MARPOL7378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

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MEPC.181(59)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

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

附录的形式公布;

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

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

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

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

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第一章总则

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

.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

.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

.1 4.50%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

.2 3.50%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

*依照附则VI/13,作为DD/MM/YYYY,没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

.3 0.50%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14.8,14.9,

14.10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

.1 1.50%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

.2 1.00%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

.3 0.10%m/m,2015年1月1日之后;

或,

.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

.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

烧炉;和

.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

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1.3 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

2.1 初步检验

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

.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及其补充证书*;

.2 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证书)(NO x技术规则2.2段)及其补充证书;

.3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 x技术规则2.3.4段);

.4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

.1 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 x技术规则6.2.2.7),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VI/13要

*依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6.2,对于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附则生效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求;或

.2 有关简易测量方法的文件;或

.3 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控方法的文件;

.5 经批准的方法文件(the Approved Method File)(附则VI/13.7);

.6 在使用分离燃油以满足要求的地方燃油更换的各项操作的书面程序(附则VI/14.6);

.7 用以减少硫氧化物排放的,有关所有已安装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式,的批准文件(附则VI/4);

.8 燃料装舱单及相应的样品或记录(附则VI/18);

.9 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对功率达到1500千瓦的焚烧炉)(MEPC.76(40)和MEPC.93(45));

.10 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附则VI /12.6);

.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附则VI/15.6);和

.12 船长或负责燃油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出具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所有声明和所有适用的与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

依据附则条款,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须确定适用于附则规定的船舶的建造日期和船上装备的安装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附则条款。

2.1.2 作为初步检查,须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查验证书已经得到正确完成和签署,并且所需的检验已经得到执行。

2.1.3 通过检查IAPP的补充证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以获知船舶为防止空气污染是如何配备的。

2.1.4 如果证书和文件是有效和适当的,并且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直观观察使其确认船舶具有好的保养水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总体上限制报告缺陷的检查范围,如果存在。

2.1.5 如果燃料装舱单或按附则VI/18要求应提供给船上的代表性样品没有遵照相关的要求,船长或负责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已经对其以“声明”的形式记录在案,该声明应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并将副本提交给在其管辖下船舶没有收到用于追溯供油作业和燃料供应商的所需文件的港口国当局。船上应保留一份声明的副本,和所有适用的商业文件一起,供随后的港口国检查详细审查。

2.1.6 然而,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的印象或观察有基于明显的理由(见2.1.7段)使其相信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与证书或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

2.1.7 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基于明显的理由”包括:

.1 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不全或明显失效;

.2 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不全或明显失效;

.3 缺少证书或文件中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和布置;

.4 出现证书或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设备或布置;

.5 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中得出的证据,证明证书或文件中所描述的设备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

.6 有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对与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船上基本操作不熟悉,或者这些操作没有得到实施;

.7 有证据表明已交付和在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明显低于标准;或

.8 收到包含该船舶明显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

2.2 更为详细的检查

2.2.1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

.1 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船舶有经有效执行的维护程序。

.2 不存在对臭氧消耗物质的有意排放。

2.2.2 为了核实每台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经主管机关按照NO x技术规则批准的,并得以正常维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检查船用柴油发动机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补充证书、技术文件和,如适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或船上监测手册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2 检查技术文件中所说明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以证实没有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可能会影响氮氧化物排放的改动。

.3如需要,根据Ⅵ/13.7条,检查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以核实其经过认可发证。

.4 如果船舶是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要核实附则Ⅵ/13中规定的,进行过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5 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船用柴油发动机仍然用于此目的。

2.2.3 根据本附则附录Ⅳ,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的燃油质量是否符合Ⅵ/14和Ⅵ/18条*的规定。进而,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注意Ⅵ/14.6条所规定的记录以

*应该注意到当Ⅵ/18规定的燃油装舱单或代表性样品与相关要求不一致时,船长或者船员应该据实记录。当在《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的港口进行燃料供应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将此不符合项报告给负责燃油供应商登记的主管当局(VI/18.10.1)。

确认当船舶位于Ⅵ/14.3条所要求的排放控制区时的燃油中的硫含量,或者实施了规定的其他等效的认可的方法。

2.2.4如果船舶是Ⅵ/2.21条所定义的液货船,如果Ⅵ/15条有要求,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船上安装了主管机关根据MSC/Circ.585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

2.2.5 如果船舶是运载原油的液货船,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具有经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2.2.6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禁止焚烧的物质没有被焚烧。

2.2.7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在锅炉和船用主动力装置中进行的船上焚烧污泥和油泥没有在港口和河口中进行。

2.2.8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查明船上焚烧炉,如果附则Ⅵ/16.1有要求,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应证实焚烧炉得到了正确维护,因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须检验:.1 船上的焚烧炉是否与船上的焚烧炉证书相符;

.2 是否有操作手册,以便在本附则附录Ⅳ规定的限制内操作船上焚烧炉;

.3 是否按照规定(Ⅵ/16.9条)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

2.2.9 如有2.1.6 中所定义的基于明显的理由,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可通过确认以下内容来检查操作程序:

.1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防止臭氧消耗物质排放的程序;

.2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按照技术文件和认可的方法文件(如适用,按照排放控制区氮氧化物的控制)对船用柴油发动机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护;

.3 船长或船员已经实施了必要的燃油转换作业程序或其他等效的作业,且具有一份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控制区的符合证明;

.4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垃圾筛选程序,以确保禁止焚烧的垃圾未被焚烧。

.5船长或者船员熟悉如Ⅵ/16.6条所要求的船上焚烧炉的操作,根据其操作手册,在本附则附录Ⅳ规定的限制内进行操作;

.6 当船舶位于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做出规定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管辖的港口或终端站内时,船长或者船员熟悉VOCs的排放规定,并且熟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的正确操作(如果船舶是Ⅵ/2.21条所定义的液货船);

.7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VOC管理计划的使用,如适用;和

.8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燃油装舱程序中有关根据Ⅵ/18条所要求的燃油装舱单和保存的样品。

2.3 可滞留的缺陷

2.3.1 在执行其职能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利用他们专业的判断去决定是否

滞留船舶直至所有的缺陷已被纠正或者允许其带着特定的缺陷航行,这些缺陷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的损害威胁。在做这些的时候,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基于以下原则为指导:附则中所包含的关于船舶建造、设备和操作的要求是保护海洋环境所不可或缺的,并且背离这些要求将造成对海洋环境的重大损害威胁。

2.3.2 为了协助港口国监督检察官使用这些指南,以下是一份缺陷清单。根据Ⅵ/3条的规定,这些缺陷被认为足以严重,以致可以确保使相关的船舶被滞留:.1 缺少有效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或技术文件 ;

.2 装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功率输出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或者200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过重大更改的且不符合氮

氧化物技术规则或者不符合相关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3 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发动机,该发动机

经认可的方法已经取得了主管机关的证书,并且在商业上是可行的,其经

认可的方法没有在Ⅵ/13.7.2条所规定的第一次换证检验之后安装。

.4 按照Ⅵ/18.2条的规定,依据用于证明硫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方法,任何船上所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超过4.5%m/m,在2012年

1月1日或之后超过3.50%m/m以及在2020年1月1日1或之后超过

0.50%m/m.。

.5 当在SO x和颗粒物质控制区操作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6 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到船上的焚烧炉不符合本规则附录Ⅳ的要求,或者不符合由本组织制定的关于船上焚烧炉的标准规定(MEPC.76(40)

和MEPC.93(45)决议)。

.7 船长或者船员不熟悉上述2.2.9条定义的有关防止空气污染设备操作的重要程序。

第三章对非附则成员国船舶和不要求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

3.1 如果这类船舶未持有IAPP证书,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判断船舶的状况和设备是否能够满足附则所提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MARPOL公约5(4)的规

*依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6.2,对于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该不迟于该附则生效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1或2025年,如VI/14.8条所述,视Ⅵ/14.1.3条更新的结果。

定,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考虑不给予非成员的船舶更优惠的待遇。

3.2 在其他方面,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该以第2章所提到的程序为指导,并且应对船舶和船员不会对船上人员形成危险或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的损害威胁感到满意。

3.3 如果船舶持有一份IAPP证书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书,在进行船舶评估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可以对此证书予以考虑。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 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 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 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 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 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 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 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新的技术规则包括新的第7章,对2000年前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进行了规定。并对现有发动机的直接测量和进行监测的方法以及发证程序,以及对适用等级II和等级III的发动机的测试程序作出了规定。

某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 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13-56 某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六条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

加油站综合安全检查表

加油站综合安全检查表 单位: 陪同人签名: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 有日检周检表安全检查制度日检、周检制度运行良好 安全学习情况安全文件的学习记录情况 消防栓消防栓、消防水带箱、消防枪、消防沙箱要完好备用。安消防泵水池完好定期试运、水位正常全罐区和加油岛灭火器配备齐全完好、压力正常,在校验期内,定灭火器消期检查,按期填写卡片防警示牌安全标志标识齐全设报警器完好定期校验(查记录),无误报现象施防护器具 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挂牌上岗 员工清楚本岗位危险因素,熟悉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放至现场,并有演练记录 特殊作业管理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车辆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人员关闭手机、劳保穿戴齐全卸油作业车辆熄火、刹车是否完好、放好防滑墩 卸油现场准备8Kg干粉灭火器两只 接地完好,无敞口卸油现象 无直接向摩托车、塑料桶加注汽油现象 加油作业车辆熄火 现场无使用手机现象 呼吸阀完好,定期检修。 储罐定期(3-5年)检修、检验。

阀门法兰管道静电接地线跨接完好、定期测试油罐区液位计安装符合防爆规定,密封完好 人孔操作井、阀门井无油污、无油气味 人工量油孔有无有色金属导尺槽 加油机计量准确、完好 是否有摩托车加油区加油岛 各类物品摆放合理、整洁发电机接地装置完好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锅炉站外民用建筑符合安全距离 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好、数据准确营业室指示仪表与现场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指示相符 定期校验、有校验记录、台帐仪表设备各类设备台帐齐全,检修使用记录完整设备管理完好备用 启动按钮、指示灯、电流表完好 电气设备电气元件、电缆接头无老化现象 安全附件齐全、符合使用条件 站外环境使用防爆工具、防爆应急灯 工具按规定使用通讯工具干净无杂物,地面无污油 区域卫生干净 门窗玻璃净、四周墙壁净营业室、办公 室、环境卫生无垃圾、无杂草、无废料、无闲散器材 各种办公用品摆放规范、整洁 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计量和质量法规意识。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程配备情况。 (此大项涉及

船岸检查表l

船/岸安全检查表 SHIP/SHORE SAFETY CHECK LIST Ship’s Name 船名………………………………………. Berth 泊位………………………………………Port 港口………………………………………. Date of Arrival 抵达日期…………………………………….. Time of Arrival 抵达时间……………………………………... 填表须知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ON: 为保证安全作业,下列所有问题的答复均是肯定的,可在相应的方格内清楚地打上(√)标号。如果不能给予肯定回答,应说明理由,而且船舶和码头之间均达成关于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的协议。如果认为有的问题不适用,应在备注栏里加以说明。 The safety of operations requires that all questions should be answered affirmatively by clearly ticking (√) in the appropriate box. If an affirmative answer is not available, the reason should be given and agreement reached upon appropriate precautions to be taken between the ship and the terminal. Where any question is considered to be not applicable, then a note to that effect should be inserted in the remarks column. “船舶”和“码头”栏目下的方格,表示由负责方实施检查。 A box in the column ‘ship’ and ‘terminal’ indicates that the party concerned should carry out checks. 在“代码”栏目里的A,P或R字母,分别表示如下的意义: The presence of the letters A, P or R in the column ‘Code’ indicates the follow ing: A –(协议)表示该检查项应通过协议或程序来处理,并在检查表中的“备注”栏中明确或者通过其它一些双方可接受的表格来交流这些协议和程序。 A–(‘Agreement’). This indicates that the referenced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addressed by an agreement or procedure that should be identified in the ‘Remarks’ column of the Check Li st, or communicated in some other mutually acceptable form. P—(批准)在否定回答的情况下,未经主管当局的书面许可,不可进行作业。 P–(‘Permission’). In the case of a negative answer to the statements coded ‘P’, no operations are to be conducted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from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y. R—(复查)表示在不超出声明同意的时间间隔须重复检查的项目。 R–(‘Re-check’).This indicates items to be re-checked at appropriate intervals, as agreed between both parties and stated in the declaration. 仅在所有方检查和接受他们分配的职责和责任后方可签署共同声明 The joint declaration should not be signed until all parties have checked and accepted their assigned responsibilities and accountabilities. PART ‘A’ – BULK LIQUID GENERAL - PHYSICAL CHECKS

港口码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全套资料(2021-2022版)

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 作者:南河三月 1 港口码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资料 2021-2022版整编汇总 编号:NHSYB01 单位名称:某港口码头 2021年 X 月

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5) 第1章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作业指导书 (6) 1.1 编者按 (6) 1.2 编制目的 (7) 1.3 编制依据 (7) 1.3.1 相关法规及规定 (7) 1.3.2 部门规章 (8) 1.3.3 地方法规及文件 (10) 1.3.4 标准和规范 (10) 1.4 基本要求 (12) 1.4.1 健全机构 (12) 1.4.2 完善制度 (12) 1.4.3 组织培训 (12) 1.4.4 落实责任 (12) 1.5 术语及定义 (13) 1.5.1 风险评价 (13) 1.5.2 危险源 (13) 1.5.3 危害 (13) 1.5.4 危险有害因素 (13) 1.5.5 危害因素辨识 (13) 1.5.6 风险 (13) 1.5.7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14) 1.5.8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 (14) 1.5.9 风险评估 (14) 1.6 危害因素辨识 (14) 1.6.1 辨识范围 (14) 1.6.2 辨识内容 (14) 1.6.3 危害因素造成的事故类别及后果 (15) 1.7 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流程 (15) 第2章风险识别措施 (16) 2.1 港口码头危险源(风险点)统计标准 (16) 2.2 港口码头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表 (22) 第3章风险评估体系 (41) 3.1 港口码头风险源识别依据 (41) 3.2 港口码头风险评价办法 (42) 3.3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43) 3.3.1 作业活动的划分 (44) 3.3.2 作业危害分析步骤 (45) 3.3.3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47) 3.4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 (60) 3.4.1 安全检查表编制的依据 (61) 3.4.2 安全检查表编制分析要求 (61)

港口国监督程序

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大会A.882(21)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87(19)号决议目录 港口国监督程序 (1) 第一章总则 (4) 1.1 目的 (4) 1.2 适用 (4) 1.3 引言 (4) 1.4 港口国监督条款 (4) 1.5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 (5) 1.6 定义 (5) 第二章港口国检查 (6) 2.1 概述 (6) 2.2 检查 (6) 2.3 明显依据 (6) 2.4 PSC官员的专业资历 (7) 2.5 PSC官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7) 2.6 PSC官员的一半程序指南 (7) 第三章详细检查 (8) 3.1 概述 (8) 3.2 明显依据 (8) 3.3 关于船舶构造及设备要求的指南 (9) 3.4 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 (11) 3.5 操作性要求监督指南 (13) 3.6 最低配员标准和发证 (18) 3.7 ISM规则港口国监督道则 (19) 第四章违犯和滞留 (20) 4.1 低于标准船舶的确认 (20) 4.2 有关错误信息的提交 (20) 4.3 港口国对被认为是低于标准船舶的反应行动 (21) 4.4 港口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任 (21) 4.5 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 (21) 4.6 中止检查 (21) 4.7 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的程序 (22) 第五章报告要求 (22)

5.2 船旗国报告 (23) 5.3 按照MARPOL73/78公约对人大的缺陷或排放的报告 (23) 第六章审议程序 (23) 6.1 意见报告 (23) 附录1 (24) 1 引言 (24) 2 概要 (24) 3 可导致滞留的缺陷 (24) 附录2 (27) 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件Ⅰ执行检查和调查的指南 (27) 第1部分对IOPP证书,船舶和设备的检查 (27) 1 要求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 (27) 2 非公约缔约方的船舶和其他不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 (27) 3 监督 (27) 第2部分违犯排放规定 (28) 第3部分作为认定违犯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排放规定可能证据的项目清单 (29) 1 发现油污染后采取的行动 (29) 2 船上调查 (30) 3 岸上调查 (32) 4 以上未涉及的资料 (32) 5 结论 (32) 第4部分关于港内检查原油洗舱程序的指南 (32) 1 前言 (32) 2 检查 (33) 3 船舶人员 (33) 4 文件 (33) 5 惰性气体 (33) 6 静电的产生 (34) 7 通信 (34) 8 甲板上渗漏 (34) 9 防止货油进入机器处所 (34) 10 原油的适合性 (34) 11 检查表 (34) 12 洗舱安排 (34) 13 扫舱 (35) 14 压载 (35)

【免费下载】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 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 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 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 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 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 效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 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至2004年5月,宣布接受原附则IV的国家累计达到了95个之多。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 6.0gSOx/Kwh。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目前,绝大部分船上没有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而是采用更换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 低硫燃油的方法达到此目的。 目前附则VI对船上燃油管理方面的要求是排放硫氧化物(SOx)方面的限制: 1、船上所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4.5%m/m; 2、在SOx排放控制区内。 (a)船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超过1.5%m/m; (b)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排烟滤清系统把船舶副机和主推进机械的硫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或以下. 所产生的废液不能排入封闭码头, 港口与河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版

YF-ED-J533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进步, 我们港口的机械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这为港口 生产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经验告诉我们,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必须同时从 技术、教育、管理三大措施入手。特别是从管 理入手。通过对港近十年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调查发现,大部分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这些 事故大多是由指挥人员的违章、操作人员的违 章、相关人员安全知识的匮乏造成的。 少数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 保护意识,以及存在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认识和贯彻不到位。为了有效地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将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让职工在安全、稳定、无害的环境中放心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不伤害”等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基本分析 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事件的连锁反应,即其结果是有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 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要求我们经常性地召集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通过对职工经常性地教育,安全生产规章进入耳朵里、进入脑海里、进入心里。于此同时,还应该让职工从内心里意识到,安全生产的考核不是以罚钱为目的,二是要大家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日常

船岸安全检查表

船/岸安全检查表 船名 泊位港口 抵达日期抵达时间 填表须知 为保证安全作业,下列所有问题的答复均是肯定的,可在相应的方格内清楚地打上(√)标号。如果不能给予肯定回答,应说明理由,而且船舶和码头之间均达成关于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的协议。如果认为有的问题不适用,应在备注栏里加以说明。 ―船舶‖和―码头‖栏目下的方格,表示由负责方实施检查。 在―代码‖栏目里的A,P或R字母,分别表示如下的意义: A –(协议)表示该检查项应通过协议或程序来处理,并在检查表中的―备注‖栏中明确或者通过其它一些双方可接受的表格来交流这些协议和程序。 P—(批准)在否定回答的情况下,未经主管当局的书面许可,不可进行作业。R—(复查)表示在不超出声明同意的时间间隔须重复检查的项目。 仅在所有方检查和接受他们分配的职责和责任后方可签署共同声明

我们, 下面签名者, 已经对本安全检查表内A/B部分的各个项目,如果适用, 包括C或D部分的项目,根据指导进行了检查,并确信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我们所填写的内容是正确的。 我们对协议进行复查的项目也已作好安排,并同意在不超过时间间隔必须对那些―代号‖栏中标有―R‖的项目进行复查。 如果我们获知任何项目的状态发生变化,将立即通知另一方。

船/岸安全检查重复检查表 船名:泊位: 到港日期:开始装/卸作业时间: 时间 项目 A1(共) A2(共) A3(共) A4(共) A5(码) A6(船) A1(码) A1(码) A1(船) A1(码) B1(码) B2(共) B3(共) B4(共) B6(共) B9(共) B1(共) B1(共) B1(码) B1(船) B1(船) B1(共) B1(共) B1(共) B2(码) 码头方面 签字 船舶方面 签字 备注: 填写说明: 1、重复检查间隔时间以船岸双方申明约定为准,表中―共‖表示船岸共同检查项目,―码‖表示仅码头检查项目,―船‖表示船舶检查项目。 2、检查正常打√,有异常情况打×,并在备注栏注明处理措施。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 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 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 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5%降低到3.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5%。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

(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 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1%,见下图; 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的燃油。该要求适用于欧盟港口停泊(系泊和锚泊)的船舶,对在港口外抛锚的船舶不适用。硫份含量上限为0.1%; 3. 北美沿岸,包括美国、加拿大沿岸200海里水域,以及邻近的太平洋海岸,大西洋海岸,以及8个主夏威夷岛屿,硫份含量上限为0.1%,见下图;

加油站安全隐患检查表

加油站安全隐患检查表

加油站安全隐患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 式 检 查结果 一、基础安全管理 1人员配备 (1)加油站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 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在册员工,并持证上岗。 查看员 工档案、培 训记录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 (1)是否颁布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2)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执行(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 制度、油站设备管理和保养制度、外来车辆加油卸油管 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制度等。) (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各种台帐。 (1)抽 查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各 种制度、操 作规程; (2)抽 查各种台 帐。 3应急救援预案 (1)有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并定期进行演练。 (2)是否根据演练结果,适时修编应急救援预案。 抽查预 案及演练记 录 二、现场安全管理 4现场布局 (1)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 (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2)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加油 站。 (3)加油站内的各种设施(如:埋地油罐、通气管 管口、变配电房、密闭卸油点、站房等)之间的距离应 满足规范的要求。 (4)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明确指示标识。 (5)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其宽 度不应小于1.2m。 现场检 查 5(1)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现场检

检测、报警系统 (2)对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 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检 测设施。 查 6工艺、设施安全 (1)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 地下室内。 (2)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3)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4)汽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5)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现场检 查 序号 检查内容检查方 式 检 查结果(6)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高 出地面4m。若沿建筑物向上敷设时,应高出建筑物顶面1.5m以上。现场检查 7 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 (1)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2)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所设置的罩棚应采用非 燃烧体材料制作。 (3)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a.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 b.埋地油罐须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c.一、二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4)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现场检查 8 电气安全设施 (1)一、二级加油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 故照明。 (2)加油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节能型照明灯具。 (3)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且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同沟敷设。现场检查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教学教材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前言 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 .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 .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8 很明显,值班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或休息时间不足不仅违反了ILO有关要求,也违反了STCW 公约关于值班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那些对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人员如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重要人员,尽管这些人员不需要参与值班,但港口国检查官仍然会对他们特别关注。 9 PSCO可能会发现船舶完全缺乏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情况,此时,如何理解并识别疲劳对PSCO 的检查是很有帮助的,关于疲劳,可参照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 1 检查 1.1 船上工作安排表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他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特别是第12段),另可参照STCW规则第III章、第A-VIII/1节第5段以及(IMO/ILO指南附录2第12页))。 第180号公约规定船旗国应要求船上在显著及易于到达位置张贴工作安排表,该表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 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59)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 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 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 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 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 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 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第一章总则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 .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 .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 %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 .2 %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 .3 %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 .1 %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 .2 %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 .3 %m/m,2015年1月1日之后; 或, .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 .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 .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船长填写船名轮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1.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 1.1.2005年5月19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 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4.5%m/m; 1.2.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 x )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 ; 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 超过6.0gSO x /Kwh; 1.3.氮氧化合物(NO x ):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 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 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5.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 ●多氯联苯(PCBs); ●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中的有关名词的定义 2.1.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 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2.2.硫氧化物(SO x )排放控制区:英文为SO x 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SECA”, 目前指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人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7年后会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 x /Kwh; 2.3.氮氧化合物(NO x ):系指氮和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化合物,种类很多,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是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因此环境学中的氮氧化物一般就指这二者的总称。 2.4.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定义的受控物质,在船上可能有 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氯氟烃(CFCs),商品名氟利昂(Freon) ●溴氯氟烃,商品名哈龙(Halon) ●氢化氯氟烃(HCFCs)

港口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港口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港口的发展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港口安全工作已经是重点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港口安全年度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港口安全年度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上半年,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了港口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上半年开展港口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上半年我局全力以赴抓好港口建设与安全生产,全市港口 1-5月份完成货物吞吐量637.85万吨,同比增长18.85%,集装箱吞吐量完成35345TEU,同比增长31.53%,港口旅客吞吐量12.21万人次,为去年同期的78.55%。在各项港口建设及生产指标较好地实现了预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同时,北海市港口行业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没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基本情况如下: (一)统筹部署全市港口行业安全工作。 年初印发了《北海市港务管理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北海市港务管理局20xx年安全工作计划》和《20xx年北海市港口行业安全工作要点》等,对20xx年安全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指导各港口企业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全面地认真抓好落实。 (二)落实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对港口企业落实《20xx年北海市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情况进行了考核并表彰了先进单位。要求全市港口企业在20xx 年按照《20xx年北海市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三)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