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这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推动辩护制度的改革,这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基于有效辩护的理念,法律应当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并为律师辩护活动确立一种质量控制体系。中国法律并不仅仅满足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还要促使律师提供一种尽职尽责的辩护,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我国法律就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等问题确立了一系列规则,使得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辩护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诉讼权利。而在那些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律师的职业准入门槛不是很高,律师的法律素养无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师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额收费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对于辩护律师的制约力不强,辩护律师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屡有发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由于所能获得的律师费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更是难以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法学界通常将其视为“无效的辩护”。作为一种制度,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这一制

度,对于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并造成一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上级法院可以将其宣告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这样,律师的无效辩护就与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一起,成为上级法院宣告下级法院的裁判无效的依据。不仅如此,根据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导出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权利的内容。既然获得有效辩护属于一项宪法权利,那么,律师做出无效辩护的行为就属于一种侵害被告人宪法权利的行为,上级法院就更应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考虑到中国刑事辩护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制度和实践,而美国又建立了成体系的有效辩护制度,因此,我国法学界出现了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观点。一些学者在对美国有效辩护制度做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普适价值”做出了论证,并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有效辩护制度的改革建议。这种对策性研究的积极意义当然是不言而喻的。不过,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效辩护制度在美国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还面临着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激烈批评。对于这样一种有争议的诉讼制度,中国法律学者应当审慎地考察其来龙去脉,对其实施效果做出科学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得上是否在中国法律中引入这一制度的问题。

有鉴于此,对有效辩护制度作一次带有实证性的考察和评价。本文将分析美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来龙去脉,对无效辩护的双重标准及其所面临的挑战做出介绍,并对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创新价值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无效辩护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能性做出反思性评估。本文的结论是,在中国全面地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但有效辩护的理念却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至少,提

高律师辩护质量、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的目标,也可以成为未来评价我国刑事辩护优劣得失的价值标准。

一、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

(一)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宪法权利既包括了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意味着那些无力委托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机会。从1932年到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判决,逐步为那些因为贫穷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确立了获得政府所指定的律师辩护的权利。但是,被告人仅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法院有必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在1932年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宪法权利。根据这一判决,最高法院认定:“如果提所投入的时间或其他情况使律师不能为案件的准备和审理提供有效帮助的话,则州政府的这一责任不应被认为已经完成。”在十年后对另一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次指出,假如某一司法行为否认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那么该行为就背离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在1970年的一个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六修正案如果要实现它的目的,就不能将被告人留给一个不称职的律师。1985年,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律师无论是被委托的还是被指定的,在初审或上诉程序中都应为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对于一个无法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被告人来说,其境况与根本没有律师帮助的当事人一样糟糕。”

法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法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 xx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20 xx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大连市政府列为20 xx年度申报国 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 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 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

正在进行中,计划20 xx年同市工商局经 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20 xx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第一,清理拖欠 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5 户,涉案金额40 多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 月份开庭,20xx年1月14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23 名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1 月16 日和17 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 讼标的为12 万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 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 避免了经济损失。20XX年,继续做好对诉讼和执行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及时提供,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部分农药厂家不正当竞争、侵犯名

成都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个专业的律师有专攻的领域。刑事案件领域的律师少之又少,当事人若要找一个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节省当事人寻找律师的时间和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下面以成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李洪霞为例,小编从专业领域、所办案件、职业操守三个方面来剖析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所具备的展业素养,就当作给需要寻找刑事辩护律师的当事人作个参考: 一、专业领域 李洪霞律师是是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金口才辩论赛”优胜奖得主、四川省律师“刑事辩护营”优秀辩手;直接或参与指导办理各类民刑事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赔偿累计逾10亿元。 (提示:简短的介绍一般只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一个片段,若当事人想详细了解一名律师,可以到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官网进行查看,比如通过她所办理的案件、获得的荣誉、办案的过程和其在辩护时所提及的代理词来判断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 二、所办案件 案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消除死刑风险 案例简介:王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8月22因与同伴共同购买并运输毒品350克,之后被检察院指控运输毒品罪,将判处重刑。在面临死刑风险的情况下,王某的家属慕名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找到李洪霞律师咨询,李洪霞律师

了解案件实况后,发现有几处可以为王某减刑,李律师耐心认真地向王某家人分析,随后制定出了一套解决方案,王某家属认可李洪霞律师的专业能力,并及时委托李洪霞律师作为王某一审的辩护人。 判定结果:法院认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辩护人李洪霞律师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系从犯,考虑三被告人均属从犯,归案后及当庭均能自愿认罪,故对王某予以减轻判处,法院判决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李洪霞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洪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王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证实了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案件存在诸多量刑情节,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坦白,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的意见,辩护获得了成功,同时消除了被告人王某的死刑风险。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辩护可以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辩护主体的不同,可将辩护划分为自行辩护和他人代为辩护 (一)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方式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始终,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起直到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以及减轻、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主张和理由。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以及犯罪后的后果最清楚,为保护自己不受非法追究或者是罚当其罪,他们会竭力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和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二)他人代为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行辩护之外,辩护权还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状况。 二、根据辩护人设定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辩护划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一)委托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法律允许的人担任辩护人,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代为反驳指控,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1、委托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即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任意指定辩护,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37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每个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行政复议应诉情况通报

行政复议应诉情况通报 篇一:2014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2014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2014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作告知处理的6件;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

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2007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

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2007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网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若要决胜千里之外,必须具有运筹帷幄的能力,具有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根据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形式辩护策略主要由以下几类。 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 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2.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3.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法务部工作总结

法务部工作总结 篇一: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 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 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 20××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大连市政府列为 20××年度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

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 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 20××年同市工商局经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 20××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一,清理拖欠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 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 5 户,涉案金额 40 多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月份开庭,20××年 1 月 14 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 23 名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 1 月 16 日和 17 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讼标的为 12 万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立案庭工作总结

立案庭工作总结 -------立案庭 今年以来,立案庭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体干警以“司法为民”为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定科学发展观理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学习“三个至上”的精神内涵,立足本职,开拓创新,紧紧抓住立案工作这个核心,队伍建设这个根本,规范化建设这个关键,庭室物质建设这个重点,努力提高庭室整体司法能力和每位法官的司法技能,不断深化认识、改进工作作风,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文明,努力使我庭成为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窗口。 我院立案工作与其他法院不同,工作繁杂,业务量大,从各类案件的法律咨询、审查立案、司法救助到公告、诉讼保全、调取证据,从司法鉴定的委托、上诉案件的移送到司法统计,从排期开庭、安排陪审员审理案件到受理、应诉、开庭传票的送达。从诉前调解到信访工作,我庭肩负着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今年以来,全庭干警立足本职,任劳任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积极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下面就立案庭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立案工作取得新进展。 我庭是群众告状的门槛,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今年以来,我庭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各项立案工作取得新进展。截止4月30日,共受理各类案件数1480件,其中受理民事案件876件、刑事案件243件、行政案件11件,合法性审查非诉行政案件70件,执行案件243件,送达法律文书3000余件,审查移送上诉案件221件,采取诉讼保全33 件、保全金额 560 万元,审查委托鉴定48件,调查取证132 件。做到了无错立、无漏立,无错案。 三、落实便民措施,创建文明窗口,积极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立案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单位,既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为审判工作的及时、高效提供服务。去年依照上级法院创建,我庭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始终把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把做好我庭工作和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按照我院的立案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案效率,努力再创人民满意的窗口形象。(一)在硬件上,更换了三台高配置的液晶电脑,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指南》、《常用诉讼标准化格式册》,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

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法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篇一: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 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 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 20××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大连市政府列为 20××年度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

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 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 20××年同市工商局经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 20××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一,清理拖欠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 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 5 户,涉案金额 40 多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月份开庭,20××年 1 月 14 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 23 名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 1 月 16 日和 17 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讼标的为 12 万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

浅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必要性

浅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必要性 姓名:张志新学号:128012014154 刑事辩护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扮演的是一个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相抗衡的角色,其存在的必要性,对于公正审判来说不容忽视。 首先,我们得正视刑事辩护律师。在我国许多人往往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总在帮坏人说话,是打击犯罪的阻力,甚至是视为司法力量的异己,①简单说,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背负着“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恶名。这可能是广大民众出于一种嫉恶如仇的正义感,这初衷没有错,但逻辑却漏洞百出。也许是我国的普法教育还不够,但我们必须为刑事辩护律师正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显然,在法院宣判之前,谁都不能很肯定的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坏人”,既然如此,律师帮“坏人”说话的说法当然是说不通的。有人认为既然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有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律师②,律师的存在反而是惩罚犯罪的阻力。我们都知道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扮演的是互相对抗的角色,法官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在篮球比赛中,必须要同时存在两支球队,只有一支球队比赛是打不成的,那么另外一支球队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样就没有比赛了,那么连裁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理,律师不存在,那么公诉机关没有对手可以对抗,也就自然不需要存在,再推一步,法院作为裁判者也是多余的了。如此看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只能公安机关来承担了。试问,一个完全只由一个人来操控的天平不会倾斜吗?显而易见,这是绝对行不通的,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刑事辩护律师,从心底里认同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是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一股重要力量。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他们是弱者,他们显得如此渺小,无法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更别谈依靠自已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国家公权力的监控之下,抛开他们主观上的法律专业技能有限不说,即使是种种客观条件对他们都是不利的,他们就像是被关在牢笼的牛羊,只能任人摆布。倘若国家公权力能保证执法公平公正且准确无误,那倒没问题。但事实并如此,国家公权力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不是神。如此一来,强者与弱者的对抗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需要律师的力量来填补弱者的力量空缺,这样才是相对公平的对抗。这也是律师存在的必要性之一。 最后,我们要比较刑事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自行辩护。在司法实践当中,律师是最常见的辩护人,因为相比其他辩护人,律师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①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第225页。 ②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第229页。

法务部工作总结和计划

法律事务部2014年度工作总结暨2015年度工作计划 尊敬的领导: 2014年法律事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经理办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公司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从防范公司法律风险为出发点,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为核心目标,探索出了相对清晰的工作思路,总结出了较为可行的工作方法,使得法律事务工作更为成熟。现就我部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4年度工作总结 (一)非诉工作 1、标前评审。自2012年起,公司为防范业务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启用标前评审制度。我部协助经营部对招标文件(主要就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排查和把关,指出风险要素,供经营部参考,从源头上加以重视和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合同审查和谈判。合同审查一直是我部的主要工作职责,除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外,还负责起草和审查公司各类合同。我部及时学习掌握最新合同示范文本,尤其就关键性条款仔细斟酌,寻找依据,阐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合同谈判方面也更为成熟,在相对弱势的市场地位之下,也能争取到一些合理权益。 3、履约跟进。有针对性地对履约能力差、合同风险大的项目进行合同交底,并实时关注、动态跟踪,结合工程部意见,全面了解项目履约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问题及解决方案。 4、纠纷调处。与工程部、预算部等形成联动,对于项目部发生的纠纷主动介入,积极调处和斡旋,弱化矛盾、增进理解,制定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协助项目部解决了多起工

伤、劳资、结算纠纷,有效控制了各类纠纷的起诉率。 5、其他法律事务。及时按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业主单位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报告,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回复相关往来函件。主要有各分公司的摸底检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自查自纠,梅溪湖保障性住宅小区(一期)项目的全面跟踪服务。 (二)诉讼工作 1、涉诉情况。2014年全年被诉案件总数共计39件(含园林公司,不含分公司,其中一件涉嫌串通投标的刑事案件,作为疑罪不诉结案),起诉案件3件(诉周辉、季智纲借贷案,已调解,部分履行;已诉彭利坤借贷案,已调解,部分履行;浏阳中医院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二审审理中;梅溪湖项目各栋号仲裁已受理,未开庭)。其中诉讼总标的约为1966万元,累计冻结公司资金445万元,目前公司在冻约180万元,尚有9个案件在诉。绝大多数案件均来自于梅溪湖项目部。案件呈现的特征集中为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2、处理办法。签收案卷后,根据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与项目部及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分析案情,并将案卷送交项目负责人签收,根据案情,提出或应诉或协调处理的合理化意见,配合项目应诉(主要由法律顾问刘彦希应诉)或由项目另行委托应诉,工作中坚持同步协调与积极应诉双管齐下的工作方法。 3、取得的成效。各项案件均得到妥善处理,多起案件胜诉,与各大司法机关关系维护良好。鉴于公司在业内的信誉和专业技术力量,法定代表人郭卫峰被聘为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且公司连续两年被长沙县人民法院评定为“民事责任能力等级二级信用单位”(即在500万元范围内,不被冻帐或免除担保)。

聘请刑事辩护律师要花多少钱

刑事案件事关人的生命、自由,一旦家里有人牵涉其中,一定要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那么聘请刑事律师大概需要多少费用呢?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6、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如何辩护?请律师需要多少钱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您:在刑事案件中,请律师是绝对有必要的,并且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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