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豫农信文〔2012〕49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合规治社,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以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

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已经退休的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对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调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程序规范、人人平等原则;

(三)量责适当、教惩结合原则;

(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

(五)从法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辞退。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停职、免职。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停职、免职等仅适用于各级农信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能合并使用。本办法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违规行为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工资标准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原职级自然撤销。降级处分降一级重新聘任职级,撤职处分降两级重新聘任职级,且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降两个职级处理;既无职可撤又无级可降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八条员工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员工在受处分

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并取消其受处分当年及处分期间的评先评优资格。

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九条开除处分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规行为虽然达不到开除处分条件,但不适宜继续在农信社工作的,应予以辞退。

受到开除处分或辞退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被开除或辞退员工不得重要在河南省农信社系统工作。

第十条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如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可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职务。

对员工违规行为调查过程中,如不适宜继续在岗履行职责的,可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免职、调离岗位或暂停工作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年后如果重

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管辖机构的意见。

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所应负的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予以辞退;已开除或辞退的,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民事追偿。

对违规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行为获得的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六)授意、教唆、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七)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编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八)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十)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或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十二)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资金风险或损失、负面影响等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初次违规、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集体不当决策造成违规事件发生,尚未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四)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主动赔偿经济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

(七)案发后为追逃追赃提供有价值线索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八)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事后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九)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整改纠正的;

(十)自查发现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且组织查处有力,有效减轻损害后果的;

(十一)任职时间较短(三个月以内),且到职后认真履职,任期内发生涉案(违规)金额、笔数占比较小的;

(十二)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二)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三)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四)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进行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五)负有监督或制约责任的人员,如因客观原因致使监督或制约失效,在违规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报告,有效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的;

(六)已尽职尽责,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风险或损失,并已积极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

情形或不良后果之一的:

(一)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屡查屡犯,或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或明知其行为后果有损农信社利益的;

(三)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造成资金风险、损失或财产毁损50万元以上(含)的;

(五)引发支付风险、群体性事件的;

(六)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致使农信社声誉、社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造成农信社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九)导致农信社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停业整顿或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述“重大责任事故”包括: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造成50万元以上(含)损失责任事故的;核心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三个小时以上的;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重要印章、密押器、重要凭证、质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丢失、毁损、被篡改的;其他严重影响或损害正常业务经营管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

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其中一条涉及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因违规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本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因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的,应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属违规办理业务,或阻挠下属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债人对金融法律规章和上级制度、规定、决定、指示、批示、通知、批复等未按规定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要求及上级制度规定,或明显失当的;

(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决策不慎,重大改革方案或重大工作按排存在重大疏漏,或执行出现严重失误的;

(五)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

(六)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决策程序的;

(七)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

(八)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同意,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公布敏感类信息,或发布有损农信社会形象、声誉的材料言论的;

(九)其他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不严,本机构、部门或直接管辖的下级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违规违纪问题,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责任事故、事件、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

(三)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不处理、轻处理故意包庇纵容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明显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查出而未查出的;

(六)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掩盖、急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对案件线索、案件风险隐患或发生的案件隐瞒不报、迟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九)查处案件措施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对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辖内资产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工作部署不力,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较大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上级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大良影响的;

(三)贷款管理不严,辖内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或新增贷款不良率超出规定比例,造成重大贷款资金风险、损失的;

(四)未执行上级规定的风险控制相关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制度流程、业务系统工作安排不科学、不严密,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内控管理不到位,辖内制度执行棚架严重,存在大面积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

(七)辖内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经营指标及信息反映严重失真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要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严重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用人失察、失误,聘任或直接管理的人员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给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将明知有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或发生重要岗位人员有不良行为,不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导致案件或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问题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问题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位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

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监控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或未按规定开展员工行为排查、排查流于形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导致案件或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农信社财产或商业秘密、客户秘密为本人或他人牟利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来往的;

(五)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

(六)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或其他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

定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信贷、投资、基建、采购等活动,谋取私利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级、待遇或其他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或贿赂的;

(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规定给予他人财物、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

(十一)生活腐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十三)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侵害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职业操守、社会公德等,行为严重失当,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给农信社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善,导致辖内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发生重

大案件或连续发生多起案件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其中:

(一)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含)案件,或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待案件查清后,根据案件造成的风险、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县级行社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00万元以上(含)案件,或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含)案件的,县级行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待案件查清后,根据案件造成的风险、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三)市农信办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案件,或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案件的,市农信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待案件查清后,根据案件造成的风险、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四)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案件,或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2500万元以上(含)案件的,省联社主要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待案件查清后,根据案件造成的风险、

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节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招录、接收、聘用员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员工的录用、考核、调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利用虚假的学历文凭、资质证明等资料,骗取职位、职称、待遇、荣誉的,取消其因此所得职位、职称、待遇、荣誉,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滥设职位提拔领导人员的;

(二)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

(四)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领导人员任免秘密的;

(七)其他不合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在领导人员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在提交组织研究前未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的;

(七)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机构、人员、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撤并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内设机构、岗位,未明晰职责,或超编制配置人员的;

(三)突破用工总量计划招录员工的;

(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及标准录用、选拔、晋升、退出员工的;

(六)未按规定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未及时、审慎处理劳动争议,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

(七)挤占、挪用或违规列支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八)违反上级薪酬管理规定,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标准,或滥发资金、补贴、津贴的;

(九)违规设立或管理企业年金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转递、保管人事档案及材料,造成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 (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记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受到离岗清收处理的员工,自决定做出的次月,按本单位最低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可根据清收效果、工作表现适当提高标准。离岗清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根据其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

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 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 ㈤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㈦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 ㈧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 ㈨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㈩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 (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 (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3)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 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工资标准扣发(A )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 C )处理。 A. 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 D )。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 C )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 C )。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 )。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C.可从重处理D可免予处理 9.下列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B )。 A.多次违规,屡查屡犯 B.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D. 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10.下列属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有(B )。 A.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B.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C.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11.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 D )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D.警告至记大过 12.对抵制、报告和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 C )处分。 A.记过至开除 B.降级至开除 C.撤职至开除 D.开除 13.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 B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A. 10 B. 20 C. 50 D. 100 14. 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A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豫农信文〔2012〕49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合规治社,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以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

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已经退休的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对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调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程序规范、人人平等原则; (三)量责适当、教惩结合原则; (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 (五)从法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川信联发(2011)6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 第七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程序 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员工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我原本以为这些字眼离自己很远,当我认真学习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后,我意识到这些处分近在咫尺。做为一名基层柜员,承担最大的是风险是操作风险,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谈一下我的体会: 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我联社为了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使全员自觉遵守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坚守合规底线,避免触及"高压线"的行为出现,再次掀起学习培训《办法》的新高潮,促进新密市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联社在全辖开展员工合规知识竞赛活动。作为大隗信用社一名基层员工,我积极报名参加了竞赛活动,我在业余时间对本办法认真学习并做好笔记,通过我们的努力学习,大隗代表队在刘莉娟主任的代领下在联社组织的竞赛中荣获了二等奖。 二、坚持合规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做为一名基层柜员,承担的最大风险就是操作风险。我们工作中办理每一笔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合规操作,坚决不能凭感觉、凭经验、凭习惯。我们的每一步操作都需要我们谨慎,在我学习《办法》时结合日常业务操作,我发现日常工作中有些我们看来很平常的操作都有潜在的风险,说明我们对制度的学习还是不够透彻。通过本次深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能够有效防范 操作风险,因为它明确了什么不能做以及做了的后果。

三、加强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近两年,我联社有些职工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规办理业务现象偶有发生,有的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信社的形象。这些现象的发生正是由于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本次学习,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认识到学习制度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做一名合规的信合员工。 新密市大隗信用社 范莹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xx年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联社:// 2012年10月10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我县联社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利用工作之余,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使我更加提高了对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现将学习心得简要汇报如下: 一、通过集中学习,看到了省联社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方行、禁则止。目前还是有一部分员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听到投诉就紧张,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决不能放弃制度来迁就客户。 二、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因信用社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而引起的风险。为此,要以深入学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 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三、避免“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养成在操作过程中,多问为什么的习惯。工作中,由于个人知识、素养、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 四、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的。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五、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使员工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当前,信用社处于转型期间,许多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通过办法 的学习,可以提高广大高管和普通员工对农信社管理方针的认识,明白自己身为信用社的员工,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办法有利于员工在执行制度中,找到对应的合理依据,用制度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通过办法的学习,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还有对于不按操作规程办理柜面业务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这无疑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指明灯。使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差错的发生。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在我的服务水平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实惠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银行】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关键字】银行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xx信用联社会计规范工作考核细则》、《xx市信用联社信贷规范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信用联社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联社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处罚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给予的一次性罚款。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一节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指农村信用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付的,违反存款、存款、结算、资金拆借、费用管理、中间业务等规定办理业务的,或明知违规,但不予制止的,对机构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隐瞒已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问题的; (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损害或损害加重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重大违规情况的; (四)有意包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五)默许、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规章制度活动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对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亲自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查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每缺一次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安排好值班守库,被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含电话查岗)发现有脱库现象的,每次给予负责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未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未按规定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学习、研究工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目 录总则......................................................... ........................................................... ................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9分则......................................................... ........................................................... ..............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20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审理 第三节处理 第四节复议 第五节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其他违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章附则 省农村信用社员工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方法 Lt D

VVV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1) 第二章处理方式 (2) 第三章应用规那么 (2) 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2) 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3) 第三节处理规那么 (5) 第四章处理标准 (5)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8)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 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 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 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4) 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 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7) 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9) 第十一节违反平安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2) 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5) —0—

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 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7) 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9) 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1) 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 第一节处理权限 (28) 第二节经济处分程序 (28)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 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 第五节申诉程序 (29) 第七章附那么 (30)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那么、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 〔二〕处理原那么: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VVV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 —1—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这个文件时,我深感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个文件主要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通过学习,我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并且发现了自身在工作中还存在的不足和不规范行为,深受触动和警醒。 首先,《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我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划分体系。这个文件列举了许多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办、违规转贷等等。这个分类和划分让我更加明确地了解了何为违规行为,以及不同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论是在与客户交流时还是在管理资金时,都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免因一时的疏忽或违反规定而犯下违规行为。 其次,《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我提供了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方案。这个文件明确了违规行为会引发的后果以及对员工的处理措施,例如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级处分等等。这些处理措施的灵活运用,既考虑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又对员工的发展保留了一定的机会。对于我而言,这个文件的学习告诉我,不论出现怎样的违规行为,都会面临相应的处理

措施,这就需要我时刻警惕,且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自己不会犯下违规行为。 同时,《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还强调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文件中提到,对于员工在工作中犯下的违规行为,应当尊重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点对我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意识到即便犯下违规行为,作为一个员工,仍然应当受到保护和关怀。这让我明白,在面对违规行为时,不仅应当严格处理,还要做好相应的引导和培训,帮助员工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重新成长和发展。 通过学习《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关于违规行为的知识,还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发现自己在办理业务时,有时会违反规定,给客户带来困扰,这是我需要及时改正的地方。此外,我还发现自己在与同事交流合作时,有时会有个人情绪的影响,导致工作效率降低,这也是我需要改进的一点。通过这次学习,我对自己的工作要求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明白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总之,《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对我意义重大。通过学习这个文件,我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并且发现了自身在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时刻保持警惕,严格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银行等适用的违规行为诚信举报奖励办法(精简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银行等适用的违规行为诚信举报奖励办法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银行等适用的违规行为诚信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诚信举报员工违规行为,根据案件防控要求、《信访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联社对公民(含信用社员工和客户)、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诚信举报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x联发〔201x〕xx号)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指举报人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含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以真实姓名如实举报信用社员工违规问题并受到查处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既可同时奖励,也可单独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彰、口头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在职称晋级、员工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中,其他条件相同时授予荣誉称号的优先;物质奖励以经济奖励为主。 第六条县联社纪检监察室为举报违规行为的受理部门,受理后按县联社领导指示交有关部门查处;稽核审计部为举报人奖励申请的受理部门,初步拟定奖励金额,报县联社研究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获得诚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主动配合调查核实;(二)举报人提供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单位、违规金额、违规手段、违规责任人、违规情节等信息属实; (三)举报的违规事实事先未被XX农信系统各级所掌握; (四)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作出处罚。 第八条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实行以下奖励原则: (一)同一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的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奖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平安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根本制度、管理方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那么:〔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方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展处理。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进展处理。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方法的规定,以经济处分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展处理。一般不适用本方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那么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分,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八条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单独适用罚款的处分,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分处理方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分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第九条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留用观察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一人实施本方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观察处分。第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观察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观察处分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 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工资标准扣发(A)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C)处理。 A. 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D)。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C)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C)。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 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D)。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22.以空库等方式虚假收贷收息的,给与相关责任人员(D)处分。 A. 记大过 B. 降级 C.撤职 D.开除 23.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至少应给予(B)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4.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过程中,应给予开除处分的有(C)。 A.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 B.管库员无手续出库 C.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 D.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隐瞒不报 25. 违反规定将拆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证券交易的,至少应给予(C)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6.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或其他用途资金的,至少应给予(D)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7.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或资信条件的客户进行信贷授信的,至少应给予(B)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8.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套取、侵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至少应给予(D)处分。 A. 记大过 B. 降级 C.撤职 D.开除 29.下列属贷款审查过程违规行为的有(C)。 A.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 B.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抵押物、

银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 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 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 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ⅩⅩ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 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涉及 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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