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

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规定为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额,实行单基数征缴。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要按此规定规范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不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除外)新参保时,全省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作为补缴起始期,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改制事业单位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补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补缴。补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省历年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按规定参保补缴后,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保缴费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个人账户,建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规范事业单位参保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计发:

1、新参保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由原渠道解决。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加省政府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再加历年调整待遇增资(2002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核定,从本文下发后的参保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与原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可由原渠道补齐。其中,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计发和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已参保事业单位2005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已核定的待遇不变,统筹内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3、凡参保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参照赣府厅发〔2001〕76号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5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3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补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可由事业单位补齐。

在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补贴时,参保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工资基数统一封存至2005年6月30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本人档案工资,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档案工资不得作为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补贴的工资基数。

4 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计发、待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四)统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退休金形成的差额部分,企业可根据经济情况酌情解决。

(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事业单位参保后,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列入成本,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保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要注意向近几年退休的人员适当倾斜,以平衡转换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产生的待遇差距。

(六)严格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资金补助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参保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属应参保的事业单位在参保登记、缴费、待遇计发和待遇调整上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并进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金专项资金补助;未按上述规定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事业单位,不得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不得列入享受中央养老金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七)理顺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的管理体制。对上述已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事部门不再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待遇调整进行审批,统一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二、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对凡属财政拨款(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将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已参保的此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其缴费和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参保基金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当期基金产生的缺口,先动用历年结余,结余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同级政府负责弥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而透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更不得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必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以及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附件4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企业分类表 说明:1、制造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领域分为时尚产业及优势产业两大类。备注说明:1.时尚产业为结合深圳传统产业情况进行分类,服装、钟表、眼镜、珠宝、家具属深圳市时尚产业。2.制造业产业分类名称及专业分类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2、战略新兴产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名称进行分类。备注说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业分类依据为《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180号、《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40号、《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210号、《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进行战略新兴产业专业分类。 3、未来产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名称进行分类。备注说明:未来产业的专业分类依据为《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4、建筑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类别独立成为一类。备注说明:建筑业产业分类名称及专业分类内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5、其它产业为一类。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13180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 农业 011 谷物及其他作 物的种植 0111 谷物的种植;0112 薯类的种植;0113 油料的种植;0114 豆类的种植;0115 棉花的种植;0116 麻类的种植;0117 糖料的种植;0118 烟草的种植;0119 其 他作物的种植 012 蔬菜、园艺作物 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0122 花卉的种植;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 水果、坚果、饮 料和香料作物 的种植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料作物的种 植 014 中药材的种植02 林业 021 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 0211 育种和育苗;0212 造林;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022 木材和竹材的 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0222 竹材的采运 023 林产品的采集03 畜牧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doc 8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doc 8页)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缴费列支渠道)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个人账户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收益) 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8-1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城镇)

劳动情况 3376550.4 3318057.8 2807163.8 2748671.3 42637 37994 40518 1917794.1 1863526.7 1739561.2 1685293.8 31414 30269 32573 1002627.3 972547.7 958799.5 928719.9 39861 38447 42081 53876.7 52309.5 46747.6 45180.4 15131 14503 15239 33487.5 32847.5 28155.6 27515.6 13344 13188 13314 2874 2864.5 2475.8 2466.4 39240 41610 42088 430.8 415.4 368 352.6 11078 10425 10751 2799.5 2433.1 2663.4 2297 19008 12274 19189 3523.7 3502 2452.2 2430.5 20552 20250 20407 75256.9 71948.8 72879.9 69571.8 38195 34862 39288 575460.5 560009.6 480226.3 464775.5 25353 23488 25065 121004.2 118955.1 110797.6 108748.5 35782 35382 36732 46453 45693.4 33995.2 33235.6 35189 31665 32205 212275.7 211650.3 162230.3 161604.9 46886 43588 44113 105624.1 105222 84844 84442 40736 41664 42263 30334.2 30205.9 22648.2 22519.8 51731 43672 44462 58125 58117.8 40025.3 40018.1 62452 49075 49138 18192.4 18104.6 14712.7 14625 43458 41881 42453 1246480.5 1242880.8 905372.3 901772.6 88871 71330 72506 455207.3 451898 373560.2 370250.9 61384 54293 55736 34329.4 34174.8 24386.9 24232.3 44749 40794 41282 731987.5 731851.6 482837.3 482701.5 135218 101166 101293 24956.4 24956.4 24587.9 24587.9 55781 55641 55641 1183404.8 1142601 1057737.7 1016933.8 37085 33792 37812 993812.8 955161.1 888694.2 850042.5 37209 33511 38132 189592 187439.9 169043.5 166891.4 36465 35351 36262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WORD 格式可编辑 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览次数: 13180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 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农、林、牧、渔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1农业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 油料的种植; 0114 豆 类的种植; 0115 011谷物及其他作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 植; 0119 其 棉花的种植; 0116 物的种植 他作物的种植 012蔬菜、园艺作物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0121 蔬菜的种 植; 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料作物的种13料和香料作物 植 的种植 14中药材的种植 2林业 021林木的培育和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 管理、 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种植 022木材和竹材的 竹材的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采运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管理 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 (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 (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区别

第五部分会计——第三十二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本章重点: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内容、计量和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的内容、确认和计量。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各账户的功能;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年度决算编报要求。 知识点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区别 知识点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一)资产的内容 (二)资产的计量和核算 1.货币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按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2.短期投资:

3.应收及预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4.存货 行政事业单位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6.在建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 7.固定资产: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构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事业单位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无形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 【例题·单选题】(2016年)行政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 A.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注明价值入账 B.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C.按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D.按名义价值入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固定资产核算时,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知识点三、行政事业单位负债 (一)负债的内容 (二)负债的计量和核算 1.应缴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 (1)应缴预算款: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 n/c n)/ N 其中:a1a2……a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2175.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35329.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后练习 判断题: 1、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 [题号:Qhx]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部负责综合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系统中央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资产。 2、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题号:Qhx]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题号:Qhx]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4、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题号:Qhx]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要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题号:Qhx]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单位所有,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题号:Qhx]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

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

陇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主要业务政策执行依据为:二个纲领性法规《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三个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二个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陕政发[2006]27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厅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1]456号规定,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 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即可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其它待遇。除正常养老金、取暖费发放外,养老保险基金还统筹有两项。1、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标准3500元。2、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抚恤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附件4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企业分类表 序号910 11 12 13 14 15 16 17建筑业 其它产业未来产业 战略新兴产业及未 来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优势产业 制造业时尚产业 行业类别行业领域行业名称 服装 钟表 眼镜 黄金珠宝 家具

皮革 内衣 生物产业 互联网 新能源 新材料 新一代信 息技术 航空航天 生命健康 海洋生物备注 说明: 1、"制造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领域分为时尚产业及优势产业两大类。备注说明: 1."时尚产业为结合深圳传统产业情况进行分类,服装、钟表、眼镜、珠宝、家具属深圳市时尚产业。 2."制造业产业分类名称及专业分类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2、战略新兴产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名称进行分类。备注说明: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业分类依据为《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180号、《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规划

(2009-2015年)》,《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40号、《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210号、《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2)》(试行),进行战略新兴产业专业分类。 3、未来产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名称进行分类。备注说明: 未来产业的专业分类依据为《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年)》、《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年)》、《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年)》。 4、建筑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类别独立成为一类。备注说明: 建筑业产业分类名称及专业分类内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5、其它产业为一类。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18日修正)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00年11月18日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13180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 农业 011 谷物及其他作 物的种植 0111 谷物的种植;0112 薯类的种植;0113 油料的种植;0114 豆类的种植; 0115 棉花的种植;0116 麻类的种植;0117 糖料的种植;0118 烟草的种植; 0119 其他作物的种植 012 蔬菜、园艺作物 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0122 花卉的种植;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 水果、坚果、饮 料和香料作物 的种植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料作物的 种植 014 中药材的种植02 林业

021 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 0211 育种和育苗;0212 造林;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022 木材和竹材的 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0222 竹材的采运 023 林产品的采集03 畜牧业 031 牲畜的饲养032 猪的饲养033 家禽的饲养 034 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海洋渔业0411 海水养殖;0412 海洋捕捞042 内陆渔业0421 内陆养殖;0422 内陆捕捞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051 农业服务业0511 灌溉服务;051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0519 其他农业服务052 林业服务业 053 畜牧服务业0531 兽医服务;0539 其他畜牧服务 054 渔业服务业 B 采矿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1 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062 褐煤的开采洗选 069 其他煤炭采选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1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079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 08黑色金属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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