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给水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汇编(含相关条文)

史上最全的给水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汇编(含相关条文)
史上最全的给水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汇编(含相关条文)

给水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汇编

一、专业设计规范: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5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二、消防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4-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6、《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7、《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1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1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

1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三、施工验收规范: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28-2008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四、特殊建筑设计规范: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2005

3、《汽车石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5、《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6、《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

五、一般常见建筑的专业设计规范(与给排水专业有关的重要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6.5.1条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7、室内上下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第8.1.6条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5、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第8.1.7条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3.4.3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3.4.4条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第6.1.2条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

第6.1.5条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

第6.1.6条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

第6.1.7条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第4.3.1条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第4.3.2条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注: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第4.3.9条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第4.3.10条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第4.3.11条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第6.1.1条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第6.1.2条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第6.1.3条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第6.1.4条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第6.1.5条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第6.1.6条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第6.1.7条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第6.1.8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

第6.1.9条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满足下列规定: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第3.3.3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第3.3.4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3.4.2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4.1.1条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五)《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3.3.4条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内应设水池。

第3.12.3条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

第4.2.2条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6条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 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 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14条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600mm长度计算;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漏。

第8.2.2条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8.2.5条自然科学园地和运动场地应设洒水栓。

(六)《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给排水规范(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给水系统 通过管道及辅助的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求,有组织的输送 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 为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 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 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7 辅助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10 管道配件 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配件的统称。 2.0.11固定支架 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 活动支架 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7 分户热计量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 2.0.20防火套管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 2.0.21 阻火圈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止火势蔓 延的套圈。 3 基本规定(3.1 质量管理) 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 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81)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93)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审判意见.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12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汇编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3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141)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144)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 (152)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所得;(4)、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

给水排水标标准图集-国标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水管图集

S1(一)给水排水标标准图集 给水设备安装(冷水部分)(2004年合订本) 02S101矩形给水箱 98S102卧式水泵隔振及其安装 95SS103立式水泵隔振及其安装 02SS104二次供水消毒设备选用与安装 01SS105常用小型仪表及特种阀门选用安装 02S106中小型冷却塔选用及安装 04S107游泳池附件安装及设备选用 单价:155元 S1(二)给水排水标标准图集 给水设备安装(热水及开水部分)(2004年合订本) 01S122-1 RV系列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2 HRV系列导流型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3 SV系列弹性管束型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4 SI系列弹性管束型半即热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5 TBF系列浮动盘管型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6 SW、WW系列浮动盘管型半即热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7 BFG系列浮动盘管型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8 TGT系列浮动盘管型半即热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9 SS、MS系列U形管型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 01S122-10 DFHRV系列导流浮动盘管型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01S123 贮水罐选用及安装 95S124 自控恒温装置 01S125 开水器(炉)选用及安装 01SSl26 住宅用热水器选用及安装 单价:110元 S2给水排水标标准图集 消防设备安装(2004年合订本) 01S201室外消防栓安装 04S202室内消防栓安装 99S203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99(03)S203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2003年局部修改版) 04S204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 98S205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及安装(隔膜式气压罐) 04S206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水设施安装 单价:112元 S3给水排水标标准图集 排水设备及卫生器具安装(2004年合订本)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制性条文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

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给排水工程专业特点

给排水工程专业特点 天津站改扩建工程给排水及暖通空调工程分为高架候车室及地下进站厅部分、新建北站房部分两个部分,其中:高架候车室建筑面积18453m2,地下候车室建筑面积14632 m2;城际站房办公区域建筑面积约10963 m2,一、二层大厅建筑面积约6642 m2。 两个部分的给排水及暖通空调单独设计,针对本工程特点并结合相关施工资料说明如下: 一、给排水部分 ⒈给水系统: ①高架候车室及地下进站厅、新建北站房:给水系统的电开水器、洗手盆及墩布池给水由站区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大便器、小便器给水由地下室中水系统提供,大小便器及洗手盆均采用全自动感应冲水器给水。电开水器均接入自来水管网,且每台电开水器前均设置一台超滤器进行过滤。 办公区东西两端卫生间内均设置一台电开水器供应开水;贵宾候车室卫生间设置电开水器和电热水器供应开水及热水。 ②给水立管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支管采用PP-R塑铝稳态管,压力等级S4,采用热熔连接方式。直饮水管道采用不锈钢管,采用卡压式连接方式。系统试压力0.6MPa ⒉生活排水系统: ①高架候车室及地下进站厅:高架候车室采用污废水合流制,依靠重力排入新建北站房基本站台内的排水管。地下进站厅内的厕所排水依靠重力流入集水坑,然后依靠污水泵排至新建北站房基本站台内的排水干管。 ②新建北站房:办公区排水系统采用污废水合流制,依靠重力排入新建北站房基本站台内的排水干管。 ③地下出站地道厕所排水采用污废水合流制,依靠真空排污系统排至新建北站房基本站台内的排水干管。 ④排水管材选用UPVC管,采用胶粘方式。 ⒊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为环状管网,消火栓实水柱为13mH2O。消火栓箱内设消防水泵远程启动按钮,并在新建北站房消防控制室内设远程启动按钮。 消火栓系统选用普通钢管,采用焊接连接方式。系统试压力1.95MPa。 ⒋喷淋系统:地下进站厅及其办公房屋,新建北站房办公区域及一层进站大厅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工作压力为10mH2O。系统试压力1.5MPa。喷头安装范围:

建筑给排水常用规范

建筑给排水常用规范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建筑给排水常用规范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性试验,从一批中抽10%,若抽取?10%合格率为95%或%均为不合格。强度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严密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 2.安装在主干管的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性和严密性试验。 3.管道上的冲压弯头外径应=弯道外径普通冲压弯头焊接钢管无缝冲压弯头无缝钢管焊接钢管DN100公称直径无缝钢管Φ100*外径*壁厚螺旋焊管D109*外径*壁厚 4.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于有严格要求的应作柔性防水套管。.刚性防水套管:一般设计未要求时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设计要求部位;地下水位较高构筑物;水池 5.管道穿越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敷设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加伸缩节:给水、喷洒加橡胶软接头;冷冻水加不锈钢软接头 6.支架位置正确,应埋设平整牢固:(1)设备、附件应设吊架、支架、托架(2)末端、弯头、三通(3)按规范间距均分排布(注:喷洒末端应作防晃支架) 7.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牢靠严密。 8.滑动支架、滑拖和滑槽应留有3-5m间隙。 9.无热伸缩的管道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方向反向偏向。 10.固定在建筑构筑物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影响结构安全。 11.采暖、给水、热水系统立管管卡的设置:(1)楼层高度《5m,每层必须装1个(2)楼层高度>5m,每层不得少于2个(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2个管卡匀称(4)多层建筑给水、排水管径大于25mm时立管可以不加支架,但排水立管最底层应加管墩。(5)排水铸铁、给水镀锌钢管立管应把支架做成落地卡。 12.有伸缩管道应加套管,采暖、热水、冷冻、冷却、凝结水穿墙、楼板应加套管,给水、消防、喷洒、排水不必要加。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给排水专业技术总结

给排水专业技术总结 《给排水专业技术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百度。 篇一:给排水工程工作技术总结给排水工程师技术工作总结本人于年月毕业于南华大学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从事给排水专业的技术管理和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年,非常热爱本专业工作。 随着适应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并用新的管理水平指导自己的工作,现将近几年来从事的主要技术工作总结如下:一、政治思想与工作态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认真负责,有较好的组织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踏实,责任心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熟练专业岗位职责,能完成项目部安排的任务。 二、专业理论知识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学习专业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对新理论、新技术等科技发展速度同时,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系统地学习系列标准体系,对国内给排水专业工程管理发展动态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 特别是建筑消防给水越来越为给水排水技术人员所重视,本人参加了年广东省公安消防局主办的消防专项设计学习培训,并每年参加脱产继续教育学习超过学时,对熟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法规、条例都有不同程度提高。 在以后工作还要努力学习,范文不断提高协调各专业技术难题的

能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年月-年月,在东莞市翔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先后从事预算、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东莞虎门创丰大厦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参与标书的编制及投标过程,配合公司成功中标创丰大厦消防工程;负责东莞长安陶然豪园住宅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图预算,为公司施工的开展及施工成本的控制做好前期准备。 年公司组织参加广东省消防施工人员培训,并取得施工员证,应公司要求负责东莞易讯大厦工程项目管理,本工程属于一综合楼,住宅部分层,办公楼部分层,总建筑高度米;消防工程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由于土建工程已经封顶,业主要求工期比较短,针对此情况及时调整了施工方案,按照不同系统分多个班组同时施工,大大缩短工期,并为公司节省了费用,独立主持了消防综合调试,配合业主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工作。 年本人承担了阳光海岸住宅小区消防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商业中心屋顶消防专用水箱容积为立方,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 在项目期间,由于商业中心精装修与安装工程同时进行,交叉作业及各专业配合比较多,给业主提出了合理的建议,装修封天花时需办理会签单告知各安装单位,避免了各专业间的矛盾,百度在实际施

给排水专业常用国家标准图集汇总

一、给排水专业常用国家标准图集 02S101矩形给水箱 02SS104二次供水消毒设备选用与安装 0ISS105常用小型仪表及特种阀门选用安装: (水表、温度计、压力表、止回阀、排气阀、浮球阀、液压水位阀、减压阀)02S106中小型冷却塔选用及安装 04S107游泳池附件安装及设备选用 05S108倒流防止器安装 06SS109管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 05SS121热水机组选用与安装 S122-1~10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2001年合订本) 08S126热水器选用及安装 06SS127热泵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 06SS128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 01S201室外消火栓安装 04S202室内消火栓安装 : 04S202-4单栓箱(甲) 04S202-6单栓箱(乙)梯转台 04S202-8双栓箱(甲) 04S202-9双栓SNSS65(丙) 04S202-9双栓箱(丁)梯转台 04S202-12单栓带卷盘(甲) 04S202-16屋面试验箱 04S202-20单栓柜(甲)

04S202-20双栓柜(乙) 04S202-21单栓带卷盘(丙) 减压稳压栓SNW65-Ш 99S203消火水泵接合器安装(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 04S204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 98S205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 04S206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 07S207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08S208室内固定消防炮选用及安装 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清扫口、地漏、水封盒、钢制排水口、排水漏斗、通气帽、赃物搜集器、毛发聚集器、隔油器、阻火圈) 09S302雨水斗选用及安装 09S303医疗卫生设备安装 09S303-10冷水液压脚踏式水嘴陶瓷洗池安装图 09S303-11冷热水液压脚踏式水嘴陶瓷洗池安装图 09S303-16冷水液压脚踏式水嘴玻璃板洗手池安装图 09S303-19冷水液压脚踏式水嘴成品洗手池安装图 09S303-21冷热水液压脚踏式水嘴成品洗手池安装图 09S303-22单个液压脚踏式水嘴儿科洗手池安装图 09S303-23多个液压脚踏式水嘴儿科洗手池安装图 09S303-26液压脚踏阀开关儿科洗手池安装图 09S303-27液压脚踏阀开关儿科洗手池材料表 09S303-37生化清洗池安装图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给水排水专业标准图图集·2012-3-15

给水排水专业图集2012-3-15 序号图集号图集名称 价 格 备注 101S123贮水罐选用及安装 3.9代替S152、S153 202SS104二次供水消毒设备选用与安装11.3 306SS109管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21 406SS127热泵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25 506SS128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33 6S1(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给水设备安装(冷水部分)(2004年合订本) 155 7S1(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给水设备安装(热水及开水部分)(2004年 合订本) 110 808S126热水器选用及安装48代替01SS126 2类消防设备安装 序号图集号图集名称 价 格 备注 101S201室外消火栓安装8.8代替88S162 204S202室内消火栓安装12代替99S202 304S204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37 404S206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28代替89SS175 598S205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 6.8原98S176改号607S207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35 7S2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消防设备安装(2004年合订本)112 899S203、 99(03)S203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13.8代替86S164 908S208室内固定消防炮选用及安装53 3类排水设备及卫生器具安装 序号图集号图集名称 价 格 备注 1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35代替92S220 208S305小型潜水排污泵选用及安装26代替01S305 309S302雨水斗选用及安装24代替01S302 409S303医疗卫生设备安装43代替92S303 509S304卫生设备安装63代替99S304

医院给排水设计规范

医院给排水设计规范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医院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医院建筑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架空穿越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CT和核磁共振等无菌或重要设备室,当必须穿越时管道应采取防漏措施。 6.2 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表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项目设施标准单位 最高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 每病床公共厕所、盥洗L/d·bed100-200 2.5-2.0公共浴室、厕所、盥洗L/d·bed150-250 2.5-2.0公共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L/d·bed200-250 2.5-2.0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L/d·bed250-400 2.0 贵宾病房L/d·bed400-600 2.0 门急诊病人 L/d·次10-15 2.5

L/d·班150-25 2.5-2.0 医务人员 L/d·班30-50 2.5-2.0 医院后勤职工 食堂L/次·cap10-20 2.5-1.5 后勤 洗衣L/kg60-80 1.5-1.0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医院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供应等部位的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给水管道或者冲洗水龙头。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具体要求如下: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公共卫生间的大便器; 2 产房、手术刷手池室、护士站室、治疗室、洁净无菌室、供应中心、ICU、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诊室、检验科和配方室等房间的洗手盆; 4 其他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产房、手术刷手池、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ICU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防止交叉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照上述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4 传染病房或传染病门急诊的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6.2.7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6.3 排水 6.3.1 医院医疗区污废水的排放应与非医疗区污废水分流排放,非医疗区污废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常用条款整理(四)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8)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108)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1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5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0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34)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7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2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3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33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7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84)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8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9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4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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