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要求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要求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要求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

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他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该公司工作。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攻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备检查命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成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接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和食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成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赳,由劳动保障行

成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攻部门按照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給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收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

用登记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收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

准加一倍罚歉, 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

治疗期问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澈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始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

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騙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

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

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

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末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同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同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工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部。 本制度主要包括招聘计划编制与审批、招聘渠道与信息发布、人员甄选、录用审批、入职管理等内容。 2职责 2.1集团公司总部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是本制度的主责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招聘计划的编制、审核与报批,负责招聘信息发布、简历筛选、组织面试、录用审批及入职手续和劳动关系的办理,并负责对分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总部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招聘计划和参与相关面试。 2.2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的编制,参与本单位招聘人员的面试,并负责本单位临时员工的招聘工作。 3管理制度 3.1招聘计划编制与审批 3.1.1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指标、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析人力资源需求,于每年1月25日前完成编制本单位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后,于1月底完成编制集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汇总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 董事长批准。 3.1.2 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应包括岗位、数量、职称、执业资格、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待遇标准、到岗时间等信息。

3.1.3 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依据本单位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季度末25 日前完成编制下季度《员工招聘计划表》报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后,于季度末完成编制集团公司季度《员工招聘计划汇总表》。 3.1.4 为完善集团公司人才梯队建设,集团公司每年应引进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各部门、分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于9 月10 日前完成编制本单位年度《应届毕业生招聘计划表》报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综合各单位需求,于9 月15 日前完成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应届毕业生招聘计划汇总表》。 3.1.5 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对于因本单位人才流动等因素产生的日常人力资源需求,应提前1 个月另行编制《员工招聘计划表》报人力资源中心。 3.1.6 招聘计划表中应详细列明招聘人员岗位、条件要求、人员数量等信息。 3.1.7 集团公司招聘录用的员工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2)认同集团公司文化,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将自身发展与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 3)敬业爱岗,尽职尽责,有事业心和开拓创新意识; 4)思路清晰,反应敏捷,表达流畅; 5)具备应聘岗位必需的知识和能力; 6)具备应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3.1.8 员工招聘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员工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编制,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审查,董事长批准。 2)分公司员工招聘计划由分公司编制,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 3)集团公司总部临时员工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编制,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批准。 4)分公司临时员工招聘计划由分公司编制,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 3.2 招聘渠道与信息发布 3.2.1 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可通过内部招聘、外部招聘、推荐人才引进、猎头招聘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322内部招聘信息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招聘计划在集团公司0A办公平台上发布; 3.2.3 外部招聘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体、平面媒体、人才交流会等形式发布; 3.2.4 应届毕业生招聘信息主要通过现场招聘会形式发布。 3.3 人员甄选 应聘人员按集团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的要求通过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将个人信息发送到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分类和筛选,对应届毕业生需增加学习成绩单的审查。 3.3.1 笔试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教学文案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招聘流程,使招聘工作有序化、规范化,保证人岗匹配,甄选最合适人才,控制人力成本,保持公司各部门人员配置科学性与严肃性。 2.范围 适用于新进员工或内部员工的筛选、招聘、试用及录用的流程管理。 3.职责 3.1招聘管理制度的草拟、解释、保存和修订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招聘管理制度的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2用人部门负责提报人员需求申请、应聘人员面试、新人试用期工作辅导及转证评估、考核。 3.3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招聘信息的发布,招聘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负责应聘人员初步筛选、面试、岗前培训的实施,组织新进人员转正前工作评估、考核及合同签订。 4.工作内容 4.1用人部门提出人员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经各级审批后交于综合管理部启动招聘程序。各用人部门由部门主管报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人员需求申请》;管理岗位还须总经理批准后向综合部提交《人员需求申请》。同时用人单位还须向综合管理部提交需求人员的《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 4.2制定招聘计划:综合管理部招聘专员按照《人员需求申请》要求,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需求人数等要素,制定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渠道的选择(网络招聘、公司大门前招聘、人才市场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或熟人推荐、企业中介或者猎头等)、预计完成时间和费用预算。 4.3 招聘专员选择招聘渠道、拟定招聘宣传广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大致薪酬等,并提交上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对外正式发布招聘信息。 4.4初选:招聘主管根据用人部门对职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及公司用人的原则性标准,对应聘者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进行初步筛选,初步确定合格者名单,凡不符合最低要求者综合管理部首先进行淘汰。 4.5招聘主管根据初选合格名单,电话通知应聘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附录2)

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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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内容2

1.0 目的 1.1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0 适用范围 2.1全公司。 3.0 权责 3.1 人事行政部 3.1.1 审核用人部门的招聘需求及职位说明书。 页脚内容3

3.1.2 选择各种招聘渠道,完成人力需求增补计划。 3.1.3 根据职位说明书条件要求,筛选应征者相关资料。 3.1.4 负责组织并实施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手续的办理。 3.2 各部门 3.2.1 负责对本部门的人力需求规划。 3.2.2 完成工作分析、职位说明书的制定,并对本部门人力需求提出申请。 3.2.3 配合人事行政部对应聘者进行专业知识的复试。 4.0 内容 4.1 用工原则 4.1.1 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 4.1.2 原则上,公司招聘员工年龄需在十八周岁以上(含)。 4.1.3 针对个别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公司会在某些岗位的人员选拔上带有性别倾向,纯属为员工之身心安全考虑,不带有任何歧视色彩。 4.2 员工分类 4.2.1 正式工: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4.2.2 临时工: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该人员不受本文件之约束)。 4.3 公司相关岗位员工录用一般原则: 4.3.1 操作(岗)工:在生产一线以体力工作为主且不需要专业技术或原则上不需要持证上岗的员工。如:普通岗位工、厨师、门卫、保洁工等。 (1)18-50周岁。 页脚内容4

(2)身体健康。 4.3.2 技术(岗)工: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以技术(管理)工作为主或原则上需要持证上岗的员工。如:维修工、电工、技工、看火工、统计、会计、计算机管理员、化验员、检验员、分析员、质检员、技术员、报关员、叉车工、天车工、车工、钳工、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 (1)18-50周岁。 (2)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条件特殊优秀者经总经理特批可以破格录用。 (3)个别需持证上岗的岗位,需要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相关技术职称。 (4)相关岗位工作经验1年以上。 4.3.3 管理(岗)人员:在企业从事行政事务工作或行使管理职能且原则上不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如:文员、助理、秘书、内勤、人事员、采购员、协作员、调度员、食堂管理员、资料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贸易员、跟单员、体系维护员、生产计划员、管理人员等。 (1)18-50周岁。 (2)大专以上学历,条件特殊优秀者经总经理特批可以破格录用。 (3)个别需持证上岗的岗位,需要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相关职称。 (4)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基层管理人员1年以上;中层管理人员3年以上;高层管理人员5年以上。 4.4 招聘流程 4.4.1 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招聘需求申请表》(附件1),《招聘需求申请表》按权限审批签字后递交至人事行政部。 4.4.2 人事行政部根据所需人才,选择招聘渠道,筛选简历,通知初试。 4.4.3 人事行政部通知应聘者进行初试,并在《面试评估表》(附件2)上填写初试情况记录。 4.4.4 人事行政部凭《面试评估表》组织用人部门并通知初试合格者进行复试(也可以初复试一并进行)。 页脚内容5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1、开展法规清理。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2、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4、发挥基层作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集团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满足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用人需要,健全人才选用机制,进一步规范人员招聘工作,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包括机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二、基本原则与程序 1.实际岗位需求且岗位编制空缺; 2.内部招聘为主,外部招聘为辅; 3.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三、组织管理 员工招聘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基层单位不允许擅自招聘录用。 (一)人力资源规划 1.每年底,各单位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目标与部门发展规划,对本单位部门的人力资源进行盘点,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提报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调查表》至集团人力资源部。 2.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供给预测及各部门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拟定年度人力资源规划,报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年度招聘计划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和《人力资源现状调查表》、《人力资源需求调查表》制定招聘计划,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予以实施。 其中,年度招聘计划中应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标准(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个性品质等)、招聘经费预算、招聘具体行动计划等。 (三)临时招聘申请 对于因人员异动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短缺的临时需求,由各单位部门至少提前1个月填写《临时性招聘申请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四)招聘形式 根据招聘渠道的不同,将招聘工作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两种形式。 四、内部招聘 (一)内部招聘渠道

在尊重员工和用人单位意见的提前下,采用内部竞聘等多种形式,为供求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 (二)内部招聘流程 1.内部招聘公告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招聘岗位计划及所需招聘岗位说明书,拟定《内部招聘公告》,发布招聘信息。 2.内部报名申请 所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员工在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下,都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名申请,领取并填写《内部应聘申请表》后,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个人简历在招聘职位有效期内交至集团人力资源部。 3.筛选和测试 (1)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收到的《内部应聘申请表》和个人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并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面试名单; (2)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单位根据职位需要开展面试、笔试等测评工作,将测评结果填入《面试测评表》; (3)由用人单位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面试测评表》的录用审批部分,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4.录用 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总经理审批录用员工下达《岗位异动通知单》(调出部门联),员工所在单位根据《岗位异动通知单》要求督促员工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交毕后由员工本人持《工作交接单》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复核,员工领到《岗位异动通知单》(调入部门联)之后到新岗位报到。 五、外部招聘 (一)外部招聘渠道 根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采取有效的招聘渠道组合。外部招聘人员来源可来自内部职工引荐人员、转业兵、高等院校毕业生及猎头公司推荐人员。同时,对除转业兵外的外部招聘人员,设置最低学历条件:男员工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女员工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1.内部职工引荐:公司允许内部员工推荐其亲戚朋友,集团人力资源部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 2.校园招聘:每年秋季将公司招聘信息及时发往各985院校毕业分配办公室,对有专业对口的院校有选择地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招聘活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3.猎头公司推荐:对公司中层及以上的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职位的招聘,可考虑通过猎头进行招聘。 (二)外部招聘流程 1.发布招聘信息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以符合EICC标准的要求。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

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童工的定义

童工的定义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1亿。 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 古代指未成年的雇工。郭澄清《大刀记》开篇十四:?旗上写着‘招收童工’四个大字。?柳仲甫《园丁之歌》:?铁路上当童工,挨过多少鞭和棒。? 国家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扬州海汇制衣有限公司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定规》,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公司制度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 2. 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或者法定16周岁。 四﹑人事招聘制度及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 公司根据人员编制的缺陷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人员在来厂前,必须提交以下有效的文件。 a. 身份证复印件1张; b. 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2张; c. 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2. 对来公司应聘人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a. 受聘人员之身份证明文件;

b. 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c. 计算出生年﹑月﹑日,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 d. 文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3. 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在“第一次”领工资时,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认。 五、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1. 公司行政人事部先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2.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3. 如果劳动部门确认属实,根据劳动部门意见公司将作以下安排: a.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b. 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工厂承担。 c. 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团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d.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e.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后,仍然要来贵公司求职,本公司应优先录用。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使公司的招聘工作按规范的标准和流程进行。 (二)规范公司内部的人员招聘程序和职责分工,保证高效配置人力资源,及时满足公司的用人需求。 (三)明确公司招聘人员的原则和标准,使公司的人员录用具有明确而统一的理念和判断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适用于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招聘工作。 第三条管理职责与分工 (一)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人力资源招聘的最高决策人,决定公司的招聘政策和人员的最终录用,非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批准,任何人无权决定录用公司的员工。 (二)人力资源部 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明确公司招聘需求,制订招聘计划,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2、明确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 3、确定招聘渠道和方式,收集应聘材料,并进行初步筛选。 4、组织各部门参加面试工作,为用人部门的录用提供建议。 5、为确定录用的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入职引导、入职培训,督促用人部门进行新聘人员的培养。 (三)用人部门职责 1、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需求并明确招聘的条件。 2、编写部门岗位专业测试题,对候选人进行测评,参与招聘。 3、根据面试情况,按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录用人选建议。 第四条招聘原则 (一)内部优先原则。对公司内部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及表现优秀的合适员工,将优先给予选拔晋升。内部招聘主要指在现有公司员工中选拔管理人员、技术骨

干。 (二)公正与公开原则。在招聘考核过程中,坚持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公开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需求 第五条招聘需求来源 业务发展需要扩充岗位或人员、补充公司员工离职造成的空缺。招聘要求还应考虑公司管理和技术人才的一定储备。 第六条人员规划需求 (一)每年年底(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部门将本部门的计划补充人员岗位、数量及具体要求(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专业要求、工作经验等)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同时将拟招聘岗位的岗位职责与说明书、岗位专业测试题一并提交。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人员规划,制定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实施招聘。 (三)因业务发展需要有突发用人需求时,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修改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按需求进行招聘。 第三章招聘流程 第七条招聘渠道选择 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需求情况,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和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公司一般采用的招聘渠道包括: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员工推荐、内部招聘等。 第八条招聘流程 (一)招聘信息拟定与发布。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招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资格,拟定并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描述、任职资格、特殊经验与技能要求、薪资待遇、招聘有效期限和公司联系方式等。 (二)甄选 1、任何岗位的员工应当经过适当的甄选程序才能录用。其中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笔试、面试。副经理、主任工程师、主任管理师等特殊人才外聘时,还需要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候选人信息的真实性。 2、为节约候选人时间,同时保证面试的公平性,各类面试应由人力资源部、

未成年保护政策

1.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身心健康,以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社会责任要求。 2.范围 公司各部门、生产、工作场所 3.定义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工。 4.政策及程序 4.1人事部需界定各工种/岗位的招聘年龄需求和范围。 4.2 在适合的岗位上可招聘未成年工,各部门如需招聘或有未成年工应聘时,人事部之招聘工作人员须报人事部课长审批,以便事后跟进登记上报及监督。 4.3 人事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按照《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的要求核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是否符合招聘的需求。 4.4 所有已招聘的未成年工除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外,还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上岗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查规定为:上岗前需要体检、以后每隔1年需要体检一次、年满18周岁且距离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 4.5 所有已招聘的未成年工需做好登记手续,并上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4.6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当地法律执行。各部门应严格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在以下岗位: A. 接触裁床、胶水的操作; B. 工作场所接触X射线的作业; C.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

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E. 夜班工作(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 4.7 所有未成工的工作时间及相关资料均需记录在《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上。 4.8 所有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身体检查记录,未成年登记证均需保存至满18周岁后12个月。 4.9公司鼓励员工接受继续教育。若未成年工仍在接受教育,并提出申请教育假期, A. 各部门应保证不在该未成年工上课时间安排其工作。 B. 若其上课时间和前往学校的交通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冲突,则可应其要求给与事假,其事假时间的薪资按公司事假规定扣除,事假的天数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C. 调整其工作,使其上课时间、前往上课地点的交通时间、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5、控制与反馈 员工就工厂对雇用和未成年工未实施未成年工保护政策的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行政部主管,或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反映或申诉。 6.相关法律法规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日期:1995.1.1)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日期:1992.1.1) 6.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日期:1995.1.1)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张家港赛尔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1.0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 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员工履历表》,人力资源部核 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 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 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要迅速 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 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力 资源部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 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 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

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和《未成年工工作与学习记录》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 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 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1、明确进人原则和操作流程,完善人员招聘管理体系; 2、在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力成本; 3、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业务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岗位的招聘(不含应届生)。 第三条招聘原则 1、先内后外原则:内部无合适人选时方可进行外部招聘; 2、公平公正原则:在保证招聘流程及人员选拔标准一致性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适合人选; 3、亲属回避原则:招聘活动中涉及到亲属,招聘参与人员应主动回避; 4、资格准入原则:须满足岗位说明书(岗位描述)中的任职条件; 5、经济适用原则:遵循“成本节约”、“适人适岗”原则,不能盲目拔高人才入职要求。 第四条:用工前提 1、已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年龄已满18周岁; 3、与公司所属员工无亲属关系(亲属在此规定为: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子女关系); 4、身体健康,品德高尚; 5、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符合当地政府的其它方面劳动用人政策。 第五条:招聘依据 1、人员定编:人员定编是招聘的主要依据; 2、招聘计划:招聘计划是招聘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招聘计划与人员定编冲突时,以人员定编为准。 3、招聘计划编制时间为每年12月~1月; 4、综合部组织各部门提出用人需求并汇总、审核、报批,审批后制定招聘计划,组织招聘。 第六条:费用预算 1、综合部根据年度招聘计划,制定招聘预算,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招聘预算制定应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包括广告费、摊位费、特殊人才往返路费、网络会员费、猎聘费、招聘会务费等; 3、特殊人才路费:对基本条件符合的异地应聘者,可报销往返路费。路程在6小时(含)内的,由审批,财务部核准后报销往返长途汽车或往返火车硬座费用;6小时以上的,在审批,财务部核准后,报销往返火车硬卧费用; 4、招聘会务费:包括招聘人员差旅费、招聘展位费,招聘广告/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通知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童工和历史童工正确的处理方法

童工和历史童工正确的处理方法 导读:在客户验厂时,如果工厂招了童工。就应该迅速采取童工补救措施!不然后果将非常严 重,无论任何一家认证或验厂对童工的使用的处理都十分严格! 如果验厂出现童工要怎样处理? 在客户验厂时,如果工厂招了童工。就应该迅速采取童工补救措施!不然后果将非常严重,无论任何一家认证或验厂对童工的使用的处理都十分严格! 公司因证件原因而错雇用童工,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行政经理或者人事主管,同时填写《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外,并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公司行政人事部先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2.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3.如果劳动部门确认属实,根据劳动部门意见公司将作以下安排: a.额发放所有薪资。 b.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工厂承担。 c.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团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d.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 e.如果该童工还未完成义务教育,应该还要支付其义务教育费用,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正确处理历史童工的做法是: 1.保留所有完整的记录, 2.安排该员工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留在工厂工作 a. 如果因为工作的伤害,该员工身体检查异常,那么,工厂应该负责其恢复健康的所有费用; b. 而如果该员工身体健康并愿意继续工作,那么,工厂应该为这一事件召集相关人员作为此事的见证人,就事件的整个过程做一个总结并保留总结记录 3.确保招聘负责人有足够的知识作好后续的招聘工作。 4.工厂还应在该员工的档案中留下整个事件经过的副本,以方便客户的审核人员查看。 第一步:修改人事招聘规范;第二步:宣导或张贴上墙;第三步:由人事部给历史性童工办理离职及入职手续以防后续被查出;第四步:开具纠正措施单并回复。 先给他体检,以后每半年要安排一次,知道成年的时候也要做一次体检未成年期间不能安排其加班制定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政策,如果要做离职的话先做好体检,再结算工资,完了最好有护送回家的证明(车票记录) 先给他体检,以后每半年要安排一次,知道成年的时候也要做一次体检未成年期间不能安排其加班制定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政策如果要做离职的话先做好体检,再结算工资,完了最好有护送回家的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招聘流程,使招聘工作有序化、规范化,保证人岗匹配,甄选最合适人才,控制人力成本,保持公司各部门人员配置科学性与严肃性。 2.范围 适用于新进员工或内部员工的筛选、招聘、试用及录用的流程管理。 3.职责 3.1招聘管理制度的草拟、解释、保存和修订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招聘管理制度的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2用人部门负责提报人员需求申请、应聘人员面试、新人试用期工作辅导及转证评估、考核。 3.3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招聘信息的发布,招聘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负责应聘人员初步筛选、面试、岗前培训的实施,组织新进人员转正前工作评估、考核及合同签订。 4.工作内容 4.1用人部门提出人员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经各级审批后交于综合管理部启动招聘程序。各用人部门由部门主管报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人员需求申请》;管理岗位还须总经理批准后向综合部提交《人员需求申请》。同时用人单位还须向综合管理部提交需求人员的《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 4.2制定招聘计划:综合管理部招聘专员按照《人员需求申请》要求,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需求人数等要素,制定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渠道的选择(网络招聘、公司大门前招聘、人才市场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或熟人推荐、企业中介或者猎头等)、预计完成时间和费用预算。 4.3 招聘专员选择招聘渠道、拟定招聘宣传广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大致薪酬等,并提交上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对外正式发布招聘信息。 4.4初选:招聘主管根据用人部门对职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及公司用人的原则性标准,对应聘者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进行初步筛选,初步确定合格者名单,凡不符合最低要求者综合管理部首先进行淘汰。 4.5招聘主管根据初选合格名单,电话通知应聘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附录2) 4.6对于非本地的应聘者,招聘主管应先分别进行电话沟通,主要对应聘者相关的学历、工作经历、求职意愿、离职原因以及期望工作及待遇等方面进行初步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将沟通结果汇报给主管副总,主管副总审核后方可通知应聘者前来公司面试。 4.7相关部门主管和主管副总对初选合格者进行初试、复试,综合管理部对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组织、协调、交通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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