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奖励规定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规定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规定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规定

科技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开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开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开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开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进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开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天分的。

第三章奖励规范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开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进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开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天分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天分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天分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天分给予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天分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天分给予500

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章所手册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规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二章所手册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章所手册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方案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指管理性天分,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天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经营性天分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天分。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天分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天分)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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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科研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励我院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增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本办法共设两大类12个奖项。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教学管理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课件奖、精品课程建设奖、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优秀教学团队奖等;科研成果奖:科研课题和成果奖、科研论文奖、教材专著奖、发明专利奖等。 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申报条件 1.教学竞赛奖 凡我院具有教师资格,积极参加各级教学竞赛,成绩优秀,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教师可以申报。 2.优秀指导教师奖 凡我院教师所指导学生在院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及技能竞赛中获得有关奖项的可以申报。 3.教学管理成果奖 凡我院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教学成果(包括课程建设、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以及经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案等)均可申报。 4.优秀教材奖 教师主编、正式出版且使用一年以上,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可以申报。 5.优秀课件奖 凡我院教师自主开发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在教学中使用一年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参加院级及以上级别多媒体课件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的可以申报。 6.精品课程建设奖 对促进我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较大作用与影响的课程,符合申报要求。 7.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 凡我院立项建设的品牌特色专业在院级及以上级别评比中被评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可申报此奖项。 8.优秀教学团队奖 凡我院在长期人才培养实践中形成,成员相对稳定,建设目标明确,合作氛围浓厚,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效显著的教学、实验教学团队,均可申报。(二)评奖及异议 1.教学奖励由学院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各系部负责申报资格及材料初步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与评选事务工作。 2.教学奖励评选工作,一律采取公示制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单位、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的及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AA大学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AA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AA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AA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第七条A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由学校科研院进行管理指导,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技术经纪、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AA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抄送: 拟定: 制度内容:1、总则 2、科研成果定义 3、科研成果确认 4、科研成果推广 5、科研成果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战略竞争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国家、省(部)、市或公司自身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 本办法也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取得科研成果。 第三条管理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公司科研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科研成果定义

第四条科研成果定义 科研成果是指公司结合自身和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资金进行新理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等研发活动或承担由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有 形资产(如新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的总和。 第五条科研成果分类 科研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 基础研究类:为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论文、著作、专利等技术开发类: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标准、著作、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科研成果存在形式 科研成果主要以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标准、著作、试验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设计方案、工艺方案、样机(品)等形式存在。 第三章科研成果特征 第七条科研成果特征 科研成果需具备新颖性与先进性、实用性与可推广性等特征新颖性与先进性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 1.分类分级认定。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 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师生员工。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成果按60%奖励(科研项目除外);有合同任务师生员工的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 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外文期刊分类与分级 1.基本依据。采用Thomson-ISI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按照其学科分类体系,主要根据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大小(非唯一考量因素)进行分级认定。 2.期刊分级。外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1)A级期刊。A级为国际公认顶级学术期刊,包括:以JCR 为依据,SSCI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名为所属学科前8%的期刊(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UT/Dallas界定的24种期刊(见附件1);ABS四星级94种期刊(见附件2);金融时报45种期刊(见附件3)以及JCR分区中SCI一区的所有期刊。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公司自主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快规范本公司工作成果物管理路径,有效保护个人及团体科研成果价值,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业务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国家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产品开发、项目管理、产业链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企业运营上有新见解,并对公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围绕产品应用中解决的技术研发与规划设计问题 ,并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和新业态等; (三)申报国家项目所需的专利技术及项目成果物,包括产品著作权、学术论文、关键技术、核心专利等; (四)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公司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积极作用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应包括科技成果的登记、归档、奖励、保密、宣传、交流、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部是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公司层

面及部门级的科技成果。 第二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办法; (二)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审核等业务工作; (三)对公司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评审公司的科技项目及奖励办法;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协助**部完成成果登记、推广应用及专利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二条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成果管理方面的信息统计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部门在各项工作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为公司贡献重大经济效益,可向公司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公司以部门为单位发放成果奖金,个人奖金分发金额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贡献情况决定,原则上个人奖励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80%。 第四条成果完成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应努力促使科技成果的经济导向转化和业务导向推广。 第五条科技项目根据公司的计划安排,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公司研发、运营、推广等方面的需要,科技项目计划及前瞻性成果物,实行立项管理。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 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最新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资料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和团队,调动师生员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激励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引领能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获奖、学术论文与专著、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学校科技奖励采用现金奖励,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获奖奖励 第四条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奖励金额的1/N给予奖励,其中“N”为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或者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完成人员在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注:国家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省部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防一等奖给予奖励。)第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3配套;获得陕西省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1.5配套。 第三章学术论文与专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

为第一权利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自筹奖励0.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国外(指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GB),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章重大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一责任单位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表4标准给予奖励。 表4 重大项目奖励标准

科研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2010-07-01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科〔2009〕5号 华东理工大学印发《人文社会科学科研 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特制订《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办法》与《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人文办法通知 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挥科研管理工作前瞻性、规范性和引导性功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人文社科科研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各人文社科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及科研秘书应配合学校科技处具体实施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我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培育基金研究项目,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项目中期管理、项目结项及科研成果的推广。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依照申报指南发布的各文科规划项目。 横向项目包括国外基金、组织或企业的有关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以合同约定的研究项目。 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包括每年规划中的校内基金项目及培育基金项目。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及时公示国家和有关部委以及上海市的人文社 科研究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在申报期间,将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申请表格、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文科各院系下发通知。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就申报项目,除自由申报项目之外,一律采取聘请校内外专家公开评审的方式,并将结果及时公示在网页上。 第七条各学院科研秘书在获知本单位教师立项项目后,应及时保存有关项目申报书的复印件,建立纸质版及电子版的档案,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学校科技处及时总结,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管理数据库。 第八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华东理工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对各类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科技处将根据开题报告中所规定的科研进展规划时间节点1个月前,发出友情提示,督促各课题负责人按时召开并完成科研项目。第十条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更改成果形式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并由科技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学科学服务于社会,回应现实发展需求的功能,学校科技处将每年一次组织校内“学术成果巡回报告会”,并将成果刊登在学校网页上;被评为优秀成果的,由学校资助召开上海市及全国范围内的学术成果报告会,并将其成果刊登在上海市相关媒体。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科研进展规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二次督促无效者,相关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将予以取消,并对课题负责人未来其他课题的申报予以限制。 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对于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理。 第三章科研促进及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包括实施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奖励论文及著作等社科研究成果及其它获奖成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推动人文社科科研基地的建设、重点交叉学科的培育以及校内人文社会文化氛围的构建,使得全校人文社会学科迅速蓬勃发展。学校鼓励各学院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科研成果奖励大会,表彰在人文社科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及学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颁发的《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基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华东理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文件 湖师院校办发…2015?5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研精品意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全面深化学校内涵建设,着力打造有特色、高水平的区域性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0 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50.0万元二等奖 100.0万元 50.0万元 40.0万元 25.0万元(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40.0万元 16.0万元 12.0 万元 8.0万元 二等奖 20.0万元 8.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三等奖 8.0万元 4.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60.0万元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30.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5.0万元

二等奖 15.0万元 5.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二等奖 10.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0.5万元学术进步奖 0.5万元 (五)湖州市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2.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 0.5万元 (六)湖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0.6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七)关于奖项的说明: 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文件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提升科研综合竞争力,促进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岗(含返聘)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为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成果种类与分级 第四条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专利五类 学术论文:是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

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项目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科学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成果。 著作:是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正式学术出版物。 教材:是正式出版的供高等学校学生使用的各学科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电子教材及CAI课件);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形式的出版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条学术论文分为A1、A2、A3、B1、B2、C1、C2七级 (一)A1级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求是》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的1、2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 3、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非论点摘编)。 (二)A2级 —2 —

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促进科技创新、适应*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科研成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公司科研成果的管理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科研成果管理的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包括:⑴软科学与管理科学研究成果;⑵基础性研究成果;⑶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3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和新工艺、技术路线、图纸设计、职务发明的专利成果及科学研究派生出的一切技术资料(包括正式登记、鉴定的科研成果)。 4在*公司立项或在职人员利用公司平台条件(包括图书情报资料及实验场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公司享有科研成果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5完成科研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文件或成果上署名的权利、取得荣誉证书或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6科技管理部是*公司科研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专利技术的申报和申请等有关管理工作。 2科技成果的鉴定 7凡列入公司年度科研计划的课题,包括上级机关部门下

达课题、横向转科研课题及自选课题,课题任务结束后必须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并按要求做好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于取得重大阶段性或最终研究成果的,应进行成果鉴定。科技管理部根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科研成果鉴定法规,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科研成果及时组织鉴定。 8科研成果的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凡弄虚作假、伪造、抄袭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9科研成果的鉴定按成果的性质和类别一般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鉴定形式。科研成果鉴定所采取的形式,由课题主持人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经科技管理部审核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进行鉴定。 10科研成果鉴定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公司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其中课题所在部门同行专家不超过2名。 11科研成果鉴定程序 ㈡请:凡需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由课题组提出申请, 同时准备全套资料 ㈡审批:科管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就下面问题提出意见: ⑴是否同意鉴定及其理由; ⑵资料是否完整;

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 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凝练学术方向,打造学术梯队,积累高 质量学术成果,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学术方面为西安科技大学做出贡 献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学术成果奖励政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知识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我校发展战 略的实施。 第四条学术成果的审核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学术成果奖励每年一次,奖励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 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可量化成果的评定 第六条可量化奖励成果范围:国家、省部级奖、计划单列市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专利、项目鉴定,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计划单列市级项目、论文及收录、著作与教材等可量化成果按分值计算。 第七条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1.获奖、专利及项目鉴定奖励计分(见表1) 表1获奖、专利及项目鉴定奖励计分

一级课题 200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300 、 成果名称及级别 计分 成果名称及级别 计分 国家级特等奖 10000 国家级一等奖 5000 国家级二等奖 2500 省部级特等奖 1000 发明专利 100 省部级一等奖 500 实用新型专利 20 省部级二等奖 300 外观设计专利 10 省部级三等奖 100 鉴定成果(国际领先) 40 计划单列市级一等奖 200 鉴定成果(国际先进) 30 计划单列市级二等奖 100 鉴定成果(国内领先) 20 计划单列市级三等奖 50 鉴定成果(国内先进) 10 注:① 鉴定成果必须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同级主管部门主持的鉴定成果。 ② 中国煤炭协会等具有国家级成果奖励申报资格的权威协会鉴定成果及 获奖按相应的省部级奖励对待。 2.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奖励计分(见表2) 表2 纵向项目奖励计分 项目级别 分值 项目级别 分值 “863” “973” 项目 首席科学家 500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 200 集成项目 100 培育项目 50 主持人 300 一级课题 200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一 级课题 200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点项目 200 科技部科技计划及专 项 60 省级重大教学科研项 目 30 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 50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 语教学示范课程 50 3.论文、 著作奖励计分(见表3)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面上或青年项目 80 省级教学、科研项目 20 计划单列市级计划项 目 15 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 学示范课程 20

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促进公司科技管理,充分调动科技成果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现将《**公司科技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科技制度,规范和促进公司科技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对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为公司持续、经济提供重要科技支撑。根据《*****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集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管理办法》、《*****集团科技创新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遵守集团公司、公司各相关制度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技术交流与合作、科技激励等专项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管理和科技活动。 第二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第四条科技管理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合同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信息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QC管理,工艺、工法管理,专利管理等。 第五条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公司技术生产管理水平,在施工方案创新优化、QC成果发表、工艺、工法发布、科技论文发表、专利获得等方面取得的较大成绩,并通过相应政府部门、机构、行业协会、公司鉴定的成果或经上级行文嘉奖的成果。 第三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公司设立科技管理委员会 主任:公司总工或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

副主任:公司分管科技管理副总工 委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项目总工 “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在“科技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公司的科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编制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执行上级下达的科技发展计划,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科技工作。 (二)、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适时跟踪、检查合同项目进展情况,为合同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协助完成合同项目。 (三)、负责科技投入经费管理,编制投入经费、科研器材申报计划,测算科技投入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施工一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工程技术部是公司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对口承接公司科技部指令性任务。 (二)、贯彻落实公司科技管理制度,在公司统一制度架构下制订、修改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及预算。 (四)、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组织工艺、工法的评审、推荐上报及组织其他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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