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的解释与好处

城市集中供热的解释与好处
城市集中供热的解释与好处

什么是城市集中供热?城市集中供热的好处有哪些?

实施城市集中供热,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大气污染,拆除小锅炉房,节省开支,合理管理,易于实现科学管理,提高供热质量。集中供热工程是城市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能源合理分配和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城市集中供热的好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大好处。

一、环保。能替代众多分散的小锅炉,有效的减少了烟尘、氧化硫、氧氮化合物的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卫生。

二、节能。城市集中供热的热效率高于普通的小锅炉,过热蒸汽与饱和蒸汽相比,热值更高。数据分析显示,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通过集中供热对热效率的利用率基本上能达到95%以上。

三、方便。全天24小时不间断供热,使用设备简单,操作方便。

四、安全卫生。安全,无易燃易爆,无有毒成分室内无污染,无异味,无噪音。

五、舒适。可整体调节房间气温,使整个房间处于舒适的温度状态。

六、节约土地。用户无需建设锅炉房、煤场、储油罐等设施和场地,可以腾出大批分散的小锅炉房及燃料、灰渣堆放的占地,对企业来说有了更大的使用空间,对城市来说能改善市容、绿化环境。

七、廉价。与用电、燃气等相比费用低,能减少司炉人员工资及燃料费,维护维修费,环保排放费,锅炉用水、制水、设备折旧及安全防护配套设施费等,大大的降低了运行成本费用。

现在我们里了解了城市集中供热的概念及其好处了,那么,是否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就在于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众多用户的意见了,清楚正确的认识城市集中供热,绝对会对你有利,而不会有害的。

城市集中供热的必要性

北镇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1、设计原则 (1)在北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城市建设的发展,统筹合理安排,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保证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选择高效、环保设备、材料,提高热效率,降低初投资和运行费用;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既要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要运行安全可靠,同时采用现代自动化控制手段,实现热源、热网的联锁控制,使供热系统设计适应供热体制改革,按热计量收费的发展方向,达到最大限度的节能。 (4)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可利用的供热设施,并与供热现状合理结合。 2、方案制定 本集中供热系统采用枝状布置,一级网采用有补偿敷设方式。为使设计方案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经多方面比较,供热方案最终确定为二环制间接供热系统。其中一环为锅炉、一级网、换热站组成的130/70℃高温水供热系统;二环为换热站、二级网、热用户组成的80/55℃热水供热系统; 一、二环间由换热器连接。 (1)、锅炉选择 本工程采用的QXL46-1.25/130/70-AⅡ型角管式强制循环高

温热水锅炉,是国家标准系列产品之一,该炉具有安全可靠的水循环系统,是目前国内大容量热水锅炉技术领先的炉型之一。该炉受热面部分采用了国际新型的“旗式受热面”结构,具有出力大、热效高的特点;燃烧设备采用亚洲最大炉排生产厂——瓦房店永宁机械厂生产的倾斜式往复炉排,这种炉排通风效果好、燃烧强度高、可燃用低发热值的煤种,该种炉排技术成熟,运行平稳可靠。 (2)、除尘脱硫设备选择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最新环保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高效的除尘和脱硫装置,并将除尘和脱硫分体设置。除尘器选用陶瓷多管干法除尘,既能达到除尘效率,又能保证引风机不被酸腐蚀,提高了辅机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脱硫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脱硫工艺采用目前世界上烟气脱硫市场占有率最高的石灰-石膏法,这种系统稳定性相对较好,脱硫效率可达到9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900毫克/立方米以下,林格曼黑度小于等于1级,能够确保锅炉烟气实现达标排放。 (3)、系统控制 在热源厂设计中,采用了多项先进的控制系统和技术。以保证热源厂建成后技术领先、工艺先进、运行安全。锅炉运行采用计算机系统控制,对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程自动调节控制,使系统运行更安全、稳定,从而达到经济、节能的目的。 循环泵采用变频调节,以满足供热负荷在外部条件变化时的需要,从而达到量调和质调的目的并节省电能,同时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 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3.0; 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 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40元/平方米/月计收。 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 人员(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6元/平方米/月计收。 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浅谈集中供热管网的设计

浅谈集中供热管网的设计 浅谈集中供热管网的设计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得到迅速发展。对供热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介绍热负荷的分类、热指标的确定、供热参数的选择、水压图的绘制、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等方面,阐述了直埋供热管线的设计要点及预制直埋保温管的主要质量要求,以保证供热质量。 关键词:热负荷,热指标,供热管网,敷设方式 1前言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集中供热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 668 个城市中,268个城市建设有集中供热设施,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已达86540万平方米。随着城市集中供热的迅速发展,热网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由于热网工程规模大、造价高,且影响面广,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环境美化。保证供热质量能否把生产的热能根据热网用户需要进行合理分配,这就要求热网在设计过程中选择最优方案、进行最佳设计。 2集中供热管网的设计 2.1热负荷 2.1.1热负荷的分类 热负荷分为生产热负荷、采暖通风热负荷、生活热负荷和空调冷负荷。生产热负荷主要是指用于生产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热负荷;采暖通风热负荷是指当室外空气温度降低到供暖设计温度时,为保持室内空气温度符合设计要求,需由供热设备向房间输入的热量;生活热负荷是指民用建筑和工厂中生活用热。由于在山西地区集中供热管网主要为采暖热负荷,在省会城市太原部分管网考虑了一部分空调冷负荷。因此文中主要对采暖热负荷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热负荷的确定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设计中需反复计算及核定。热负荷分为季节性热负荷和固定常年热负荷两种。山西省适用于季节性热负荷,其特点与室外气象条件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在调查时要考虑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优化设计探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优化设计探讨 随着发展绿色社会、节能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化,城市对于集中供热的要求越来越高,集中供热慢慢被广大居民喜爱,通过供热管网、热交换站等向城市用户供上热能,代替了传统的大锅炉,煤炉的取暖方式,不但使得供热效率逐步提高,而且对改善环境有着巨大帮助,对城市的统一建设发展也具有很大推动作用,因此,在供热管网系统的设计中,有效的规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标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优化设计,管网布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中城市集中供热的问题始终向前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为广大居民提供了方便,为我国大多数家庭送去了温暖,在之前的基础上,优化设计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于优化供热管网设计的意义 城市集中供热已经普遍实施在我国各个城市,然而现阶段对供热管网仍没有做出一个统一的实施计划,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存在的很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例如,旧建筑物在翻新的过程中接入供热管网,像这一类的管网多数是由施工者粗略计算设计敷设的,不是采用科学的方式合理敷设供热管道,对于管道承载热负荷的解决方式也没有科学合理的办法,而是采用直接加粗管道的方式,导致在一段一段的敷设中出现大管接小管的违规设计。违规的供热网管设计不仅影响城市后期建设,还存在着安全隐患,为了城市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优化设计势在必行。 二、城市供热管网的布局及现状 1.热网的布局。城市热网的布局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多个方面,就布局来说,主要还是根据居民住处,城市的热负荷街道格局,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种种地形而定。当有多个热源共同作用时,为了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往往在各输热线之间铺设供热管道。而且城市的供热线居于街道一侧,与其它重要的地下管道并列。因此,管道应当位于热负荷中心,这样才能使供热范围最大,对居民影响最小,同时也便于后期的施工与维护,这才能使热网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利用。 2.目前供热管网的现状。当今城市中供热管网的发展比较理想,供热管网铺设的方式主要有隐性铺设和显性铺设。隐性铺设往往是首选方法,其实就是将管道位于地下,不影响城市建设及交通安全,城市供热采取这种方式的比较多。隐性铺设可以将管道位于地下专用通道里,这种方式管道不会受外界影响,也能延长管道寿命。还有一种就是直接将管道埋于泥土之中,不利用专用管道,这样的铺设方式下,管道较容易受外界影响,但是这种造价比较低,施工方便。显性铺设顾名思义就是将管道铺设于地面上,其造价较低,维修方便,多用于郊区、重工业区、地下水位高等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区,还有横跨公路、铁路、河道等地段。地上铺设原理是利用管道之间的互相结合性,进行管道的直接铺设,同时和地面

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方案

某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设施改造规划 北京的供热事业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城市安全与环境以及能源价格上涨的多重压力,供热发展要同时满足城市发展与环境的需求,就必须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在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大力挖掘现有供热设施能力,对老旧供热管网及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全面提高供热及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供热发展规划》和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特提出北京市供热设施及管网改造方案如下: 一、设施现状 北京市供热面积 5.18 亿平方米,供热管网总长度约 17140 公里。供热管网中约有 25 %的管网是在上世纪 80 年代以前建设的,运行已达 25 年以上,设施老化及热能损失严重,安全与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对老旧供热管网及设施进行改造是当前供热安全与质量保障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实现供热节能减排目标,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根据 2006 年对部分供热管网及室内采暖系统的调查情况如下: 经对部分原市房管系统管理的直管公房老旧供热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进行典型调查:一次供热管网老化 42.8 公里,占调查供热管网 29% ;二次供热管网老化 92.5 公里,占调查供热管网 26% ;室内老化管线 169.3 公里,占调查供热管网的 18% 。 经对城八区社会供热单位及联片供暖单位管理的“死角地区”老旧供热系统进行典型调查:一次供热管网老化 483.7 公里,占调查供热管网 46% ;二次供热管网老化 303.7 公里,占调查供热管网 27% ;室内老化管线 1269 公里,占调查供热管网 12% 。 经对市热力集团供热管网系统进行调查:由市热力集团负责管理的 620 公里一次供热管网和部分二次供热管网经几年的资金投入,基本上完成了大修和更新改造任务,供热保障能力和供热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用户自行管理的近 1500 公里的二次供热管网及室内采暖系统却年久失修、超期运行,运行效率低下,热能浪费严重。经对部分供热小区初步调查:产权不明的热力管网隐患就有 240 余项,约占调查的 20% 。 综合分析我市供热管万平米网设施及室内采暖系统情况, 90 年代以前供热运行管网中,约有 20% 已超期运行,亟待更新;约有 20% 的管网年久失修,亟待改造;总计市、区等权属单位需更新改造的供热管网 4200 公里。市、区等权属单位室内采暖系统需更新改造的居住面积约有 15% , 4500 万平米。 二、主要问题 (一)供热管网系统超期运行,老化腐蚀严重,供热事故频发,每年供热大、小事故发生次数约每公里管网 0.1 次,即 1500 次以上,其中影响居民正常采暖的近百起。 (二)供热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年久失修,跑、冒、滴、漏严重,各种原因致使供热管沟长年积水,造成管网保温脱落、阀门锈蚀渗漏、补偿器及支架腐蚀失效等,管网输送效率低下,平均热损失在20% 以上,不仅造成能源大量浪费,而且严重影响用户的采暖质量。根据 2005 — 2006 采暖季供热信息平台的统计,全市因设施老旧失修问题造成的质量投诉重点小区有 200 余处。特别是在严寒期,供热设施难以达到温度要求,居民反映强烈。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第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共

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思路,逐步放开集中供热市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从事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如下:(一)国家债券;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 (三)城建税; (四)银行贷款; (五)环境污染治理费; (六)利用外资;

中国集中供热概况

【中国城市集中供热概况】 一、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状况 城市供热是以保证人们生产生活用热为目的的。生活用热主要包括供暖和生活用热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夏季集中供冷(空调)也划为城市供热的范围。城市供热设施的主要特征是热源集中,并以不同规模的热网向热用户输送热能。中国城市供热绝大多数以保证城市供暖为主,用于生活热水供应仅是很少一部分,用于夏季供冷就更少了,目前刚刚在江苏、浙江等省兴起。城市供热发展情况,详见下表1-2-1。 表1-2-1 中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状况(1991-1998) 1998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为86540万平方米,比1997年增加9.96%。城市供热主要分布在“三北”(东北、华北、西北)13个省、市、自治区,还有山东、河南两省,长江中下游的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也开始起步。“三北”地区城市供热普及率以达25%以上。1998年各省市集中供热状况详见下表1-2-2。 表1-2-2集中供热状况(1998年)

1、热源的发展 城市供热热源的形式: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分散锅炉房、地热、核能、太阳能、热泵、家庭用小燃煤炉和电暖气等。中国供热所用能源包括:煤炭、燃油、天然气、电能、核能、太阳能、地热等,但是集中供热所用能源目前仍以煤炭为主,北京和有资源条件的城市开始使用天然气和燃油。随着中国城市化速度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城市供热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以热电联产为主,热电联产占62.9%,区域锅炉房占35.75%,其他占1.35%截至1998年中国区域锅炉房为辅,其他热源方式为补充的供热局面。在中国城市供热热源供应的总热量中,热电联产供热设备容量为2493.85万千瓦(单机6000千瓦及以上机组),年供热量为103599万百万千焦,供热标准煤耗40.39千克/千焦。 中国目前热电联产的主要技术特征是: (1)热电联产的建设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热力规划,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2)热电厂建设以区域热电厂为主,企业自备热电厂为热源兼顾周围联片供热为补充; (3)位于城市中心地带、机组陈旧、耗煤高的不适应电力事业发展的部分老发电厂,纷纷改扩建为热电联产的供热机组,使老电厂恢复了生机; (4)过去供热机组小于20MW的中小型机组为主,影响热电联产综合效益的提高。现在,随着城市供热规模的发展,200和300MW抽凝供热机组开始采用,这些大容量、高参数的机组,在非采暖期与凝汽机组的效率基本相同,在采暖期节约能源效果明显,在城市供热产业发展中显示出巨大潜力。 中国区域锅炉房的技术发展现状是: (1)区域锅炉房的锅炉单台容量按大、中、小城市不同规模分别为4、10、20吨/小时,许多城市还没有达到要求,分散锅炉房较多,锅炉房能源利用率较低,热效率大多低于60%,我国北方最冷的大城市哈尔滨市供热仍以分散小锅炉为主,10吨/小时以下分散锅炉有2670台,占现有锅炉的70%;沈阳、唐山、牡丹江等城市对现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混合燃烧和分层给煤技术,使锅炉热效率提高到70%左右; (2)北京、沈阳、长春、青岛、大连等城市区域锅炉房的锅炉已开始向单台锅炉大容量发展,尤其是北京市的大型区域锅炉房供热厂(双榆树、左家庄、方庄供热厂等)锅炉单台容量均在45吨/小时以上,并使用了天然气; (3)区域锅炉房运行工况较差,一般都采用人工除灰渣,使锅炉房内外充满灰尘,灰渣飞扬,对周围和工人工作环境危害较重; (4)区域锅炉房除尘器除尘效率低(仅达60%),缺乏有效的脱硫设施,加重了对大气的污染。 2、城市热力网的发展

浅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布局问题及发展 2

浅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布局问题及发展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和热用户的不断增多,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已越来越重视。本文从我国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及现状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集体供暖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并提出了对集体供暖系统的规划。 关键词:集中供暖,发展,现状,问题,规划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scale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hot users increased continuously in urban central heat supply system ha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central hea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us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ollective heating that exists in phenomenon, and proposed to the collective heating system planning. Keywords: central heating, develop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planning 取暖是寒冷地区生活的必要条件。供热行业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当前能源和环保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对城市供热的要求,已不仅仅在于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且对供热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特别是供热系统的能源有效利用率及供熟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中供热这种供热模式逐渐为许多城市所接受。集中供热是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利用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交换站等,向一个城市或城市中较大区域的各热用户提供热能的方式。集中供热是相对于分散小联片锅炉房供热而言的。 一、我国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从50 年代开始起步。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居住环境不断改善。我国的集中供热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北方大部分城市每年都改建和新建一些居住小区,使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的改善与提高。这些小区从几万平方米到几十万平方米不等,大多采用集中供热。随着供热事业的发展,集中供热已从大城市走向中小城镇,从机关单位、公建普及到居民采暖口。 近二十年来,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节能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和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集中供热事业,无论在规模和供热技术方面,都有很大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广集中供热技术的应用。1986 年国务院以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供冷管理报告》以后,集中供热有了更大的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集中供热逐渐成为城市供热工程的重要形式。但是,我国供热事业最为发达的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却比较低,仅为18%,与供热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是处于落后状态。俄罗斯早在1980 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就达到60%。1999 年,北京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为50%,而莫斯科市则达到100%。据预测,到2000 年我国集中供热普及率将达15%,东北、华北、西北地区达20~30%,经济发达的开放城市将达45%~50%,最近颁布的北京市总体规划确定。2010 年北京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上升到70%。 二、集中供暖系统中供热管网存在的问题 城市集中热水供暖管网是集中热水供暖的基础条件,在布局方面存在的问题制约着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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