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款合同法判决书样本

法院借款合同法判决书样本

篇一: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

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XX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XX年5月7日止,欠本金元、利息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元(扣除20XX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元,12

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XX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XX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XX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XX 年5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XX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发放贷款

100000元及被告朱昌奎、欧香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发放了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有损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行使解除合同的条件己成就。据此,原告请求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元(计算至20XX 年5月18日)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昌奎、欧香红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人各自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未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与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于20XX 年12月18日签订的43040130130900598号《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

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借款本金元,并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家旺、许花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830元,合计1660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彭家旺、许花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社生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晔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篇二: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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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老民初字第2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淑娥(又名吕素娥),女。

委托代理人:常银花。

被告:陈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被告之母),69岁。

委托代理人:薛红。

原告吕淑娥因与被告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9日、6月

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银花,被告陈国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薛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5月15日、8月12日被告陈国旗之妻金小青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用期为8个月,月利息为分。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找金小青和其丈夫陈国旗讨要数次,最后一次去讨要时,得知陈国旗之妻金小青突然去世。在此情况下,原告又继续找陈国旗讨要多次,陈国旗都以无钱为由,迟迟不欲偿还借款。为此,持状诉至本院要求陈国旗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8570元(20XX年8月至20XX年6月本金5

万元,月息分,计6500元;20XX年12月至20XX年6月本金3万元,月息分,计2070元;合计8570元),要求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金小青在生前是否向原告借款,被告从来不知,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讨要过此款。即便原告所述属实,金小青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告知过被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该款不应由被告偿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金小青是否借原告吕淑娥8万元?2、金小青与被告陈国旗是什么关系?3、被告陈国旗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8

万元及利息?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20XX年8月12日、20XX年5月15日金小青给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二份,证明借款8万元的事实。

2、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证明金小青与陈国旗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金青果与金小青是同一人。

3、金青果与陈国旗的户籍证明,证明金小青生前与陈国旗共同生活。

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的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金小青和陈国旗共同在中原农贸城经营调料。

5、吕淑娥的户籍证明,证明吕淑娥的曾用名是吕素娥。

6、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20XX年5月15日金小青给原告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写错,把其本人和吕淑娥的姓互相写错,借款属实。

经质证,被告对证1的真实性无法辨认,金小青生前没有向被告告知借款一事,对证1不予认可。对证6有异议,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李淑娥与吕淑娥系同一个人,不予认可。对证2、3、4、5均无异议。

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洛阳市回族殡葬馆土葬通知书一份,证明金青果于20XX年12月7号土葬。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关

于证人李××出庭作证的证言,不能够证明金小青给原告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亦不能证明李淑娥与吕淑娥系同一个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陈国旗与金青果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金青果又名金小青,金小青于20XX年8月12日向吕淑娥出具借条一份,当日金小青从吕淑娥处借款50000元,在该借条上注明月息分,但对还款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

另查明,金青果于20XX年12月死亡。

本院认为:金小青从原告吕淑娥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依法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金小青从原告吕淑娥处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吕淑娥依法可以随时要求金小青偿还借款,金小青亦应及时偿还该借款。由于被告陈国旗与金小青系夫妻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陈国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金小青与原告吕淑娥明确约定为金小青的个人债务,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

其本人与金小青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又因金小青已经死亡,故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借款

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该借款5万元的利息,因该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分,应按双方约定计息,但原告吕淑娥向本院起诉之日,应视为原告吕淑娥催告之日,故被告陈国旗应支付从20XX年12月8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月息分计算的利息。原告吕淑娥诉称中有关利息与前述计算期限及标准相同部分数额,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吕淑娥有关利息诉求中,超出上述的部分,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20XX年5月15日的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借条上写的名字是“李淑娥”,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充分证明李淑娥与原告吕淑娥系同一个人,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淑娥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XX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吕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吕淑娥负担600元,被告陈国旗负担1290元(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黎

审判员刘军杰

人民陪审员耿晓兰

二00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李洁晖篇三:借款合同判决书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万元及利息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万元、利息万元,共计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

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万元篇二:法院借款合同法判决书

篇一: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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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老民初字第2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淑娥(又名吕素娥),女。

委托代理人:常银花。

被告:陈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被告之母),69岁。

委托代理人:薛红。

原告吕淑娥因与被告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9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银花,被告陈国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薛红均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5月15日、8月12日被告陈国旗之妻金小青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用期为8个月,月利息为分。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找金小青和其丈夫陈国旗讨要数次,最后一次去讨要时,得知陈国旗之妻金小青突然去世。在此情况下,原告又继续找陈国旗讨要多次,陈国旗都以无钱为由,迟迟不欲偿还借款。为此,持状诉至本院要求陈国旗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8570元(20XX年8月至20XX年6月本金5万元,月息分,计6500元;20XX年12月至20XX年6月本金3万元,月息分,计2070元;合计8570元),要求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金小青在生前是否向原告借款,被告从来不知,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讨要过此款。即便原告所述属实,金小青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告知过被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该款不应由被告偿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金小青是否借原告吕淑娥8万元?2、金小青与被告陈国旗是什么关系?3、被告陈国旗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8万元及利息?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20XX年8月12日、20XX年5月15日金小青给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二份,证明借款8万元的事实。

2、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证明金小青与陈国旗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金青果与金小青是同一人。

3、金青果与陈国旗的户籍证明,证明金小青生前与陈国旗共同生活。

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的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金小青和陈国旗共同在中原农贸城经营调料。

5、吕淑娥的户籍证明,证明吕淑娥的曾用名是吕素娥。

6、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20XX年5月15日金小青给原告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写错,把其本人和吕淑娥的姓互相写错,借款属实。

经质证,被告对证1的真实性无法辨认,金小青生前没有向被告告知借款一事,对证1不予认可。对证6有异议,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李淑娥与吕淑娥系同一个人,不予认可。对证2、3、4、5均无异议。

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洛阳市回族殡葬馆土葬通知书一份,证明金青果于20XX年12月7号土葬。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关于证人李××出庭作证的证言,不能够证明金小青给原告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亦不能证明李淑娥与吕淑娥

系同一个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陈国旗与金青果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金青果又名金小青,金小青于20XX年8月12日向吕淑娥出具借条一份,当日金小青从吕淑娥处借款50000元,在该借条上注明月息分,但对还款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

另查明,金青果于20XX年12月死亡。

本院认为:金小青从原告吕淑娥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依法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金小青从原告吕淑娥处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吕淑娥依法可以随时要求金小青偿还借款,金小青亦应及时偿还该借款。由于被告陈国旗与金小青系夫妻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陈国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金小青与原告吕淑娥明确约定为金小青的个人债务,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与金小青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

财产清偿,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又因金小青已经死亡,故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该借款5万元的利息,因该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分,应按双方约定计息,但原告吕淑娥向本院起诉之日,应视为原告吕淑娥催告之日,故被告陈国旗应支付从20XX年12月8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月息分计算的利息。原告吕淑娥诉称中有关利息与前述计算期限及标准相同部分数额,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吕淑娥有关利息诉求中,超出上述的部分,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20XX年5月15日的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借条上写的名字是“李淑娥”,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充分证明李淑娥与原告吕淑娥系同一个人,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淑娥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XX年12月8日起至本

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吕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吕淑娥负担600元,被告陈国旗负担1290元(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黎

审判员刘军杰

人民陪审员耿晓兰

二00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李洁晖篇二:借款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本.doc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整理的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欢迎参考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一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

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

担保合同起诉状

担保合同起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案例分析 1. 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 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房屋作抵押, 并订立了书面抵押 合同, 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 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万元 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 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甲企业 ( 本题下称甲” )向乙 (本题下称”乙” )发出传真订货 , 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 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 ,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 的条件并按期报价 ,亦要求甲在 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 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 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 亦未付货款。 后 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 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 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 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 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 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 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2、牛 3、 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 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 交付了该 5 头牛。 根据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 合同,作价 2 千元且将牛 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与戊,租期 3 个月,租金 200 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 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 得款 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 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 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房屋与钱某的房屋相邻, 如该房屋倒塌,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并约定, 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 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 1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标准合同]企业向企业借款合同的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标准合同]企业向企业借款合同的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的观点: 1.《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第211条第2款规定,也只是对利率才适用国家有关限制规定。 2.《贷款通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 的规章,其第73条规定应该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79 条规定禁止非法融资行为作出的规定。否则,即使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缔”。 3.只要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没有非法融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商业银行法》第46条准许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规定,不是有任人唯亲之嫌! 4.司法解释虽然也是法律渊源,但在我国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立法,只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当时《合同法》尚未颁布,因此,其解释也只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当时还在施行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的解释。 5.从《经济合同法》第24条、《借款合同条例》第2条可以看出, 当时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仅只贷款人是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6.退一万步,就算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

的“借款合同”,难道不能是有效的无名合同吗?(比如说“拆借合同” 或“民间借贷合同”) 企业向企业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10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10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10年5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10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68255.15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201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 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 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 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21日作出(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 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X 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 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 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 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 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 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 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模板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 位与起 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 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 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场域的 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 出自己的看法。 、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 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 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 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 答,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 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 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 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 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一一法律经济 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将法 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 着经济运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 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出, 件,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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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XX年自动撤回起诉。20XX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

正式的借款合同模板

正式的借款合同模板 借款合同作为借款的一种凭证,在我国《合同法》当中,也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你了解正式的借款合同该怎么写吗?下面就让WTT小编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正式的借款合同。望大家采纳。 正式的借款合同范文篇一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 _________㎡,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

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必备】借款合同集锦5篇

【必备】借款合同集锦5篇 借款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详细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无息借款给乙方,作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二.借款金额:usd12万元,(美金壹拾贰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从XX年10月20日起至XX年10月20日止,共6年。 四.偿还方式:从XX年10月20日起分3次还清(XX年10月20日还款usd3万,XX年10月20日还款usd4万,XX年10月20日还款usd5万),可以提前还款。 五.汇款方式:甲方在XX年11月3日前将usd12万元一次性汇入乙方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开立的外债专用账户。 六.提款方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凭单据或用款计划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提款。 七.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还清借款,甲方有权按乙方开户行的年平均利率收取违约滞纳金,直到还清为止。 八.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中心支局批准后生效,至还清借款时失效。 九.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借款合同篇2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动资金,特向甲方申请临时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万元)。 二、借款期限:1个月,即从20××年10月1日至20××年10月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1.5%/月计算,(按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借款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利息(最短天数不低于7天)。 四、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如出现违约,需按借款金额的5‰/天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3844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借款合同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借款合同 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 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 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 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

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 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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