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文旅创意集市合作协议

景区文旅创意集市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县全域旅游发展,打造**县夜游及消费最佳场所,服务广大游客和本地居民,在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公司牵头,拟在**区域设置文旅创意集市。

为了确保文旅创意集市顺利开展,规范管理,提升效果,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统一准入、统一管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合同协议,共同遵守。

一、准入规定

第一条申请入驻文旅创意集市的商家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到公司部填写《文旅创意集市入驻商户审批表》,经审批后,与公司签署《崀山北大门文旅创意集市合作协议》,并缴纳元保证金后,由公司签发《文旅创意集市场地分配确认书》。

第二条签约商家应按照《文旅创意集市入驻商户审批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销售品类进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特色商品销售、本地特产销售、手工创意产品销售、旅游纪念品销售、休闲饮品销售。

第三条创意集市严禁销售以下商品:

(一)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物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

(二)从粮店套购的统销粮食及粮票等各种票证;

(三)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的养殖水产品;

(四)未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和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霉变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生食小水产品,以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出售的其它食品;

(六)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迷信品、违禁品;

(七)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它制品;

(八)麻醉药品、毒限剧药、精神药品、剧毒物品、假药劣药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物品。

二、入驻政策

第四条公司将联合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大队等有关单位,做好文旅创意集市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将为集市每日19:00--22:00提供基础照明服务。

第六条对于被确定为重点扶持的文旅创意商品商家,公司将在水电费、摊位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通过景区自有媒体给予一定宣传报道和推广。

第七条各商家可以通过县各类行业协会,集中与公司进行签约。

三、合作内容

第八条甲方将位于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场地使用面为平方米,场地编号为;

第九条合作期限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如遇上级主管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第十条场地使用仅限每日19:00-22:00,其他时间严禁在本区域摆摊设点。如遇大型节庆活动或者其他特殊事项,需要某日或某段时间内停止常用场地的,乙方必须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经营或者受到多次的投诉的商户,甲方有权按照程序解除与乙方的协议,收回场地,且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对于合作商户,如使用水电,应向甲方缴纳水电费,同时,各入驻商户每日应向甲方缴纳20元场地使用费,用于弥补管理、保洁、秩序维护成本。

第十三条所有入驻商户应主动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的,由甲方有权按照程序解除与乙方的协议,收回场地,且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应爱护甲方北大门区域内公用设施、维护摊容摊貌及环境卫生,文明经商、礼貌服务。

四、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对于独家创意的优质旅游商品,可纳入公司联合孵化、联合拓展及合作范围,在景区乃至省内外市场全线推广,给予重点联合经营打造的机会。

第十六条对于采取与公司联营模式的商户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多策并举”的原则,积极探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全产业链合作。

第十七条公司将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时组织明星商户和明星商品评选,给予一定的营销资源配给和相关收费的免除。

五、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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