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226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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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22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尤文军,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6月1日被本院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服刑。

辩护人孙瑜、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X]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尤文军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X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

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嵩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文军及辩护人孙

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至201X年3月间,被告人尤文军为他人在澳门

赌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并从中非法牟利。尤文军将从赌场购买或预支的以港币

结算的筹码出借给本市居民钟建平、薛晓通、朱光华用于赌博,并按借款当日

境内银行公布汇率,约定在境内以人民币方式还款。嗣后,被告人尤文军在沪

以上海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大公司)名义收取钟、薛、朱三人

本票、支票方式归还的人民币共计9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文军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证人钟建平、薛晓路、汪泓、杨杰、朱光华、孙志明、基磊、陈宇等人的证言,有关银行凭证、帐户资料,泉大公司的工商资料,尤文军的前科材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表等证据予

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文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尤文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尤文军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上述

漏罪,依法将该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文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

万元,与(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对尤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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