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平衡表

城市用地平衡表
城市用地平衡表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规划词典

1.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

环境设计(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质环境的质量为基本点,以优良环境是人的基本权利与需要为前提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设计工作所包含的专业有建筑学、土木工程学、风景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学。

环境标准(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为了控制使用自然资源与财富并予以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准则,例如为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的空气与水的质量标准的法规与规范,或保存园林绿地的法规与规范。

能源保护(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愿的或被迫地采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种措施。在美国,这种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车速度,采用节油汽车,降低建筑物内恒温装置的标准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等。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区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务、通道或便利的实体结构,如道路、给排水管道、路边石和边沟、电话与电力线路等。本词有时也泛指物质及社会性的基础结构。包括社会服务与设施,它们是城市社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如运输与通讯系统、购物设施、住房、学校和娱乐设施等。

主干道(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网中的骨干道路。

辅助道路(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国居住区内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导主干道之间的交通,承担着相当大的交通量,并有利于沿路小型商业设施的发展。

快速干道( Freeway )

在美国,指交叉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车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语中,“快速干道”与“高速公路”同义,但在理论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较后者更为彻底。在英国称为机动车路。

林荫公路( Parkway )

在美国,指沿途景色宜人,限制入口的非商业性交通用公路。一般处于公园或类似公园的地区中。

2.基本指标

居住面积密度( Density of living floor area )

在中国,指居住单元内居室面积总和与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内土地总面积之百分比。

居住建筑面积密度( Density of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国,指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居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百分比。

居住人口密度( Density of registered inhabitants )

在中国,指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中,单位面积内持有正式户口的居住人口数。

人口密度( Population density )

人口数字与所在地区面积之比。

人口分布(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

指根据统计得出的某一区域,地区或国家内居民的分布状况。

人口机械增长( Population growth from migration )

在中国,指城市中人口除自然增长外,因其他原因的增长,例如因人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而将户口从一地迁至另一地所造成的人口增长。

居住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

居住区内的人口数或住房套数与居住区面积之比,分毛密度与净密度两种。毛密度指单位面积上的人口数或住户房套数与居住区总面积(包括住房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人行道)。而净密度则仅按住房用地计算。

在中国,居住密度有三个主要指标:(1)居住人口密度;(2)居住建筑面积密度;(3)居住面积密度。

高层高密度( High-rise/high density )

在一块土地上建造多栋高层建筑,而其间或四周只余较小空间或小块空地,该块土地上的居住密度因而很高。这种作法常在可建造用地的比较紧张的城市中采用,例如香港。

高层低密度( High-rise/low density )

住房建设的一种方法,即建造一栋或数栋供多户居住的高层公寓楼,而将建设用地的大部分留作空地或绿地。

建筑面积比( Floor-area ratio )

在美国,指控制建筑物体积的指标,即将允许的总建筑面积以用地面积的倍数表示。例如,在一万五千平方英尺的土地上,如建筑面积比为2,即表示其上所建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英尺。在英国其相应指标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指标”。

居住建筑面积(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国,指居住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即各层外墙皮内的全部楼面积,包括各居住单元的居住面积、辅助面积、公共面积和结构所占的面积。

建筑高度( Building height )

建筑物垂直方向的大小,以层数或尺寸(英尺或米)计。市区的建筑高度一般有规定。,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一至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十至三十层为高层。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e )

按地方建筑规范的规定,建筑物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3.城市规划

国土规划( Territorial planning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ning )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概念规划( Concept Planning)

在国外比较常见,且早已被广泛采用。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修订过程中就开始引入概念规划,并使之成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等许多欧洲国家,概念规划亦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由政府组织编制。近年来,概念规划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和理念,开始在我国规划界有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概念规划是一个富有创新的规划实践,它跳出了以时间期限为主导的规划模式,转向以规模为主导,淡化规划期限。与传统规划相比,概念规划更强调创造性应对的理念,其最核心的功效是以一种开放性的理念化形态而非现实性的定格化形式来启迪思路、探索潜在的可能;概念规划对城市未来的把握不再是被动地、静止地去预测和判断,而更强调以能动的姿态去参与、创建和生成;同时,概念规划总是将构思意向呈现于基本的空间构架上,使其潜存着广阔的具体空间表达方式。

控详规划

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分区规划( City district planning )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Functional planning )

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Housing program )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实体规划( Physical planning )

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

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竖向规划( Site engineering )

对建设场地,按其自然状况,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规划。包括:场地与道路标高的设计,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尽少改变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况下满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为良好的排水条件和坚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础。

国土规划( Territorial planning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建设场地规划( Site planning )

为某一地块的建设所准备的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的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的考虑。

城市人防规划( Civil defense planning )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的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的自然冷却系统的冷风源。

城市防灾规划(Disaster planning )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

城市抗震规划( Seismic planning )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的抗震等级,工程设计的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的利用,次生灾害的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 Threshold analysis )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的极限或障碍的研究。根据由波兰人B.马利兹所提出的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的临界。可分为实体上的,指由自然环境造成的;技术上的,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的;结构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的比较,和对城市扩充的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的人口数量的比较,找出最经济的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用地平衡( Land use banlance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将全市或局部地区分为工业、农业、居住、道路、绿化等用地;确定各类用地的合宜面积分配与比例关系,编制用地平衡表,从而得出以人为单位的用地面积数,以资分析和比较。

土地使用控制( Land use controls )

指对于各种建设的土地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措施。控制的办法有土地区划法、全面环境限制和执行有关规定等。

土地利用规划图( Land use plan )

在美国,指对一个社区或类似范围内日后的发展所做的规划图,其中标明用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活动区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土地利用规划图常是确定具体区划的基础。

土地利用调查( Land use survey )

在美国,指对某一些地区内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及使用情况的详细检查。是总体规划工作的一环。

城市用地评价( Land use assessment )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城市生态平衡的影响所作的评价。

城市规模( City size )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有时以城市用地面积为辅助标志。在中国,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为特大城市(常为省或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下的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以下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在美国,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过二千五百人者称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称为地方。

4.城市设计与历史性建筑保护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

指确定一个城市的活动与目标的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

城市景观( Cityscape )

城市中由街道、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形成的外观及气氛。

天际线( Skyline )

由许多高大的建筑物在天际形成的轮廓。为现代化大城市的一个特色,如纽约。

空间布局( Space planning )

为提供满足人们居住、舒适和娱乐要求的空间而对建筑物内部的面积使用所做的设计工作。

城市网络( Urban network)

在某一地理区域内所有城市相互之间和它们与周围农村地区之间的多方面联系,包括与区域以外其他城市地区的关系。

临街面( Frontage )

1、一块土地或房产临街的一面;

2、土地房地产沿街的地界长度,以英尺或米度量。如五十英尺长的临街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Cultural Cities )

指对具有历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价值的城市进行的保护。国务院批准确定一些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该城市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工业和点、建筑风格等,都必须以保护其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北京、西安、扬州、苏州等二十四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古建筑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

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古代宫殿、寺庙、民居、工程构筑物等进行的保护。其中一部分位于历史文化

名城范围内,如北京的故宫,一部分则不在其中,如河北省的赵州桥以及各地的民居等。国务院对古建筑保护有专门的指令性文件。

文物古迹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landmarks and sites )

在中国,指对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无论出土与否,进行的保护,包括墓葬、古代遗址、古刻、工程设施等,如北京的明陵、甘隶省敦煌的石窟。国务院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按国家、省、市、县分级,分别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有指令性文件。

历史性建筑保护( Historic preservation )

在美国,指对旧建筑物的修复和重新使用,既是保护国家建筑遗产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筑物的替代办法。1966年的美国国家历史保护法案授权国家园林局拨款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市区,遗址和建筑物。

风景名胜保护( Conservation of scenic spots )

在中国,指对于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包括名山、大川、名泉、瀑布、石林、溶洞等和历史上流传至今的名胜进行保护。国务院有加强风景名胜保护和加强管理指令性文件,各城市还对于在风景名胜区附近的建设如道路建设、建筑高度、建筑造型与风格等作限制性规定。

历史性市区( Historic district )

在美国,指城市中被正式确定为具有历史意义的的部分,该地段不得拆除,必须加以保护并提高受保护产业的价值。

绿带( Greenbelt )

指围绕城市,由园林和农田等组成的带状地区。一般由官方机构规定,用以限制城市的扩展,防止人口稠密的建成区之间连成一片。

5.其它

商业网点( Commercial network )

指中国城市中商业与服务业机构的网络。一般按分等分级[例如市区和小区级]设置的原则,即在全市或一定地域范围内布点,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并确立每个点的作用与经营范围,以及点与点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商业网点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部份,其经营服务内容有副食蔬菜店、零售商店、药店、邮局、储蓄所等等。

城市改造( Urban redevelopment )

利用来自公、私财源的资金,以不同的方法,对旧城进行改造,尤其是在实体方面,包括建造新的建筑物,将旧建筑修复再利用或改作它用,邻里保护,历史性保护及改进基础设施等。

地形测量( Topographic survey )

将某一些区域的地形和实物特征加以测量并绘制成地图,以表示其相对位置和标高。

区位理论( Location Theory )

试图解释决定经济活动分布状况的动力和因素的一种经济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司企业、农业、市镇及市镇内居民的空间分布形态等。中心地带理论和同心区理论是区位理论的一部分。

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可持续发展”亦称“持续发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广泛的接受,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我国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作了如下补充: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需求又未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还有从“三维结构复合系统”出发定义可持续发展的。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R.布朗教授则认为,“持续发展是一种具有经济含义的生态概念……一个持续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结构,应是自然资源和生命系统能够持续维持的结构。”

可持续发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或两个关键组成部分:“需要”和对需要的“ 限制”。满足需要,首先是要满足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对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对未来环境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限制,这种能力一旦被突破,必将危及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如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决定两个要素的关键性因素是:(1)收入再分配以保证不会为了短期存在需要而被迫耗尽自然资源;(2)降低主要是穷人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农产品价格暴跌等损害的脆弱性;(3)普遍提供可持续生存的基本条件,如卫生、教育、水和新鲜空气,保护和满足社会最脆弱人群的基本需要,为全体人民,特别是为贫困人民提供发展的平等机会和选择自由。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用地平衡表

用地平衡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属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取得建设用地的前后程序不同。字串8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后,再向土地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划拨土地。字串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规划部门领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字串8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作出了特殊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38条、39条规定,土地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新法将规划条件作为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严格要求合同双方遵守控制性详规的要求,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这也表明,如果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规划的行为,不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被规划部门除以罚款这么简单,更严重是的行为性质变化为违约行为,将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导致被解 除合同。 三、建设过程中规划变更应承担补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变更必须符合控制性详规,否则不能批准。批准后的 规划条件应当向土地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被许可人补偿。 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规定补偿的责任主体,我认为应当本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如果建设单位通过变更获得了利益,就应当给予受 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补偿。权威摘登:制定城乡规划法必要性分析 【导读】制定城乡规划法十分重要。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法律规范调整城镇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尤为紧迫和及时。城乡规划法草案总体上是好的,比较全面、系统,符合规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时间:2007-04-30编辑:M o n i c a来源:中国人大网【朗读】【投稿】【纠错】【字号:大中小】【关闭】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深度(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 (5)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①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 清楚表示; ②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 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 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③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④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 建筑制图规范,.应明确标示建筑首层、外飘裙楼及标准层的外围尺寸。 ⑤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和编号,其中建筑物 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⑥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 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 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⑦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以所在的 建筑标号标示; ⑧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

规划指标计算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2)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 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 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 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 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 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 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 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 ____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道路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 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

城乡用地汇总表

城乡用地汇总表表×××× 用地代码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占城乡用地比例(%)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H2 区城交通设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H5 采矿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H 城乡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 用地代码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A4 体育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B2 商务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M2 二类工业用M3 三类工业用 W 物流仓储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 交通枢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S9 其他交通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U21 排水用地 U22 环卫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U31 消防用地 U32 防洪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1 公园绿地G2 防护绿地G3 广场用地 H 城市建设用地100 100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 1.居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8: 2.居住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9: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见表3-30: 4.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见表3-31: 居住区与居住小区用地平衡表及其说明 用地平衡表是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和用地规划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检验各项用地的分配是否合理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它的作用是:用数量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用数量表明规划设计方案的各项用地分配和所占总用地比例;居住区、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和占总用地的比例,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作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定和建设管理机构审定方案的依据。它的表式如表3-32。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 1.规范中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他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稳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有密切关系。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类居住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影响因素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

城市用地平衡表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规划词典 1.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 环境设计(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质环境的质量为基本点,以优良环境是人的基本权利与需要为前提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设计工作所包含的专业有建筑学、土木工程学、风景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学。 环境标准(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为了控制使用自然资源与财富并予以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或准则,例如为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的空气与水的质量标准的法规与规范,或保存园林绿地的法规与规范。 能源保护(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愿的或被迫地采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种措施。在美国,这种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车速度,采用节油汽车,降低建筑物内恒温装置的标准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等。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区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务、通道或便利的实体结构,如道路、给排水管道、路边石和边沟、电话与电力线路等。本词有时也泛指物质及社会性的基础结构。包括社会服务与设施,它们是城市社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如运输与通讯系统、购物设施、住房、学校和娱乐设施等。 主干道(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网中的骨干道路。 辅助道路(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国居住区内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导主干道之间的交通,承担着相当大的交通量,并有利于沿路小型商业设施的发展。 快速干道( Freeway ) 在美国,指交叉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车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语中,“快速干道”与“高速公路”同义,但在理论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较后者更为彻底。在英国称为机动车路。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或指标分析) 一、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1、平衡表(用地)的内容和用地计算 住宅区总用地 住宅区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按以下三总情况予以确定:1、天然障碍的边界,指河流、水面、陡坎等边界线;2、人工设施的边界,指围墙、场地边缘和道路的红线或中心线;3、其他人为划定的界线。 对天然障碍除道路外的人工设施一般均算至边界,对周围或区内现有的道路用地究竟是哪种情况来划归要根据道路与该住宅区关系来确定,可参照居住区的分级标准来进行。当确定居住区的用地界线时,不论是在居住区内还是在居住区外城市级的道路均不计入居住区的总用地中(即算至道路红线);居住区级及其居住区级以下道路则全部计入居住区总用地;当确定居住小区的用地界线时,在居住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计入一半(即算至道路中心线),而在规划的居住小区内部(之间)的居住区级道路则全部计入居住小区总用地,居住小区级及其居住小区以下级道路则全部计入;当确定居住组团的用地时,在居住组团外围的居住小区级道路计入一半(即算至道路中心线),而在规划的居住组团内部(之间)的居住小区级道路则全部计入居住组团总用地,居住组团级及其居住组团以下级道路则全部计入; 其他人为划定的界线一般指那些无特殊标识物的界线,如征地线,规划界线等。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是指包括住宅基底在内的住宅前后左右必不可少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前后的界线一般以日照间距为基础,各按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划定计算;住宅建筑左右的界线一般以消防通道要求为条件,参见第五章“空间”中的

“建筑间距”部分。因此,住宅建筑用地实际上是住宅本身的占地加上住宅前后左右的宅间通道、绿地、住户底层的私院和部分或全部的住宅院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按其所属用地范围的实际线来划定。当其有明显的界线时(如围墙等),按其界线计算;当其无明显的界线时,应按其实际占用的用地计算;包括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指在住宅区界线内所有道路的红线或路幅界线内的用地,并除去应该计入住宅建筑用地内的宅间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的专用道路用地(如有回车场也应该计入道路用地中)。住宅区的道路用地有时也将停车用地(机动车停车)计入在内,称道路停车用地。 停车用地 住宅区的停车用地一般指机动车停车用地,而且通常计算为停车用地的是在独立地段安排的、较为集中的停车场用地,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专用停车用地则应计入公共设施用地。路边停车位、回车场边停车位、住宅底层停车库(位)等一般不计入停车用地而相应地计入道路用地和住宅建筑用地;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库则按复合土地利用的方法按比例划分计算。 公共绿地 住宅公共绿地的概念在第八章“户外环境”第一节“绿地”中已经详述,其具体的划定与计算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当院落式组团绿地与建筑相临时,其划定应按照表9-4的规定。当院落式组团绿地与道路相临时,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计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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