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案证号在哪里能查出来、怎么查

消防备案证号在哪里能查出来、怎么查
消防备案证号在哪里能查出来、怎么查

消防备案号是你在当地消防网上,进行消防工程备案成功时出现的号码,这个号码可以查询到备案的成功与否,下面岚禾设计为大家介绍,消防备案证号在哪里能查出来、怎么查:

消防备案证号在哪里能查出来、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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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有的地方是有消防办事直通车直通车的,但是有的地区是没有的,所以当没有的时候,可以拿着备案号,去当地的消防窗口去查询。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9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通用范本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616506418.html,/。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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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 2、小于等于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小于等于3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 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

消防设计备案

、 一.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 (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 (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 (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 (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2012-05-17 20:24trch4488|分类:建筑学|浏览10299次 分享到: 2012-05-17 21:27提问者采纳 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 2、区别,简而言之:(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 工范围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 2、小于等于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小于等于3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且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查看详情) 有关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5年5月26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范围 支队: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工作。 大队:各县(区、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对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需提交申请复查报告及消防设计文件。 2.申报材料说明 (1)第2项、第3项的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均为复印件,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第4项的消防设计文件样式及内容必须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公通字〔2009〕21号)的规定。 (3)第5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能体现建设工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及总平面状况的附件。 (4)第8项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要求,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需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消防备案须知(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须知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 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受理系统。 四、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如果涉及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

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消防设计备案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范围:除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如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消防设计备案流程指南

消防设计备案就是在消防单位进行备案,但是检查是随机抽查的,有一定的概率不用检查,但是还是消防备案的意义就是在消防单位留有设计资料,下面岚禾设计为大家介绍,消防设计备案流程指南: 备案范围 1: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2: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申报材料 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改造、内装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备案时限和方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设计备案 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 2、区别,简而言之: (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 (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 (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 (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 (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

消防设计备案流程

消防设计备案流程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规划许可证书; 2、完成土建设计、消防设计、装修设计(如有); 3、根据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4、到消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抽查; 5、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抽查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消防、装修[如有]); (7)、施工许可文件(新建工程);改造工程提供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8)、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全套设计图纸、消防设施及设备材料清单、装修材料清单,加盖出图章);如改造工程还需要提供原始带竣工图章的建筑竣工图纸(如建筑总平图、建筑平面图); (9)、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加盖设计院公章;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注:以上各条款根据消防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消防图纸审核流程

消防图纸审核流程: 网上备案,如未抽中,便视为审核通过;如抽中便申报有关资料和图纸。所需 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表(备案后在网上自动生成);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专篇,一式两份,每一页加盖资质章,扉页有设计人员的手签;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消防设计图纸(含一张总平图,折成A4大小); 9、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必审工程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专篇,一式两份,每一页加盖资质章,扉页有设计人员的手签;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图纸(含一张总平图,折成A4大小); 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现场勘查 四、通过网签、手签,最后出具合格文书 消防检测程序流程 一、检测所需资料: 1、《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申请表》 2、消防部门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5月1日后为建筑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4、技术档案1份 5、消防水池、水箱证明文件

6、甲方授权委托书 7、所使用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8、同我公司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9、按照工程规模缴纳部分预付款 10、施工单位应提供与甲方所签合同的复印件 11、报警系统功能自检表 二、现场勘查 三、出具电检、消检报告 (消防产品送检-------山东省消防总队) 消防验收 一、备案工程 网上备案,如未抽中,便视为验收通过;如抽中便申报有关资料。所需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必验工程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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