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赵益民

(成县教育局甘肃成县 742500)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外受到的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有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的;有教育和管理方法不当造成的;有在校外受到的不法侵害造成的﹍﹍;凡此种种,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家长和受害学生认为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闹学校、二是无休止的上访。学校对此有时有理讲不清、陷入尴尬的境地。为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责任谈几点认识,旨在依法保护学校和受害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日前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分配,赔偿数额及处理程序等缺乏统一法律保障和在效的解决机制。因此笔者从分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来分析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单位,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

二00二年九月一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大多数家长对此规定的理解失之偏颇,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视为一种监护责任,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此论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理由如下:

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单位。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采取了列举式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能担任监护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该条规定中尚未涉及学校,故学校不具有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

2、从监护权的行使看,学校不能对学生行使监护权。监护权包含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学生的上述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学校无权代为行使,否则会引起法律关系的紊乱.

3、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即监护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有免责事由)同时,监护责任只与人的身份关系有关,或者基于血缘关系,或者基于婚姻关系秘产生的人身关系才产生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在特定领域内产生的一种责任,除监护人外,他人不能承担。

4、《民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被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但对此解释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就是监护责任的一种转移而加以适用。因为,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能任意通过合同进行转移,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监护人把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的规定。

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某些特征

学校和学生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平等主体,但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尤其是私立学校的增多,双方之间有关教育权利义务的协议某些内容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称为教育合同关系。由于学校是一种特定的社会主体,与一般合同相比,教育合同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除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外,大部分来自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明示规定。教育合同是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学校与学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是合同主体的双方。关于学校的主要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教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

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关于学生的主要义务,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以上学校承担的义务就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承担的义务、就是学校享有的权利。

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教育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按法定或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学校严格履行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学生发生的其他伤害事故,倘若是第三人造成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倘若是由于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倘若是由于学校和学生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伤害,应当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通过民事调整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

三、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学校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益应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如这种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在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就两种请求权选择其一。在证据不足或伤害较轻的情况下,可选择违约责任,在证据充分或伤害明显的情况下,可选择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如果因学校的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

在合同中已明确作出合法约定的、不适用侵权责任。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及责任构成要件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应满足:

1、伤害事故发生的“在校期间”。“在校期间”是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的结合。在时间上,一般以教师上、下班和学生上学、放学作为基准时间界限。在空间上、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内,学校才承担责任。学生离开了学校这一特定的范围,脱离了学校的管理,通常认为学生伤害与学校没有关系。但例外的情形是学生在学校组织带领下的郊游,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由于学生仍处于学校的实际管理之下,应视为“在校

期间”。

2、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看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管教保护职责即有过错,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但不能以伤害结果确定学校管理的过错,如果伤害是由学生本人的过错造成的,该伤害后果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受伤害学生及监护人应当依法向第三人主张伤害赔偿权利。

3、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当(或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学校是否对学生伤害事件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条件。如果学校虽有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教保护义务的行为,但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学生的伤害与学校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则应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与伤害事件因果关系的大小,公平合理地确定学校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关于学校管理不当,即过错行为,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1)学校制

定的管理制度有缺陷。(2)执行管理制度的行为有缺陷。(3)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体罚学生超过一定的限度。

综上所述,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单位,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依法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应当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责任范围,加大办学风险。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变化,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措施,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增强学生自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分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分类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然而,随着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由各类灾害、人为等导致的校园意外伤害致使近年来青少年受伤害人数急剧上升,给本人、家庭带来痛苦和灾难,给学校、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一、校内事故 1、食物中毒 事故一般多发于细菌容易滋生的夏季,一般表现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变质食品、无证食品等,极少数为投毒案例。 2、校车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主要集中在校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及因老师疏忽滞留孩子在车上未及时发现引发的安全事故。 3、校园性侵害 近年来,“校园性侵害”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4、踩踏 主要集中在楼道、台阶、校门等学生人流集中处,尤其容易发生在学生上、下课时,兴奋尽情玩耍时。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都可能成为“杀手”。 二、校外事故 1、溺水 主要集中在游泳时、河边、江边、塘边,每年夏天,尤其是暑假期间是大量溺水意外事故频发的高危时期。 2、自然灾害 主要集中在雷击、洪水、台风、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3、烧伤烫伤 夏季是儿童烧伤烫伤的高发季节。厨房是烧伤烫伤的多发地。衣服单薄,皮肤暴露多,一旦监护人稍有疏忽,容易发生意外。 4、拐骗

近年来,拐骗儿童犯罪问题突出。由微博发出的寻子故事不断上演,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5、触电 主要发生在监护人不在身边看管的时间段,孩子在无意识情况下拿金属器具等插入插座孔内。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其轻重可分为以下三类: 1、迅速危及生命的如淹溺、触电、雷击、外伤大出血、气管异物、车祸和中毒等。这一类事故必须在现场争分夺秒进行抢救,防止可以避免的死亡。 2、另一类意外伤害虽不会顷刻致命,但也十分严重如各种烧烫伤、骨折、毒蛇咬伤、狗咬伤等,如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也可造成死亡或终生残疾。 3、还有一类是轻微的意外伤害如小刀划破了一个小口,摔破了一点皮,烫起了一个小水泡等,这些在家里可进行简单处理,必要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2020年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总结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总结按照学生处下发的文件和要求,我系领导认真组织辅导员开会学习,并要求辅导员以主题班会落实,并以简报、心得方式进行学习交流。我认真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条款,现将学习心得和学生学习后的情况向与大家共勉。 因本人所带班级的特殊性,我带的学生为xx级的实习学生,所以只能以QQ的方式进行交流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六章,47个条款,内容充沛,每一章,每一条都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剖析了安全隐患,有规律、有科学的部署各类措施和制度,以安全为中心,再以职能部门的责任化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的承担和损害、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长抓不懈,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个人认为有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们作为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各个面去覆盖安全的每一细节。主题班会是一个最好的媒介,再以各种类型的活动展现安全的重要性,该处理条例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使我们辅导员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爱心、耐心、细心是作为辅导员的灵魂。第十五条的七例规定:发生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另外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因我校的地理位置决定,我校大门的公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希望学校各部门高度重视,该条路经常发生车祸;所以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天桥。另外第二章的1-6条非常清晰的凸显出一种管理制度,如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2010-11-19 11:02:07) 转载 分类:校务资料夹 标签: 校园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四、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赔偿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 (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课余事故 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

《xx例》考试卷 学校;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姓名:_________得分:______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6分) 1.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起施行。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活动中,以及在()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4.鼓励学校购买()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5.预防(),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6.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将()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7.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等安全教育。 8.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学生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的,应当及时处理;(3)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学生人身安全。 (4)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4分) 1.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B.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C.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D.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2.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A.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 学生人身自由的; B.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C.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D.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E.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F.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原因和防治对策 一、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种类分析 从已发生的事故看,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1.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也可能成为“隐性杀手”。 2002年9月23日,内蒙古丰镇二中发生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因楼梯栏杆倒塌且无灯,导致在黑暗中挤死21名学生、挤伤47名学生。 2005年10月25日晚8时许,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通明小学学生踩踏事故造成6死26伤。 2.运动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 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练习跳箱摔断胳臂,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的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2001年,广州市同和镇启明小学一名四年级女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东山区某小学一男生把篮球打出了围墙,男生翻墙捡球,不幸摔伤手臂。 2012年我校学生上体育课时,从单杠上掉下来,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此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不胜枚举:雨伞刺中学生眼睛的、铁锹铲到学生额头的、扫把打破学生头皮的等等。 4.食物中毒;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发生在校内的占%,其中发生在学校食堂的占%。中毒原因多为扁豆(四季豆、无筋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2003年,辽宁省海城近3000名学生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导致集体中毒;2003年3月19日,茂名市技工学校学生因吃了学校食堂的青菜、猪肉、面条、河粉、鸡粥、黄豆后普遍出现肚痛、腹泻、头晕现象,先后有208名学生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标准规定样式分析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36152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为了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及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意外伤害事故组织机构。 总指挥:吴本省 副总指挥:王建民 成员: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4、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四、工作目标 1、经常性地对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师生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 2、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安全事故抢险救助方案 学校发生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损失时,第一目击者以及后续人员要立即报告校长采取有效措施,救人第一,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班主任、辅导教师是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级因意外事故而受害学生具体负责。当日值班领导负责指导、帮助班主任处理。 (一)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在校园如发生学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受伤者到医院诊治。 2、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人,并做好有关记录。 3、通知受伤害者的家长。 4、妥善处理事故。 (二)楼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课间操期间,值日教师应在一楼楼梯口组织学生有序上下楼。 2、当发生学生摔倒时,其他学生应立即停止上下楼,迅速将摔倒学生扶起,必要时立即送医院救治。 3、如出现学生踩踏事件,应立即疏散其他学生,对被踩踏学生立即进行有效救治,必要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4、通知受伤害学生家长。 5、迅速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 (三)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和传染性疾病时,应迅速隔离并送医院诊治。 2、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4、迅速排查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和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培训课件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

靖 边 九 2012-2-12 靖边九小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证学校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学生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以预防学生的意外事故,应对校园人身伤害。 一、成立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高琳

副组长:郭帅瑜王娅婷陈彦权 成员:闫彩艳谢春利周春王继龙和各班班主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场所,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安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把安全工作这根弦拉紧,明白学校内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涉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上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学校管理中有没有安全意识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前提。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一)学校门卫保安要把好第一关 (1)学校门卫由保安公司直接委派,实行轮换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2)外来人员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门卫在登记时必须查验证件、问明事由、通知相关老师确认后才能放行。 (3)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 (4)有人强行闯入校园,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负责人和当天的值日行政领导,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和老师的安全。 (二)全体任课教师的管理制度 1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校长室汇报。 2、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利用板报、宣传橱窗、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近几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等有关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第二,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就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来说,由于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就寄宿制私立学校(如民办学校、贵族学校之类)而言,由于此类学校一般收取学生家长高额的学杂费,并自愿向在校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内容和更高的管理及服务要求,对学生一般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特征。所以学校与家长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合同而构成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应对在校学生的生活学习、人身安全及其他活动负有监护责任,当其未能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没有约定,则应当依照接受义务教育及公立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都有相关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可知,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2、关于学校的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学校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

学校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 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关系说”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之为教育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是适用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既不符合我国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上有不可克服的弊病,因此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因而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是一种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过错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有其积极意义。但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某些规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对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等应规定的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赔偿责任社会化 序言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证。 近年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这种事故并不是现今才出现的事故种类,而是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前没有像现在这样频繁出现而已。这种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报道,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还有更多的学生遭受各种伤害。在校生致人损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此的民事赔偿规,仅《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但是这一

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预防

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预防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导致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校园意外伤害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下面,我将结合实际分析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原因和防治对策。 一、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种类分析 从已发生的事故看,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有以下类型: 1、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 2、运动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 4、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6、校园交通事故; 7、社会滋扰产生的伤害事故等等; 8、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9、学生自杀、自残的; 10、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11、校园性侵害。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然而,随着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由各类灾害、人为暴力等导致的校园意外伤害致使近年来青少年受伤害人数急剧上升,给本人、家庭带来痛苦和灾难,给学校、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重复的情节和重复的事故该引起怎样的反思? 二、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缺乏安全防卫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自我保护能力差。孩子们的安全意识不强,而背后的现实则是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对青少年安全问题的忽视,对安全教育的相对忽略。我们的家长和学校长期以来只重视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而缺乏对他们的生存教育训练,以致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如:有的孩子遇到火灾,竟天真地往电梯里面逃,他们以为在电梯里面大火怎样也烧不着、熏不着自己;有的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常常是逞一时之勇,奋不顾身就跳下水去救人,而对于自己的体力与水性不加考虑,有时没救着人,倒让自己也成了要救的人,甚至牺牲生命;这样虽然光荣,却有点残酷,不值得提倡。 (2)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深入落实,管理上还有明显漏洞。学校存在着漏管现象,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以至不能及时排除隐患,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的责任体系不健全,有脱节现象。 (3)安全检查形式化、走过场,缺乏一丝不苟、滴水不漏的严谨作风。 (4)安全防范上还存在漏洞。有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不齐备,个别学校还不具备教育教学管理的一些基本条件,技防不足、人防不严。 (5)对间接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个别学校消防器材还不符合配置要求,师生尚不能正确使用;活动器械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小店一包了之,校方监督不力;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机动车道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习报告 篇一: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频繁,数目之大,实在令人感到触目惊心。据有关材料统计,每年我们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游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他杀、自杀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据统计而这些意外危险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实施但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建筑带来的意外伤害;二是楼道、通道等容易发生拥堵压的场所造成的伤害;三是校外人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殴打、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吴杏妹主任在引领全体班主任学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时强调:安全教育是我们时时处处都应考虑的问题,并应提到一个高度来重视它,要与当前学校开展的生命教育紧密联系,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组成一个强大的安全网络体系,同时指出学校是育人的摇篮,作为班主任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学校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学校和家长双向配合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只有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安全教育共同体的局面,才能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才能使家庭幸福、学校平安和社会和谐。 一片冰心在玉壶 ——学习《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昆山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吴建军 昆山市教育局决定把今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我们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规范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依法治校,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本着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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