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6)14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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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41号

关于发布《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I50号)、《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 共九

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经审查,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此次修订的原《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I50号)、《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共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作废。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

一、《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一)关于地基承载力的检验问题。

第4.10.9、4.11.10、4.12.9、4.13.1l条分别改为:

4.10.9粉体喷射搅拌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8.l2条的规定。

4.11.10浆体喷射搅拌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8.l2条的规定。

4.12.9高压旋喷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8.12条的规定。

4.13.11灰土挤密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8.12条的规定。

[说明]由于各设计单位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不同,在设计文件中有的是给出单桩承载力要求,有的是给出复合地基承载力要求。验标条文做修改与设计要求相对应,便于现场的检验操作。

(二)CFG桩材料中缺少粉煤灰质量要求,应予以补充。

4.14.5所用的水泥、粉煤灰和粗细骨料品种、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同一产地、品种、规格且连续进场的水泥、粉煤灰,袋装200t为一批、散装500t为一批,当袋装不足200t 或散装不足500t时按一批计。同一产地、品种、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细骨料,分别每400m3为一批,当不足400m3时按一批计。各种原材料施工单位每批抽样检验1组: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20%见证检验或1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在水泥库抽样检验水泥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在粉煤灰库抽样检验粉煤灰细度,在料场抽样检验粗细骨料含泥量、筛分试验检验其颗粒级配。 [说明]当设计对粉煤灰质量无要求时,参照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关资料,振动沉管法施工时,对粉煤灰质量无要求,即电厂收集的粗灰;长螺旋方法施工时,要求粉煤灰的细度(0.045mm方孔筛筛余百分比)不大于45%,即应选用Ⅲ级或Ⅲ级以上等级的粉煤灰。

(三)第4.15.16条中桩位允许偏差改为d/4。

[说明]原来规定太烦琐,不好区分。

(四)关于电缆槽安装前其底面路基压实质量问题。

12.1.3……电缆槽安装前,其下部路基填筑压实质量应根据路基所处部位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1.5、8.2.8条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沿线路纵向每l00m抽样检验压实系数或孔隙率3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平行检验或20%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按《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TBl0102)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

[说明]补充电缆槽安装前其底面路基的压实质量检验标准。

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一)表6.2.1—2水泥检验要求中的抽样试验检验,对于11个检验项目的限制条件,取消“同批号”。改为“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的水泥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水泥”。

[说明]根据水泥产品标准的规定,年产量10万t~120万t 及以上的厂家,每一批号为200t~1200t。要求施工单位按此数量进行11个项目的检验明显偏密。要求按同厂家、同品种的水泥每3个月进行ll个项目的检验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表6.2.2—1和表6.2.2—4中分别增加两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表6.2.2—1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注:……

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浇收集的粉煤灰。

表6.2.2—4矿物掺和料的检验要求

[说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596—2005)中增加了两项技术要求。在验收标准中予以补充,避免漏项。

(三)6.2.5—2中取消对外加剂凝结时间差的检验。

[说明]在外加剂的产品标准中,凝结时间差没有规定的指标值,也不影响混凝土的耐欠性能,可以不要求必须进行检验。

(四)表6.3.1中混凝土配合比选定试验的检验项目增加“抗蚀系数”一项。

[说明]在6.3.4条中已经规定,当化学侵蚀介质为硫酸盐时,要求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抗蚀系数不得小于0.8。在配合比选定试验时明确对“抗蚀系数”进行检验,避免漏项。

(五)表6.4.9中的水胶比“≤O.45”改为“<0.45”。

[说明]明确水胶比等于0.45时混凝士的养护期限按水胶比“≥0.45”一档执行。

(六)6.4.11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符合铁道部现行标准《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l0426)的规定。对于标准条件养护法试件采用56d龄期的混凝土,其同条件养护法试件的逐日累积温度可按1200℃〃d控制。

[说明]在《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l0426)中,标准条件养护法试件的龄期只有28d一种,其同条件养护法试件的逐日累积温度规定是600℃〃d。对标准条件养护法试件的龄期采用56d的混凝土,应有对应的逐日累积温度,从混凝土成熟度角度给出建议值1200℃〃d。

(七)D.0.6改为“细骨料的碱活性应首先采用岩相法对骨料的矿物组成和类型进行检验,然后采用砂浆棒法进行检验,细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否则采用……”。

[说明]明确细骨料的碱活性首先采用岩相法进行检验。

(八)D.0.7中的“人工砂或混合砂”改为“人工砂”。

[说明]在术语规定方面,人工砂是机制砂和混合砂的统称,即人工砂已经包含混合砂。

(九)表E.0.4的表名“粗骨料的压碎指标(%)”改为“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值(%)”,表注中的“……,喷出的火成岩……”

改为“……,火成岩……”。

[说明]文字表达修改。

(十)E.0.4改为“当粗骨料为碎石时,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抗压强度表示,且岩石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应小于1.5。施工过程中碎石的强度可用压碎指标值进行控制,且应符合表E.0.4的规定。对于压碎指标值不符合表E.0.4规定的碎石,应通过试验,建立岩石抗压强度与压碎指标值的对应关系,确认岩石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小于1.5且混凝土的力学及耐久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说明]岩石抗压强度和压碎指标值都是粗骨料强度的指标。岩石抗压强度需要在大块母岩上钻芯制样,试验工作较烦琐,一般在选择料场时进行试验。压碎指标值可直接对碎石成品进行试验,试验工作较简便,一般用于检验频次较高的现场质量控制。压碎指标值是为方便碎石产生过程控制而选用的一个间接强度指标值,当与母岩抗压强度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母岩抗压强度试验结果为准。

(十一)附录F中的“0.3%的氯化钠溶液”改为“3%的氯化钠溶液”。

[说明]文字勘误。

(十二)“加荷速度控制在80g/s”改为“加荷速度控制在0.8N/s”。

[说明]计量单位修改。

三、《铁路混凝士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 (铁建设[2005]157号)

(一)表4.2.2中增加两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表4.2.2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注:……

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浇收集的粉煤灰。

[说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l596—2005)中增加了两项技术要求。

(二)第4.3.7条改为“细骨料的碱活性应首先对骨料的矿物组成和类型进行检验,然后采用砂浆棒法进行检验,且细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否则应……”。

[说明]明确细骨料的碱活性检验首先采用岩相法。

(三)第4.3.8条中的“人工砂或混合砂”改为“人工砂”。

[说明]在术语规定方面,人工砂是机制砂和混合砂的统称,即人工砂已经包含混合砂。

(四)表4.4.5的表名“粗骨料的压碎指标(%)”改为“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值(%)”,表注中的“……,喷出的火成岩……”改为“……,火成岩……”。

[说明]文字表达修改。

(五)表5.2.2的表名改为“素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说明]文字表达修改。

四、《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第6.5.14条钻孔桩混凝土取消引用《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的第9.3.6条。

[说明]《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9.3.6条规定“水泥最小用量不得小于300kg/m3”,与目前“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的要求不符,避免在操作中造成混乱。

五、《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一)表3.2.6中将开挖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工程数量由“每一开挖断面"改为“每一开挖断面或3~5m”;喷射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工程数量由“每一喷射段”改为“每一喷射段或3~5m”;钢架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工程数量由“每一开挖循环”改为“每3~5m”。

[说明]明确检验批的工程数量,便于检查验收。

(二)第6.2.12条喷射混凝土厚度和表面平整度检验数量由“每一作业循环检验一次”改为“全断面开挖时,每一作业循环检查一次;分部开挖时,每3~5m检验一次”。

[说明]明确检验频次,便于检查验收。

(三)删除7.1.5条。

[说明]混凝土搅拌和振捣时间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的规定。

(四)删除7.6.11条。

[说明]仰拱施工完成后要进行仰拱填充的施工,仰拱无法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养护。

(五)第8.2.1条中将辅助坑道开挖中线和高程的检验数量由每一循环检查一次,改为每l0m检验一次。

[说明]辅助坑道的中线和高程对主体工程质量无影响,其检验数量可以适当降低。

(六)第8.2.3条将辅助坑道的开挖断面尺寸检查由每一循环检查一次,修改为每l0m检查一次。

[说明]辅助坑的中线和高程对主体工程质量无影响,其检验数量可以适当降低。

(七)第9.2节,将明洞开挖检验数量由“每一开挖段”改为“每一开挖段或8~12米”。

[说明]明洞一般采用分层开挖的方法施工,检验数量与每

一衬砌段长度一致,执行更为方便。

(八)取消表13.2.1中第4项仰拱混凝土厚度检测。

[说明]仰拱施工过程中其厚度已做检查,仰拱完成后要进行仰拱填充施工,而本项检查属于工程交验前对工程实体质量的事后检查,很难实施。

六、《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

(一)第 5.1.4条中的“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5m”改为“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应小于1.2m”。

[说明]遂渝线进行的综合试验结果表明:对于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涵洞顶至轨底的填方高度1.2m,能够使线路在涵洞处平稳过渡,保证列车运行具有良好的舒适性,也可以吸收列车的冲击能量。

(二)第5.3.4条改为:

“由墩台横向水平位移差引起的相邻结构物轴线间的水平折角(见图5.3.4)不得超过l‰。

确定水平折角的荷载组合按《铁路桥涵基本规范》(TBl002.1~2005)第5.3.3条2款1项的规定办理。

墩台横向水平位移限值,当桥梁跨度小于20m时,采用桥梁跨度20m的墩台横向水平位移限值。”

[说明]对于墩台横向位移计算的荷载组合问题,2004年铁道部建设司列专题进行了研究,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规范和

我国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给出了墩台横向位移计算的荷载组合和温差变形的计算方法,已列入《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l0002.1—2005)。在此明确采用。

(三)第6.2.1条中的“单线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不应小于50m2”改为“单线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不应小于52m2”。

[说明]根据遂渝线和国外研究成果,按照国内现有车辆的密封水平,将时速200公里单线铁路隧道净空面积提高到52m2,隧道内旅客舒适度指标才能够满足国外最新标准的要求。

七、《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

第2.1.4条原地面基底处理的检验要求修改如下:

路堤地基条件符合设计要求时,原地面处理后的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6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按《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TBl0102)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

[说明]原条文编制时,对于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路基,原地面处理方面的设计规定还不完备,为便于检查验收,在验标中规定了较多的设计方面的内容。目前设计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中关于原地面处理的技术要求已经很明确,因此取

消表2.1.4的规定。

八、《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

(一)第4.20.4条中的“坑洞顶板处应用砖坯或片石码砌挤紧”修改为“坑洞顶板处应用片石码砌挤紧”。

[说明]洞穴、陷穴处理措施取消用砖坯码砌。

(二)第4.4.9条和第4.5.11条,其中的检验方法“在桩顶lm以下截取设计规定龄期的试件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改为“在桩顶lm以下截取设计规定龄期的试件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或采用钻芯取样法在桩径方向1/4处、桩长范围内垂直钻芯,取3个不同深度的芯样试件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说明]补充钻芯取样试验方法。

九、《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l002.1—2005)

第3.3.ll条改为:

“在两台尾之间,沿桥梁全长每隔30m左右,应在人行道栏杆外侧设臵避车台一座。单线桥应在两侧人行道上按间隔30m 左右交错设臵避车台;双线及多线桥应在每一侧各相距30m左右设臵避车台。

线路中心至避车台内侧的净距不应小于4.25m。”

[说明]“单线桥应在两侧人行道上按间隔30m左右交错设罩避车台”是本次修订的内容。避车台主要功能是保证桥上维修、养护人员避让列车时的安全。由于单线桥桥面相对双线桥桥面较窄,单线桥在两侧入行道上按间隔30m左右交错设臵避

车台,安全是能够得到保证的,同时也方便了接触网支柱的设臵,避免了避车台与接触网支柱的相互影响。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一,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以下简称民师) 民办教师(现在称为代课教师)是20世纪中叶起中国农村特有的一特殊群体。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连续百余年的战乱动荡,刚刚诞生的和平中国,基本上一穷二白,但充满了生机!进行现代化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异常艰难。教育方面尤其如此。由于大量文盲半文盲人口的存在,严重的制约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发展。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现代中小学教育基本空白一片。国家面对这一难题,在对成人进行扫除文盲教育的同时,发动各级政府、群众,在极其艰难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民办教育”进过大约30余年的艰苦努力,尽管遭遇了“文革”干扰等各种曲折,仍然基本上成功地破解了这一难题。结束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初小教育的历史。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个方面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中小学教育。经过约30年的艰苦奋斗,到80年代初,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教育网络,成功地培养了一代具有初小文化的现代农

民,并为国家建设与国防工程提供了大批合格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了大批合格生源和可塑之材,同时为全国农村地区“文化脱贫”和奠定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创造了人类教育跑上的奇迹。 而民办教师们作为这项事业的骨干力量正是创造着这一奇迹的劳苦功高功勋卓著的功臣,并且留下许多可歌可泣献身共和国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事迹。没有他们,国家就不可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2年,国家为提高教学质量,曾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顿,那次没有被辞退的民师以后绝大多数都已转正。而被辞退(包括以后整顿的)的民师们至今老无所养,国家至今没有重视并制定这方面的政策!造成了民师历史遗留问题! 2009、3、8日,《工人日报》以《民办教师:渴盼经济补偿》为题目,报道了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徐震寰同志呼吁解决我国八、九十年代被辞退民办教师养老待遇问题,在2010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应该回顾共和国历史,承担历史的责任,表达功臣! 国务院1997年32号文件提出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民办教师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改称为代课教师继续在农村尤其是西部发挥着作用,有的甚至是顶梁柱作用!“他们工资极低,低到你不能相信的程度——日工资不足两元;他们对这个岗位又极坚持——他们是爷爷的老师,是父亲的老师,还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 业对照表 分类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 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 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 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 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 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 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 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 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 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 程 选矿工程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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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教师请假后调课代课规定

教师请假后调课代课规定 教师因公因私请假经校长批准后,应向值周教导(报告时的值周教导)报告并填表备案备查。 1、公假:请假人向值周教导人员报告并填写“公假代课报告与安排表”,一般由请假人按照所缺的课先联系好代课教师(因比较熟悉相互空堂情况并且便于衔接代课内容),自己找不到代课人员时,由值周教导联系分管教导直接安排代课人员,立即或事后及时签发公假代课通知单。 2、非公假(事假、病假等):缺课代课或调课的双方自行协调课程,双方或其中一方向值周教导人员报告并填写“非公假代课调课报告表”,如果出现到时无教师上课,则由报告方承担责任和后果。未报告则将课表上缺课方记作旷工。 附:表样

另外,各班上课5分钟仍无教师到课堂的,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到分管教导处报告(教导处无人时向班主任报告),分管教导(或班主任)立即安排教师代课(班主任安排后及时报告分管教导)。同时还需填写下表(中途无教师也照此办理): 附代课通知单格式:

教师调课及请假制度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调课、请假制度。 1、全校各课程教师严格按照“三表”(课程表、教学进度表、作息时间表)进行教学。 2、因公、因事、因病确需请假,不能如期上课者,需履行以下调课手续: 1) 时间较长的:要先向教务处申报,经分管校长、校长逐级审批,批准后,先在教研组内调剂,由同课头教师代课;如本组不能解决者,可在校内教师中解决,校内教师一时无法兼代的,再到校外聘请代课教师。 2) 短时间的:由教师到教务处填写调课申请单,包括:事由、时间、调课班级、拟与何课程对调等项,申请单需经教务处主任批准(特殊事由,则需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教务员持批准后的调课申请单,填写调课通知单,并及时通知调课班级、被调课教师及调课教师本人。 4) 未履行调课手续,擅自调课者,均作旷课处理。(特殊情况例外,手续可后补;但如无请假手续,均作旷课处理) 3、教师不论因公、因事、因病外出或不能上课者,在向校办公室填写请假单时,均需经教务处逐级审批,安排好课程(含考试、考察)后,方可请假,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耒师附小教师请假代课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工作时效性,保证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学校讨论决定,就教师请假、调代课作以下规定: 1. 教师无论是公事或私事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调、代课手续,采取与其它课程调换时间或者请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上课的办法解决。 2. 代课属学校正常工作安排,如学校安排代课,由年级组长派发代课通知单,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代课安排。无代课通知单代课学校不发放代课津贴。 3. 法定假:

铁(总)建设文件索引目录查询解析

部属文件 【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部令第31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部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部令第27号】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部令第26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部令第24号】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部令第2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7.9.1起废止 【部令第20号】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部令第18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部令第17号】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部令第16号】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部令第14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部令第13号】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5.12.31起废止 【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部令第10号】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部令第8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部令第5号】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部令第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部令第2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7.4.1起废止 【铁鉴函[2009]678号】关于湘潭站改扩建及新建站房、雨棚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663号】关于京沪高速铁路泰山西等8座中间站站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集成函[2009]653号】关于印发《武广客运专线联调联试及试运行大纲》批复意见的通知 【铁计函[2009]634号】关于湘潭站改扩建工程调整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铁鉴函[2009]587号】关于新建赣州至韶关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劳卫函[2009]579号】关于南宁铁路局柳州车辆段更名的批复通知 【铁鉴函[2009]569号】关于黄州站站房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计函[2009]553号】关于新建北京至秦皇岛城际铁路北京至唐山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铁鉴函[2009]547号】关于改建铁路乌海至公乌素扩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471号】关于新建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鉴函[2009]470号】关于新建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站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鉴函[2009]469号】关于新建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计函[2009]461号】关于改建铁路乌海至公乌素扩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铁鉴函[2009]458号】关于漯河至阜阳铁路界首至阜阳段增建第二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456号】关于改建铁路漯河至阜阳线漯河至界首段增建第二线初步设计的批复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 件的通知 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2003-3-10 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 通知 人发 [2002] 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 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l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

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日期: 2005-09-2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建建[2000]151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2000年7月12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 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一、引言代课教师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并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回避的议题。事实已经证明,“一刀切”的清退政策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对于代课教师这一议题,我从 2006 年以来一直在持续关注,并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并连续三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了议案。尤其是在 2010 年的两会上,我提出了两个针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提案《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和《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并在我的研究团队的协助下,草拟了 3 个办法——《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以期能将媒体、公众和相关部门对代课教师的问题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视角转向到“问题如何解决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的揭示及情绪的渲染上。 据我所知,各级及教育部门也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诸如重庆、广东、辽宁、陕西、安徽等省市自治区,都已经或正在着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但是,由于代课教师问题的形成极为复杂,它的解决也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可以解决的。它的解决涉及到人事部门的编制问题、涉及到财政部门的经费问题、涉及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金问题,还涉及到各级在教育投入上如何分摊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还涉及到农村基础教育师资补充机制问题、人事聘用制度改革问题。目前,社会及媒体过于关注在问题的揭露上,但是对于“代课教师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鲜有讨论,我们期待公众、媒体的焦点能放在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讨论上。而要获得可行性的方案,我们必须要清楚问题解决的理路,为此极为必要(1)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2)问题解决的目地阐述清楚如下一些问题:标是什么?(3)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4)问题解决的关键点是什么?(5)问题解决应本着什么样的指导原则?(6)问题解决的路径是什么? 1二、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标代课教师为什么要清退或转正?清退和转正可以解决什么问题?清退和转正解决了代课教师所有的问题了吗?哪些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代,因为这关乎我们进行问题解决的目标。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目标非常重要,只有目标正确,才能期待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否则的话,就会南辕北辙——走的越远,目标离的就越远,问题就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为什么会存在代课教师;其次,要明白代课教师的存在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最后,也要了解代课教师的存在又导致了什么样的问题产生? (1)为什么会存在代课教师? 中国要成为民富国强的国家、要从大国迈向强国,这是全国人民的期盼,更是国家的长远战略。要实现这个战略,需要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这需依托于教育。目前,普及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既定方针,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及边远地区,师资长期缺乏,教育投入也远远不够。但是,各地要承担起义务教育的重任,在早期不得不聘请大量的民办教师,而到了 90 年代末,由于政策的原因,民办教师逐渐退出舞台,但却出现了代课教师这一特殊的群体。地方出于财政的考虑,一个在编教师的薪资往往可以养七、八个代课教师,于是代课教师也就成为了许多地方一种现实的选择。 (2)代课教师的存在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 由上可见,代课教师的存在,一方面帮助地方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承担起

建设部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 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壹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于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国家不能有负代课教师

国家不能有负代课教师 彭学明 在写这篇博文时,我就希望全国所有的人都能够看到这篇博文。特别希望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看到这篇博文。 不为自己。为全国的代课老师。 “两会”期间,我作为一个连任几届的老代表,发自内心的写了几篇建议代表委员多为国献策为民分忧、少做秀出风头的博文,被新浪推在首页后,引起了全国网民的热切关注和真情鼓励,几个网友给我发纸条,希望我再写一篇博文,呼吁国家切实解决好代课教师及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为此,我有了这篇博文。但愿那些掌握代课教师命运的人能够看到。 将近半个世纪,由于教育的不发达,我国是公办教师、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并存。我这里暂且将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都称为代课教师. 最初关注代课老师,是在去年读了著名作家刘醒龙先生的一部长篇小说《天行者》之后。这是一部反映农村代课老师生存现状的好书。是2009年最心酸却又最温暖、最感动的一部书。余校长、孙老师、邓老师等一群民办教师的伤痛和艰辛、朴素和坚韧、坚守和高尚,都让人久久难以平静。在这本书里,我看到了中国几百万代课教师蜡炬成灰泪始干的精神,看到了中国草根的生命和力量,看到了中国平民的胸怀与脊梁。他们是中国最广大和朴实的平民英雄。后来,我又不断从新闻媒体看到了许多代课老师在艰难困苦中教书育人的真实故事,看到了关于国家要清退代课教师的消息。特别是在清退代课教师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多辛酸的场面,听到了很多心酸的哭声。当我看到代课老师自己一块砖一把土建起了学校却被赶出了学校时,当我听到代课老师流着苦泪说“下辈子做牛做马也不再做代课教师”时,我的心一阵阵酸、一阵阵痛:我们的国家是怎么了?为农村教育奉献了青春年华甚至大半生的代课教师们,就这样被国家慷慨清退、推向社会了? 最为心痛的是,国家对民办教师的清退,没有任何明确的补偿政策和法律法规,由地方政府自己决定多少。所以清退政策五花八门。有的一分不补偿,有的15年以上才800元,15年以下300到500元不等。实在是寒心啊! 几百元甚至一分不花,就买断了代课教师们几十年的人生年华,几十年的默

东莞代课老师将转为聘用教师 不合格则清退

东莞代课老师将转为聘用教师不合格则清退■核心提示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2008年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东莞教育今年将重点作好几项工作,包括解决新莞人子女读书问题、新建扩建12所高中阶段学校、探索初中毕业考试和中考合并的可行性、出台民校规范化办学标准、改革教师人事制度等,并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如《东莞市中小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东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办学基本标准》等。会议还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获奖学校。 从今年开始,全市4000名临时代课老师将彻底抛弃"临时代课"的帽子,成为全新概念的"聘用合同管理教师"。东莞市教育局表示,今年将研究制定新进教师公开招聘方法,使教师招聘工作逐步制度化。 代课教师待遇将提高 对于备受关注的代课老师出路问题,东莞市教育局在昨天的会议上明确指出,从今年起全市中小学的临时代课教师都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取消代课教师名称,一律称为"聘用合同管理教师",并联合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东莞市中小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代课教师纳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范围。 东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现有的数千名临时代课教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

他们的出路问题,也不会搞一刀切进行清理,而是要通过逐步分流的办法,对符合各方面条件的代课老师,只要学校有多余编制,都可办理调入手续,对不合格的才予以坚决清退。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从临时代课教师到聘用合同管理教师,不仅仅是称呼发生变化,有关办法正式出台后,他们可享受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同等待遇,在包括社会保障、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都有保障,各种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根本保障。 另据透露,今年东莞市还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规定,探索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建立稳定的民校教师队伍,确保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并配合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加强对民校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政策,为民校教师提供必要的保障。 "如果管理办法实施,临时代课老师和民校教师的待遇都可得到保障,实际上是提高了他们的待遇。"东莞中学有关负责人认为。 严控中小学领导人数 据悉,今年东莞市将结合新课程改革的需要,继续与市编制、财政等部门协商,核实和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制定《东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人数,确定专任教师与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一些学校的管理架构很复杂,行政人员偏多,中层以上干部人数也比较多,管理上存在各种问题,这都是因为没有完善的编制管理方法。"东莞市教育局有关人士指出,有关实施办法出台后,学校的各类人员比例都将有严格的要求,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建房字[1989]625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12.31 【实施日期】1989.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 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房字〔1989〕625号1989年12月31日) 为了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 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营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企业升级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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