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认错安徽环保人员被指影响招商遭停职续(精)

县政府认错安徽环保人员被指影响招商遭停职续(精)
县政府认错安徽环保人员被指影响招商遭停职续(精)

县政府认错安徽环保人员被指影响招商遭停职续

由于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3次到同一家企业检查,结果被县政府认定影响了招商引资,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该县环保局6名干部作出停职处理。这起发生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的招商凌驾于执法的怪事,经媒体报道后,发生颠覆性逆转。6月19日,固镇县迅速作出撤销对县环保局相关人员停职处理决定,并将尊重原环保局局长乔振稳本人意见,适当安排其工作。

此间分析人士认为,这起看似尘埃落定的“招商”变“招伤”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畸形招商观念,甚至唯招商是从,不惜出台违反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成为一些招商引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护身符,令人深思。记者了解到,固镇县在对这起事件的整改情况通报中,不仅仅局限于事件本身,而是举一反三,明确承诺,将修改完善地方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已经出台的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规定和办法,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事件执法检查后环保局6人被停职

前不久,固镇县环保局得到消息,该县的一家合资企业——蚌埠伊诺华轮胎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在未进行环评的情况下,私自上马了一个锅炉项目。固镇县环保局副局长许振海立即带领4名执法人员赶去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这家企业在缴纳排污费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违反了排污费征收相关条例。现场检查后,环保局执法人员要求“伊诺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纠正违法行为。为此,固镇县环保局先后3次前去这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环保局等到的不是企业纠正违法的结果,而是县里让他们集体停职的决定。5月28日,固镇县委组织部突然下发通知,对固镇县环保局6名工作人员予以集体停职。这6名人员,包括之前去“伊诺华”的5名执法人员,还有局长乔振稳。

根据固镇县有关此事的整改情况通报,更清楚地还原了“集体停职事件”的过程。该通报说,蚌埠伊诺华轮胎有限公司位于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台湾工业园(该园经省政府批准,于2010年6月17日挂牌)。该企业由台资企业浙江平湖伊诺华橡胶有限公司与香港高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兴建,2008年1月经招商引资落户固镇县,2009年12月公司二期投资1000万美元开始建设盖胶密冻车间。

据浙江省嘉兴市环保局发布的嘉兴市2008年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浙江平湖伊诺华橡胶有限公司为蓝色等级(即较好)。该企业入驻固镇后,自身发展较快,同时为固镇县引进台资企业,设立固镇台湾工业园做了大量工作。前不久,蚌埠伊诺华轮胎有限公司向县政府领导反映,今年5月份,县环保局在不到20天的时间内3次到企业检查,且存在不文明执法现象,双方发生争执。固镇县委、县政府接到企业投诉后,迅速责成县监察局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此基础上,县委、县政府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台商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据固镇县制定的治庸问责的相关规定,于5月28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对企业投诉所涉及的县环保局6名干部作出停职处理决定。

固镇县委副书记郭安淮就环保局工作人员集体被停职的原因,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有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方式方法存在问题,态度生硬。这样

做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当地干部,优化发展环境。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则表示,环保局1个月检查3次,影响了发展环境和招商环境。而当地有关部门应该更好地扶植企业,做好服务。

由此可见,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执法影响了招商,执法未给招商引资让路。

5月31日,时任蚌埠市固镇县环保局局长的乔振稳递交辞呈,请求辞职。

反思土政策岂能凌驾于正当执法之上

6名环保执法人员被停职,自然引起安徽省环保厅的注意。安徽省环保厅认为,固镇县纪委给出的“态度生硬”和“1个月去3次”的两个停职理由“不成立”。

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王文说,环保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是履行其职责,“既没有吃拿卡要,也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该说是正常的”。至于固镇县说的“1个月去3次”,没有法规对环保检查次数还有规定,不能拿检查次数来定性问题,而且,新上的锅炉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属于未批先建,环保人员上门要求企业抓紧补办,是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企业又违反了排污费征收有关条例,环保人员也应该上门进行调查核算。

但是,这些都无法改变环保执法人员被停职的命运。那么,是什么“击倒”了执法者呢?分析人士认为,是固镇县为了优化招商引资出台的“土政策”。这些“土政策”就包括到企业进行执法等检查须经过县里批准。

固镇县环保局原局长乔振稳的辞职报告对此作了佐证。他在辞职报告中就写道:“近期,县环保局违反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到企业检查造成不良影响,我作为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慎重思考,本人决定辞去环保局局长职务。”

“这次处理环保工作一事,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优化投资环境,并不是针对环保部门,但又直接涉及环保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县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并认真做好环保工作。”在整改通报中,固镇县诚恳地表示,“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从调查情况和实际效果来看,我县存在法规意识不强、对此事处置失误的问题。依据自行规定的到企业检查必须经过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调查不细、失之草率,对环保局6位同志停职处理是错误的,必须认真反思,吸取教训。为此,县委、县政府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做深刻检讨。”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胡从发说,在畸形招商引资观念的左右下,一些地方在招商中恶性竞争,手里的牌就是所谓的优惠政策,说白了这些“土政策”就是“让渡”国家的政策、法律或利益,以吸引投资者。“这不是固镇一个地方存在的问题”。

应当肯定的是,经过媒体的曝光后,固镇县立即纠正了错误做法。

6月19日,固镇县通报了此事的整改情况:第一,撤销对县环保局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第二,对原环保局局长乔振稳同志,将尊重本人意见,适当安排该同志工作。第三,通过此事,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对环保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增强对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切实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二是立即在全县开展环保工作大检查,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断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三是凡是企业涉及到环境问题的,要

继续依法处理,同时要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环保和节能减排任务。五是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继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努力从人员力量、经费投入等方面全面加强环保工作。六是修改完善地方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已经出台的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规定和办法,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要求,对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前端设备等进行了规范。 本要求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和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要求中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文件。 《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第1部分系统功能性能检验规范》GA/T 79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8452;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 670-200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部环保产业协会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常见弄虚作假手段及检查判定手册》(内部资料)。

安徽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2017年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监测项目监测内容监测点位 全年生 产天数 应当监测天数实际监测天数 实际监测 次数 达标天数 超标 情况 监测指标 化学需氧量进、出口365 365 365365365无生化需氧量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氨氮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悬浮物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总氮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总磷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监测方案的 调整变化情况 无 全年废水、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 全年废水处理量为5730.07万吨 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经带式浓缩压滤后的泥饼,2017年全年产生量为27293吨,处置量为27293吨,处置率为100%,脱水后的污泥运至污泥干化厂无害化处置。 按要求开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 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无

一、企业基本情况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系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下属分厂,工程总规模为20万吨/日。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10万吨/日,于2009年7月进行设备调试,2009年8月投入试生产。2010年1月通过环保验收。二期工程前期实施的5万吨/日处理能力已于2012年9月28日投入试运行。二期工程后5万立方米/日于2015年开始建设,2016年6月投入运行。项目建设了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A2/O微孔曝气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采用微絮凝过滤工艺,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选用低噪声设备,其中曝气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均采取了隔音、消声、减震措施。污泥处理采用带式浓缩压滤处理,处理后的污泥由有机肥料厂综合利用。格栅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厂区绿化率达到35%。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进出水在线设备和自动计量装置,并与环保局联网。 二、监测方案以及调整变化情况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2009年8月开始试运行,监测方案没有变化。全年生产天数为365天、企业自行监测天数为365天,在线自动监测天数为365天。监测达标率100%。监测点包括污水总进口和总排口; 、PH等。在线自动监测监测指标包括COD、氨氮、总氮、总磷、SS、色度、BOD 5 为全天连续监测,全年监测次数约为8760次;企业手工监测为每天1次,全年监测次数为365次。所有出水指标均达到标准,没有超标情况出现。 三、全年废水处理量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2016全年废水处理量为5730.07万吨。其中处理COD总量为9510吨,氨氮总量1443吨。 四、固体废弃物情况

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和环境监测专业等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已取得非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 - 1 -

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2 -

省环保专网技术方案

省环保专网技术方案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安徽省环保组网技术方案 2.1项目技术方案 针对安徽省环保专网接入租赁项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我们在设计解决方案时特别遵循了以下设计原则: 先进性原则 从较高的起点对网络建设进行规划,充分采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满足安徽省环保实时、非实时数据传输需要。在本方案中采用新技术、新功能,采用中国电信强大的MSTP传输网络以及chinanet精品数据网为该项目设计、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形成统一先进的通信系统。 可靠性原则 网络设计过程中从网络技术、网络中心节点全程双路由保护、传输设备保护等多方面考虑该项目的可靠性,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同时在方案中通过对该项目提供的7×24的服务保障,从技术和服务两方面保证贵单位通信网络的可用性达到使用要求。 经济性原则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性能价格比较,选择优化的网络结构和网络技术,尽可能利用和保护现有设备和投资,做到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合理的方案,以最小的网络建设和网络维护成本建设一个高可用、高安全的网络系统。 可扩充性原则 考虑到未来贵单位应用系统的飞速发展,网络承载的信息流量不断增加。此次项目的设计中须考虑未来带宽扩容的需要,从网络和设备的配置上都要保留一

定的扩充余地,便于融入随着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功能,满足贵单位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 可管理性原则 通过“网管专家服务”保证在贵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自主对业务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控,并且享受到中国电信的主动服务,实现最大程度的业务自主管理灵活性。 MSTP 2M专线组网方案 安徽省环保专网采用三级网络架构,位于合肥的安徽省环保厅作为网络的核心节点,16个地市的环保局为一级网络节点,中心节点通过数字电路与一级网络节点相连,形成星型网络结构。考虑到贵单位业务的重要性及对网络指标的高要求,中国电信将本项目的电路均开在具有多种自愈保护机制的MSTP传输网络上。网络拓扑结构如下图所示: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附件: 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发布日期:2017-12-07 15:1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安徽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安徽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内容、阶段、权限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范围: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电信、市政、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1.3 内容: 1.3.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3.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 1.4 阶段:分三个阶段 1.4.1项目建议书阶段 1.4.2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4.3“三同时”管理阶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 1.5 权限:省环保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项目,2亿元以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跨地(市)边界的建设项目;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它文件规定属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乡镇企业(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按省环保局环然(1997)196号文执行。 1.6 自然保护处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是省环保局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二个处室,自然保护处管理下列项目: (1)水利、水电; (2)公路、桥梁、港口、码头(不包括工业项目的自备码头)、航运: (3)风景名胜游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4)农林综合开发项目; (5)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内的开发项目; (6)动植物资源的开发项目; (7)乡镇企业(工业)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管理下列项目: ①乡镇企业以外的工业项目,包括煤炭、化工、轻工、冶金、建材、纺织、医药、机械、电子、电力(不包括水电)、矿山、食品、粮油加工i ②铁路、民航; ③市政。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程序如下: 2.1项目建议书阶段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环保意见。 2.2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环保部门:①申报登记审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发布日期:2017-12-07 15:11 点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发布日期:2017-12-07 15:1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她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与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她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得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与消费得法律制度与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得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得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得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得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得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对所造成得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得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得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得 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设区得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得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对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得机构与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得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参与与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得经济、技术政策与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得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得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得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得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得,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得环境保护规划与本行政区域得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环境保护 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皖环函 [2018]1123号【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时间】2018-08-28【生效时间】2018-08-28【关键词】环境,土壤与地质环境,土壤与地下水污染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环函[2018]1123号 各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安徽省污染 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 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

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安徽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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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各内设机构职责: 1、厅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

(3)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2、厅人事处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2)承办协助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3、规划财务处 (1)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2)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3)管理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省级排污费使用计划; (4)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4、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5、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负责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6、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1)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2)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附件: 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1)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2) 第四章系统组成 (3) 第五章运行管理 (3)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5) 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 (6) 第九章附则 (8) 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9) 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2) 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 (37) 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 (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技术指南 (试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中央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解决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的突出问题,指导示范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保证示范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和连片整治成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中各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可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等各类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2011年至2013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项目设计以及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省内其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试行后反馈意见及环境管理要求、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编制原则 (1) 1.4编制依据 (2) 1.5术语和定义 (3) 2 技术要求 (5) 2.1一般规定 (5) 2.2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7) 2.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10) 2.4农村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25) 2.5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34) 2.6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 (35) 3 考核验收 (37) 3.1考核验收内容 (37) 3.2考核验收程序 (38) 3.3考核评价 (38) 4 设施运行维护 (38) 5 附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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