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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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

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货物买卖法等。

?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或社会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1.商人习惯法

欧洲中世纪:11~15世纪

地中海沿岸:意大利的佛罗伦萨(Florence )

商人行会组织:商人法庭

?国际性:各国商人

?自治性:商人法院

?简易性:习惯约束规则

二、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十三世纪形成于西欧,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1.法律。各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大陆法以制定法(statute law)/成文法(written law)为主要法律渊源,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它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

大陆法系的特点

◆重视成文法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诉讼中,法官只是起对法律的解释作用。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用演绎法:法律条款与事实相联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之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形成于英国,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特点

◆判例法占重要地位:新案判决依据于旧案,有助于国家法律的稳定,减少随意性;

Overrule极少。

◆英美法系无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民法与刑法

◆英美法系更重视程序法:辛普森杀妻案

◆法官地位很高:法官法(Judge-made law)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为归纳法:实质性事实

第二章:合同法1

债权概述: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给付为形式。

给付的形式有5种(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Eg:见义勇为

4.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5.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类型有:无合法授权行为、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效力待定的。

3.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1.协议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允诺说。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由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该允诺乃是一项义务。约束力、强制执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大陆法系)

(1)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地位平等)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 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目的)

(4) 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法律约束)

(一)诚实信用原则

1.当事人要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

?忠于真相,不损人利己

?不规避法律,遵守合同法

2.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

突和矛盾:慎用解除权

3. 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内容:各项意思表示(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

数量:合同标的的多少体现权利义务的大小

质量:质量标准和具体要求

价款或报酬:标的物的对价或完成工作/服务的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地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法律上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分解为一方的要约和对方的承诺。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且受要约人接受了此要约,意思表示即为一致,当事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1.要约:订立合同并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有效的条件

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

要约应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要条款和内容最终无保留

《公约》: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 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要约引诱,价目表、招标/拍卖公告、商业广告【P24案例】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P27案例】

1.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

法律要求的特殊形式:签字蜡封(Signed & Sealed)

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

不得自食其言(Promissory estoppel)

美国《统一商法典》确定的要约或实盘(Firm offer):商人、期限、书面、签字

2.联邦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3.《公约》第16条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则不能撤销:

①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的消灭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P27案例】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要约变为非法。

5.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Acceptance)

1.承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非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或还盘(Counter offer)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与要约一致的方式

(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3)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要先于承诺通知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

1.大陆法: 到达生效

2.英美法: 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

3.我国:到达生效

承诺的撤回

大陆法: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

英美法:不能撤回,即使承诺人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通知到达于要约人,撤回也是无效的。

案例:悬赏广告重点看ppt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概念: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该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又称“前契约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缔约人才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2)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缔约阶段,先合同义务

(3) 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因一方的过失致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机密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

?合同无效或撤销

第三章合同法2

1、对价:作为报答允诺实际给予或答应给予的东西。

?“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强调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对价的基本原则:(详细解释见ppt)

(1)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

(4)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能视为对价

(5)公共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

(6)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可视为对价。

英美法对价原则的例外:

(1)“不得自食诺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亦称禁反言原则

?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导致了受诺人的损失,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2)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

(3)修改现有合同的协议无须对价

合同生效的五个要件:

1、对价例外:不得自食诺言

2、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精神病效力待定

3、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违法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5、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误解、胁迫、受欺诈、不当影响)(在中国

可以撤销和变更)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1、无效合同:合同已经订立,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被撤销前有效

撤销权的行使: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效力待定的合同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

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最终撤销或变更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有过错须承担责任

?抗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广义: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狭义: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的种类:同时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且均已到清偿期限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

则我亦不与

2.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又叫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是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一方先履行合同。如果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义务一方须举证一下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适用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存在互负债务

抗辩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且已到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后给付义务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其他情形

合同保全: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合同担保:保护双方,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基本方法: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适用对象为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诉讼符合的条件(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须有权利(债权)存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身

2.撤销权:适用对象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客观要件:处分财产+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此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债务人处分财产或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合同担保:确保合同的履行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征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不涉及特定财产

保证合同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责任: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例分析:ppt

抵押的法律特征

抵押人既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也可以是以外的第三人

抵押权是设定在抵押人特定财产上的担保物权

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抵押担保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

(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质押标的为动产及权利,不动产不能作标的;

抵押则可以用动产或不动产作标的

?是否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标的物,质押转移占有

?同一标的物上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而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

立数个抵押权,且有受偿顺序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例分析:ppt

(4)留置与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无需约定;而抵押、质押都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留置中债权人要占有债务人财产,而抵押不占有抵押人的财产。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是因为履行主合同而占有,在主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其占有与主合同有牵连性;而质权人占有出质人财产是依据质押合同,与主合同没有牵连性。

行使优先受偿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可实现留置权:宽限期

第四章:合同法3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这是狭义上的合同变更。从广义上讲,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合同转让的类型

A. 债权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义务)

B. 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人同意)

C. 概况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让(须经对方同意)债权债务全部转让

D. 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为合同受益人对外效力父亲和平安公司签合同目的是让我受利。

合同的解除: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债务抵销: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对债务可行使抵销的权利

?法定抵销: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约定抵销:协商抵销

提存:债务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避免新债务产生)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1)清偿债务2)担保淘宝提存机关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 1. 继续履行:拒绝履行

? 2. 补救措施:不符合约定

? 3. 赔偿损失:造成损失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

法。

? 4.解除合同

? 5.支付违约金

? 6. 支付定金: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

英美中,要判断违约金按照判例法来算是惩罚还是违约金。

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约定损害赔偿;另一种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由法律予以确定的法定的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经济地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时的状态。包括:①直接损失;②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

2.损失的计算范围有最高的法定限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

免责:

情势变更(大陆法术语):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落空(英美法术语):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第五章:商事组织法

企业: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及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中国的企业为单行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其投资者人数是单一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

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统一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①是一种社会组织。②依法成立。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④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 1. 两个以上投资人

? 2. 合伙协议确定出资额、利润分配和承担债务额

? 3.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 属于人合型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1. 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 2. 书面合作协议:各方面

? 3. 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和劳务

?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 5. 有经营场所和必要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是其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

另一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许可主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单独立法)

特征:外商直接投资、外国私人投资、在中国境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设在我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特征:(1)一方为外国合资者,另一方为我国合资者。(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6.公司是一个组织体。

作为法人:解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若出现了架空企业,债权人可以解开面纱。企业被人格否定承担无限责任防止股东滥用权力。

发起人:负责筹建公司、在发起文件(如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上签字的人。自然人和法人一般皆可充当任何合法公司的发起人。

①关于发起人的最低数量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设立。

关于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设立的全部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如愿募足时,承担连带认购责任;

?在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发起人对认股人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返还、赔偿的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管理机构:

1.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与监事会共同经营公司,股东会选任监事,监事会选任董事

2.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单层制:股东会选任董事,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决策,董事会聘任经理

3.以法国为代表的选择制:任由当事人选择

4.以日本为代表的三角制:股东会之下设立董事会与监察人,分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察权,两者为平等机关

董事会是拟定什么章程啊最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实际掌控公司,股东大会控制权分析一下实际上通过三个会监督机构:监督会重大决策是通过拟定方案来的这些方案是通过股东大会来的所以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按照有些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任和解任董事;

(2)决定红利的分派;

(3)变更公司的章程;

(4)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

(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其它表册;

(6)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 股东会的组成:权力机构

2. 股东的权利:资产受益、重大决策、挑选管理者

表决权、选举被选举、优先购买注册资本、查阅文本、诉讼权

2. 股东的义务:

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股东会的职权:重大人事、经营、资产管理决策权

4. 股东会的决议: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5. 股东会的召集及形式:

?首次会议:出资额最多得股东召集和主持

?常规会议: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转让股份时,是有限制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时,为维护公司利益,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公司的斗士

董事的责任

?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董事负有为公司的最高利益而尽忠诚、勤勉和谨慎之责,否则,该董事即被视作有渎职行为。根据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公司董事对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又分为“勤谨义务”和“忠诚义务”。

?“勤谨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恪尽职守,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表现出处

于类似位置的通常审慎者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的勤勉、谨慎和技能”。

独立董事:自己发挥看书

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

?投资人权利不同:债权人和股东

?发行主体和条件:有限和股份VS股份;票面金额规定

?利益分配不同:债券优先于股份

?风险责任不同:出借行为无责任VS有限责任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票面金额股票债券高于低于百度

第六章:商事仲裁与诉讼

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判决前的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也叫公断,即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庭,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也称国际经济仲裁,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快)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排斥起诉性制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强制法律效力制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常重要

仲裁协议启动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考试我的总结

一、名词解释5分一道,一共4题。 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权利。 外交保护权(diplomatic protection) 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百度: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交易条件或贸易条件,是用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书定义: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单: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同时,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如果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认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钩对钩原则: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至货物从船上卸下时止的这段期间。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为“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开始受力时起至货物脱离吊钩时止。 二、简答-----不能抄书。10分一道,2道 1.大陆法,英美法要约撤销P119 网上: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 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 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 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

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年)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年4月,有人让克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包括与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1961年5月1日就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隔了很长时间后才注册登记。但是克兰逊并不知道此事。5月17日和11月8日之间,中心向IBM购买了八台打字机,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了4333.40美元。本案是就此欠款提出的起诉。 思考: (1)设立中有瑕疵的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公司设立中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是一回事? 法院判决:不允许I.B.M否认该中心作为公司存在,所以,克兰逊并不就计算机的应付款负责。 理由: 第一,中心为事实公司。(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公司;(2)根据现有法律为设立公司做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确实使用或运用了公司权利。 第二,禁反言(estoppel)。如果否认公司存在的人曾经将此组织说成是家公司或是让人以为该组织是家公司或在与该组织做交易时承认该组织是家公司,则允许此人否认公司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6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16秋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16秋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 A. 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 B.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C. 企业财产完全归出资者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D.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正确答案: 2. 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A. 英国 B. 美国

C. 德国 D. 法国 正确答案: 3. “卡孟达契约”是( )的雏形 A. 有限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 有限合伙 D. 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 4. 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A. 德国 B. 法国 C. 英国 D. 西班牙 正确答案: 5. 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公司 B. 个人企业 C. 联营企业 D. 独资经营企业 正确答案:

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A. 赠与合同 B. 夫妻财产制合同 C. 设立抵押权合同 D. 商事合同 正确答案: 7. 国际商法产生的原因是: A. 国际商事活动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B.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C.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生 D. 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更加丰富 正确答案: 8.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A.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 由甲、乙公司分担 D. 按公平原则处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

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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