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判断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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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判断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

”,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传销界有两个神秘的数字,一个是69800,另一个是1040万。两个遥不可及的数字,硬是包装成了一个“经典”的传销运作。

怎么包装的呢?简单来说,就是入伙时先交69800元,然后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当下线人数累计到某个值的时候,实现盈利1040万元。就这么简单!投资69800,回报1040万。匪夷所思的资本运作!

案例1:2015-11-09 倪金华、宋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倪金华、吴某经人介绍加入所谓“连锁经营(业)”(又称“连锁销售(业)”、“完美直销”、“自愿连锁经营业”、“连锁业”)的传销组织,实行所谓的“纯资本运作”,宣传“投资3800元可以赚取381万,投资69800元可以赚取1040万元”的理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上线”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收新人加入,要求参加者按照第一份为人民币3800元,从第二份开始为人民币3300元的标准缴纳金钱申购最多为21份的份额以获取加入资格,按照相应的份额获取相应的层级,即“五级三阶晋升制”,主要在长沙市岳麓区范围内进行传销活动。

最终法院判决倪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案例2:2016-12-29 李廷富、宋延赞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廷富、宋延赞、万正学、宋延年、林小佳、王大英、韩梅、方李源、江伟涛、汤金先后经人介绍在湖南省长沙县泉塘小区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为

”1040工程”)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按照相应的份额获取相应的层级,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伞下人员采取”上线”发展”下线”,以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收新人加入,并通过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等人三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案例3:2017-07-13 洪志军、宋丽娜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洪志军等57天参加“民间互助小额理财”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缴纳69600元购买21份

“份额”成为三星级别才能加入该组织(第一份3600元,第二份开始3300元,购满21份份额可返利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已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下线的份额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人员等级分为一星(虚设)、二星(虚设)、三星(10-64份)、四星(65-599份)、五星(600份以上)。同时规定满21份份额即为三星;三星升四星除份额达到要求,还必须发展有二个三星;四星晋升五星除份额达到要求,还必须发展有三个四星。该传销组织以设立“工资”(提成)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形式,不同档位不同比例,将传销资金分发给各级传销人员。

法院最终判决洪某等人四年三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尤其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可以看出,1040系列传销团伙虽借由不同名义,但都换汤不换药。总结起来可以归纳如下。

1、入门费。1040系列的传销入门费尤其的统一,多为69800,偶尔打个折。

2、五级三阶制。人员等级分为一星(虚设)、二星(虚设)、三星(10-64份)、四星(65-599份)、五星(600份以上)。同时规定满21份额即为三星,方符合入会标准。

3、“工资提成”。通过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形式,不同档位不同比例,将传销资金分发给各级传销人员。也就是说“工资提成”与所拉人头总数以及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购买金额为依据给付报酬。

4、纯资本运作。钱生钱就能把69800变成1040万,连个幌子都没有。

为什么1040就是传销呢?

首先看我国刑法对于传销的定义。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传销主要从三个角度予以辨别。一是入门费,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提供服务或交纳会费;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这三点很显然和1040的模式是吻合的。也就是说1040符合传销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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