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3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一)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

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抄送:卫生部。

本文来自: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https://www.360docs.net/doc/8711534829.html,)

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8711534829.html,/bbs/ShowPost.Asp?ID=11733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卫生标准》江苏省市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江苏省县(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 二○○八年三月

目录导言 一、机构设置(230分) (1) (一)机构建立(100分) (1) (二)机构性质(30分) (1) (三)科室设置(30分) (2) (四)建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30分) (2) (五)人员编制(40分) (2) 二、人员管理(100分) (3) (一)学历要求(20分) (3) (二)录用(20分) (3) (三)卫生监督员聘任(10分) (3) (四)经常性培训(20分) (4) (五)行为规范(10分) (4) (六)考核(20分) (4) 三、经费保障(200分) (5) (一)人员经费(60分) (5) (二)公务费(20分) (5) (三)业务费(50分) (5) (四)基本建设投资(40分) (6) (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分) (6) 四、设施装备及信息化建设(200分) (7) (一)房屋建设(90分).........................................................7 (二)现场快速检测和防护设备(20分) (7) (三)车辆配备(40分) (8) (四)执法取证工具(30分) (8) (五)办公及信息化设备(20分) (8) 五、履行职责(150分) (9) (一)卫生许可(20分) (9)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30分) (9) (三)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30分) (9) (四)行政处罚(20分) (10) (五)宣传与培训(10分) (10)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20 分) (10) (七)其他工作(20分) (11) 六、机构管理(120分) (12) (一)制度管理(30分) (12) (二)目标管理(50分) (12) (三)稽查(40分) (12) 评估结果判定标准 (14) 附件一、主要业务科室设置目录 (15) 附件二、设施装备标准 (16) 附件三、主要规章制度参照目录 (21)

卫生系统先进个人事迹

卫生系统先进个人事迹 一、基本情况 xxx,女,中共党员,1980年3月17日出生,1999年毕业于xxx医专临床医学检验专业。XX年3月分配到xxx区卫生防疫站工作。XX年医疗机构改革,防疫站分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我留在双清区疾控中心负责体检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XX年10月,我被调整到区卫生监督所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和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XX年8月至今,在双清区卫生局从事办公室、档案管理及为民办实事工作。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 多年来,我秉着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的精神,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XX-XX 年期间我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深造三年,获得临床医学检验本科学历,为卫生工作进一步奠定了理论基础。工作上我不管取得多好的成绩,从未沾沾自喜和满足过,我时刻提醒自己要懂得“精益求精”的道理,要虚心向书本学习,向老同志学习,要不断的积累和不断的探索,不断为自己“充电”。这些年,我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卫生工作任务,为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做出了一定的贡献。XX年我被评为邵阳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XX年被评为全区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 三、吃苦在先,发扬艰苦创业精神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XX年,卫生事业机构改革,

原卫生防疫站分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我从事的是临床医学专业,因工作情况需要,留在疾控中心工作。在那三年里,我负责健康体检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当时,为了搞好这两项工作,我认真按照上级和领导的要求,团结科室同事,做好了辖区内所有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和学生健康体检工作。XX年,我建立了邵阳市双清区第一个艾滋病初筛试验室,免费为广大群众做了5000多份艾滋病初筛检测;建立了2万多册艾滋病自愿咨询档案,做好了辖区内10多位艾滋病人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管理。XX年,我怀了身孕,可是为了抓好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市里安排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炎炎热烈日下,我挺着一个大肚子,带领科室的同事到本区的美容美发、宾馆、按摩店等娱乐场所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粘贴宣传牌,做了5000多份高危人群防治的知识问卷,挨家挨户,不漏一个店,不落一位服务员,坚持到底,提前超额完成了市里下达的任务。当时,市疾控中心粟主任、陆科长对我那种挺着大肚子,不畏炎炎烈日,持之以恒的工作作风感叹不已,并且在全市的大会、小会上,作为典型通报表扬。这年,我被评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区疾控中心也被评为艾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 (二)文明执法,当好标兵卫士。XX年10月,因工作需要,我被调整到卫生监督所从事卫生执法工作。在工作中,我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同事们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 【发文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 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对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中心)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江苏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江苏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江苏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江苏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江苏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企业进行抽查。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

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企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认真组织实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记录(样)

卫生监督检查文书 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登记表(公共场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一、组织管理: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 (2)是否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 (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 (4)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是否索要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无□ 二、卫生设施: (1)是否设置消毒间是□否□ (2)是否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是□否□ (3)是否有卫生间是□否□ (4)是否使用二次供水是□否□ (5)是否张贴禁烟标志是□否□ (6)是否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仅理发店)是□否□ (7)是否配有消毒托盘及消毒液(仅理发店)是□否□ (8)是否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是□否□ (9)是否配有浸脚池(仅游泳池)是□否□ (10)是否配有更衣室(仅游泳池)是□否□ 三、卫生监测: (1)是否持有公共场所监测报告是□否□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办理《卫生许可证》。 □2、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3、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消毒间、卫生间。 □5、加强饮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内容见饮用水检查意见书)。 □6、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及禁烟标志。 □7、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 □8、配备消毒托盘及消毒液。 □9、配备更衣室和浸脚池。 □10、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监测 □ 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江苏省质量监督局申请

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页,方式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 地址(注册、办公不一请分别填写): 邮编:传真:E-m 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其他□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认可产品领域: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实验室总面积m2 检测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江苏省市辖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江苏省市辖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及细则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 二○○八年三月

目录 一、机构设置(250分) (1) (一)机构建立(75分) (1) (二)机构性质(50分) (2) (三)科室设置(50分) (2) (四)人员编制(75分) (2) 二、人员管理(100分) (3) (一)学历结构(15分) (3) (二)录用(10分) (3) (三)监督员聘任(15分) (3) (四)经常性培训(20分) (4) (五)行为规范(20分) (4) (六)考核(20分) (4) 三、经费保障(200分) (5) (一)人员经费(60分) (5) (二)公务费(20分) (5) (三)业务费(50分) (5) (四)基本建设投资(40分) (6) (五)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分) (6) 四、设施装备(250分) (7) (一)房屋建设(100分) (7) (二)现场快速检测和防护设备(80分).......................................7(三)车辆配备(20分) (7) (四)执法取证工具(20分) (7) (五)办公及信息化设备(30分) (8) 五、履行职责(100分) (8) (一)卫生许可(20分) (8)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30分) (8) (三)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20分) (9) (四)行政处罚(10分) (9) (五)宣传与培训(10分) (10) (六)其他工作(10分) (10) 六、行政管理(100分) (11) (一)制度管理(30分) (11) (二)目标管理(40分) (11) (三)内部稽查(30分) (12) 评估结果判定标准 (13) 附件一、主要内设科室设置参照目录 (14) 附件二、设施装备标准 (15) 附件三、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规章制度参照目录 (21)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抽查。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内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内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内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 2

江苏卫生监督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请资料 新申报、延续、变更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要求 (一)首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应提交申请资料原件2份。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应提交申请资料原件1份。 (三)申请资料为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中除所附资料项目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等项用钢笔(水笔)填写外,其余项均应打印。 (四)申请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五)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六)申请资料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七)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九)申请资料使用明显分区标志,根据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申请资料的资料审查要求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1.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申请表的内容均需打印(申请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除外)。表中申报内容应真实、准确。 2.申请单位(生产企业名称):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

产企业全称,并与其公章的名称相一致,不得简写。 3.注册地址: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地址,注明其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辨认的位置,如电视台东侧等。 4.生产地址:应是消毒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址,注明其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单位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应填写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与工商部门核查核准的一致。 6.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7.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8.生产类别: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9.申请类别:应在相应的申请类别□内打“√”。 10.所附资料:应在所提交资料前的□内打“√”,并与申请类别相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应为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并应注明生产场地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且与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的生产地址一致。 (四)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示例见附件1) 1.厂区平面图:应在企业整个厂区的平面上分别绘出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2.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在厂区平面布局的基础上,重点绘出申报产品生产用房,如更衣室、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场所的布局图,并标出各功能间(区)的使用面积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禁烟范围是室内公共场所。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 B. × 答案:B 第3 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A. √ B. × 答案:B 第 4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A. √ B. × 答案:A 第5 题. 纳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七类28种。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第8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以下不是公共场所卫生学特点的是 A. 人群密集 B. 人群流动性大 C. 有建筑维护结构 D.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种情况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 变更单位名称 B. 变更法定代表人 C. 变更经营项目 D. 变更负责人 答案:C 第3 题. 公共场所有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A.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B.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C. 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4 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禁烟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B. 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C.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D.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答案:B 第5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何时正式实施 A. 2010 5 31 B. 2010 6 1 C. 2011 5 1 D. 2011 2 14 答案:C 第6 题.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 卫生监督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公共场所经营者 D.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答案:C 第7 题.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B. 包括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SDQI)成立于1980年,隶属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集检测、科研、标准制修订于一体的第三方综合性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司法鉴定、产品认证、企业公众委托等各类检验,进行检测设备研制、产品标准制修订、检测方法研究等科研开发,并为各类企业、检验机构提供专业的检测技术培训和优质的质量咨询服务,是全国质检系统I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目前山东省内检测范围最广、综合实力最强的专业化、科研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是山东质检“一个核心、三大高地”的龙头。 目前,该院建有三大实验基地,拥有国家包装产品质检中心、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检中心、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拥有国家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开关控制设备质检中心、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石油化工质检中心(筹建)7个国家级质检中心,设立山东省低碳与节能检测评估技术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中心等5个省质检中心和山东省材料化学安全重点实验室1个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 该院资产总量达6.3亿元,实验室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配备了国内外各类先进检测仪器设备5000余台(套),原值达1.73亿元。该院始终坚持“人才兴检”的发展战略,设

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致力于为员工施展才华搭建平台、为人才实现价值创造环境。目前,该院已打造了一支由14名研究员和40名高级工程师领军、以16名博士和128名硕士为骨干、总数为492人的专业化人才梯队。人才团队中,有山东质监系统首席检测师2名、山东质监系统十佳技术标兵3名。 该院的检验能力覆盖食品、电器、节能、消防、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包装、材料分析、油品化工等领域5000多种产品,是目前全省检测能力范围最广的技术机构,拥有36类产品的食品市场准入(QS)检验、27类工业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5种产品CCC认证检验、11种产品节能认证检验、7类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验和2类司法鉴定检验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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