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理规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理规范

1.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 (3)

1.1法律依据 (3)

1.2查明的事实 (3)

1.3常见问题解答 (3)

(1)涉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 (3)

(2)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存在、变更的举证责任分配。 (4)

(3)带照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4)

(4)名实不符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4)

2.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5)

2.1法律依据 (5)

2.2查明的事实 (5)

2.3常见问题解答 (5)

(1)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5)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7)

3.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9)

3.1法律依据 (9)

3.2查明的事实 (9)

3.3常见问题解答 (9)

(1)承租人以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 9

(2)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

生纠纷,如何处理? (10)

(3)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

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11)

(4)续租的认定。 (11)

(5)租赁期限届满后,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如何处理? (12)

(6)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如何处理? (12)

(7)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合同的,如何处理? (12)

(8)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第三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

处理? (13)

4.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13)

4.1法律依据 (13)

4.2查明的事实 (14)

4.3 常见问题解答 (14)

(1)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14)

(2)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15)

(3)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15)

(4)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认定。 (16)

5.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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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法律依据 (16)

5.2 查明的事实 (17)

5.3常见问题解答 (17)

(1)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了多项违约金,如何处理? (17)

(2)违约金调整的原则和标准。 (17)

(3)装饰装修的赔偿问题? (18)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19)

6.1法律依据 (19)

6.2查明的事实 (19)

6.3常见问题解答 (19)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

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20)

(2)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20)

(3)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21)

(4)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21)

(5)房屋作为抵押物中的第三人优先受偿权? (22)

(6)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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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理规范

1.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

1.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2查明的事实

(1)租赁的标的物是什么?土地?房屋?土地和房屋?土地租赁,房屋作价买卖?

(2)有无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3)无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其他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要件事实?

(4)是否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形?

1.3常见问题解答

(1)涉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

土地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合同标的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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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租赁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审理思路进行处理。

(2)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存在、变更的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主张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书面租赁合同、口头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要件事实。

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己进行变更租赁约定的要件事实。

(3)带照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带照租赁合同一般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的合同。

上述合同包含了挂靠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交给相对方的同时,也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该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

(4)名实不符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名实不符法律关系本质上是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例如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租赁等。对于该类型案件,应当结合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等情况对进行法律关系的认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4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 条的规定处理。

2.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2查明的事实

(1)租赁房屋的性质?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农村房屋?

(2)是否存在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3)租赁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的过错,过错大小?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法官释明权?

2.3常见问题解答

(1)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外,就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

1)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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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3)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4)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5)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8)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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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9)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0)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11)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12)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其他损失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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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装饰装修、扩建费用损失的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恹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3)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的处理?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8

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3.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3.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2查明的事实

(1)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期限、租金);

(2)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变更的情形;

(3)房屋是否存在瑕疵;

(4)是否有第三人的原因影响房屋的使用;

(5)是否存在转租行为。

3.3常见问题解答

(1)承租人以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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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区分情形处理:1)如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2)如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2)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房屋,因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出租人以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就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对承租人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除外。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同意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等合同债务,或者其存在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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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的债务加入。

承租人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3)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续租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形成续租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按照原租赁合同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告知承租人不再续租的义务,则双方进入租期届满后的清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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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期限届满后,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同期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当事人另有有效的约定或主动放弃对自身有利的主张除外。

(6)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承租人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和事实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互易、以房抵债等。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

(7)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合同的,如何处理?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的,要求实际履行的承租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优先请求履行的要件事实。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承租人:1)已经合法12

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第三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应当举证证明与承租人生前存在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的要件事实。

4.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4.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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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至第十八条

4.2查明的事实

(1)是否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2)合同关于解除权的约定,解除权是否成立;

(3)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做出,是否达到对方?

4.3 常见问题解答

(1)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应区分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

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响承租人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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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

(2)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承租人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人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

(3)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应区分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日为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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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4)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未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亦未催告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长期怠于行使解除的权利,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该合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出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权消灭。

5.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

5.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6

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

5.2 查明的事实

(1)是否存在违约事实?

(2)违约造成的损失?

(3)租赁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5.3常见问题解答

(1)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了多项违约金,如何处理?

如果不同的违约金针对的是相同损失,守约方可择一确定较高的违约金主张;如果不同的违约金是针对不同的损失,且互相之间不存在冲突,如分别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不同的违约金同时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单项违约金过高的部分或者各类违约金相加后总额过高的部分,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违约金调整的原则和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因承租方根本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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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应考虑出租人的房屋空置损失;因出租方根本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承担的违约金应考虑承租人寻找的周转替代房屋的租金与原租金差额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房屋空置期和替代房屋周转期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并在此基础上将损失的130%作为上限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装饰装修的赔偿问题?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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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6.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6.2查明的事实

(1)是否存在转租行为?

(2)是否通过中介进行出租?

6.3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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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权人名义要求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基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为多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另行分别解决。

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应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次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2)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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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市场的比例在房地产交易当中整体是不断的攀升的,庞大的承租群体是给房屋租赁带来了勃勃的生机,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的,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以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协商,如果真的没办法协商的话,最终还能够走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权。 房屋租赁市场的比例在房地产交易当中整体是不断的攀升的,庞大的承租群体是给房屋租赁带来了勃勃的生机,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的,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以后可以 选择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协商,如果真的没办法协商的话,最终还能够走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权。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民事法律纠纷一般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mplaint for housing lease contract disput 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

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 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 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 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四篇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四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合同是可以使合作的结果更加合法化。那么写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

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用xxxxx室商品房一套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租赁年限: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整; 2、乙方付租金以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前应一次性付清月租金。 三、乙方应依约交付租金,如迟延交租,甲方有权可提前终止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13﹞462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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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出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 ,坐落于西安市_______区___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__层____室,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出租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2.租金采用押一付六的方式,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3.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其中保证金1500元)。先付后用,以后租金按每半年结算一次,支付应在付款期末前__天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房屋出租后,如因房屋产权纠纷、按揭、抵押债务等事项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 2.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及时按照物业的有关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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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01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02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36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10

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93321.72元(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物业费12747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水电费6702.32元(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及滞纳金102399.33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339070.2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59486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20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6月6日、2016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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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____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 二、该房价为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_________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座落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的朝花大厦原业主是深圳市朝花实业进展公司(以下简称朝花公司)。1997年3月10日同年3月11日11月21日,朝花公司与深圳进展银行龙华支行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共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 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和12个月)、美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时朝花公司以其自有的朝花大厦南座作为上述借款之抵押物,与该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8年9月2日, 朝花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已设立抵押的朝花大厦南座一楼545平方米 房屋出租给原告作商场使用,出租期限为8年8个月。即自1998年9月6日至2007年4月 30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币,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70850元。该合同中,双方还就租金交纳方式、定金等事宜作出相关约定。同年9月8日,双方办理了该合同的见证及租赁 登记手续,在随后履行该租赁合同过程中,双方无异议。后因朝花公司未及时归还前述借款 , 银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罗湖区法院于1999年3月就此分不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朝花 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不能还清则拍卖已办理抵押登记之房产。由于朝花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罗湖区法院又作出裁定,确认差不多公开拍卖上述房产,本 案被告以6847600元人民币竞买成交,裁定将原朝花公司所有的朝花大厦南座第一层房产之所有权转移给被告所有。同年9月18日,被告致函原告,称由于原告与朝花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失效,被告预备将经拍卖所得的朝花大厦一层进行消防整改及维修后收回自用,要求原告于2000年10月6日前搬离,原告辞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审判] 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朝花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阻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法律对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再行出租的情形有专门规定,即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 出租,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朝花公司为借款先将涉案房 产向银行抵押,后将该房产出租给原告使用,依照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原告与朝花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对作为受让人的本案被告便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I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都都文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物能否出租咨询题。其一,依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能够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 , 只要这些物权之间并不发生冲突和矛盾,则数个物权的设定是有效的。其二,抵押权只是就抵 押物的变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期间由于不动产抵押并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将某项不动产设定抵押以后,仍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只要租赁期限不超过债务的清偿期,抵押人能够将该物出租。如此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先已终止,抵押权与租赁权不发生冲突,可不能阻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其三,由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假如抵押人不愿对抵押物使用 收益,又不能将该物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则不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又不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另我国《担保法》也未禁止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因此抵押物应能够出租。 其次要明确关于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是否有效的咨询题(专指租赁期限长于债务期的情形)。若租赁期限长于债务期,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无力还债,抵押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

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

合同范本 关于简单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关于简单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简单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出租人):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使用事宜曾达成协议,现大楼一、二楼北面半层占用人公司与甲方的租赁合同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解除,甲方、乙方作为房产所有人、承租使用人,就该部分房产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法院上障碍,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营业用房层至层营业用房(不含楼道、电梯等公摊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二、乙方已租赁使用部分继续使用;甲方于年月日正式将该房产第一、二层的北面半层(即原占用人××公司占用部分)交付给乙方。若届时乙方无法按时入驻,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并按每逾期一天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应向第三方追偿。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层以每平米每天元计,约万元;第二层以元计,约万;第三、四层以元计,约万元)。 租金于年按原租金的%递增,于年在年的基础上再递增%。乙方先交租金后租用,每个月结算一次,在

每季第一个月的号之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按租金的%每天加收滞纳金,超过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正式租赁发票,凭票收款。 四、房屋交与乙方后,电梯改造、空调安装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提供有关房屋资料给乙方,工商登记注册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许可证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对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另行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遇乙方发生有关民事、刑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租赁房屋的有关水、电及电话费用由乙方自负。水电分表由甲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万元,在租赁期间转为押金,并且不抵作租金,待协议终止,水电费等付清后,个月内甲方无息归还乙方。 物业管理费用按承租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收取,每季度交予甲方一次,支付时间与租金一致。物业管理费用含:中央空调、观光电梯和货运电梯维护保养费和门前三包费、社区卫生费。 七、如乙方需装潢必须事前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认可,施工中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指承重梁及承重柱体)及原设施。具体装潢方案、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装潢协议书。 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它装潢乙方不得拆除毁坏,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沈××诉路××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2006年,被告路××与原告沈××签订私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沈××将自有的一套位于本市北新泾的私有房屋(面积75平方米,二楼)出租给路××一家居住,租期十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原告居住在该房同一小区的另一套自有房屋中,位于六楼。原告有一个女儿在本市仙霞路有房居住。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2008年10月,原告提出要增加房租,与被告协商未成。 2009年4月,原告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7月原告在楼下摔伤脚骨,送医院治疗后,因原告年龄较大(70岁),故一直有后遗症,上下楼梯不便,生活上发生严重困难;原告希望能够收回位于二楼的租赁房屋自住,以解决生活上的不便。故原告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另外由于原告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必须付出身体健康权为代价,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告不公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路××辩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虽然脚骨摔伤,但已经经过医院治疗完毕,从病历上看不出需要搬回二楼居住的必要性;而且原告的病与其自身年龄较大也有相当的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另外,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原告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经过被告同意;且目前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生活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请护工、请女儿照料、原告搬到女儿家居住等方式解决,被告对此也愿意补贴原告一部分生活费用。被告已经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了房屋装修,故不适宜解除合同。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出租房屋主要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原告的权益和合同的目的;原告的身体状况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租赁合同并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案中也不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既没有法律上规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故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仅以合同事实上不适宜履行,就随便要求解除合同。

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面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比例等,我们以民商事审判的标兵深圳中院为例,整理了深圳中院2015年的房屋租赁案件裁判文书,从中选出七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结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12号【案情概述】2013年8月30日,甲方(出租人)和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深圳市XX广场XX层的铺位并已实际经营。2013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某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联系单》,载明承租人承租的物业根据消防要求,达不到消防验收条件。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发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确认XX广场XX层相关情况的复函》如下:一、XX广场某XX层擅自将部分设备房和停车位改建为商铺,现商铺面积约3500平方米,

涉嫌改变了原部分设备用房及停车位的使用性质。二、经查,2002年11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XX层改变使用性质的施工图修改。【法院观点】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出租人对涉案租赁物是否享有使用权,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虽然改变房屋用途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商铺在开业前也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但上述规定并非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果上述问题属实,承租人可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问题作出行政处理,至于上述相关问题是否导致承租方产生损失等民事纠纷问题,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出租仅取得了《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3号【案情概述】2008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予住宅施工。后该住宅由谢某某(江某某的儿媳)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龙岗区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篇一: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

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 路 xx号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X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X元和保证金X元,共计X元。(见证据)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市街道小区栋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用于居住。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4、乙方所租房屋为合法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季度结算,第一期租金共计元,应于年月日前结清,以后各周期租金应提前于本周期天支付,先付后住,如未付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 五、保证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间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保证金为元, 2、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并房屋内设施无损坏后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燃气、电话、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租赁期间发生的伤害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与甲方无关。 七、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使用不当,应修复原状或经济赔偿。 八、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九、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租房款和押金,如不予抵过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甲方违反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租房款及押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8715068088.html,/ask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详读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周方勇律师)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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