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通知

关于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通知

关于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通知

随着本小区入住业主的日益增多,车辆停放混乱现象严重,为了本小区的车辆停放井然有秩,同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文昌市物价局对《博馨苑》收费标准报备批复,物业服务中心定于2017年4月1日起对进入本小区车辆实行收取车辆停放车服务费管理,收费方法:常住业主停车费服务费与物业服务费同时收取,其他按临时车辆停放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小型客货车(12座以下),90元/辆/月;临时停车3元/辆/次,临时过夜5元/辆/夜。特此通知。

博馨苑物业服务中心

2017年4月1日

梅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梅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市、县(市、区)住建、城市综合管理、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提供依法合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证明材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核定收费标准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限于免收门票及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

08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二)非本住宅区业主的车辆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间不足一小时的车辆;

小度写范文201806公告车辆通告【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模板

201806公告车辆通告【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一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现就车辆停放通告如下。即日起,凡进入公司的二轮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等),均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越过黄线进入生产区。对车辆的停放规范由门卫负责监督和告知。 因运送货物或大件物品而必须进入生产区域的二轮车,由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并电话确认后给予放行,同时需告知限速及停留时间不得过长,车辆离开公司时必须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公司将不定期对进入公司的车辆停放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仍有车辆违规进入或停放在生产区的,公司将对车辆所有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元/次的罚款。 若车辆在公司内造成安全事故,除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外,在生产区内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告中车辆所有人包括公司内员工及外来人员,相关责任人包括门卫及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受到处罚的,罚款在工资中体现;若外来人员受到处罚的,当场到公司财务部交款或在工程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门卫凭财务部罚款单据或工程扣款单给予放行,否则门卫有权扣留车辆。 特此通告 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二 各位车主: 为规范生活区车辆停放工作,人事行政部已将车棚卫生进行彻底清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车辆分区停放。现生活区共有三个车辆停放区,分别为摩托车(含电动车)修停放区、自行车停放区、临时车辆停放区。请所有车主注意将自己的车辆按区停放,严禁混停现象,如发现乱停或违规停放(如占用通道),人事行政部将采取措施对车辆进行扣留,事后请车主至西门岗办理违规停放整改单(具体违规处理措施将公布明确)。 二、区域停车规定。自行车停放至黄线内,严禁将车辆停放至黄线区域外,如果黄线区域车位不够,请将车辆停至临时自行车停放区(篮球场西侧)。摩托车(含电动车)停放至黄线内,车主分别从东西两侧通道内将车辆停至内线内,车头方向分别朝南北方。车辆通道禁止停车(如果占用车辆通道,将会导致车辆堵塞,车位不足,影响他人停放)。 人事行政部 10-20 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三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依据贞丰县整脏治乱办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城镇车辆停放作相应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0年4月2日起,全镇所有载客营运的中巴车一律停放在客车站候客。 2、以新发街路口为中心50米以内的交通道路和空地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3、禁止车辆在董箐路口停车。 4、各种车辆需要在沙坡路口及集镇内其它区域停车的,必须把车有序整齐的停放在镇城管办指定的区域内。 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外来车辆)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外来车辆)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武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武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日前,武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24小时内停车收费有了“封顶价”:停车位100个以下的,30元/天;停车位100个以上的,45元/天。 日前,武汉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武汉停车收费,并针对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出台收费新规。 根据新规,一级停车场计时收费,每小时2至3元,24小时内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即一天最多收费30元或45元。一级以下的停车场,白天停车1小时内计时收费,白天1小时以后和夜间(19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费。 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7月18日起60日内仍未安装的,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停车费均须在出场时结算,不得预收。 武汉市物价局介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中,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地下停车场等属一级,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汉客运港等处停车场属二级。具体收费标准可登录武汉价格信息网查询。 武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格: 等级设备设施 车 型 收费标准(元) 白天 7:00-19:00 夜间/次19:00-7:00 1小 时 内 1小时 后 二 级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在80个以上,进出道口分设有标准的停(行)车标线,配有冲洗及消防设施、保管人员、管理制度和收费程序规范。小 3 6 8 中 5 10 13 大 6.5 13 17 三 级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40-80个,沥青或地砖路面,进出道口分设,有明显的停 (行)标线,设有消防和现场保管人员,管理制度和收费程序规范。小 2.5 5 7 中 4 8 10 大 5 10 13 四 级 露天停车场,停车泊位在40辆以内,硬 碴路面,进出道口分设,配有消防设施、现场保管人员和管理。小 2.5 4 5 中 2.5 5 7 大 3.5 7 9 一级 大型室内或地下全封闭停车场;停 车泊位在100个以下,并安装经验收合格 的计时系统,配有消防设施及保管人员, 管理制度和收费程序规范。 大型室内或地下全封闭停车场;停 小 2元/每小时 24小时限额30元 3元/每小时

河池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池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 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5.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 6.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小区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2.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结合停车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分别按车辆类型、停放区域、停放时间、服务条件等因素,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的计费办法。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形式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市管道路和市投资的非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收费主体属于市级的各类停车场收费审核工作;负责监制无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表)工作。 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和区投资的非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收费主体属于区级的各类停车场收费审核

工作,负责本区范围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与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枢纽配套的停车场; 2、因交通事故、违法原因等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3、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停车场; 4、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性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地上、地下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2、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 鼓励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机动车。 (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库); 2、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个人自建停车场; 3、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4、货运物流中心、配载中心和专业市场设置的配套停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009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

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太原市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具体区域类别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太原市物价局按年度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经营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停车场、存车处应向市物价局申领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

(管理与人事)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1〕1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1—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2—

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 —3—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 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营造公司井然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确保厂区交通安全和顺畅,现就各类车辆的停放点作如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指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所有不在公司住宿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区东侧停车棚内,B 栋宿舍楼侧面的停车棚只允许在公司住宿人员并在办公室登记的车辆停放,否则将对其锁扣并给予每次50元处罚。 二、机动车 1、所有机动车进入公司大门都需要凭停车证,(公司公务车辆,来访领导车辆,参观车辆除外),如停车证遗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补办,工本费自理。 2、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只允许停放公司公务车辆、集团车辆、有关单位前来公司办理公务的车辆和客户车辆。 3、在公司住宿的员工私家车,按指定车库、指定车位及区域停放,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他人车位,否则以乱停乱放处理;来访家属车辆、外单位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前务必在门岗办理相关手续),有序地停放在办公楼后面或B 栋宿舍楼后面的停车位内(以停车证上所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三、非住宿在公司的员工私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面、B栋宿舍后面及其他区域剩余的停车位内。办公楼和B栋宿舍后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以停车证上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四、公司C 、D 栋楼下车库,按指定车辆号牌对号入库,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停放(摆放)在本车库内。 五、所有车辆都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需要进入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没有办理手续进入生产区域的将给予当班保安每次100元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发货车辆除外)。 六、对公司员工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其车窗上,当月由人事部门从车主工资中扣款100元;对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每次罚款200元,中层以上干部追扣一分。对外来车辆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车窗上,每次罚款100元,保安在处罚前不得放行。 七、对破坏锁具,拒不接受处罚,情节恶劣者,一经查实,将处以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八、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保安,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行,由公司保安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提要:对于恶意冲撞道闸等公共设施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书面道歉并照价赔偿,构成违法事实的将报警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节轻重 源自房地产资料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依据《XXzz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5】058号文关于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本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订以下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1、zz园小区公共道路及非停车位场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车辆需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2、进入园区内的车辆禁止鸣笛、减速行驶、禁止开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或骑车人,以保证安全。 3、小区已购私家停车位住户车辆,由物业根据所购车位数配发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在实际缴纳车位物业费的期限内,可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 4、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住户,可包月有偿使用XX地产未售车位,时间按一个月起算。具体包月的车位由物业指定,费用为300元/月。物业将提供车主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

(需缴纳押金),根据实际缴纳停车费期限,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如该车位已销售,物业将及时告知包月住户,包月车辆将转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将收回出入卡并退还押金及相关停车费差额。 5、小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及访客车辆(含外来车辆)只能从小区西门专用访客收费通道出入园区。对于访客及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岗征得住户同意并在门岗换领小区专用临时停车卡后,方可驶入园区。车辆须停放在车辆管理员指定的地下停车库车位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6、小区业主、访客及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须按物业安保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临时停车。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需缴纳临时停车服务管理费,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5元/次收取停车费,超过12小时的,每12小时加收5元停车费,不满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 7、小区业主的货运车辆和超过10座的中大型客车以及在小区内办公、经营车辆,需统一到物业办理相关申请车辆停放登记手续,明确具体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物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参照业主包月停车或临时停车计费方式,上浮不超过5倍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8、对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业委会和物业将通过征询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的通知 (暂行) 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厂区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避免盗窃事件的发生,营造厂区内良好有序的施工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办理及车辆管理 (1)各参建单位统计所常用车辆牌号、车型、颜色等信息,在12月27前报至我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证,办理车辆通行证时收取证件押金10元/车(退还证件时,押金退回),过期不候。 (2)所有机动车辆无通行证者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厂区。 (3)送物料车辆进入厂区需按我公司规定,登记详细信息,经我公司对接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登记不全或不明确者不得进入厂区。 (4)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需服从我公司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我公司将直接予以处罚。 (5)车辆通行证不定期进行更换,以旧换新。 二、车辆出入管理 1、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出厂区。车辆通行许可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车、证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出入厂区时须将“通行证”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2、车辆进出厂区时需自觉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对于携物外出者,应持有我公司开具的出门证,由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无出门证或携带物品与出门证内容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外出。 3、所有进入厂区车辆,非经允许不得越过板房进入车间区域。

4、车辆进入厂区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5、外来无通行证车辆进入厂区,需提前与我公司行政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通知保安人员放行。 6、持证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上访人员、推销人员带入厂区,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车辆停放管理 1、进入厂区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2、厂区内临时停靠车辆在人员上、下车后,应立即驶离,不得在通道上滞留。 3、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保安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四、违章处理 车辆进入厂区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厂区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车辆驶离; 2、向车辆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并视情况处罚款50—100元; 3、直接收回车辆通行证,并视情况处罚款100—5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停车服务收费标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镇江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立的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停车场等级收费,调节停车场供需矛盾; (二)坚持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各类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 页脚内容1

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必须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格式按(附件八)执行。凡未明码标价的,视为免费停车场。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七)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停车场等级类别、车辆类型(见附件一、附件二),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表三),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计收;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第七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八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从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六)。 第九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页脚内容2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体字为新增加内容,方框为删除内容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 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

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 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 6 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体字为新增加内容,方框为删除内容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价

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

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 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 6 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

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加强车辆的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有关部门会发布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一 尊敬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高,近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业主反映部分业主存在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小区的服务品质,而且极易造成交通堵塞或车辆丢失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中心虽多次与相关业主沟通但收效甚微,在此希望大家共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1、请购有私家车位的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权属车位上; 2、请勿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3、为了您的出行方便,车辆停放时车头统一朝向通道; 4、为了您爱车安全,请勿将停车卡及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 XX物业服务中心 X年X月X日 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二 各科室、车间: 为确保楼道内安全、畅通、有序、文明,公司决定:严禁在楼道内停放各种车辆。自公布之日起,楼道内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等所有车辆限于七月三日:00前撤出楼道区域,企管部将于七月三日16:00进行检查。对违反该规定的,公司将把车辆强行撤出楼道,对车辆所在科室、车间通报批评,并对车主处以五十元罚款。 特此通告。 年七月二日 关于小区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三 为加强公司办公生活区内的车辆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现将在公司办公生活区停放车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为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进入办公生活区的各

类车辆限速15km/h。 2、驾驶员要服从门卫管理和查验,进入办公生活区要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办公生活区禁鸣喇叭,遇有重要活动或领导检查时,应停车让行或绕道行驶。 3、进入办公生活区的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主干道或随意停放车辆。 4、原则上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出办公生活区,对确因具体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三轮车)进入办公生活区(老、弱、病、残、雨雪天气等),由门卫酌情从严掌握,登记后出入,并做好出门检查。 5、除公安、消防、救护等抢险应急车辆外,一次性会客、办事和运送材料的车辆,应服从门卫的检查、登记,并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后,方可进入。 6、本公司办公生活区的所有停车位均为免费停车位,由于公司暂时无专人看管车辆,请注意停车落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告 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范文

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范文 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车辆运行畅通,根据交通法规等规定,政府部门将有关事项进行通告。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范文一 为维护九师朝阳新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车辆运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朝阳新区所有道路两侧禁止大型货运车辆、工程机械车辆停放。以上车辆停放地点:原九师石油公司库区院内停车场(额敏县雅都酒店对面)。 二、为保障冬季机械清雪作业,清雪期间朝阳新区所有道路两侧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拖离现场,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四、执行时间:20xx年12月5日开始执行。 望广大车主积极配合,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额敏县公安局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范文二 为确保市区凯旋路在拓宽改造施工期间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商

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XX年2月24日起至凯旋路拓宽改造工程结束,凯旋路(民主路至北海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禁止任何车辆停放,原施划的停车位一律取消。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予以拍照、罚款,并拖移车辆。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XX年2月23日 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范文三 为确保保盘龙谷、虎踞峡景区交通秩序,保证景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现通告如下: 从7月29日开始,对塘头村黄大岭路口至盘龙谷、虎踞峡景区的通景道路实行乱停车整治,每日15时至20时禁止在该路段停放车辆。对违法停放车辆将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置。 请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觉服从交通分流管理工作,服从公安民警和其他保卫人员的指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前仓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