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Ⅹ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 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 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 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原则是:全员参与,动态预防,科学量化,审慎管理,确保本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平衡收益水平和流动性水平,保持适度流动性,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确保本行的安全

运营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六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 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二) 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三)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四)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五)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与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六)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

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七)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程序;

(八)授权并听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程序,限额,其中重要的策略,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限额,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 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策略和程序, 组织实施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审计提出的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十)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行在根据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与程序,模式,方法与技术,限额,监测频度,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信息系统,信息披

露等风险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 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应涵盖本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 以及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本行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 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应该体现在资产与负债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并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第十六条本行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制定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

第十七条本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 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涵盖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

第十八条本行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 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适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本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层按季度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书面监测报告,详细说明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本行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高级管理层应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

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将流动性风险年度管理情况纳入到对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年度履职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层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针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本行应建立相关问责制度,以推动业务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由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1、在行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性风 险的管理丄作。2、拟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定期检讨和修订,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各业务单位制定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指引进行检查,对其中不符合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修订。 3、制定、跟踪并完善全行性的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信贷决 策规则和流程,拟订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4、负责全行信贷产品管理的调研、审批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负责对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考核与业务指导,负责对分(支)行信 贷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的管理丄作,负责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核查和管理匸作。6、负责对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及风险经理在整体职责履行方面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参与授信管理处负责人及风险经理的选聘工作。 7、负责对信贷审批工作的后评价。 8、编制、汇总各类风险管理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行长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负责提供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单位所要求的银行风险管理信息。负责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预警委员会安排的日常工作。 9、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包括测量组合的风险;对行业、目标客户、现有客户等进行研究,编制研究报告,拟定我行信贷组合战略方案;分析信贷组合绩效。

10、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客户信贷风险评级体系及定价模型,负责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11、负责统筹对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实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12、负责全行信贷风险管理培训,建立信贷人员的准入与资格认证制度。 说明: 1 1、法律合规部已不再作为我部二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其负责全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丄作,故以上职责中合规性风险管理(第1条)不再为我部职责。 2、根据行办会相关决议,授信后管理职责山公司部调整到风险管理部,根据新分工以上第6条调整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分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负责向银行管理层及时汇报全行授信后管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各种问题。 总行风险管理部处室职能划分 综合规划处职责: 负责协助总经理室草拟全部的工作总结及规划,监督全部工作计划(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执行情况;全行风险管理机构的考核和人员的管理;总行风险报告的草拟和意见反馈,全行风险报告体系的管理工作;全行的拨备预算、记帐等相关管理工作;按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存贷款、不良贷款等报告;本部门的行政事务。 风险政策处职责: 依据莆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负责组织草拟及维护全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相关文件; 根据风险核准制进行新产品的风险审核;全行操作风险的统筹组织。 风险监控处职责:

浅析韩国政策性银行

浅析韩国政策性银行 如今,各个国家的银行结构中,一般来说均以中央银行为首,然后以商业银行作为主体,辅以各种专业性银行。其中政策性银行分摊着各类专业性银行的重要构成部分,鲜明的性质让其拥有自身独特的地位,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加剧,并且在国际上对世界的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既是机遇也为挑战,令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也要求国内的政策性银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找出自身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多加借鉴国际的先进管理技术,加快发展步伐。因此,我将对邻国的政策性银行进行探究,借鉴其对韩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有效作用和成功经验,吸纳经营和管理的先进方法,进而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六十年代的韩国还是个贫穷的农业国家,GDP仅仅为87美元,但仅经过30余年,其发展为新兴工业化国家,2000年左右,其GDP为7466美元。在这个工业奇迹中,韩国产业银行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将要以KDB为切点,进行探究。 韩国产业银行(Korea Development Bank),是韩国目前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前身是1918年的韩国开发银行,在1954年,伴随朝鲜战争结束,政府依据《韩国产业银行法》,全额出资成立了韩国产业银行,其宗旨是:“遵照国策,为产业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和管理产业资金。”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韩国产业银行身为韩国政府的代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引导者的角色,配合国家政策的变化,顺应经济不同时代的需求,不断扩宽的金融业务的范围,开发金融机能,主导了产业的发展,也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在不断进行长足的发展。 一、KDB经营特征 (1)有效利用国家政策权利和财政手段

某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方案计划政策

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实行,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第五条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六条为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本行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并与本行总体资产负债管理策略相匹配。 第七条本行的资本分配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总额及分配办法,

核定市场风险的资本分配总量,并在本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市场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实施部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全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批市场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全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定期获得并审阅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 (四)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全部或部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就承担的相关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2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1月17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2016—2017年最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报告 1.1商业银行流动性现状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到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对现代商业银行的冲击和影响无疑是巨大的。美国次贷危机已经从简单的信贷危机演变为波及面更广、涉及主体更多的“次级债风爆”。这次危机对那些国际上实力雄厚和管理先进的大型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如花旗银行等这样的金融巨擘也同样未能幸免。截至目前美国已经有超过39家银行倒闭,并且银行倒闭潮已蔓延到欧洲。而流动性作为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之一,次贷危机使得本身宽松的资金环境突然收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迅速显现。流动性风险又成了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面前的重大难题。 据统计,美国存款机构的非借入储备总量由2007年的271.17亿美元迅速下降到2008年4月的-919.4亿美元1。美联储通过再贴现和定期拍卖短期内为市场紧急注入了1354亿美金的资金,才使得恐慌的市场情绪得以暂时稳定。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的中国,人民银行坚定的推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大幅度的提高存款准备金。这项猛烈的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使得各商业银行过剩的流动性骤然消失,流动性风险日益加重。 流动性问题一直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最为主要的市场压力。面临市场的流动性紧张,各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但第二波金融危机仍有可能发生。届时,国际金融市场还将持续动荡,由实体经济衰退带来的工业贷款、个人信用贷款违约率会飙升,未来还会有众多中小银行破产、大量的对冲基金关闭。另有加拿大皇家银行旗下的资本市场公司预计,未来3到5年内,还将有1,000多家美国银行倒闭。也就是说,未来数年内每8家美国银行中就将有一家倒闭。 虽然目前世界各大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中国的商业银行同样也面临着艰巨的挑战。幸运的是,国内的流动性也随着央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而得到缓解。同时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虽然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次级按揭贷

中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3中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3.1中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1公司治理机制仍不完善 目前,中国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已在内部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公司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部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3.1.1.1存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公司治理理论中的“内部人”控制,是指经理班子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外部人利益现象。现在我们要分析的是,在中国银行公司治理中,作为“内部人”的总行高管层,“非职业经理人”身份和干部管理体制决定了他们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也决定了他们虽然控制着银行的经营管理权,但绝不会轻易利用权力去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但大量的事实证明,银行的不良资产的较大比重集中在一线,而不良贷款的形成并非源于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而在于银行员工被利诱、拉拢和收买。银行案件多集中在基层机构的事实,也似乎证明了“内部人”控制发生了“层级性位移”,同时,也说明大型银行公司治理中多层级“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严重的。 3.1.1.2监事会尚未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属于平行式二元模式(不同于的传统的二元模式?),董事会与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产生,其法律地位平等,董事会只对股东大会负责无需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只有监督权并无决策权,更不能任免董事会成员,或否决董事会决策;另一方面,监事会成员都来自于股东和内部员工,而这些人在行政上受制

于董事会或管理层,其独立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而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3.1.1.3激励机制仍需进一步改进 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中国银行还尚未建立有效地董事、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尚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普遍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经营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仅对每年高级经营层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认定,对高级经营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缺乏系统的立足长远发展的考核。 3.1.2缺乏明确合理的操作风险容忍度 所谓操作风险的容忍度,是指银行依据本行的风险偏好确定的可接受的操作风险敞口(暴露)。目前,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的风险容忍度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3.1.2.1容忍度尚不明确 近年来,中国银行为了控制操作风险,普遍加强了操作风险管理、积极开展案件治理工作,但各银行的操作风险容忍度还不够明确,己确定了“适中”的风险偏好,但还未能依据此确定具体的风险容忍度,部分银行简单的把案件防控目标作为操作风险的容忍度。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风险容忍度应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全行逐级分解落实,容忍度应当逐步量化。容忍度不明晰的原因,一方面是操作风险的量化工作正在起步,损失数据收集正在开展或不能据以形成合理的风险管理标准,但主要原因是银行董事会对于此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仍不够充分。 3.1.2.2容忍度过于严格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

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合规稳健经营理念,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贷款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思想是:追求稳健,以适度承担风险获得适中的回报;反对不计风险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激进经营行为;果断把握较低风险较高收益的市场机会,实现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的平衡。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风险管理体系,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倡导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二)创建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有效风控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的均衡,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确保贷款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降低公司经营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支持业务拓展和创新,保障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实现;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2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Ⅹ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宗旨】 (4) 第二条【定义】 (4) 第三条【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别】 (4)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 (5)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与职责分工 (5) 第六条【架构原则】 (5) 第七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6)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 (7) 第九条【分行管理层】 (8)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 (8)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 (8)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 10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10) 第三章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10) 第十四条【范畴】 (10) 第十五条【制度体系】 (11)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11)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11)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 (12) 第十九条【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2) 第二十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12) 第二十一条【对分支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的特别规定】 (13) 第四章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 (13) 第一节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管理 (13) 第二十二条【基本思路】 (13) 第二十三条【职责】 (13) 第二节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14) 第二十四条【操作风险识别】 (14)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评估】 (14)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15) 第三节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 (15) 第二十七条【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15) 第二十八条【外包】 (15) 第二十九条【保险】 (16) 第四节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16) 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监测】 (16) 第三十一条【关键风险指标】 (16) 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报告】 (16) 第三十三条【操作风险预警】 (16) 第三十四条【操作风险事件举报】 (17) 第五节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17) 第三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17) 第六节操作风险资本管理 (17) 第三十六条【监管资本】 (17) 第三十七条【经济资本】 (18) 第七节配合监管 (18) 第三十八条【政策程序报备】 (18) 第三十九条【提交报告】 (18)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 (19) 第四十一条【整改】 (19) 第五章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19) 第四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19) 第四十三条【传达】 (19) 第四十四条【业务培训】 (19) 第四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培训】 (20) 第四十六条【全员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20) 第四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考核及奖惩】 (20) 第六章附则 (20) 第四十八条【重检】 (20) 第四十九条【解释】 (21) 第五十条【实施】 (21) 附件:名词解释 (22) 一、操作风险来源 (22) 二、固有风险与剩余风险 (22) 三、可能性和影响性 (23) 四、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23) 五、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KRI) (23) 六、风险映射 (24) 七、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24) 八、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 (24)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维护本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附属机构(以下简称为“本行”)。本行由XX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风险是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价值或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通过风险识别机制,本行定期对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并在各类风险中认定主要风险。主要风险是指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含国别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含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集中度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 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全过程。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围绕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主要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确保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文化和组织、政策、流程、

技术管理体系等构成,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二)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 (三)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适当的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七)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本行通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有效维护本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五条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一)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原则。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应与发展战略目标一致,风险管理应平衡风险与收益,确保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独立性原则。清晰界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三)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覆盖银行整体及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对每一类风险都有效地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文化和配套机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所属全体经营管理人员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风险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风险管理职责。 (五)匹配性原则。确保资本水平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收益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实施和推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XX》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可能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并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因素,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不包括

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五)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本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七)法律和合规风险是指本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八)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围绕本行总体经营目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并履行相应风险管理职责,有效识别、评估、应对、监测及报告涵盖全行各类业务的风险,进而为战略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持续过程。 第四条全面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全面性原则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3)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 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11)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2)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2)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13)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附则 (18) 附件1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附件2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 附件3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附件4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农商银行年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农商银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 以及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结合本行风险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以及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一、风险管理策略 本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主要包括: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补偿五个方面。 (一)风险分散:即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方法。在经营中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或同一地域的客户,使客户多样化,从而分散和降低风险。 (二)风险对冲:即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风险。 (三)风险转移:即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如担保)。 (四)风险规避:即通过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具有的风险。 (五)风险补偿:即对于无法通过风险分散、对冲或转移进行管理,而且又无法规避、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可以在交易价格上

附加风险溢价,即通过提高风险回报的方式,事前(损失发生以前)对风险承担的价格补偿。 二、风险管理流程。 本行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制,将风险管理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主要步骤。 (一)风险识别:指借助于各种分析方法,对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即确定正在或将要面临的风险。 (二)风险计量:指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所承担的所有风险,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三)风险监测:指通过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风险在进一步恶化之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随时关注采取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实现质量、效果。 (四)风险控制:指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三、风险管理体系 (一)本行董事会是最高风险管理与决策机构,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审批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可以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性质和水

《商业银行的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的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和发展,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在我国,由操作风险引发的大案触目惊心,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金额迅速放大、经营复杂程度不断加剧,出现了一系列震惊国际金融界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一、操作风险管理不善引发案件的具体原因分析 案例:某分理处发生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质押贷款诈骗案 2004年中行湖州市分行凤凰分理处因员工严重违规操作:违规办卡、违规放贷,网点员工基于自身利益,合伙违规、隐瞒不报,引发多功能借记卡自助质押贷款诈骗案。经查,涉及金额2599万,形成巨大风险。 案例发生原因分析: (一)缺乏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利益误导驱使少数员工为完成考核铤而走险。 一方面在业务发展的管理上,该行采取考核与完成任务挂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向钱看”的风气,造成部分风险意识薄弱的员工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惜以违规经营的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营业绩和利益。另一方面该行对考核办法缺少辅助教育的手段,还提出了一些诸如“谁完成任务好,谁贡献大,谁多拿钱”等不甚科学的提法,没有通过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合理的待遇水平来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来提高员工的奉献精神以及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避免员工因追逐短期利益而不惜采取违规经营的行为。 (二)缺乏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没有真正建立起防范约束机制。 该分理处从2002年初开始违规操作,代办借记卡,不签贷款协议书放贷,在此后长达2年的时间里,一次次的检查,一次次的活动都没有发现,没有排除,清楚地说明该行的内部控制苍白无力,从一线人员的制度执行到二线管理人员对一线人员的监督,再到内控部门对各环节的再监督,这三道防线都失察和疏漏。该行案防教育流于形式,各种检查没有落到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摘要】文章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现状,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利率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探讨,提出利率风险系统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利率风险管理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除外)和存款利率下限。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利率管理开始实行“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灵活性;赋予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权;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但商业银行长期潜伏的利率风险也逐步显现出来,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央行控制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可以引导其他利率(美国的基准利率就是联邦基金利率,其他国家主要为再贴现率)。央行的任务主要是制定、调整基准利率,不决定金融市场利率。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由市场根据资金供求、期限结构、风险结构自主决定。利率市场化包含以下内涵:市场利率的高低,不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而是通过基准利率的引导,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的变化又能改变资金的流向,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机遇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获得更大的利率定价自主权,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利率市场化使得各种金融工具的价格联系更加紧密,有助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丰富了风险管理的工具。挑战主要表现在存贷款利差将缩小,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可能受到负面冲击:利率波动频率、波动幅度扩大,利率风险放大。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造成银行的净收入减少的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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