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

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西安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内部管理、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监督检查采用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及对红牌小区严查、黄牌蓝牌绿牌抽查(电话抽查或现场抽查)等办法,对全市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项目:

1.水泵、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必查)

2.蓄水池(箱)检修孔、通气孔、溢流管、泄水管等;(必查)

3.蓄水池(箱)清洗报告、水质监测报告、消毒记录;(必查)

4.内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巡查检查登记制度、设施操作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必查)

5.泵房环境;(必查)

6.从业人员健康证;(必查)

7.安防系统;(核查)

8.二次供水设施备案证、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核查)

日常检查工作要求2人以上同行,确保安全,检查中认真查看二次供水设施情况,填写检查表,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

第五条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心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设施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水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1.管理泵房脏、乱、差,堆放杂物的;

2.未按照规定要求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

3.无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巡查检查登记制度、设施操作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上墙制度;

4.无从业人员健康证,健康证、从业资格未在有效期内的;

5.无安防系统;

6.无二次供水设施备案证、卫生许可证的;

7.蓄水池(箱)人孔未加装安全锁具的;

8.溢流管、排水管、未加装防护细纱网的;

9.蓄水池(箱)无通气孔、通气孔未加装防护细纱网的;

10.进、出水管设置不合理,造成水流不畅,形成断路,未设置导流装置的;

11.其它不符合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要求的。

第六条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从业准则。有违反以下情况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 违反工作纪律、从业准则的;

2. 违规接受管理单位宴请的;

3. 违规接受管理单位馈赠土特产、礼品的;

4. 利用工作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的;

5. 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七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运行。

二次供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管理组织 主任: 职责:负责英伦小镇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组长: 职责:带班进行检查、检修、清扫、消毒等工作 组员: 职责:在组长安排下进行检查、检修、清扫、消 毒等操作工作 专职管理员: 职责:负责日常巡查、记录、软化器还原、工器具和钥匙等的管理等工作 二0一三年×月×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 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 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 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 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 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 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 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 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有限公司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二次供水相关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接受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 二、二次供水操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三、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及相关复审手续。 四、每年由专业自来水清洗公司对水池水箱进行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填写《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出具合格的水质化验报告并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锈。 六、每天巡查一次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处理。 七、应保障住户生活用水的连续性,若因检修、保养暂停供水,应提前1天通知客服中心,告知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八、遇突发事故导致停水,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向住户做好解释工作。 文案大全

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项目工程负责人负责对水泵房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工程维护人员负责按计划进行月、季、年度保养、维修、清洁、并填写《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 三、水泵房应备齐消防器材、水泵房钥匙由专人保管。 四、每日对水泵房运行设备进行二次查看,将真实数据填写在《水泵房设备运行记录表》上。 五、每日对水泵房进行一次巡查,将巡查容填写在《二次供水巡查记录表》上。 六、定期检查水泵、闸门、电机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运行声音是否正常等。 七、严禁在水泵房吸烟、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保持水泵房通风换气,环境卫生。 八、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须填写《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文案大全

相关记录 《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 《水泵房设备运行记录表》 《二次供水巡查记录表》 《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 项目:序号: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塔应定期请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水泵房管理制度 1 、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2 、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3 、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4 、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水池(箱)管理制度 1 、由管理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 、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4 、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5 、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6 、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处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 、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保护病人及职工的身体健康,现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各级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须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县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备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持有卫生管理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及饮用水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证明。 二、二次供水的相关场地必须干净整洁。

三、按国家规定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和化验。 四、非供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二次加压设备保护区。 五、水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六、蓄水池入口要加盖,通风口、溢留口要设置防护网,蓄水池要设置水位报警装置,入口房间要安装防盗门,钥匙专人保管。 七、定期对蓄水池入口、通风口、溢留口、水位控制浮球、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八、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水泵房进行巡检,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二次加压生活用水的安全。 九、管理人员在清理泵房卫生时不的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保洁用品。 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三、各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总务科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水池(箱)管理制度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守则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守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85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设施的卫生要求 4.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48h的用水量。 5.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1一11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GB17051一1997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蓄水池周围lo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了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版】

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贮存、加压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市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闸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质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热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修维护、清洗消毒和运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横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验收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保障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标准化泵房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需求超过供 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应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满足户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第九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泵站建设规划选址应当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 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 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 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 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 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

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 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 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 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 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 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 采取进、出水样。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现将《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饮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等。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切断污染源。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倒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在城市自来水网管道上安装泵抽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工作。每年应接受一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物业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用户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三、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和清洁维修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积极主动配合市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消毒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市疾控中心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目位置。 八、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九、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十、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二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十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肺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理维修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 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

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四、二次供水清洁消毒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每年由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且取待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2、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3、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消毒记录存档。

关于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及

关于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及 验收的通知 市区内各高层建筑开发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的迅速发展,已打破原来多层建筑为主的局面,自年以来我市的高层建筑愈建愈多,二次供水应用在每幢高层建筑上,为保障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二次供水的质量要求,结合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实际,需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自设计、施工、运行进行全过程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设计、施工、验收、正常运行等各项工作程序,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次供水 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二次供水工程报装程序 附件、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附件、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附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附件、二次供水设备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

二次供水工程报装程序 二次供水工程报装执行如下程序并提供: 1、二次供水接装申请 2、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设计院在设计二次供水方案的同时,必须征取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的建议,设计方案应满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设计中应考虑二次供水在不同地域选择不同供水的模式,保证二次供水在应急措施、污染措施方面能及时应用。 、二次供水设备的合同(复印件)。 、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承若书。 、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接到到申请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勘查,热情服务并指导,以保证二次供水安全和正常供水。 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云勇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次 供水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要求,二次供水设备安装完工后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对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提出二次供水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地址:乌苏市供排水公司二楼办公电话:联系人:刘云勇联系电话:)。 二、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泵房施工图、竣工图; 、工程所包括的二次供水设备、配件、管材清单、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系统施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水质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表。 三、约定验收时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参加进行现场验收。 四、验收合格,资料归档管理,验收不合格,进行限期整改,不得实施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