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遇特殊情景,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

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二)送审材料不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第十条:凡资料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局长批准后,由法制办负责提交以下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十一条:凡资料不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签发,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办将下列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

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日内将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材料交法制办。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除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以外,还应在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五份交法制办,由法制办统一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上级质监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本局网站上公开,亦可同时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规范性文件在本局网站的公开程序按照本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确因特殊情景,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正确施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办按年编印发布,规范性文件按政府每届任期汇编一本。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职责追究,按照《仪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机构负责

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机要文件是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级较高的文件,机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一、办理程序

(一)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启封、核对、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文件应于当日处理,电报、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按领导签批的范围进行传阅。

(三)需办理的,按局领导指示及时传阅有关科室办理。

(四)归档,交上级部门。

二、传阅

(一)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照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

(二)机要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行踪和传阅进度,避免中途积压、漏传、横传。

(三)对局领导阅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办理,并做好机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丢失。

三、保密

(一)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

(二)对于机要文件,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

(三)借阅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留在办公室过夜或带回宿舍阅读。

(五)涉密文件,不得复制或摘抄。

四、归档

(一)传阅和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整理,坚持整洁、清洁。

(二)凡参加会议带回或其他途径签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归档。

(三)干部出差、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我使用或传阅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四)机要人员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机要文件收回。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发布的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文件,涵盖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工作程序、规则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强化文件监管,实现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内控要求相一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管辖下所有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三、管理程序 1.制定 规范性文件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和颁布的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采取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真实合法、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完整、严密、明确,预防不必要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逐级制度要求应该遵循,成文形式文件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相应的管理层次审批并签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布。 (3)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于正式规定后发布施行。 (4)对于文件内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应该具体明确。 (5)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正当合法。 2.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应该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文件类型、名称、发文字号、邮发日期、颁布日期、发文单位、文字取号、颁布人、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实施日期、存档日期、归档路径、归档单位等信息。 3.备案 每年年初,规范性文件管理管理员应及时将上一年度所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将同时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置于操作处,过期规范性文件则按章保管或进行销毁。 4.调阅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调阅要求,必须坚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调阅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下进行调阅。 5.废止与销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 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辟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合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暂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合用的,原则上再也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发布等程序进行。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九条根据农业农村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局有关业务处室 (单位) 认为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 月底前,向局政策法规处提由下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列入暂时立项计划。 第十条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向局政策法规处提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由。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制定目的与依据、必要性与重要性、主要内容、项目准备情况、报送草案时间和起草责任人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 引言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规范性文件 安全、保密、完整,并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可靠、有效,并有效地促进公司运营,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制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3. 主要内容 3.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制定的、对员工行为和业务 流程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章制度、制度、办法、 通知、通报、指示、标准、规范、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 3.2 规范性文件的存储 规范性文件存储应当是授权的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特别是 尽可能避免虚构内容、避免非法流通和窃取,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 被篡改、毁坏或误用。 3.3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原则性和针对性; 2.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公正性和透明性; 4.简洁性、明确性和易理解性。 3.4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经过制度的审核和定稿有关负责人的审查。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各级负责人对文件的审查,都应遵循“三审制”的原则:领导审定、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文书室审核签收。 3.5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时间性; 2.长效性和合理性; 3.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6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提交申请; 2.审查通过签批;

3.审核完成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废止程序。 3.7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等级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最小化原则; 4.限时保密原则。 3.8 规范性文件的使用 使用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使用范围原则; 3.安全性原则; 4.查询检索原则; 5.交流学习原则。 4. 管理措施 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应该制定系统的管理措施,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组织内各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可查性和便捷性。下面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 文件管理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包括组织内各级部门、工作岗位和相关人员。 2. 文件分类与编号: 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文件分类,每个文件分类分配一个唯一的文件编号,方便文件检索和查找。 3. 文件创建与审批: 规定文件的创建机构和责任人,要求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并确保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规范。 4. 文件存储与归档: 明确文件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建立文件档案库,并规定文件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规则。 5. 文件的流转和传递: 制定文件的流转和传递管理规定,包括文件传递的渠道、方式和记录,并规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6. 文件的保密与安全: 明确文件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措施,对涉密文件和重要文件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和权限控制。

7. 文件的修订和废止: 规定文件的修订程序和要求,确保修订后的文件能够有效替代原文件;并制定文件的废止程序和记录方式。 8. 文件的备份与恢复: 建立文件的备份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9. 文件的审计与考核: 建立文件的审计机制,定期对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10. 文件管理的培训与宣传: 开展文件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组织内成员对文件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利用效率,促进工作信息互通,特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文件的生成、利用、保管、传输和销毁等环节,加强文件管理工作, 保证文件管理工作合法、规范、高效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各级领导、管理员、工作人员等,在进行文件管理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文件的生成 1、文件的生成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必要性,不得随意添加或制作无关紧要的文件。 2、文件的生成必须注明文件的标题、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文件分类、文件 编号等信息。 3、文件的生成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模板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设计。 四、文件的利用 1、文件的利用必须遵守文件的保密等级要求,不得擅自传阅或外借他人未经许可的文件。 2、文件的利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删除或销毁文件内容。 3、文件的利用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文件信息,保证文件的有效利用。 五、文件的保管 1、文件的保管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档、归档、借阅、归还等环节。 2、文件的保管地点必须安全、干燥、通风,防止文件被损毁或遗失。 3、文件的保管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处理文件或泄露文件内容。 六、文件的传输 1、文件的传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传输文件。 2、文件的传输必须根据文件的密级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传输。

3、文件的传输必须做好文件的记录和备份工作,确保文件传输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文件的销毁 1、文件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销毁周期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文件。 2、文件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明确销毁的文档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销毁标准。 3、文件的销毁必须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告,确保销毁工作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八、文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1、文件管理工作由专人或专岗负责,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查。 2、文件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审核,对文件的生成、利用、保管、传输和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管理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文件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九、附则 1、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3、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文件管理制度》内容,如有违反者,将依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通用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篇1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下面是一份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公司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文件、管理文件、指导文件、工作手册等。 第三条管理的原则是规范、适度、公开、便捷。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 经过规定的程序制定、审批、发送。 第四条所有与本制度有关的问题、解释和修改需要提交清晰明确的文件,并经过审批。 第二章规范 第五条任何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并严格 按照程序制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必须包括文件名称、文件编号、颁布日期、有效期、颁布单位和附件(如果有的话)。 第七条文件的撰写必须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禁止使用复杂的 词汇和冗长的句子。 第八条文件必须具有明确的效力,规定出具体的责任和执行程序,以 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程序 第九条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制定、审批、发送和存档。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必须明确规定文件的主管部门、起 草单位和反馈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必须提出正式的文件申请,并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和内容。 第十二条文件的版定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在文件正式发布前 进行内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文件的发送必须用正式的渠道和方式,确保文件送达所有相 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文件的存档必须归档并进行编号,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四章监督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必须定期对已发布的文件进行检查和 评估,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对规范性文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反馈,以及修订 和废止不再适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员工必须熟悉并遵守公司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予以公布的对个人、单位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总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管理,保证各项行政活动合法、公正、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用户需求,确保文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依据、主体责任等,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合理控制行政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5.制定涉及重大改革或涉及基本人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民主程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制定机关必须明确标注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文号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立法机关、决策机关和法律事务机关制定的法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给予反馈。 2.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文件进行及时审核,并给予反馈意见。 3.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随意批准文件备案。 4.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结果和反馈意见,对不予备案的原因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并提出改进要求。 5.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档案,确保备案工作的追溯和监督。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统一组织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流程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1. 文件命名规范:规定文件的命名方式,以确保文件易于辨识和检索。例如,可以规定文件名由文件类型、日期和文件描述等元素组成。 2. 文件归档规范:规定文件的归档方式和位置,以便于长期保存和检索。可以根据文件的重要性和机密性设置不同的归档级别和权限控制。 3. 文件传递规范:规定文件的传递方式和流程,以确保文件在不同部门或人员之间的协同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规定必须使用电子邮件、云端存储或专用的文件传递系统进行传递。 4. 文件备份规范:规定文件的备份策略和频率,以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可以规定定期进行全面备份,并定期测试备份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 文件权限管理规范:规定文件的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以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可以设置不同的用户角色和权限级别,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6. 文件修订和版本控制规范:规定文件的修订和版本控制方式,以确保文件的变更历史可追溯和审计。可以使用版本控制系统来管理文件的不同版本和修订记录。

7. 文件销毁规范:规定文件的销毁方式和流程,以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可以规定定期进行文件清理和销毁,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 8. 文件审计规范:规定对文件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的方式和频率,以确保文件管理规定的执行和合规性。可以进行定期的内部或外部审计,并记录审计结果和改进措施。 以上是常见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际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可能因企业或组织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需求对文件管理规范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

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2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__年_月_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而发放的文件。它包括各种规范、操作流程、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组织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组织的行为一致性。 为了管理和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创建、审批、发布和变更,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流程 2.1 创建规范性文件 1.确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范围。 2.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所需的内容和形式。 3.撰写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内部审查。

2.2 审批规范性文件 1.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批申请,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2.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包括专业部门、法务部门等。 3.审批结果记录,并通知申请者。 2.3 发布规范性文件 1.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后,将其发布到相应的平台 或系统中,以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2.在发布前,应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准确、清晰, 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2.4 变更规范性文件 1.当规范性文件需要变更时,由相关部门发起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影响,并提交 给制定和审批部门。

3.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审批,审核通过后对规范性文件 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管理要求 3.1 规范性文件命名与编号 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唯一标识,采用规范的命名和编号方式,便于管理和查找。 3.2 规范性文件存储与备份 规范性文件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 定期备份,以避免丢失或损坏。 3.3 规范性文件的可访问性和可读性 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和平台发布,以便员工方便 地查阅和使用。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表达方式。 3.4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应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到期前进行评估和更新。对于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进行更新。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件存放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保护文件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文件存放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归档、存储、检索、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文件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管理的原则,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件的归档管理 第五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分类,建立分类索引,以方便文件的检索和管理。 第六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归档,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当及时清理整理。 第七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标注文件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并制定文件归档手册,明确归档流程和标准。 第八条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对不合格的文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文件的存储管理 第九条文件的存储应当根据文件的特点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保证文件的安全。 第十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建立档案柜、档案袋等专用设备,并标注文件的存放位置和保管期限,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十一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对已经过期的文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文件的存储应当采用数字化存储的方式,建立电子档案库,加强文件的备份和保护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文件的检索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检索应当根据文件的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检索,建立便于查找的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规范的查询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防止文件泄密。 第十五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及时、准确,对重要文件可以建立索引目录,方便全面的查找和使用。 第十六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查阅登记制度,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和查阅内容,保证文件的安全和不丢失。 第五章文件的销毁管理 第十七条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文件的保管期限和规定进行,包括定期销毁和特殊条件下的销毁。 第十八条文件的销毁应当由特定的责任人进行,制定销毁方案,明确销毁的范围和方式,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文件的销毁应当进行备案,记录销毁文件的种类、数量和销毁时间,建立销毁档案,并保存一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文件的销毁应当关注环保,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确保文件的安全销毁,不泄露机密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检查计划和评估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奖惩分明,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执行,由制度管理科建档分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单位的制度管理科。 以上就是文件存放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单位内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审核管理行为,加强内部文件审核管理,提高文件审核工作效率,加强文件审核风险防范和控制,维护公司各项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文件审核,是指公司内部各类文件、资料、报告等事务性文书和其他书面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对各类事务性文书、资料、报告等的审核工作及审核人员。 第二章文件审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文件审核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严格、公正、合理、及时、严谨、客观。 第五条文件审核工作者应具备公正、客观、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公司文件,对公司内部文件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文件审核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审核人员需对文件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合理性、严谨性进行全面和周密的审核。 第三章文件审核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公司建立文件审核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审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文件审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确保文件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文件审核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公司文件审核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的文件审核工作; (三)定期对文件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四)组织文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审核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设立文件审核岗位,配备专门的文件审核人员,按照公司文件审核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进行文件审核工作。 第四章文件审核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文件审核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收集整理、文件提交审核、文件审核反馈、文件审核结果确认等环节。 第十一条文件审核工作的程序应清晰明确,审核人员应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合理性和严谨性。 第十二条文件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对文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章文件审核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文件审核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文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文件审核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文件审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文件审核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保证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核能力。 第六章文件审核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于审核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违规违法、严重不当行为的审核人员,文件审核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就是整个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员工们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成都市行政机关发布,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为履行监管、管理、决策、执法等行政职能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权威、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并明确制定单位、文件类别、目的、依据、内容、范围、效力等。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采取公示、公告、发文、网上发布等方式,并及时将发布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归档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备案要求和流程,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文件正本、备案登记表、文件送达回执等。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和利益相关方,并接受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实施机关及时、有效地履行规范性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性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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