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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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概念

篇一: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D

3.c

4.c

5.D

6.b

7.b

8.b

9.D

10.:b

第2大题

1.bD

2.bc

3.Ab

4.Abc

5.Ab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

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A

3.b

4.c

5.D

6.D

7.D

8.D

9.A

10.b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Abe

2.Abc

3.AcD

4.Abce

5.AbcD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急性的养育。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项目管理基本概念题1

应掌握的基本概念:(以下内容将包含在选择、填空和问答题中) 1、项目的定义 一般认为:项目是一个组织为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在一定的时间、人员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开展的一种具有一定独特性的一次性工作。 2、项目管理的定义 1.项目管理是使用各种管理方法、技术和知识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对项目各项活动所开展的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涉及到对于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计划、组织、控制和结束这样五个具体的管理过程(或内容)。 3、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工作阶段: 1.项目的定义与决策阶段 2.项目的计划和设计阶段 3.项目的实施与控制阶段 4.项目的完工与交付阶段 4、现代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构成 按照PMI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九个主要的方面。 1.项目集成管理 确保各种项目工作和项目的成功要素能够很好的协调与配合,以及相应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2.项目范围管理 计划和界定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的管理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3.项目时间管理 又叫项目工期进度管理,是有关如何按时完成项目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4.项目成本管理 又叫项目选价管理,是如何在不超出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完成整个项目工作,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质量管理 如何确保项目质量,以及保证项目质量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6.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以及在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7.项目沟通管理 如何有效、及时地生成、收集、储存、处理和最有效的使用项目信息,以及在项目信息和沟通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8.项目风险管理 如何识别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和应对项目风险,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9.项目采购管理 也叫做项目获得管理,是有关从项目组织外部寻求和获得各种商品与劳务的管理,以及这一管理所需的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管理过程 一个项目的全过程或项目阶段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应的项目管理过程。这种项目管理过程一般由五个不同的管理具体工作过程构成。 1.起始过程 它包含有:定义一个项目阶段的工作与活动、决策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与否,以及决定是否

项目管理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讲: 项目的定义:某一主体(个人或组织)为了完成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资源约束下,有组织地开展由一系列基本活动构成的非重复性的有独特成果的活动。 项目的特征:总体性,一次性,物别性,组织的开放性和临时性。 项目质量:质量是反映实体(产出物和工作过程)满足用户明确的或隐含的需要的能力特性总和。主要为功能的实现程度和寿命长度。 项目成本:项目所消耗的资源的货币体现。 项目时间(周期):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所经历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也被定义为项目的生命周期,它分为项目启动、计划、实施和收尾四个阶段。 P= f (C,T,S) Performance: 绩效,所完成工作的质量。 Cost: 成本,项目工作的成本,与项目使用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Time: 时间,项目必须满足的进度要求。 Scope:范围,要执行的任务的幅度。 时间、成本和质量是一个项目的3个主要变量,三者是相互制约的。如果其中一个或两个变量发生变化,那么其他的变量也会随之变化。 项目资源需求度:项目在各个阶段对各种资源的需求程度。 项目风险度:项目的成功概率和不确定程度。 项目干系人影响力:项目干系人对项目目标、质量、进度等的影响程度;项目资源需求随着项目周期阶段的推进呈现低-高-低的状态;项目面临风险程度随时间推移下降;项目干系人影响力随时间沿着项目阶段下降。 第二讲: 项目管理的概念:项目管理是通过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等资源,以满足项目干系人对项目的需求和期望为目的,对项目活动所开展的各项管理职能活动的总称。 项目管理的特征:(1)普遍性(2)创新性(3)独特性(4)复杂性(5)目的性 项目生命周期:项目从开始到结束可以划分为若干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先后衔接起来便构成了项目的生命周期。 项目生命周期一般划分为四个阶段:1、启动阶段(或定义阶段)2、规划阶段(或计划阶段)3、实施阶段(或执行阶段)4、收尾阶段(或交付阶段)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项目管理 项目的概念与特性 项目是在限定条件下,为完成特定目标要求的一次性任务。任何项目的设立都有其特定的目标,这种目标从广义的角度看,表现为预期的项目结束之后所形成的“产品”或“服务”。也有人把这类目标称为“成果性目标”,与之相对就应的还有另一类项目的目标,称为“约束性目标”,如费用限制、进度要求等。作为一次性的项目任务,有区别于其它任务(运作)的基本特征,它意味着每一个项目都有其特殊性,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项目。这是基于项目的整体性而言的,项目的特殊性可能表现在项目的目标、环境、条件、组织、过程等诸方面,两个目标不同的项目肯定各有其特殊性,即使目标相同的两个项目也各有其特殊性。例如,按照同一设计图纸建造两座图书馆,但建设这两座图书馆的项目是不会完全相同的,由于地理位置、施工的地质条件等不完全相同,其地基处理、平面处理、管道布置的施工方案和任务就不会完全相同。 从上述项目的概念可以看到,项目的外延是广泛的。大到长江三峡工程建设是一个项目,小到组织一次技术改造之类的活动也称其为一个项目。项目不论类型如何、规 模大小,都具备一些共同的特性: ·唯一性。也称独特性,即任 何一个项目都有区别于其它项目的 特殊性。这一特性决定了项目执行 的过程是不可能完全程序化的,这 也正是项目管理工作极具挑战性的 原因所在。 ·一次性。即有起点和终点, 任务完成,项目即告结束,没有重 复。一次性是指项目整体而言的, 并不排斥项目中有重复性工作。 ·多目标特性。项目的最终目 标是所谓的“成果性目标”,但成果 性目标与约束性目标是分不开的, 如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是与约束 性目标中的“费用”与“进度”密不可 分的,因而,项目的目标实质上是多 目标的平衡点。 ·生命周期特性。项目是一次 性的任务,总是有预期的终点的。 任何项目都会经历起动、开发、实 施、结束这样一个过程,人们常把这 一过程称为“生命周期”。项目的生 命周期特性还表现在项目的全过程 中起动比较缓慢,开发实施阶段比 较快速,而结束阶段又比较缓慢的 规律。 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虽然不是一个难以理 解的词,但像其它事物一样,要用科 学的语言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并不 是一件容易的事。正因为如此,已有 较多的论述项目管理的定义,但尚 未见统一。美国项目管理学会的定 义说:项目管理是在项目活动中,综 合应用各种知识、技巧、工具和技术 以完成项目预期的目标和满足项目 有关各方面的需求。虽然我们理解 这一定义指的是单个项目的管理, 但严格地说上述定义中“项目活动” 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项目”既 可以是指一个具体的项目,也可以 是指一组或一群项目;而“活动”,既 可以是泛指的项目活动,也可以是 指某个项目的生命周期阶段的活 动。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从不同的 类别、不同的角度来阐述或理解项 目管理。我们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1.宏观项目管理 主要是研究项目与社会及环境 的关系,也是指国家或区域性组织 或综合部门对项目群的管理。宏观 项目管理涉及到各类项目的投资战 略、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的制订,各 类项目的协调与规划、安排、审批等 等。 2.中观项目管理 这是指部门性或行业性机构对 同类项目的管理,如建筑业、冶金 业、航空工业等等。包括制订部门 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规划,项目的优 先顺序以及支持这些战略、顺序的 政策,项目的安排、审批和验收等。 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钱福培欧立雄

创造性思维与方法笔记整理

创造性思维与方法笔记整理 目录 第一章导论 1.1困惑与思考 1.2创造 1.3创造学 1.4创造力及其构成 第二章创造性思维及思维定势 2.1 创造性思维概念 2.2 创造性思维的特征 2.3 思维定势的类型 2.4突破思维定势 第三章方向性思维 3.1 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 3.2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 第四章形象思维 4.1 形象思维及特点 4.2 想象思维 4.3 联想思维 4.4 直觉思维 4.5 灵感思维 第五章头脑风暴法 5.1 头脑风暴法基本原则及规则5.2 头脑风暴法实施程序 第六章设问法 6.1奥斯本检核表法 6.3 和田十二法 6.2和田十二法 第七章列举法 7.1 列举法概述 7.2 属性列举法7.3 希望点列举法 7.4 缺点列举法 7.5 成对列举法 7.6 综合列举法 第八章思维导图 8.1 思维导图概述 8.2 思维导图绘制 第九章组合分解法 9.1 组合法概述 9.2 常见的组合方法 9.3 形态分析法 9.4 信息交合法和主体附加法9.5 分解法 第十章六顶思考帽法 10.1 水平思考法 10.2 六顶思考帽的特征 第十一章类比法 11.1 类比法概述 11.2 类比法的原理 11.3 类比法的类型 11.4 综摄法 11.5 引申方法 第十二章 TRIZ法 12.1 TRIZ的由来 12.2 TRIZ理论的体系结构12.3 TRIZ理论专利等级划分12.4 技术系统进化S曲线12.5 物理矛盾及其解决原理12.6 技术矛盾及其解决原理

第一章导论 1.1困惑与思考 东亚人平均智商最高,但智商高不等于创造力高。 美国教育哲学:鼓励广泛的兴趣,灵活多变,善于质疑,东跑西跳,注重培养自信心;中国教育哲学:注重狭隘的专业,扎实的操练,被动接受,按部就班,常常缺乏自信心。 中国学生知识丰富,善于考试,但却不善于想象、发挥、批判和创造。高知识不等于高创造力。 李约瑟悖论:中国有四大发明,近代科学技术为什么未起源于中国?因为我们停留在经验的基础上,没有形成理论,不能指导我们实践。发明的目的不是为了探求未知世界,也不是为了人类谋求福祉,而是政治的需要。 什么是高创造呢?知识,技术。 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缺乏创新型人才是问题所在!所以大学的责任是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 什么是创新型人才?·就是俱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通常表现出灵活、开放、好奇的个性,俱有精力充沛、坚持不懈、注意力集中、想象力丰富以及富于冒险精神等特征。 1.2创造 (1)创造与发现。发现科学事实,发现科学规律。 (2)创造与发明。新产品的研制,新方法的发明。 (3)创造与创新。更新,改造新的东西,改变。先创造,滞后期,后创新。 (4)创造与创意。新奇,简单,实用,与众不同,能使人眼前一亮,会令人久久难忘。 创意产生思路,创造产生作品,创新产生效益。 1.3创造学 赫曼全脑模型: A左上逻辑性B左下纪律型C右上空想型D右下表现性 创造学的涵义:指研究人类的创造能力,创造发明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创造学的特点:一般性,不能取代其他科学。 创造学的研究目的:尽快开发每一个普通人的创造力,提高其创造性。 创造学的基本原理:(1)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即人人都有创造力,因此都具有开发的创造潜能。(2)人们的创造力可以通过科学的教育和训练而不断被激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创造能力,并不断得到提高。 1.4创造力及其构成 1、创造力的含义:发现和解决新问题、提出新设想、创造新事物的能力。 2、创造力的构成:知识→一般知识、专门知识, 智力因素→一般智能、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特殊才能, 非智力因素→创造意识因素、创造精神因素。 格林提出创造力由10要素构成:知识、自学能力、好奇心、观察力、记忆力、客观性、怀疑态度、专心致志、恒心、毅力等。庄寿强创造力公式:创造

项目投资的基本概念

项目投资的基本概念 黄大方 一、项目投资的相关概念 1、投资主体 投资人或从债权人也可以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间接投资主体)。这三种人都要从各自的立场分析评价投资项目。 企业项目投资的直接投资主体就是企业本身。 2、项目计算期 项目计算期是指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建设起点)开始到最终清理(终结点)结束整个 过程的全部时间,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 n =s+p 从上述数轴中应该明白六点:建设期起点(项目计算期起点);建设期终点(经营期起点);经营期终点(项目计算期终点)。 NCF1 :第1年现金净流量( 假定其全部发生于第1年末现金净流量) NCF2:第2年现金净流量(假定其全部发生于第2年末现金净流量) 注意NCF 与N 、S 、P 之间的换算关系如某项目建设期为3年,生产经营期7年,则: NCF9=NCF (3+6)表示项目计算期第9年,也是生产经营期第6年的净现金流量。 如某项目建设期为3年,生产经营期7年,则:项目计算期第7年即为生产经营期第4年(7-3);生产经营期第2年即为项目计算期第5年(3+2)。 3、投资项目的有关价值指标 1)原始总投资等于企业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垫支的全部现实资金,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原始总投资可以一次投入,也可以分次投入。 2)投资总额等于原始总投资与建设期资本化利息之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与其资本化利息之和称为固定资产原值。

投资决策中的现金流量,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初始现金流量 初始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开始投资量发生的现金流量。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 (2)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3)流动资金投资。 (4)原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2、营业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完成后,就整个寿命周期内由于下沉生产营业所带来的现金流量。此类现金流量可按年计算。其值等于营业现金收入减去营业现金支出和 税金支出后的差额。 应该注意的是,定期损益计算的净收益和营业上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是有所不同的。因为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定期的损益计算,费用中包括了非现金支出的部分(主要是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费)。因此,以定期操作益计算的净收益为基础,可按下式调整计算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流量=定期操作益计算的净收益+非现金支出的成本费用 3、终结点现金流量 终结点现金流量是指项目经济寿命终结时发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 a)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 b)原垫支的流量资金回收额。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公共课创造学 思考题答案

1、什么是创造学?其基本原理有哪些? 创造学(Creatology): 是研究人们在科学、技术、管理、艺术以及其它所有领域中的创造活动并探索其中创造的过程、特点、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 研究目的:开发普通人的创造力,提高其创造性。 第一条基本原理: 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 第二条基本原理: 创造力是可开发的。即人们的创造力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教育和训练而不断被激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创造能力并不断得到提高的。 2、什么是创造力?创造力的特征和构成要素,如何提高创造力? 一、创造力的含义 创造力是指每个正常人或群体在支持的环境下运用已知的信息,发现新问题,并对问题寻求答案,以及产生出某种新颖而独特、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物质或精神产品的能力。 创造力是创造者在创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能力。不同的创造者在类似的条件下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创造力,同一创造者在不同条件下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创造力。 特征: 1、创造力是有特定功能的生产力 2、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能力 3、创造力有高低之分 五层次:

发表的能级 技术的能级 发明革新的能级(大多数人能达到) 发现的能级 创新的能级 三、创造力的类型 A、非凡 B、局部 C、自我实现 提高创造力 一、创造力开发的依据 1、创造力普遍存在 2、创造障碍制约创造力

一是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创造障碍 二是内部心理活动创造障碍 创造心理障碍的表现形式 (1)固定观念 (2)遵守规则 (3)严守逻辑 (4)怕犯错误 (5)迷信权威 (6)兴趣狭窄 3、教育和训练可以提高创造力 一个创新者如果具备了哲学头脑,他的创造成果就可以比原来增加一倍;如果他同时又具有创造学头脑,那么他的创造成果还可以再增加一倍。 二、创造力开发的内容 1、知识的掌握和优化 2、智能因素的开发 观察力, 记忆力,记忆大师 注意力, 想象力,想象力, 操作能力 3、非智力因素的开发 独立的个性,强力的求知欲,坚强的意志 4、创造技法的训练 三、创造力开发的途径 1、创造教育 2、创造实践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创造学第一章

第一讲基础概念 一、创造 1. 创造基本概念 概括地认为:创造就是首创或改进的形形色色的事物。所谓事物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自然界的一切物体及其变化的现象和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现象及其发展变化的状况都可称为事物。首创或改进的事物就是创造,例如星云的收缩创造了星球,地壳的运动创造了山脉湖泊……这些属于自然的创造。再如,古人类在劳动中创造了工具,人类在探寻自然的奥秘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种自然科学,在探寻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种社会科学……这些属于人类的创造。所谓创造,是指人们首创或改进某种思想、理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活动。有关专家将人类的创造分为“第一创造性”和“第二创造性”。“首创”就属于“第一创造性”。它是指人类历史中出现的重大发明和创造,如中国的“四大发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瓦特的蒸汽机等。第一创造性是为少数人所拥有的活动。“改进”是属于第二创造性。它是指人们在理解和把握某些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条件加以吸收和溶解,再创造出大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新事物。第二创造性是较为广泛的社会性活动。 2. 创造的特点 (1)目的性 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能动性,任何创造性活动者都是有目的的,人们总是为了某种目的而从事创造活动。像瓦特发明蒸汽机、爱迪生发明电灯等,如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组织机构重组等。 (2)新颖性 创造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的最大区别是其具有的新颖性。新颖性、主要表现在创造活动的结果上。有些是全新的结果,如电灯的发明,有些是局部的革新,或对原有产品的重新设计等。 (3)否定性 “新”的事物总是对“旧”的事物一定程度的否定,创造活动是新事物的产生活动,必然包含对过去或现在事物的否定,即使是全盘接受旧事物而增加某些特性也是对旧事物没有增加的特性所产生结果的否定,这才导致增加新特性。步行——自行车——汽车——飞机。 (4)过程性 尽管有些创造活动很短暂甚至于说不清道不明其中的详细步骤,但是任何创造活动都是一个在时间甚至于空间有一定持续性并且有资源消耗的过程。目前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过程模式,如美国人提出的三阶段模式:发现问题、提出假说、解决问题;英国人提出的四阶段模式:准备、酝酿、明朗和验证等。 (5)实践性 任何的创造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一定实际需求的,只有真正创造出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新事物的活动才能称为创造,不能把凭空想象而没有任何结果的活动称作创造。实践性一方面指满足实际需求而产生新的事物,另一方面指创造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 (6)持续性 持续性是指创造活动能够而且必须不断进行下去的特性。对于没有的事物可以通过创造活动予以创造,对于已经存在的事物可以通过创造活动不断改进,而且从宏观角度讲,不同的时空都会存在不同层次的创造活动。 (7)主体依赖性 创造活动都是有人参与的活动,人是创造活动的主体,具有创造力的是人而不是其他。不同的人或组织由于知识、经历、能力及周围环境对其影响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创造力,导致不同的创造结果,某种程度上创造活动过程也是不同的。同样从事同一研究发明,有些人做出来了,有些人没有做出来,也可能有些人虽然做出来但是时间上却慢了几拍。 (8)普遍性 创造活动普遍存在于人们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之中,并不是某些地区、某些时间或某些人所独具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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