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58 号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2013年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13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四年五月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提供数据支撑,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技术规范采用《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2009)。《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市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目录 一综述 (1) 二水资源量 (3) 三蓄水动态 (10) 四供用水量 (12) 五水资源质量 (15) 六综合分析 (17) 七重要水事 (19)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1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74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2条。 降水量2013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063.6毫米,折合年降水量876.43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1.57%,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减少10.18%,属偏枯年份。 水资源量2013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474.34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0.53%,较多年平均值偏少16.45%。 蓄水动态2013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年末总蓄水量49.4209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2.0850亿立方米,下降4.05%。 供用水量2013年全市总供用水量为83.9066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17%。 用水指标2013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83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为6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77立方米,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128升,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70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日用水量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中国水资源公报2009

2009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2-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9年,我国气候异常,一些地区降雨之多、台风之强、旱情之重为历史 罕见。旱情来得早、去得晚、范围广、影响大,特别是冬麦主产区年初的冬春连旱,东北西部、华北北部和西北东部的夏伏旱,江南大部、华南大部和西南局部的秋冬连旱,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全年有9个台风在我国沿海登陆,发生强风、暴雨、高潮同时出现的最不利形势。受多次大范围、高强度降雨过程影响,全国有210多条河流相继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水利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超前部署,科学决策,精心调度,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全力以赴,广大军民奋力抗灾救灾,最大程度地减轻了洪涝干旱台风灾害损失。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国家把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 设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领域。各级水利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决策部署,保持了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劲势头。扩大内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强力推进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三大任务,涉及民生的水利问题加快解决;为应对我国水资源短缺、用水效率不高、水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创近年来新开工大型水利工程数量历史新高;水利法制建设稳步

推进,依法治水、科学管水能力不断提升。水利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 2009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591.1mm,折合降水总量为55965.5亿m3,比常年值偏少8.0%。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6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北方6区)面平均降水量为315.7mm,比常年值偏少3.8%;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4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南方4区)面平均降水量为1079.7mm,比常年值偏少10.0%。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海南和青海偏多程度约30%;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2个省(自治区),其中北京和云南偏少约25%。 地表水资源量 2009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3125.2亿m3,折合年径流深244.2mm,比常年值偏少13.4%。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6区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少13.1%;南方4区比常年值偏少13.5%。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黑龙江、上海、青海、海南偏多程度在23%~56%之间,江西、吉林、云南、河南、福建、内蒙古、宁夏偏少程度在25%~37%之间,山西、辽宁、河北、北京偏少程度在45%~62%之间。 2009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154.9亿m3,从我国流出国境的水量为5193.3亿m3,从我国流入国际边界河流的水量为1090.7亿m3,全国入海水量为13960.9亿m3。

中国水资源现状

中国水资源现状作者姓名:胡竣彰 班号:核技术2班 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

中国水资源现状 摘要:水是维系生命与健康的基本需求,地球虽然有70.8%的面积为水所覆盖,但是淡水资源却极其有限。在全部水资源中,97.47%是无法饮用的咸水。在余下的2.53%的淡水中,有87%是人类难以利用的两极冰盖、高山冰川和永冻地带的冰雪。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是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中的一部分,仅占地球总水量的0.26%,而且分布不均。因此,世界上有超过十亿的儿童、妇女及男人无法获取足量而且安全的水来维持他们的基本需求。在许多层面,水资源和健康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所做的每项决策事实上都和水、以及水对健康所造成的影响有关,我国是贫水国家之一,保护我们的水资源是我们的责任。 1近十年水资源及其利用状况简析 水资源量 1997~2006年(简称近1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为635.4mm,比常年值偏少1.1%,其中北方六区偏少3.4%,而南方四区则偏多0.3%;全国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26722亿立方米,比常年值偏多0.1%,其中北方六区偏少5.4%,而南方四区则偏多1.2%;全国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8302亿立方米,比1980~2000年多年平均值偏多2.9%。全国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7786亿立方米,比常年值仅偏多0.3%,其中北方六区偏少4.0%,而南方四区则偏多1.3%。按省级行政区统计,近10年平均水资源总量比常年值偏多程度较大的有上海(29.6%),偏多20%~10%的有江苏、新疆和湖南;比常年值偏少程度较大的有天津(49.4%)、北京(42.8%)、河北(36.6%),偏少30%~20%的有辽宁、山西、甘肃和陕西。水资源开发利用近10年,全国平均总供水量5560亿立方米,约占近10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20.0%。其中,地表水供水量平均占总供水量的80.7%,地下水供水量基本维持在1050亿立方米左右,平均

2004年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前言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三蓄水动态四供用水量五水环境六重要水事七综合分析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 《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3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07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0条。 降水量2004年,全市年平均降水深1196.6毫米,折合年降水总量985.97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2.7%,比多年平均值偏多1.0%,属平水年份。 水资源量 2004年,全市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为558.77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5.4%,比多年平均值偏少1.6%。 蓄水动态 2004年,全市大中型水库总蓄水量12.8833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7.5%。 供用水量 2004年,全市总供水量为67.451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6.8%;总用水量为67.4518亿立方米,较上年增加6.8%。 用水指标 2004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15立方米/年,万元GDP用水量为253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30立方米,人均生活用水量为96升/日,农业亩均用水量为231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用水量为49升/日。 河流水质 2004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和渠江(以下简称“五江”)共计1288公里河长水质评价结果表明:若排除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3.31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2007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07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08-10-13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着力解决水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水利事业保持了投资加大、建设加快,基础增强、管理加强,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2007年,我国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水旱灾害呈现先旱后涝、旱涝急转和旱涝并发的局面。淮河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仅次于1954年的流域性大洪水,台风前少后多强度大,山洪灾害频发,城市暴雨内涝严重。北方大部及南方一些地区发生冬春连旱,江南、华南等地发生严重夏伏旱,旱情主要发生在粮食主产区和作物生长关键期,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程度深。面对严重的水旱灾情,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部门周密部署,受灾地区干部齐心合力,军民团结一致,夺取了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 2007年全国平均降水量610.0mm,折合降水总量为57763亿m3,比常年值(多年平均值,下同)偏少5.1%。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六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北方六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317.9mm,比常年值偏少3.1%;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四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南方四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1128.4mm,比常年值偏少6.0%。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山东和甘肃分别偏多13.8%和11.5%;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内蒙古、江西、黑龙江的偏少程度超过20%,北京、广西、河北、湖南、广东、天津偏少15%~10%。

重庆市2005年水资源公报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05 重庆市水利局 二OO六年五月

前言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三蓄水动态四供用水量五水环境六重要水事七综合分析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 《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3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07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0条。 降水量2005年,全市年平均降水深1131.1毫米,折合年降水总量为932.03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5.47%,比多年平均值偏少4.48%,属平水年份。 水资源量 2005年,全市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为509.77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8.77%,比多年平均值偏少10.21%。 蓄水动态 2005年,全市大中型水库总蓄水量16.529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78%。 供用水量 2005年,全市总供水量为71.1572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 5.49%;总用水量为71.1572亿立方米,较上年增加5.49%。 用水指标 2005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54立方米/年,万元GDP用水量为232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22立方米,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10升/日,农业亩均用水量为240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用水量为40升/日。 河流水质 2005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和渠江(以下简称“五江”)共计1195公里河长水质评价结果表明:若排除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水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节水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技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节水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中国水资源公报2002

水利部二○○二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2年,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完善,水利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历史性地由规划阶段转入实施阶段,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基本完工,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成功,标志着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饮水解困、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土保持取得新成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价改革等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水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并取得成效,水资源统一调度、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补水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工作,将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2002年,我国南方和西北内陆河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偏多,北方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偏少。海河、辽河、黄河来水遭遇特枯。南四湖几近干涸,京杭运河济宁段断航50天,辽河干流断流158天。现将2002年的水资源量、蓄水动态、供用水量及江河湖库水质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量 2002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660毫米,折合降水总量62610亿立方米,比常年(多年平均)多3.2%。北方五个流域片(松辽河、海河、黄河、淮河、内陆河)降水量比常年少4.8%(其中海河片比常年偏少26.0%),南方四个流域片(长江、珠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降水量比常年多7.2%。在各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偏少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少20%以上的有山东、天津、北京、河北、辽宁;比常年偏多的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多20%以上的有新疆、湖南、上海、江西。 2002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7243亿立方米,折合年径流深287毫米,比常年多4.2%。北方五个流域片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偏少27.5%(其中海河片比常年偏少72.4%),南方四个流域片则偏多10.8%。在各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偏少的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少50%以上的有天津、山东、河北、北京、辽宁、山西;比常年偏多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多50%以上的是上海和湖南。2002年从国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278亿立方米,从国内流出国境及流入国际界河的水量共6705亿立方米,入海水量为17693亿立方米。 2002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8697亿立方米,大部分与地表水资源量重复,不重复的只有1012亿立方米。将地表水资源量与地下水资源量中的不重复量相加,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8255亿立方米,比常年多2.9%,其中北方五个流域片水资源总量4158亿立方米,比常年少22.4%,南方四个流域片24097亿立方米,比常年多9.0%。全国产水总量占降水总量的45%,平均每平方公里产水量29.8万立方米。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对全国3093座大中型水库统计,2002年水库年末蓄水总量1970亿立方米,比年初蓄水量增加41亿立方米。在九大流域片中,黄河片、海河片和松辽河片分别减少77亿、17亿和16亿立方米,长江片、淮河片和东南诸河片分别增加83亿、46

2010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0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2-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0年,我国西南五省区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干旱,长江上游、鄱阳湖水系、松花江等流域发生特大洪水,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滑坡泥石流灾害,海南、四川两省遭遇历史罕见的强降雨过程,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遇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水利部超前部署、科学防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大军民顽强拼搏、团结奋战,成功抗御了西南地区特大干旱,有效应对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轻了灾害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明确提出要下决心加快推进水利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以及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迎难而上,顽强拼搏,为水利科学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解决了大量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如期完成专项规划内的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利发展成果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着力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

会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水资源调度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获得国务院批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水利事业快速发展。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 2010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695.4mm,折合降水总量为65849.6亿m3,比常年值(多年平均值,下同)偏多8.2%。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6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北方6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为365.8mm,比常年值偏多11.5%;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4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南方4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为1280.2mm,比常年值偏多6.7%。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辽宁和吉林等3省(自治区)偏多程度大于30%;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11个省(自治区),其中天津、北京和重庆分别偏少18.2%、12.6%和10.6%。 地表水资源量 2010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9797.6亿m3,折合年径流深314.7mm,比常年值偏多11.6%。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6区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16.1%;南方4区比常年值偏多10.7%。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辽宁和吉林偏多程度大于80%,海南、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安徽和新疆偏多程度在30%~60%之间;比常年值偏少的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河北、天津、山西和内蒙古偏少程度在30%~60%之间。

重庆主城区地下水参考word

重庆主城区有9个: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重庆市主城区首例“人造地下水” 地下水,是贮存于包气带以下地层空隙,包括岩石孔隙、裂隙和溶洞之中的水。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但在一定条件下,地下水的变化也会引起沼泽化、盐渍化、滑坡、地面沉降等不利自然现象。大气降水降落到地表,其中一部分渗透到地表以下土层里和岩石的孔隙、裂隙及溶洞中,形成地下水。 我国的水资源以西南部最为丰富. 重庆地区水资源非常丰富, 各类水资源合计4648亿立方米, 由当地地表水、过境水和地下水组成。 地表水。重庆当地地表径流总量为511.4亿立方米, 其地域分配与当地降水量成正相关。东南边缘山区, 北部大巴山地多年平均径流深分别为741.6毫米(黔江)、753毫米(开县), 而地区西部丘陵地区的永川仅360毫米, 相差达1倍多。当地地表径流年际变化也很大, 最多年为最少年的1.5--4.2倍。重庆地区入境河流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等36条, 通过长江于巫山县碚口出口。据推算, 入境地表径流总量为4005亿立方米, 出口为4292亿立方米。 利用重庆市主城区月平均气温及降水资料,讨论该地区近百余年水资源量的年际及年代际的变化特征并对其进行了评估,最后对未来10年重庆主城区水资源量进行了预测和评估。结果表明,从1892~2002年共111年重庆主城区年水资源量略有增多的趋势,其变化主要经历了4个阶段;近几年水资源量处于增强的偏丰期;未来10年重庆主城区水资源量可能有偏枯的趋势。 长江、嘉陵江及其支流等过境水资源丰富,当地水资源相对匮乏,水资源分布时空不均,利用效率较低,西部地区如沙坪坝区水资源量相对偏少,北部、南部和东部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局部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长江、嘉陵江水量和水质较稳定,次级河流水环境较差。水资源综合承载能力约1300万——1600万人。 水价理论与定价方法研究——重庆市主城区供水价格建议 郭剑 【摘要】:水问题将成为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重大问题。我国的水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加剧;洪涝水患频发,经济损失巨大。水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水资源是不可替代的有限自然资源。但由于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工农业和城市对水资源的需求逐年大幅增长。1949—1993年,我国的总用水量以每十年增加1000亿立方米的规模递增。1993年,我国缺水225亿立方米。而且,估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水资源需求总量将增加到8000亿立方米左右。因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益尖锐,同时,由于缺少必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酉阳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2014〕第6号 【适用区域】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4-08-02【生效时间】2014-10-01【关键词】取水用水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6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4年6月18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取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户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者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2011年《辽宁省水资源公报》

2011年《辽宁省水资源公报》 2011年全省平均降水量、河川径流量、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均低于多年平均值。与上年相比水库蓄水量有所减少,地下水位略有下降,水资源质量没有明显变化。 一、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2011年全省总降水量为868.69亿m3,平均降水深597.0mm,比多年平均值少12.0%,比上年少39.3%,时空分布差异较大。 年内分配 2011年,全省降水量主要集中在7-8月,7-8月降水量为339.5mm,占全年降水量的56.9%,比同期多年平均值少3.2%;1-6月降水量为185.2mm,占全年降水量的31.0%,比同期多年平均值少8.8%;9-12月降水量为72.3mm,占全年降水量的12.1%,比同期多年平均值少41.8%。 地区分布从流域分布看,全省各流域三级区降水量均比多年平均值少。其中,东辽河比多年平均值少28.4%;比多年平均值少20%以上的流域还有第二松花江丰满以上和浑河;比多年平均值少15%-20%的流域有辽河柳河口以上、西辽河和滦河山区;比多年平均值少10%-15%的流域是沿渤海西部诸河;比多年平均值少10%以下的流域有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辽河柳河口以下和沿黄渤海东部诸河。 从行政区分布看,除大连市的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略多外,其它各市的降水量均比多年平均值少。大连市降水量为732.7mm,比多年平均值多 4.6%。盘锦市和营口市的降水量为599.9mm和663.7mm,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少2.2%和4.3%。辽阳市、鞍山市、沈阳市和朝阳市降水量分别为673.2mm、711.8mm、540.7mm和435.7mm,依次比多年平均值少7.2%、8.0%、9.7%和9.8%。本溪市、丹东市和锦州市降水量分别为769.4mm、898.3mm和485.9mm,比多年平均值少10.1%、12.8%和13.8%。阜新市和葫芦岛市降水量分别为396.2mm和494.4mm,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少17.7%和17.8%。抚顺市和铁岭市降水量为607.5mm和500.5 mm ,比多年平均值分别少22.2%和24.5%。 (二)地表水资源 地表水资源量地表水资源量是指地表水体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2011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60.52亿m3,折合径流深179.0mm,比多年平均值少13.9%,比上年少53.0%。全省流域三级分区,除辽河柳河口以下和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比多年平均值多以外,其它各流域地表水资源量均比多年平均值少。与多年平均值相比偏少最多的流域是东辽河和滦河山区,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少57.4%和57.0%;其次是辽河柳河口以上,比多年平均值少40.0%;第二松花江丰满以上和沿渤海西部诸河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少37.0%和33.4%;西辽河比多年平均值少26.3%;浑河和沿黄渤海东部诸河比多年平均值少12.4%和5.6%。 按行政分区分析,全省有4个行政市的地表水资源量比多年平均值多,有10个行政市的地表水资源量比多年平均值少。地表水资源量比多年平均值多的城市有盘锦市、辽阳市、大连市和营口市,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多35.0%、24.9% 、11.7%和5.5%。与多年平均值相比地表水资源量偏少最多的是铁岭市,比多年平均值少42.7%;比多年平均值少30%-40%的城市有朝阳市、阜新市和葫芦岛市;比多年平均值少20%-30%的是抚顺市;比多年平均值少10%-20%的有3个城市:锦州市、丹东市和本溪市;比多年平均值少10%以下的是沈阳市和鞍山市。 出入境水量流入我省境内的河流主要有内蒙古、吉林的西辽河、东辽河、柳河、浑江、大凌河支流。2011年全省入境水量27.43亿m3,比多年平均值少27.17亿m3。其中,浑江口以上入境水量20.98亿m3,比多年平均值少13.85亿m3;辽河干流柳河口以上入境水量6.14亿m3,比多年平均值少11.80亿m3;沿渤海西部诸河入境水量0.31亿m3,比多年平

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 旷维所有,其他方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水资源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重庆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重庆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重庆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旅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全市和跨区(市)、县河流的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跨区(市)、县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第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

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四条设立供水专管员,供水管理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按权限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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