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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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实施主体: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核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需住建部门加盖公章的原件)、建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审图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告知书》,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及资质等级证明及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代码。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详看注二);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提供光盘一份;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报表、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复审)(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和修改图纸(需盖设计章和审图章)、电子档光盘。

办理程序及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文件,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

四、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热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实施主体: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验收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办理流程

七、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标识原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6、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住建盖章的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及管网冲洗、试压记录等);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

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项目代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复验申请表、申请复验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验);(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现场整改后的图片(注明整改情况、部位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5、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及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 (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五0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热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规;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检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办理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后进行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公章);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加盖公章);

7、申报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申报复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报表、申请复检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检);(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及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 (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热法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变更业务

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合格证变更情况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单位名称

3、变更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4、变更地址(仅限于政府调整道路名称时)

二、消防安全合格证变更需提交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变更报告(注明变更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加盖公章)

2、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3、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新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办理变更时新旧法人代表需同时到现场,如不能到现场还需提供新旧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变更地址需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变更需提交材料

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需要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注明变更事项);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公章);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新旧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注:办理流程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四、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 (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单严

热法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变更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消防设计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消防设计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消防设计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需住建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建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审图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附件、施工红线图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

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告知书》,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及资质等级证明及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项目代码。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提供光盘一份;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设计备案申报表、复查申请表、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事项);(加盖公章)

2、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和修改图纸(需盖设计章和审图章)、电子档光盘。

办理程序及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 (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办事大厅”(网址:)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热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

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标识原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6、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7、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抽样检验报告(原件);

8、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住建盖章的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

9、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通过设计备案的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及管网冲洗、试压记录等);

11、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项目代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复查申请表、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加盖公章)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现场整改后的图片(注明整改情况、部位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5、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及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办事大厅”(网址:)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热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服务提醒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的规定,相关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及消防产品需要进行见证取样。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和对象

1、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1)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防火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包括:

A、B1、B2级纺织织物(如难燃、阻燃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地毯等);

B、B1级木质材料(如难燃护墙板、装饰板、木地板等);

C、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如难燃、阻燃泡沫塑料、高分子材料地板、塑料电工套管、塑料墙纸等);

D、B1、B2级复合材料(如难燃、阻燃橡塑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材等);

E、B1、B2级其他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

F、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2)抽样检验的对象: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防火材料,包括:

A、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窗帘布等),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如不耐洗涤窗帘布等);

B、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木板等)和表面进行加工后的木质B1级材料(如用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后的胶合板等);

C、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

D、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

2、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下列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对消防产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1、新、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依法应由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市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图纸一并报送消防窗口; 4、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同意”的意见,即按审核同意的施工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5、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不同意”的意见,则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修改有关消防设计,并按程序重新申报防火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各阶段需提交资料 1、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乙级建筑勘察设计资质和消防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2009】102号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图、工业建筑中相关的工艺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的设计蓝图及电子光盘)。【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6)涉及专家评审工程,请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7)质量回执(窗口、消防) 注:1、请带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扫描件审核; 2、授权委托只能委托建设方人员办理。 2、内部装修改造设计阶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申报表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背面有正文)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 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812687938.html,/。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8251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材料完整版

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 材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您需要准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A4打印、盖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需提供本单位介绍信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消防设计、装修设计单位共2份) 5、消防、装修设计说明文件共2份(A4打印) 包括:封面、目录、项目人员签名、设计依据、设计说明。 6、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7、原始图,折成A4大小(所在建筑的总平图和装修楼层 的原始平面图需有竣工章) 8、装修图纸,折成A4大小,刻盘(均需设计说明、盖出图 章、设计人员签字,消防图需出蓝图与建筑装修图纸分开装订) 10、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11、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消防、装修共2份) 注:对于消防未改动的单位需提供使用层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室内消火栓系统原图 **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

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 我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对 项目的建筑、水、电、暖通、内装修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如该工程消防设计违反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特此承诺!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装修设计质量承诺书 : 我单位严格按照内装修技术标准,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2012-05-17 20:24trch4488|分类:建筑学|浏览10299次 分享到: 2012-05-17 21:27提问者采纳 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 2、区别,简而言之:(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

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 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 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应该如何填写

在装修消防审批的时候,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表格,很多人都不知道改怎么填写,下面岚禾设计为大家介绍一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应该如何填写: 具体分析 1:申报表第一页十分重要 01:室内装修初步设计,须如下填写,并在建设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鲜章; 02:实际申报时间:2016年X月X日【应与网上受理时间一致】,建议最好不填,在服务大厅受理确认资料完善无误后,填写,并用大拇指蘸印泥加指姆印【注意,需建设单位人员加盖指姆印,否则作废】。 2:第二页相关信息填写

0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消防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单位资质、负责人、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要核对属实; 02:建设工程地址,要精确到门牌号,或者直接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03: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要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04:使用性质,如下划分,根据建设工程单体建筑名称划分。

参考条件

3:第三页单体建筑相关信息填写 1:单体建筑,首先明确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层数(地上,地下)、高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在以往中,很对建设单位对申报建筑面积不是很了解,或者与设计图纸面积不符,所以尤其注意建筑面积问题,对下一步程序申报也是有利的】; 2:储罐和堆场,一般是针对加油站、加气站等含有储罐、堆场的建筑而言; 3:保温,要根据建筑实际情况而言,就住宅楼而言,一般是有建筑保温的; 4:装修,是指二次装修,土建不用写;

05:消防设施,这需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而言; 一般而言,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系统、灭火器是肯定有的,但是以上其他消防设施是根据该建设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06:同时提交的资料。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备案表》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下载(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文书表》样式PDF文件模板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消防填表说明在最后。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建科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6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该帖被浏览了1350次 | 回复了14次 哈尔滨消防支队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2008-11-7 15:01:00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 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申报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工程简要说明”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处位置、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和工程总指标等内容。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按照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联系人”、“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竣工验收情况说明”中,设计单位应对该工程是否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行为等进行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该工程使用或者安装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情况以及消防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等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建设单位应对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盖章原件); (2)建设、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新建、扩建工程,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属于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意见书及土地证、所有权(产权)证等确权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确权文件等复印件应当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窗口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申报材料说明: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申报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既有建筑改建、装修,未改变原土地、建筑性质的,应提供证明该建筑物自身合法证明文件(土地证和房产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消防设计审核流程指南

装修空间面积大、有密集人口的场所、改动消防设施的均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那么消防设计审核有哪些流程呢?下面岚禾设计为大家介绍,消防设计审核流程指南: 问 为什么要消防设计审核? 答 一般来说当建筑落成之后,消防都是已经审核、验收过的,但是在装修的时候,对消防设施进行改动,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在未通过的前提下是不允许动工的。 申报材料 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改造、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消防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1: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审核结果 符合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 工范围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 2、小于等于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小于等于3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次性告知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盖公章】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建设单位盖公章且受委托人签字】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设计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盖公章且受委托人签字】 4、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盖公章且受委托人签字】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盖公章且受委托人签字】 6、消防设计专篇【设计单位盖资质印章,专篇要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7、全套图纸【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全部专业,以及AutoCAD格式电子版图纸的光盘,图纸要盖施工图审查章】 8、单独提供消防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剖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平面图,防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各一份,要求为按比例尺晒制的“施工图”阶段的蓝图、设计单位盖资质印章、设计人员签字、自行装订A4纸张大小图册。消防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9、化工类企业除第9条规定外,还应提供总平面定位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平面图,防雷静电接地平面图,可燃气体检测装置平面图等相关施工图。 10、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别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负责表》【加盖各自公章】 11、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单位盖章】 12、设计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盖章】 13、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效工程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盖章】 【注】所有公章复印无效,复印件应采用国标A4型纸张。 受委托人签字型式:本复印件由××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受委托人李××提供。复印件提供人:李××(签名)复印时间:×年×月×日 二、办理程序 审核申请受理及核查审核材料—现场检查—向市支队移交审核材料 三、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doc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主要负责人 工程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使用性质工程投资额(万元)施工许可文号 单位类别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 2 层数建筑高度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m 2 地上地下)地上地下 (m)(m 设置位置总容量(m 3) 储罐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储存形式□地上□半地下□地下储存物质名称 堆 场 储量储存物质名称 材料类别□A □B1 □B2 保温层数 □建筑保温 使用性质原有用途 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工程装修面积 2 (m ) 装修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 防□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

设 □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施 □灭火器□其他: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 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 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 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 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 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 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 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 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 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 取备案文书。

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 文书式样共4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填表说明附后。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背面有正文)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二、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印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备注:

附件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 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 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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