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

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

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下达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及拆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五)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六)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区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综合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

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拆迁人自订立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二)房管、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分割、转赠、出租、产权转移、抵押、户籍转入和分户、调配等手续,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三)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建设和土地手续,并通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工程的一切建设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

延长暂停期限的,应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后,先予拆除。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行政复议和诉

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损坏古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砍伐和迁移古树。在历史文化街区或文物古迹集中地段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前将拆迁方案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在其他区域或地段的拆迁中,如遇文物古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可能损害文物古迹的活动,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审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拆迁。

第十九条因拆迁造成界外房屋、道路及其他设施损坏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按规定赔偿(不含主结构依托拆迁房屋的构筑物)。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承担;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材料的管理。拆迁实施过程中,拆迁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将档案资料移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和虽未注明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予安置。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其所有人自行拆除;所有人不按要求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依法处理。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中,建成1年(含)以内的,按造价成本的50%予以补偿;建成超过1年的,按造价成本的30%予以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所拆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准;如对产权证载明建筑物建筑面积有争议,应以实际丈量建筑面积为准。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选举出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必须明确住宅、非住宅等不同使用性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时,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该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新旧、层次等因素,作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委托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执行和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物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8%,增加的部分计入安置补偿面积内。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有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按装饰装修材料费和相当于材料费30%的人工费评估后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利用坡屋顶内空间设置重棚的房屋,重棚净高超过2.1米(含)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含)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拆迁单层建

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房屋,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面积。拆迁有地下室的房屋,按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凡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三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可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房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拆迁人协商进行安置补偿。如果房管部门和房屋承租人要求实行货币安置,而房屋承租人又未按房改政策享受福利分房的,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则可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对房管部门则可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拆迁时只对房管部门进行安置补偿。

第三十四条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房屋由单位职工使用或出租,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与单位职工的使用或出租关系,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但按房改政策已享受福利分房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共设施和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原面积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由市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旧城改造和尽量方便被拆迁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其中:拆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迁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宅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被拆迁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

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或被拆迁人下落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对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拆迁。

第三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若不能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安排过渡周转房。过渡周转房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被拆迁人也可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限发放过渡补助费(房管部门的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过渡补助费直接发给承租人)。过渡补助费以被拆迁人户籍在册人数为准,每人每月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助。

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承租房管部门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直接发给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一般按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0.5%计算,但临时过渡的,其搬迁补助费应提高1倍。

第四十一条安置周转房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拆迁双方当事人不得无故延长。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安置外,从逾期之月起增加过渡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1年(含)以内的增加50%;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半停产、停业、半停业的,由拆迁人以上年度月平均经济收益为标准,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予以补偿,并以依法登记的从业人数和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付给搬迁补助费。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燃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械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征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制定合理的奖励办法,对按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拆迁公告中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实施拆迁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

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相应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可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有前列款项所述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非法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四)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增加其额外负担的;(五)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或罚款的;(六)接受委托拆迁的。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辖五县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5日发布的《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

新)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465035.html)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营业税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81.html

?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纠纷要如何调解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80.html

?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9.html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8.html

?房子被偷拆后该怎么办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7.html

?重庆市江北区农村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6.html

?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赔偿纠纷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5.html

?云平高速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4.html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有哪些依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3.html

?强拆就是违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2.html

?政府违法征地哪个部门监管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1.html

?农村土地怎样流转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70.html ?对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审批程序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9.html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书写格式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8.html

?现在拆迁可不可以强拆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7.html

?遇到非法拆迁怎么办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6.html ?房屋征收程序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5.html

?宅基地确权能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4.html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3.html

?拆迁安置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2.html

?告政府违法征地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1.html

?鲁南高铁临沂段进入征地拆迁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60.html

?江西省樟树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9.html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8.html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有什么后果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7.html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6.html

?企业拆迁赔偿款免税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5.html

?国家公房拆迁如何赔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4.html

?临时征地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有效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3.html

?2018土地改革新政策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2.html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有哪些措施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1.html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50.html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哪些流程2018最新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9.html

?资源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8.html

?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7.html

?房屋拆迁合同和谁签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6.html ?集体土地上的坟地征收赔偿款给谁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5.html

?厂房拆迁评估需要什么资质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4.html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3.html

?福建省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2.html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1.html

?工厂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40.html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9.html

?何时修改土地承包法具体是什么样子的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8.html

?使用农村宅基地要到省里报批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7.html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6.html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5.html

?大连化工企业拆迁包含哪些法律原因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4.html

?农村宅基地院墙怎么划分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3.html

?征地拆迁中果树的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2.html

?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1.html

?公房户主和承租人不是同一人遇拆迁时如何计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30.html

?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9.html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8.html

?厂房搬迁赔偿款需要交多少税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7.html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6.html

?政府伪造征地协议,签订征地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5.html

?商品房和集资房的拆迁赔偿有什么区别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4.html

?农村宅基地是永久的吗,什么情况下会回收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3.html

?农村自建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多少钱一亩,具体如何计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2.html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2018最新)范本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1.html

?商业用地征地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20.html

?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9.html

?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赔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8.html

?农村宅基地与道路有冲突怎么处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7.html

?农村宅基地能强制执行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6.html

?新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与程序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5.html

?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4.html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如何解决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3.html

?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2.html

?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2018)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1.html

?公益拆迁可以强拆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cq/663810.html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2]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

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9年12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工作应积极支持、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屋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626909.html,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物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对外出租房屋管理,统一规范公司内部房屋租赁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安徽XX集团旗下房产所开发的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以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二、适用职责及权限 房产公司自项目房屋交付之日起: 1、将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信息资料汇总后一并移交给物业公司。 2、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及时给物业公司出具房屋租赁委托书。 3、对于已出租的房屋,房产公司将出租合同及相关手续汇总移交给物业公司。 4、房产公司应完善相关出租房屋水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后,移交物业公司接收。 物业公司 1、将根据不同地区,按工作需求成立房屋租售中心(合肥租售中心、阜阳租售中心……),由物业公司进行目标考核。 2、各地租售中心需完善相应制度及租赁流程。 3、房屋租售中心将全面负责XX集团房产开发未售且需租售的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4、租售中心将整合前期已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统一管理并录入系统汇总。

5、租售中心人员将根据地段不同,进行定期分类采价,房屋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同地域、同地段价格。 6、合同采取统一会审,房屋租赁每年递增率不低于10%。 7、物业公司提出租售方案价格及每年递增率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8、租金收入及时转入所属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每年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0%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做为物业公司业务收入,物业公司给客户开具20%管理费发票,房地产给客户开具80%房租发票。 9、物业公司每季度对租售中心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工资与个人绩效挂钩。 10、租售中心工作情况每季度形成季报,呈报至董事长及相关领导。 11、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应按合同要求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物业费。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4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步骤、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 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足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视为自行废止。 第五条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培训,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发放拆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 拆迁人和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了同一拆迁估价机构的,应当视为协商共同选定。 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推选5名抽签候选人,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候选人中投票确定1名抽签人。抽签人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抽签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第八条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对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计算过程和结果的产生做出解释;对需要复查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公示期满后,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提供给拆迁当事人,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裁决申请和做出裁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人验收。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裁决书等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煤气、低保、劳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010-01-29 08: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12月17日报道 12月16日下午1时许,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专家座谈会在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后才结束。 今天距离2007年12月14日,即新《拆迁条例》首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距离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而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目前出台前景依然不明朗。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加今天上午座谈会的部分专家以及相关业内人士后了解到,新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由于拆迁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比较固定的利益格局,即使是细微的政策调整也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如何平衡的问题。 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的话说,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然而,现行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彻底修改已经成为多方共识的前提下,修改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核心问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政府在拆迁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区分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等,目前仍无统一意见。

根治我国多年来拆迁领域产生的种种冲突,修改涉及拆迁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也绝无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能,但好在新条例的加紧制定,迈出了弥足珍贵的一步。 现行条例导致的政府角色错位 现行条例出台于1991年。律师王才亮说,当时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国务院公布了该条例,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现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也让地方政府开始借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修改后的现行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按照民商法法理,拆迁房屋包括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两种类型。征收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政府要通过征收先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重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房产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房产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吴中区)

信息名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索引号 EG400-B0300-1995-001 发布机构 苏州市吴中区房管局 文件编号 公开日期 生成日期 1995-6-1 内容概述 对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租等作出了规定,并界定了法律责任 公开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