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班别:11法3 叶婷婷学号:2011624306

摘要: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被保留,清朝末年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被继续援用。一些法律草案经过简单修改,完成立法程序,颁布、生效。本文是关于北洋军阀时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简述和评价。

关键词:北洋时期,法律创建活动,总统权力,《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

正文:

北洋时期的法律创建活动,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六法的最终确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也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1912年4月,南京临时参议院迁至北京并经过改组,成为北京临时参议院。《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构成了第一届正式国会组建的法律根据,对民初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近代中国法制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913年10月31日,袁世凯为了取得法统根据,指令国会起草并通过了《中国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继续起草工作,通称《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共十一章,113条,是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

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采取责任内阁制,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并规定了国会对大总统的牵制权。其重心在于以法律形式限制袁世凯专制,以确立保卫共和,保卫宪政的最后一道屏障。

《天坛宪草》在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方面较《临时约法》又前进了一步。北洋政府统治后期,各种势力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均以《天坛宪草》为基本依据。

1914年,根据袁世凯提出的修改大纲对《临时约法》进行修改,并于5月1日将其正式公布实施,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又贬称为《袁记约法》,废除《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根本区别在于大幅度扩张总统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取消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2.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权”。

3.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认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袁世凯称帝失败后郁闷而死,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六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大总统选举法。并重新召集民国三年解散之国会,以完成宪法。此后,中华民国约法即已作废。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角逐,中央政府几经更替。1920年和1922年先后爆发的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均直系胜利。其后,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

复《临时约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开始制宪活动。

1923年6月13日,由于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导致参加宪法会议者不足法定人数。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以金钱引诱议员回京,该年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12周年之制,一部历时十载,几经风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故《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这是旧中国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与《天坛宪草》相比,《中华民国宪法》增加了三章:国土、国权、地方制度:同时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规定了相对较小的总统权力。

《中华民国宪法》是北洋政府时期唯一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它是在吸收西方近代宪法理论、结合中国十年共和历史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贿选宪法”出笼后遭到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不及一年便随着直系军阀北京政权的垮台而成了历史遗物。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同的分类 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 称 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 的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 予名称 其他合同 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立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 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 采取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 同 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如买卖合同 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赠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能独立存在 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设立主债 务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 为从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 【2020表述调整】(了解)【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

时,同样适用。如政府采购合同 不属于《合同法》调 整的范围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 1.【要约vs要约邀请】 【思考1】某书店新上架了一套精装典藏版图书,标价888元,置于门口显眼的货架上销售。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但不妨碍要约所达成目的。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030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0)

四、租赁合同(2007年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P265)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答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2007年)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质押(1)-动产质押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押(1)-动产质押 ● 详细描述: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

建设法律制作业一

《建设法律制度》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状态,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且居于何等层次,称之为法律的 A.法律部门 B.法律形式 C.法律性质 D.法律地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A.要分别 B.必须同时 C.禁止 D.可以分别 3.在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受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但有悔改表现的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A.行政处分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4.城市规划法中依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中等城市的划分标准是 A.50万人以上 B.100万人以下 C.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性、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的重要工作,不能随意交由哪个机构或单位完成。为此,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负责组织编制。 A.该市人民政府 B.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D.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7.工程勘察专业类自治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可设置丙级。其中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的是专业类级勘察单位。 A.甲级 B.乙级 C.丙级 D.暂定资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起实施。 A.1997.11.1 B.1998.3.1 C.1990.4.1 D.1999.10.1 9.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怔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3个月;1个月 B.1个月;3个月 C.1个月;1个月 D.3个月;3个月 1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A.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B.28层以下,24米跨度以内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内 C.28层以下,36米跨度以内,12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必背考点1】要约和承诺 1、要约: 1)要约邀话: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话,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変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必背考点2】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1、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言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一:概述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答案】BCD 【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形式 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2014年) 【答案】√ 【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2012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直接影响该格式条款的效力;(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题库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商朝“三风十愆” 属于商朝职务犯罪的规定。大致分为“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其处罚是“君子出丝两卫,小人否。”。 2.商朝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⑴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能不分;⑵神权法发达。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3.西周“德”的主要内容 ⑴“敬天”。简要地说就是:遵从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⑵“孝祖”。即荫袭祖德,恪守祖训; ⑶“保民”。即“保享于民”、顺从民意。 4.西周“轻刑”、“慎罚”的主要含义 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刑罚应当与德化教育结合起来;在德刑关系上,德教为主,刑罚为辅。 5.周礼的作用 ⑴周礼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⑵具有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6.“亲亲”和“尊尊”的主要内容 ⑴“亲亲”的主要内容 每个人都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其核心是“孝”; ⑵“尊尊”的主要内容 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卑贱对尊贵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其核心是“忠”。 “亲亲”和“尊尊”的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国家政治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 7.西周的礼刑关系 首先,礼与刑的区别: ⑴礼是指导性规范,刑事惩罚性规范; ⑵礼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刑的主要功能是制裁犯罪; ⑶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次,礼与刑的关系: 简言之,“失礼则入刑”。 8.“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宜轻则轻,宜重则重。 其妻本原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9.西周的赎刑 ⑴赎刑属于替代刑罚,即以财物代替刑罚; 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疑罪; ⑶其作用是,减少了死刑和肉刑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力,但也存在公平之虞。 10.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东财《建设法律制度B》在线作业二1答案

东财《建设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0029 试卷总分:100 得分:0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____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A.可行性研究阶段 B.勘查、设计阶段 C.施工阶段 D.竣工验收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 正确答案:B 2.二级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限不少于----日。 A.20 B.30 C.45 D.60 正确答案:B 3.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几个月: A.4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正确答案:C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正确答案:B 5.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 A.3% B.5% C.8% D.10% 正确答案:B

6.FIDIC招标程序文件分为----个主要程序,------阶段。 A.三、八 B.三、十二 C.四、八 D.四、十二 正确答案:B 7.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正确答案:B 8.介绍贿赂罪是故意犯罪,犯本罪的,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9.城市规划的核心是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因地制宜 D.配套建设 正确答案:B 10.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A.第二级 B.第三级 C.第四级 D.第五级 正确答案:C 11.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范畴的是 A.工程建设民事法律 B.工程建设刑事法律

中级经济法练习题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及答案(后附详细答案)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及答案(后附详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2、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3、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如果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无须经出租人同意 B、须经出租人同意,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失 D、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数量不限。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的回函,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5、下列有关居间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 B、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C、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以要求支付适量报酬 D、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6、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在6月底前将货物运至乙方,乙方于接到货物后15天内将货款付给甲方。甲方按期将货物通过火车发运给乙方,但迟至9月底仍未收到乙方的货款,后诉至法院。乙方在法庭上辩称,由于8月份本

(法律法规)东财《建设法律制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A: 5个月内 B: 6个月内 C: 3个月内 D: 1个月内 答案: B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A: 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 B: 战争 C: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D: 设计错误 答案: C 【3】某承包商在支付某工人工资的时候,由于会计的疏忽,误将500看成了5000,多支付了4500元。承包商发觉后,向这名工人讨要。这种债产生的原因是()。 A: 侵权行为 B: 不当得利 C: 合同 D: 无因管理 答案: B 【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 A: 用益物权 B: 自物权 C: 不动产物权 D: 担保物权 答案: D 【5】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协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幕墙工程质量不合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分包单位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B: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C: 总包单位应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D: 分包单位就全部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 B 【6】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至()。 A: 2005年6月1日 B: 2005年12月1日 C: 2005年9月1日 D: 2006年3月1日 答案: B 【7】下列做法中,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规定的是()。 A: 丁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体户王某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1.所谓礼起源于祭祀,是说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代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 2.夏商两代的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所谓“禹刑、汤刑”,是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统称;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3.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即旧五刑。 4.所谓“圜土”,即是夏商两代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徒刑。 第二章两周法律制度 1.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并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从而“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二者精密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辩证统一的思想体系,极大地西周政权的法制建设。 2.基于周礼的内容性质和功能作用的需要,决定了它始终贯穿一条“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血缘为纽带,以“孝”为核心,目的维护家长制;所谓“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等级为基础,以“忠”为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君主制。 3.西周中叶,周穆王命时任司寇的吕候“作修刑辟”,主持制定了《吕刑》。《吕刑》又称《甫刑》,已失传。 4.论述: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建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首先,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民遵守的指导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正如古人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凡是违反礼的规定的言论或行动,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制裁。 其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百姓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的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利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普通平民和庶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使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5.西周时期,“惟眚”指过失犯罪,“非眚”指故意犯罪;“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与秦区别:故意,端;过失,不端。 6.西周时期,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030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030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 年。 【有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判定题】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 【答案】X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连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单选题】按照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2007年) A .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 .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条款、交易适应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 .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连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连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修理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修理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修理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未履行修理义务的,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阻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者赔偿缺失。 【讲明】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修理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 I sgr / 租人的租赁合同连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缺失的,“承租人”应当赔 偿缺失。I r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能够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讲明】甲将其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在租赁期间,该机器设备因遭遇泥石流全部毁损(并非乙有意将其砸烂),致使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能够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

5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2.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3.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并要求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D.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 5.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 6.2009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为抵押,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10年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丙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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