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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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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