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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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一、报警信号:通过听觉或视觉方式通知出现一种需要注意的状态

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红色标志及铭牌。

概述:它包括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其它报警装置。

1010 通用报警

1、法定要求:

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六节3.6.3和3.6.4。

1.2 配备要求:

1.2.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

1.2.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客船必须设有旅客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和船员紧急(集合)报警装置。两级装置的音响应有区别。

1.2.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

1.2.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完好,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

2.1.2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

2.1.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

2.2检查方法:两名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检查,观察驾驶室发出的信号是否在船员处所能有效的反映。报警信事号的响度和亮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信号不能发至所有船员或乘客所在处所;报警所发出的声、光不能令人满意;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

3.2纠正建议:

3.2.1、要求船方在开航前纠正、17。

1020 火警警报

概念:

失火报警: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手动警报装置。

探火报警:提醒驾驶室、总服务台、固定灭火站或其它处所的固定式自动探火装置。

1、法定要求

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4章4.1.1\4.2.1\4.2.2\4.2.3等。1.2设置要求:

1.2.1、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2000T及以上的货船、油船,以及735KW以上的推(拖)船应设置供发现火灾,人员立即通知驾驶室的手动报警装置。

1.2.2、船长50M及以上的旅游客船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等,尚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2.3、船舶航行期间不是连续有人值班的主机的机器处所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2.4、手动报警装置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位于便于到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位与手动报警按钮距离≤20M。

1.2.5、火警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以保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火警指示装置设置于负责值班船员住所时,则应与驾驶室之间设有通信设施。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2.1.2、手动失火报警装置主要检查电源是否是应急电源供电,特别是停泊期间是否能有效可靠。手动失火按钮旁边是否有手锤。

2.1.3、固定式自动探火报警装置主要检查:

2.1.3.1、是电源的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预施放报警. 2.1.3.2、是否有误报警,报警指示部位是否准确。在

2.2检查方法:

2.2.1、抽查手动失火报警,进行效用试验。检查手锤是否丢失。以及在驾驭室的报警声、光是否令人满意。

2.2.2、安检人员分两组,一组在驾驶室,一组到探火现场。检查探火报警装置的电源,抽查探火报警探头不少于5个区域。检查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预施放报警是否正常。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电源不能正常供电,应急电源常处于关闭状态。首选17。要求船方立即纠正。3.1.2、失火报警手锤丢失。首选17。可采用等效的措施,要求船方立即纠正。3.1.3、探火报警探头失效。如探头失效在10%以内,可给一定的宽限期,如超过10%失效。要求开航前纠正,直致禁止离港。17、30。

1030 操舵系统警报

定义;指示操舵系统故障或其它异常情况的警报。如:过载报警、相位故障、失电压报警和液压油柜低液位报警。动力源发生故障时的报警、控制系统的电源故障报警、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的紧急通信设施。

1、法定要求:

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3.4.

2.8\

3.

4.2.9\4.

5.2

1.2、配备要求:设置有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船舶必须设置。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1.2、检查驾驶室的失压报警、过载报警的声、光信号。

2.2检查方法:

2.2.1要求驾驶员进行失压操作、在驾驶室、舵机房(如设有时)、集控室(如设有时)是否有声光报警。且声、光报警是否令人满意。(不需做过载效用试验)。

2.2.2检查驾驶室与舵机房的应急通讯是否正常。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失电报警电源故障(包括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处理17)。3.1.2、报警有光无声、有声无光或声音响度不够。(建议处理17或给一定的期限)。3.1.3、舵机房与驾驶室的通讯无或者损坏。(建议处理17或者采取等效的措施可放宽到16)

1040 轮机员住所报警

1、法定要求:设有自动化机舱的内河船舶有此要求。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1.2、检查轮机员居住舱室能否清晰地听到。

2.2检查方法:

2.2.1、声、光报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失电报警电源故障(包括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处理17)。3.1.2、报警有光无声、有声无光或声音响度不够。(建议处理17或给一定的期限)。

1050 惰性气体系统报警

1、化学品船特殊要求。惰性气体系统含氧量过高报警、气体压力过低报警、甲板水封的压力过低、气体温度过高、送往洗涤器的水压力过低。

1060 机械控制警报

定义:指示出机器和电器设备故障或其它不正常状况的报警。

1、法定要求

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

2.6.4\

3.3.2.1\3.5.3.3\

4.2.5\4.2.6\4.3.2\4.4.2 1.2、配备要求:

1.2.1、输入功率>370KW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1.2.2、输入功率>1470KW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滑油高温报警装置。

1.2.3、报警系统应同时发出声、光信号,且应装设警报的应答消声装置,报警系统发出的警报经值班人员应答消声后,光信号必须保留到故障消失为止。排除故障后,声、光报警器应能自动复位。

1.2.4、报警装置的各个光警报信号应设有显见的报警点地址;报警系统发出的警报经值班人员应答消声后,在第一个故障尚未排除而又发生了第二个故障时,声、光报警器要能再次动作。

1.2.5、机械及其安全和控制系统的故障警报声信号应与其他正常的信号、电话信号和噪声易于区别。火警的声响警报应与其他警报具有明显的区别。

1.2.6、报警系统对设备进行监视时,应能对报警装置的所有声、光信号进行试验。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要求安检员要熟悉船舶应设置的报警系统)2.1.2、对机械处所的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2.1.3、检查报警系统的电源供电情况(应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2.2检查方法

2.2.1采用抽查法,主要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可用。有无声光报警。

2.2.2检查声光信号是否令人满意,是否与其它的报警信号有所区别。

2.2.3检查在船舶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 报警装置失效,或有光无声、有声无光。纠正措施17或16

3.1.2声光信号与其它报警信号无区别。纠正措施16

3.1.3声光报警不能自动复位。纠正措施16。

1070 无人机舱报警

1、法定要求

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四章4.5.3\4.5.4

1.2、配备要求:对于一人值班的自动化机舱。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主要检查在集控室是否设有舱底水高水位报警。

2.1.2、检查机舱是否设有固定式探险火报警装置。

2.2、检查方法

2.2.1、采用抽查法,主要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可用。有无声光报警。

2.2.2检查声光信号是否令人满意,是否与其它的报警信号有所区别。2.2..3检查在船舶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2.2.4、有无受灰尘、气流、油雾、执气的影响而产生的误报警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系统的声光信号和其它报警没有明显区别。纠正措施16 3.1.2机舱报警信号有误报,纠正措施为17或16

3.1.2机舱舱底水位高报警失效,纠正措施为17或16

1080 锅炉报警

1、法定要求

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四章第5节

1.2、配备要求: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主要检查在极限低水位、燃烧火焰熄灭、点火失败、重油油柜加热温度高(如设有时)的报警。

2.2、检查方法

2.2.1、采用抽查法,主要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可用。有无声光报警。

2.2.2检查声光信号是否令人满意,是否与其它的报警信号有所区别。

2.2..3检查在船舶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系统的声光信号和其它报警没有明显区别。(纠正建议为16)

3.1.2、报警系统失效。(纠正建议为16)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介绍 《内安条例》中海事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怎么正确区分河流的左右岸(南岸、北岸)? 面向水流的下游,左手为左岸(北岸)、右手为右岸(南岸): 五代.李煜《虞美人》

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雕阑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二、什么是航道? 在内河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那部分水域。 建设部在2004年重新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根据船舶吨位把航道划分为7级。 三、什么是航路? 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四、什么是内河通航水域? 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五、船舶方位的确定 面向船头,左手为左舷、右手为右舷,前面是船艏,后面是船艉。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上课讲义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 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 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 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 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

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检查依据三、.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2、依据MARPOL73/78公约,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必须执行BCH规则;而依据SOLAS74公约,BCH规则仍作为一个建议案保留。 3、总之,对载运A、B、C类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根据其建造时间,BCH或IBC分别对其强制实施,对载运仅具有安全危害性货品的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 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 68、0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82、07、18日生效); 8、 STCW78/95公约(95公约 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 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 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镉电池充电中的热崩溃。 6、下列视觉报警,应指明需要采取行动的状态;a) 除主机超速外,机器或系统的重要参数超过极限值;b) 动力方向或纵倾控制装置的供电故障;c) 航行灯故障报警;d) 重要的液体容器内低液位;e) 通风机故障。f) 舱底水报警g) 集中控制,设置反馈仪表;h) 显示各舱浸水探头的分布;i) 一旦高位浸水,立即发出警报;j) 如自动控制舱底排水设备,其联动性。 一、船体设备检查 1、稳性资料,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应放在船上。 2、完整稳性应计算出各种排水与非排水状况下的稳性,包括:1) 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2) 液舱及液柜中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3、破舱稳性应核算在浮态和稳性较差装载情况下的破舱稳性,包括一舱不沉,及特殊情况下的破舱稳性: 4、结构密性1)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复习试题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复习题(一) 一、判断 1、当船员听到火灾警报后,应迅速携带规定的消防器材到指定地点集合。正确 2、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得门、窗和舱盖。正确 3、船舶一旦搁浅触礁后,白天应悬挂三个垂直黑球。正确 4、海上对象的应急优先权,依次为人命、海洋环境、船舶。错误 5、塑料制品可以向水中投弃。错误 6、船上由于水源充足,发生火灾比陆地容易扑救。错误 7、甲类火很大,为接近火源灭火,最好使用开花、直流两用水枪。正确 8、船上的消防员装备主要用于下舱探火,烟火舱室内救人和灭火。正确 9、消防水带的长度每根为30米。错误 10、货船的消防总管的直径仅需以出水140立方米/小时。正确

11、求生信念和意志是坚信自己能战胜灾难,经得起饥寒和险境的考 验,并能坚持到最后。正确12、可以把救生衣当枕头或坐垫使用。错误 13、应变部署表应根据船员的职务、特长和工作能力,同时结合本船安全设备的性质和操作要求,作出适当的安排。正确 14、弃船令只有船长才有权发出,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布弃船令,弃船令的发布要慎重。 正确15、除非过往船舶已发现落水者,并停船准备救援外,落水者不应做无效果的游泳去追赶航行中的船舶。正确 16、将病人的头向后仰,使气流进出气通畅是做人工呼吸注意事项之一。正确 17、止血带的松紧度是应扎的越紧越好,以防脱落。错误 18、骨折同时伴有出血时,应先止血后固定骨折部位。正确 19、触电是电流通过人体引起的损伤。多由误触电流的原因所致,亦可能是在雷雨时被雷电击伤。正确

20、中暑是由于周围温度过高产生,长时间超过34度以上就可能会发生中暑。正确 二、选择 21、当机舱发生火灾时,由 B 担任总指挥。 A、大副 B、船长 C、轮机长 D、大管轮 22、听到警报信号后,船员必须在 B 时间内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 A、1分钟 B、2分钟 C、5分钟 D、10分钟 23、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的 D 。 A、门 B、窗 C、舱盖 D、A+B+C 24、船舶如果在航行时发生火灾, D 应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 A、三副 B、二副 C、大副 D、船长 25、客船发生火灾时应首先疏散 B 。 A、船员 B、旅客 C、服务员 D、以上都是 26、失火警报信号发出后,所有船员(值班员外)应按应变部署规定,携带灭火器材在 B 分钟内赶到火场或指定点,在 B 分钟内消防泵出水。 A、1,2 B、2,5 C、2,6 D、3,5 27、船舶临近碰撞和发生碰撞,应迅速 A 。 A、发出警报 B、查明情况 C、报告公司 D、以上都不对 28、船舶搁浅触礁后,白天显示的好型是 C 。(船长不限的船舶) A、一串黑球 B、二个垂直黑球 C、三个垂直黑球 D、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xx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讲义 二00五年七月 安全制度和操作性检查的困难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需扎实的实践经验。 第一章船舶应变部署制度及应变演习检查 一,应变部署的含义 04规则第八篇第四章 为了保证船舶地运行中发生各种事故以后,能迅速组织施救,以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应变部署表的编制及公布要求 1,大副编制部署表,船长批准 2,合理分工,各司其责 ①全体船员统一编号,一人一号;根据职务及特长,指定应变岗位及任务;②一人一卡应变职务备忘卡,注明应变岗位,任务及编号,张贴床头,熟记在心;③下列重要埸所公布部署表: 驾驶台,机舱,会议室,船员及旅客餐厅,主要走廊,公共场所等 3,应变部署表样式 4,对船员安排的任务内容 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门,舷窗,天窗,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 救生设备的准备与降落; 通信设备的使用;

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人员的配备; 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部署表应写明紧急报信号的细节,并规定发出警报时船舶必须采取的行动,还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 对于客船,除上述各项外,还应用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急须知,张贴在旅客舱室,其内容包括集合地点,应变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指定哪些船员与旅客有关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 客运部门船员向乘客发出报警,指导乘客正确穿救生衣和正确使用浮具,召集乘客到集合地点救生艇,舢板,集体用浮具登乘站,维持通道及梯道秩序,并控制乘客的动向,把毛毯送到救生艇.5,驾驶员在应变中的一般职责安排原则 船长: 总指挥,遇险时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指挥全体船员施救;弃船时指挥船同按职责分别携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重要文件,技术资料,贵重物品及现金离船,弃船前准确测定船位,船长最后离船. 大副: 现埸指挥,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指挥船员施救;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上重要技术资料,重要文件离船; 二副: 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岗位和任务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协助大副指挥;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签证簿,各类报表,,并亲自或督促理货员带齐货物运单,记录凭证,积载图等离船; 三副: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船舶检查表

船舶检查表 证书资料及文件 1.消防设备及属具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1.1 CO2/1211灭火系统钢瓶检验及管路畅通检验证书 1.2 泡沫液检验证书 1.3 灭火机检验证书 1.4 舟车式灭火机检验证书 1.5 手提泡沫装置检验证书 1.6 消防栓、水龙带、水枪、水龙带箱等检验证书 1.7 消防员装备(呼吸器、空气瓶、防火服、电筒、防火绳、太平斧等)检验证书 2.救生设备及属具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2.1 气涨救生筏、静水释放器检验证书 2.2 救生烟雾信号检验证书 2.3 压缩饼干检验证书 2.4 淡水检验证书 2.5 急救药品检验证书 2.6 救生艇罗经检验证书(后备的) 2.7 保温救生服及保温用具检验证书 2.8 抛绳器(枪、绳、弹头)检验证书 2.9 救生衣、救生圈自亮浮灯检验证书 2.10 救生衣、救生圈检验证书 2.11 救生艇空气箱检验证书 2.12 封闭式救生艇空气瓶检验证书 2.13 救生艇检验证书(无专门检验证书时应查检验记录) 2.14 绞艇装置检验证书(无专门检验证书时应查检验记录) 2.15 登艇软梯检验证书 2.16 吊艇索及放艇钢丝(有此装置的救生艇)检验证书 2.17 EEBD检验证书 3.手册、指南、资料(不限于此)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3.1 消防、救生相关的IMO标志 3.2 分管设备技术资料及操作说明书:有序存放

航行 1.班作业会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1.1 航行接班前由接班驾驶员组织召开 1.2 会议前接班驾驶员应查阅“班作业会记录簿”、“航道通电记录簿”、“航海安全信息簿”、“夜航命令簿”(夜航时)等 1.3 根据本工班的计划航段的船舶密度、活动规律、航道环境、航行条件(天气、能见度)、航次会决定及船长对本班的安全指令亲自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会议上布置 2.海图作业与定位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2.1 定位方法和定位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航行计划和当时环境的要求,环境许可应用两种定位方法(GPS / 陆标) 2.2 定位时应同时准确在《航海日志》上记录和海图上划船位 3.船长监航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3.1 船长监航段是否在航行计划中标注 3.2 是否在班作业会上明确监航水域和要求 3.3 是否提前15分钟通知船长 3.4 是否按规定在《航海/ 行日志》进行记录 4.利用随船进行动态检查以下航行操作规定(不限于此)是否有效执行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4.1 能见度不良时的操作规定 4.2 锚泊、系离泊、掉头安全操作要求 4.3 驾驶台规则 4.4 航行值班规定 4.5 海图作业规定(海船) 4.6 船舶防台操作规定 4.7 船舶冰区操作规定 4.8 海上限制水域航行规定(海船) 4.9 恶劣天气航行操作特殊要求 4.10 液货船防污染管理规定 4.11 关键性设备和系统故障时的行动 4.12 VTS报告规定 4.13 长江水域航行操作规定 4.14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及其它有关水域(海域)分道航行规则 4.15 长江航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4.16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 4.17 航次会、班作业会 4.18 应急演习与训练 4.19 航行中洗舱操作及货物保管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国船级社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北 京 Beijing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第4节 投诉与申诉 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第2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证书 第3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船上审核 第4章 NSM规则的实施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NSM规则实施要求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 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 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2 定义 1.1. 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1.1.2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 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②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 ③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 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5)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6) 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化的体系。 (7) 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8)审核员:系指执行NSM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 (9)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 (10)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 (11)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12) 不合格①(不符合):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 (13) 严重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NSM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 ①不合格、不符合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系相同含义。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 指南(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9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 版)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 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内河船舶船员证件检查指南

附件: 内河船舶船员证件检查指南 一、内河船舶船员证件种类 (一)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二)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客滚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3、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4、包装危险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6、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液化气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内河船舶船员证件样式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1、适任证书封套 一、二等三、四、五等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A页(基本信息页) 一至五等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B、D页(等级职务页) 一、二等三、四、五等 4、内河船员适任证书C、E页(航线页) 一、二等三、四、五等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G页(违法记分页) 一至五等

(二)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注:1、《特殊培训合格证》的颜色为浅灰色。 2、《特殊培训合格证》上每页印有红色的合格证号。 (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使资格证明

三、内河船舶船员持证要求 (一)内河普通船舶船员持证要求 ——驾驶部持证船员:应持有不低于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的适任证书和服务簿 ——轮机部持证船员:应持有不低于按船舶总功率划分的等级的适任证书和服务簿 ——其他船员:应持有船员服务簿 另外: ——在拖轮上任职的持证船员: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持证船员: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持有比所服务的船舶按总吨位划分高一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可持有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二)海进江船舶船员持证要求 进江海船船员除应持有相应等级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外,还应按要求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其配备要求如下: (一)连续航行时间少于6小时的船舶:该船船长应当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二)连续航行时间为6小时——12小时的船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当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三)连续航行时间为12小时以上的船舶: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当持有《海船船员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的定义: 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 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 体船; 2.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 不同; 3.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 4.航行在温暖水域; 5.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 1.97安检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 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 国内航行高速客船; 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 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 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 8.STCW 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 8.轮机入级证书 *注: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 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 1.四册一划: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2.SOPEP及ORB 3.GMP及GRB 4.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 5.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 6.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 7.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讲义 二00五年七月

第一章船舶应变部署制度及应变演习检查 一、应变部署的含义(04规则第八篇第四章) 为了保证船舶地运行中发生各种事故以后,能迅速组织施救,以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应变部署表的编制及公布要求 1、大副编制部署表,船长批准 2、合理分工,各司其责 ①全体船员统一编号,一人一号;根据职务及特长,指定应变岗位及任务; ②一人一卡(应变职务备忘卡),注明应变岗位、任务及编号,张贴床头,熟记在心; ③下列重要埸所公布部署表: 驾驶台、机舱、会议室、船员及旅客餐厅、主要走廊、公共场所等 3、应变部署表样式 4、对船员安排的任务内容 ①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门、舷窗、天窗、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 ②救生设备的准备与降落; ③通信设备的使用; ④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人员的配备; ⑤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⑥部署表应写明紧急紧急报信号的细节,并规定发出警报时船舶必须采取的行动,还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 ⑦对于客船,除上述各项外,还应用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急须知,张贴在旅客舱室,其内容包括集合地点、应变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指定哪些船员与旅客有关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客运部门船员向乘客发出报警、指导乘客正确穿救生衣和正确使用浮具、召集乘客到集合地点(救生艇、舢板、集体用浮具登乘站)、维持通道及梯道秩序,并控制乘客的动向,把毛毯送到救生艇。 5、驾驶员在应变中的一般职责安排原则 船长:总指挥,遇险时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指挥全体船员施救;弃船时指挥船同按职责分别携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重要文件、技术资料、贵重物品及现金离船,弃船前准确测定船位,船长最后离船。 大副:现埸指挥,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指挥船员施救;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上重要技术资料、重要文件离船; 二副: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岗位和任务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协助大副指挥;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签证簿、各类报表、,并亲自或督促理货员带齐货物运单、记录凭证、积载图等离船; 三副:在驾驶台协助船长了望、观察、传达命令、正确显示各种信号、拟电文、记载航行日志。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携带《航行日志》、驾驶台各项记录、航道图、望远镜,若不设会计的船舶还应带各种备用金、帐册、票据等。 4、个人备忘卡 内容包括: ①所列项目与应变部署表一致; ①应写明通用紧急警报信号的细节; ②写明集合地点; ③写明采取的必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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