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五)行贿案(第389条);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399条第3款);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3款);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 款);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条);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二)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七)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第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

(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五)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

(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七)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

(八)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单位、公民直接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举报、控告或者自首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向其说明,也可先行受理,并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

第九条接受举报、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应当由科、处、局长或指定的专人接待,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对口头举报、控告或自首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接受报案、控告、检举笔录》或《自首笔录》。接受单位、公民举报、控告,应当告知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等非举报中心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三日内送交举报中心登记、处理或备案。特殊情况,可以在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补送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专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逐件登记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反映的事实、性质、侦查人员对线索处臵情况,并定期核对、分析。

第十一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实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统一管理制度。本院应当在线索受理后三日内报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权益事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当日上报。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本院应当于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逐件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对案件线索的处理,一般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和线索专管员等共同组成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案件线索评估后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制作《提请初查报告》并提供初查预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实施;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交举报中心处理;认为暂不具有初查价值,但有待查价值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提出缓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缓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对实名举报,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做好答复工作。侦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的,应当制作《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第三章初查

第十四条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

第十五条接受初查任务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检察长决定初查后三日内拟定《初查方案》,报科、处、局长审批。《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和有关背景材料;二、案件线索来源及涉嫌的主要问题;三、案件线索成案的可行性分析;四、初查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五、初查方向及突破口的选择;六、初查的步骤、方法和谋略;七、向侦查转换的条件;八、初查任务分工及力量分布;九、初查中的

办案纪律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初查可以询问举报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可以进行鉴定;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人员询问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做好记录。征得其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初查过程中不得直接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初查中,可以商请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配合调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初查一般按秘密原则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可以公开进行。初查时,一般应当在外围获取一定证据后再接触被查对象;在初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经必要的调查和审查从外围难以获取证据而有接触必要的,经科、处、局长同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直接接触被查对象。

第十八条初查工作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十九条初查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初查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应当填写《回避决定书》或《驳回申请决定书》。申请复议的,复议后应制作《回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人。

第二十条侦查人员向被查对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人身权利。向被查对象调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谈话记录一律使用《询问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初查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长的,侦查人员应当提出请求延长期限的书面报告,报科、处、局长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线索不能在规定的二个月内完成初查的,应当向下达《交办函》、《督办函》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初查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时难以查明事实,但有再查可能的案件线索,可以中止初查。侦查人员应当书面报检察长批准。案件线索材料移交线索管理人员保管,送本院举报中心备案。中止初查报告,可参照《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作。中止初查情形消失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书面报请检察长批准恢复初查。恢复初查的报告,可参照《提请恢复侦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作。

第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初查完毕,应当经侦查部门集体讨论后,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认为被查对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行为人暂时不能确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顺应信息化趋势、破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局的必然之举。它由信息、网络平台、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意识和相关制度五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具备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的功能。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可以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并渗入个案侦查的每个环节,极大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 职务犯罪信息,是指检察机关以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线索。侦查破案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案件信息的收集、处理、研判的过程。在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虽然也使用各种案件的信息,但是案件信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而且各类信息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态的,这种被动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构建以信息为核心地位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推进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要素 (一)信息 信息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基础,是核心,是关键。在该系统中,信息具有全面、共享、动态的特征。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一切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人、事、物都应纳入信息收集的范畴,这是因为信息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系统运行的效果。信息的共享性,是指为实现信息占有的最大化,不仅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更应该能与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以及公安、海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纪检检察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的共享。信息的动态性,是指信息的收集、整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更新,以保持信息的鲜活性。 (二)网络平台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运行必须依托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以整合和盘活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首先,该系统要正常运行必须有网络基础硬件设施。从2000 年开始,以科技强检为目的的

检察院侦监科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述职报告》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叫桃,2007年参加工作,先后任z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x检察院检察室科员、x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和激情的状态投身于工作之中,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 虽然我工作时间不长,工作上也没有特别突 我始终保持严谨务实。深深地懂得”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只要是我负责的工作,我一定会责无旁贷地认真去完成,绝不讲条件和客观原因,并且力争让任务完成得更加圆满、更加出色、更加完美。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工作中我始终坚守精细化工作理念,时刻本看为领导负责、为单位负责、为工作负责和为自己负责的"四负责”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绝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松懈。正是由于我的执著坚守和扎实认真,我在入职的第—年便被x检察院评为了2012年度"先进工作者",并被

确定为省检察院"全省计划培养优秀检察人员"的培优对象,还受到过省院领导的接见,这给了我工作上无穷的动力。2013年我还被确定为副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在作风形象上,我始终保持慎小慎微。在我看来,身为检察官,就是要在单位成为排头兵,在社会上成为一面旗帜,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优良的作风。我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定,坚持上班早来晩走,言行小心谨慎,工作细致入微, 生活勤俭朴素,时刻与同事们保持良好的团结协作关系,对于大家的困难,我总是力所能及去帮助解决,奉献爰心、体现关爰。同时,我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只要是院里组织的,我总是积极参与,并力争让自己做得更好。 篇二:《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20U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 件80

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图(标准)

纪检监察岗 开始 外部、内部 结束 纪委书记 纪检部门负责人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呈报阅批,确定承办形式 受理信访举报办理单 调查流程 草拟处理意见 接到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信息,登记 举报信、接访电话记录、举报登记卡 信访转办函、登记表、调查处理报告 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结案案件登记表 调整处理意见 部门批示意见 否 是否需纪委书记审核 是 执行处理意见,反馈给举报人和有关部门 是否通过审核 否 是否通过审 核 是 否 是否需党委书记审核 是 外部、内部举报 流程名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结果材料 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者执行处理意见 收到需要进行调查的违规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建议书、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草拟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否 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是 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结果材料 B A 分管(副)处长审批 否 否 审批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移送审理 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登记表、报告及移送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否 是否追究责任 否否 否 审批 是 A 分管(副)处长审核 结束,材料归档 B 销案 呈批报告、呈批表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续)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责任主体 步骤 案件受理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是 是否签发 组成审理组 否 与受处分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需追究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核审议 草拟审理报告 起草批复或通知、决定 宣布处分 受处分人签字 审批,提交办公会审议 结束 党委会审定,签发 流程名称: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刑事侦查实习报告

资源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侦查系实习报告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大三的实习生活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尤其是大三下学期为期十四周的实习生活,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更坚定了我的选择。我在这十四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刑警这个职业,细化了一些以前对刑警的认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资源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该所共有正式民警5人。实习期间为4月10日—6月20日,经历71天。 (一)、梅溪派出所的工作任务是: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3、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5、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6、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破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7、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9、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10、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11、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梅溪派出所的工作权限: 1、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上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篇一:案件侦查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侦查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案件侦查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案件侦查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岗位上学 篇二: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XX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范文TOP100寻衅滋事5件10人,赌博案2件4人,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尸体附着物。 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职务侵占罪,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侦查机关是谁呢?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基于大数据分析模型下的侦查监督办案指引系统初探

基于大数据分析模型下的侦查监督办案指引系统初探 发表时间:2018-05-18T11:13:14.0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作者:范巍郑岗李戈鹏 [导读] 摘要:本文通过大数据建模的机制引入了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办案指导系统。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本文通过大数据建模的机制引入了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办案指导系统。本文以“审查逮捕”案件类型进行描述,通过输入案件数据信息,经过数据审核、确定案件模型、案件审查得到合理的审查结果,呈交给办案人。这样的方式引入后,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能够避免由于法律更新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所带来的人为的纰漏。 关键词:大数据;建模;侦查监督;办案指引模型 一、侦查监督业务工作流程介绍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在特定的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侦查监督的工作核心职能是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1]。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里的用例,以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办理 “审查逮捕”案件流程进行具体分析。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核心是对案件的嫌疑人进行询问、证据进行判断,最终确定是否予以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图1 “审查逮捕案件”办案业务流程图 大多数的案件核查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对于公安机关报送过来的材料进行快速的判断,并做出审查结果。其中对于案件判断大致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受理情况,主要包括受理日期、案件类别、案件名称、移送机关、移送案由、案情摘要等信息;第二部分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以及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作案年龄、国籍、户籍所在地等信息;第三部分案件详细信息,主要包括涉嫌案由,前科,是否在逃或者通缉等,强制措施等信息。 图2 审查过程数据输入展示图 通过对案件总体信息的详细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侦查监督承办人决定“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结果,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法律文书[2],并最终完成整个审查批准逮捕的流程。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由于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更新以及办案时间较短等原因,给案件承办人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引入大数据分析模型下的侦查监督办案指引系统,利用大量案件数据作为基础,通过数据建模作为手段,引入办案指引系统作为承办人的办案辅助工具,可以极大的提高效率,增加案件审查的严谨性。二、引入大数据分析案件指引模型 对于基层侦查监督实际工作分析过程,可以发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基本步骤来分析和识别审查案件。第一,对案件基本信息审查,如案件移送辖区是否是管辖范围、案件受理时间是否超期等最基本的甄别;第二部分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这个部分是整个审查批准逮捕过程的核心。这个部分包括案件事实的确认,如当事人身份确认,案发时间、地点的确认;另一部分为证据的确认,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果等。 在批准逮捕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可以使用大数据的技术(比如Hadhoop技术),对常见的案由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化处理,用于帮助办案干警案件审查。 我们在建立大数据案件指导模型的过程中主要通过模型建立、模型训练、模型验证和模型预测四个步骤进行。

完整版监察部工作流程与指引

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监察部 工作流程与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监察部的宗旨】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 以及实现企业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 支撑集团公司顺利度过转型挑战期, 发展,集团公司设立监察部。 第二条 【制定本流程与指引的意义 】本流程与指引适用于 X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 部的监察以及法律事务,监察部职员依据本流程与指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察部的职能】 监察部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集团公司的 职能部门, 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对各部门、 各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合作人员、 单位 的行为进行规范、检查、监督的职权,保障集团公司的制度得到落实、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组织架构概述 】监察部组织架构是监察部内部人员的构成、分工的整体结构,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而成立。 第五条 【岗位职责概述 】岗位职责是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 大纲,同时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 具体细化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职员于每一年度或更短的时间内制定, 由总经理 批准,监察部其他职员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长批准。 第六条 【 部长责任制 】监察部实行部长责任制,设部长一名,对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 监察部全面工作,包括监察事务、法律顾问事务以及专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监察专员】 监察部设专员三名,分别为本部监察专员、项目监察专员以及法务 专员。 第八条 【本部监察专员职责 】本部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的监察工作, 与总经理办公室及集团办公室对接,共同承担落实集团公司制度的责任。 第九条 【 项目监察专员职责 】项目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下属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子公司等单位的监察事务,与工程部、质安部对接处理联办事务,对项目部进行监督。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保障企业持续健康 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岗位职责将作为职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及 监察部长岗位职责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 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图

. 附件1: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流程图 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流程图 ↓↓

. 附件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2.凡属于卫生许可范畴的单位,均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其卫生许可证号(或执业许可证书号),并标明卫生许可 期限(或执业许可证期限)。 精品

附件3: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 公共场所巡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 经营地址:电话: 经营项目:卫生许可证号: 1、证照应齐全: 卫生许可证完备有效是□否□ 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数:健康证数:)是□否□ 卫生制度、体检档案等卫生资料齐全是□否□ 2、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果皮垃圾及痰迹是□否□ 3、室内通风换气良好,空气清洁是□否□ 4、旅店业: 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是□否□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是□否□ 5、浴室业 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是□否□ 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是□否□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是□否□ 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是□否□ 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6、理发美容业 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是□否□ 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 被检查人签名: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此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图标准.docx

流程名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责任主体 步骤外部、内部纪检监察岗 开始外部、内部接到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 举报信息,登记 举报信、接访电话 记录、举报登记卡 呈报阅批,确定承办形式 受理信访举报办理 单 调查流程 信访转办函、登记 表、调查处理报告 草拟处理意见 案件线索办结审 批表、结案案件登 记表 执行处理意见,反馈给举 报人和有关部门 结束 精品文档纪检部门负责人纪委书记党委书记 调整处理意见 否 是否通过审 核 部门批示意见是 是是 是否需纪委是否需党委是否通过审书记审核书记审核核 否否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责任主体 步骤纪委监察处 开始收到需要进行调查的违规违纪 问题 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结果材料 草拟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否是否需要调 查取证 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者执行 处理意见 是 纪检监察建议书、案 件线索办结审批表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结果材料 B 精品文档 纪委书记党委书记 否 分管(副)处长审批审批 是 否 是否需主要 负责人审批 是 A 是否 审批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续) 责任主体 步骤纪委监察处 A 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 分管(副)处长审核 是否追究责否 任 是 移送审理销案 移送审理登记表、报呈批报告、呈批表 告及移送表 B结束,材料归档 精品文档纪委书记党委书记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是否负责人审批审批 否是 否

流程名称: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责任主体 步骤 开始 与受处分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需追究刑事责任者 移送司法机关 结束 精品文档纪委监察处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案件受理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组成审理组 案件审核审议 草拟审理报告审批 , 提交办公会审议 起草批复或通知、 决定 是 党委会审定,签发 是否签发 否 宣布处分受处分人签字

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第二单元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教学目标: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培养程序意识;掌握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流程、工作步骤和与各个流程相适应的工作规范;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规范。 能力目标:能够有关工作规程和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学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讲授重点:管辖;受案与立案;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证据;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程序。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缉拿犯罪嫌疑人和处理刑事案件而按照规定实施的各种侦查活动的顺序和步骤。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受案、立案、侦查、破案、讯问和侦查终结等环节。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图 一、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1、刑事案件管辖的含义 管辖,通常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管理、处置、处理有关的人或事。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管理、处置、处理 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但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管辖的意义 3、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就管辖主体的确定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四类: (1)立案管辖。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主体,既确定谁最有资格和条件立案侦查; (2)地域管辖,按照行政区划的范围来确定的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办案主体在组织结构上的结构和层级来确定的管辖 (4)职能管辖,根据办案主体的功能作用和事物自身的性质特点为来确定的管辖。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等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如重婚案件。 (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依据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使得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性相结合等原则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上述原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几种情况: (1)属地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我们的区划实现的刑事案件管辖,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实行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一切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区域和场所。 (2)属案管辖 禁毒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的原则上是:谁发现案件线索,谁负责立案侦查,可以跨地区组织实施侦查活动,上级领导机关适当进行调整,即实行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案件管辖制度。这主要是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和侦破毒品犯罪通用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的,毒品案件的诉讼,以立案地公安机关来确定,即毒品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立案,起诉和审判就由该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3)职能管辖。按照侦查机构的主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来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公安系统设立专门职能的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是:铁路、交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查明、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

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

附件:3 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综治警务服务职责:做好区域内综治警务、司法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督促村规民约的执行,维护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2、城管服务职责:做好区域内城管工作,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社区管理力度。 3、外来人口管理职责:做好区域内外来人口登记办证、信息维护等工作,时刻掌握外来人口的动态状况。 4、劳动保障服务职责:做好区域内劳动保障、职业推介工作,采集就业岗位信息,努力做好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培训引导、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证等一系列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享受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动态状况和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变动信息。 5、民政帮扶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民政帮扶、慈善、残联等工作,组织、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帮困活动。 6、文体教育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群众性文化、教育、体育等工作,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成员的综合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 7、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辖区内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努力创建优质服务先进村。

8、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动态保洁等工作,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9、社区建设工作职责:做好区域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房审批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督促农村(社区)合法、合理地利用土地。 10、资料汇编、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做好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汇编、整理,信息网络维护等工作,使各类资料、信息储存有序、便于利用。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五)行贿案(第389条);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399条第3款);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3款);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 款);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条);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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