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处罚救济的原则,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戒罚。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

2、财产罚。

(1)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2)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3)吊销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

(4)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

(5)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罚。

(6)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给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的,不予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3、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则

(1)一行为的处罚规则。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数行为的处罚规则。数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

①连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②继续行为:也称持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

③竞合行为:是指违法主体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条上又包含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④牵连行为: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或者结果又涉及到了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共同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共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即两个以上违法主体共同故意实施的同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单位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注意: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罚时属于其他组织一类,可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二、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时间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追查时效:2年。

如果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继续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如一周内每天不停地砍树、开垦林地。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究时效适用实效中断,以重新计算的方式确定最后期限。(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01]15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即累计起来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扣留木材或运输工具的处理时限:在我市本区县的3日,市内跨区县的7日,出市的15日;边远省、市、区的不超过1个月。

(五)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

(六)听证的举行: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并于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

(七)处理:自立案之日,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报上级批准可以延长。

(八)处罚决定的送达: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邮寄送达以收件日期为准。

(九)复议时限:当事人在知道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十)诉讼:当事人在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诉状副本10日内提出答辩。

以上规定看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物品的理论保存时间为3个月零12天。

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

(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从2011年5月起,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已颁布的《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

2、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来适用。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3、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一致。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5、程序合法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6、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依法不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7、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林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5、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10、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

11、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别规定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2)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4)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5)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6)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1)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2)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3、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1)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2)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3)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2)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基准和《实施标准》责令纠正。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林业行政处罚及典型案例分析(见一览表)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完整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 一、甲化工厂因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被当地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拒绝。后经复议,上级机关要求县环保局进行听证。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并要求该厂交纳一定的“组织费”。1、根据《行政处罚法》,甲化工厂享有的权利包括() A要求县环保局举行听证的权利 B甲化工厂申请行政复议将停止执行 C如甲认为听证主持人不具备资质,有权申请回避 D甲化工厂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AD 2、县环保局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 A县环保局拒绝甲化工厂听证申请 B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甲化工厂听证时间、地点 C县环保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D要求甲化工厂交纳“组织费” ABD 二、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王某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生产饼干涉嫌使用添加剂,执法人员遂当场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1、关于市质监局实施调查,下列说确的是() A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B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向王某出示证件 C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 D执法人员与王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BC 2、有关市质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下列说确的是() A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B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事先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C市质监局应在3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D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合法 AB 三、某海关在边检时怀疑某有走私钟表的行为,遂扣留了某一部分货物。经海关调查发现,这些钟表确系走私,于是该海关作出没收其全部货物,拘留10天的决定。 1、海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扣留某一部分货物 B没收某全部货物 C拘留某10天 D无 BC 2、关于拘留某10天的行政决定,下列说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B行政法规也可设定行政拘留 C国务院可授权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D行政拘留可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A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 析 1、案情概述 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 2.1证据调查 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

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27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5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5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5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10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为什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如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和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有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2、胡某与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起赵某到村委会评理时,赵某顺势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结果自己碰到一块石头上,划破了腿。张某闻声赶来,在赵某的要求下将其扶回家。之后赵某将胡某告到当地乡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打死人的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未对胡某说明理由、未听胡某的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对胡某罚款50元、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是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事隔半个月,胡某所在地的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市公安局经调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市公安局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进行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派出所仅对被授权的领域中的处罚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行为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2)乡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 A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公正的原则 B没有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仅听赵某的状词和张某的证词。 C未说明理由、 D未听取当事人胡某的陈述、申辩。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市公安局撤销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决定后,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不正确。虽然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但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不能加重处罚。 (4)市公安局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变更拘留5天为60元罚款,正确。因为县公安局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胡某的具体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轻重程度来处罚,对胡某的处罚明显偏重,而且也构成了对市公安局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5)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第八辑)

【案由】陈某某(张店某酒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案【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杨金妹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17日上午,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陈某某经营的张店某酒店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餐具消毒间内餐具消毒设施不健全,餐具供顾客使用前未消毒,餐具保洁柜不密封。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让该酒店负责人陈某某确认后签字,遂予以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认为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对陈某某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合议、听证维持了承办人员的建议。2007年1月22日,淄博市卫生局于2007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5日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点评】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该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其违法事实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对该案进行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听证告知、听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较为规范。 二、本案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文书制作不完整。 1、本案卷内无书面听证申请; 2、存档的公开听证公告未加盖公章; 3、听证意见书上听证人员签名不全。 (二)、文书书写的内容不准确 1、通过其营业执照可知,被检查人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张店某酒店”是个体工商户陈某某的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这就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字号不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

行政处罚法200元案例

1.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只能是50元。200元的罚款不可以当场作出。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可以是200元。两者是冲突的,或者说是矛盾的。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各法律规范的位阶。从立法主体上,《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都属于法律,《行政处罚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则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虽然都是法律,但仍然存在一个基本法律和法律的问题,如果存在不一致,应当适用前者。其次,从两部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上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行使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法律,具有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一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其内容也多是程序性的,《交通安全法》属于就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作出的包括实体和程序性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只对某个方面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仍然属于行政处罚,不能脱离《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和程序性、实体性规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特别法或新法。 如果允许这样的随意变化,那就行政处罚方面,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出多部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来,因为我国仍然是一个以行政权力的行使为主的社会。就公安部门的管理来说,既然交警的处罚可以突破规定,治安、消防也可以这么做。公安部门可以这么做了,工商、税务、卫生当然也可以这么做。那还需要《行政处罚法》吗? 其实如果想要突破规定也可以,应该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增加一段内容“法律规定的除外”,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在目前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仍然还应当遵守现行的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 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 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小结]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不能以自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2. 行政处罚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与分析]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

林业行政处罚范本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电话: 所在单位:住址: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记录人: 询问内容: 问: 答: 问: 答: --------------------------------------------” ------------------------------------------------ ---------- ----------------------------------------------- ------------------------------------------------- ----------- 第页共页

现场(检查)笔录 (首页) 被调(检)查人姓名年龄职业 被调(检)查单位名称地址券桥乡 调(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检)查地点 调(检)查人员姓名记录人 调(检)查记录: 被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罚听告字[ ]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依照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我厅(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被告知人:年月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调查终结报告 (首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调查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证据4: 处罚依据:处罚意见: 1、 2、 3、。

行政法 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新建“浪漫之都”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被告方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7日向原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 一 公民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某4亩土地在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后,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思考: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本案对公民某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所以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二 毛某是省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确吗? 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市工商局或某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三 2001年3月,某村村委经镇政府同意,在荒山开办一采石厂。随后承包给村民某和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收承包费为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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