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汽车在给人们出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日渐严重的道路安全问题。特别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大幅增加,肇事事故频发,其中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醉驾肇事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媒体和公众往往从情感上出发,要求对醉驾肇事犯罪严惩重判,但是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审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罪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将醉驾、飙车等高危驾驶行为直接入罪,关于醉驾肇事犯罪的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在此,仅将笔者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作简单的阐释,不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醉驾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承担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醉酒的人仍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表明我国刑法对醉酒以后的犯罪行为并不予以宽恕的态度。从法理依据上说,根据大陆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说,因为醉酒的人对于醉酒状态的形成有选择性,醉酒状态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自陷的,所以要对其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从立法目的上说,是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意图遏制醉酒的人犯罪现象。

虽然这一规定解决了醉酒后犯罪行为的刑法可罚性问题,但在具体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心态需要具体分析。醉驾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实行行为之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决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两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驾

车行为引发事故)、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这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相同性,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从醉酒程度上,有轻度、重度之分,在法律上体现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仍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是能力有所下降,自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因严重醉酒处于心智障碍状态,事实上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则难以评价此时的犯罪心态,虽然醉驾肇事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分析其肇事事故时的主观罪过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没有根据的。在后一种情形下,必须借助于行为人醉酒时的主观心态的分析,如果行为人有犯罪动机,出于报复社会或泄愤等目的,故意醉酒将自己陷入昏醉状态实施犯罪行为,则其醉驾肇事的整体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反之,则属于过失行为。

二、一次肇事事故一般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单独发生的一次肇事事故,一般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因事故结果严重就升格为更高刑罚的其他犯罪类型。这是因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一次醉驾肇事事故的情形,行为人对事故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过失心态,其能够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这种过失心态可以从行为人醉酒驾驶时采取的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反应等方面表现出来;第三,发生肇事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己驾驶的车辆往往也受损严重或者行为人自己也受伤,基于正常理性人对自己生命、财产的关切,其一般也不会置自己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第四,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往往难于证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理念在证据不足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

的判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间接故意心理,即认定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危害结果发生是过失心态。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是过失心态,应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常态。

三、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放任”心态

如果醉驾肇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则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据此,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条件有三个:(1)醉酒驾车肇事。(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3)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意见》所举的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都是典型的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主观心态,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醉酒肇事人在第一次碰撞发生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酿成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所反映出的“放任”心态。

一般来说醉酒驾车肇事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醉驾行为人在已经发生一次碰撞事故后,选择疯狂驾车逃逸,又发生连续碰撞的,如果说在肇事前行为人因为对自己技能和客观路面情况的信心从而轻信即使醉酒自己也能避免事故发生,其主观心态是过失,其避免事故发生的心态是有一定根据的,那么已然发生的事故应当能让行为人清醒,否则其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选择逃逸,事故的现实发生说明了其根本不具备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从而否定了其轻信的依据,这时的疯狂逃逸、连续冲撞行为就是在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顾,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第一次碰撞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应当并罚。

对《意见》的这种解读否定了司法实践中两种片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醉酒驾车肇事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财产的公共安全。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在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意识到了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意志因素上,酒驾肇事行为人完全可以对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是明知的,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否则,认为醉酒后明知醉驾的危险性仍然上路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所有的醉驾案件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推而广之,无证驾驶、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也就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了,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第二种观点认为,伤亡结果极其严重的醉驾肇事案件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重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明显与严重伤亡结果不符,无法做到量刑均衡,这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的观点。前文已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结果的严重与否,过失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有可能是极其严重的,反之,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也可能是非常之轻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上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争议,还是因为发生了醉酒驾车导致的恶性事故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确实与醉驾案件的高度危险性、结果严重性有不相称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只把“醉酒驾车”作为了一个定罪情节,而没有作为量刑情节。《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把酒后驾车作为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规定。这意味着在符合基本的定罪标准情况下,“醉酒驾驶”这一情节并没有刑法上的特殊评价,也不成为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所以醉酒驾驶机

动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在三年以下量刑,发生严重后果的,也只能定到七年以下。这在当时机动车尚少,醉驾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性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的环境下,并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当醉驾事故频发,后果越来越严重后,社会公众和舆论普遍认为“醉酒驾驶”发生肇事事故与普通正常驾驶发生的肇事事故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性,应当区别对待,以示惩戒。刑法修正案(八)就是针对醉酒驾车的高度危险性作出的特别规定。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情形。醉驾发生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定罪量刑与醉驾案件的高度危险性、结果严重性之间的不均衡问题仍有待于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我们还是应该坚持依法审判,严格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被社会舆论所左右,对醉驾肇事行为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通过对此类醉驾案件的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遏制醉驾案件的高发态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陆建红潘洁杨华曹东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归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章节中,将竞驾和醉驾两种行为方式纳入并分别规定了情节犯和行为犯两种不同的既遂形态,以下就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

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法从性质和目的两方面对道路进行了界定,即公共性和通行目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依此,草原和海滩都应被排除在外;而对于机动车,则是从属性和功能两方面进行限定,即以动力装置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和乘用、货运及工程专项作业之用,上述条件也须同时具备,依此,畜力车和电动自行车均不在此列。

一、追逐竞驶的认定

无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既然立法将在道路上竞驾作为入罪依据之一,因而道路状况理应成为情节恶劣的考量要素,此时的情节恶劣便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补强要素;由于惩处重点是竞驾行为的危险性,因而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也应成为本罪的考量要素,多次实施竞驾行为暴露出行为人较差的规范意识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此时的情节恶劣便成为犯罪主体的补强性要素。由于本罪不是目的犯,因而不应将竞驾的卑劣目的作为入罪的考量要素而补强到犯罪主观

方面;犯罪对象也不是本罪的入罪依据,因而道路上的行人不管是老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都不是入罪的考量要素;由于没有将时间作为入罪依据,因而,无论白天还是深夜对竞驾行为的入罪都没有影响,只有当白天或深夜的客观情势影响到路面状况时才是考量因素,即时间最终还是要通过道路状况发生作用。因而,情节恶劣应从犯罪构成四大要件进行展开并限定,而不能随意类推。

二、醉酒驾驶的认定

有别于竞驾,醉驾的既遂采行为犯,以行为的实施作为既遂标准,既不要求交通事故的危险,更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一条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方式做了界分,而在“饮”和“醉”的区分上,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当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为饮酒驾驶,而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时则为醉酒驾驶;同时还规定了呼气酒精含量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换算标准,即呼气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0.0909mg/L时为饮酒驾驶,大于或等于0.3636mg/L时为醉酒驾驶。可见,在醉的判定标准上采用的是客观说而非依行为人酒量而异的主观说。

三、罪数形态的认定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属于实质的一罪,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齐备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时,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这是立法肯定想象竞合犯处断方式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还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以行为对应的刑罚较重的罪名予以确定,

而非简单排除本罪的适用。本次修正只把竞驾和醉驾纳入到本罪中,因而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仍然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吸毒后竞驾且情节恶劣,则仍然构成本罪,不过此时吸毒本身已非入罪要素。

四、刑事责任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刑种仅限于拘役,相当于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因为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并处罚金的财产刑制度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65个罪名中,除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外,对自然人适用罚金刑的仅有的三个罪名之一。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而是留待法官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状作自由裁量,本罪并非谋财或趋财性犯罪,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才能用足用好这一裁量权。危险驾驶者大多具有赔钱了事的不正常心态,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便对其危险驾驶行为处以罚金,使其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才赔钱了事的心态在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就得到惩处,只有这样才符合刑罚目的,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由于累犯对前罪和后罪的要求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行为人不会因此罪而成立累犯,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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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是( C ) A.解决被追诉人违法责任的活动 B.解决被追诉人违纪责任的活动 C.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D.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赔偿责任的活动 2.下列原则中,属于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原则的是( B ) A.有罪推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依靠群众原则 D.控审一体原则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 A ) A.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 B.查明案件事实 C.惩罚犯罪分子 D.进行法制宣传 4.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辩护人法定责任的是( D )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D.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 C ) A.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B.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C.有利于保障人权 D.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7.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 C ) A.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B.控辩平衡的需要 C. 无罪推定的需要 D.准确适用法律的需要8.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是( D ) A.未到案的当事人 B.未到案的证人C未到庭的辩护人、代理人D.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9.下列人员或单位中,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D )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B.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C.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与刑事被告入有经济往来的人和单位 10.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为( A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1.控告人如果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B ) A.再次提出控告 B.申请复议 C.提出上诉 D.申诉 12.下列对移送起诉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犯罪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罪名认定正确 D.量刑建议恰当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B ) A.不起诉 B.追加、补充起诉 C.撤回起诉 D.变更起诉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 B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5.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B ) A.5日 B.10日 C.15日 D.一个月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 B ) A.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B.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C.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D.省级监狱管理部门行使17.下列主体中,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D )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委员会 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D )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摘要: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目前我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系列案件曾出不穷,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立法,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职务犯罪现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企业发现迅速,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改革,也逐步展开,四大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大连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国内金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金融机构为谋求上市或高额利润,引发大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一项特别的职能----预防犯罪。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内

部机构设置中,也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如何预防犯罪、特别是如何预防金融领域的犯罪,促进国内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也是我们这些年一直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总部位于山东济南的齐鲁银行卷入伪造存款证实书等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该案涉及案值50多亿元,坐落在山东省内的中国重汽等多家大型企业涉及该案,其中中国重汽集团下属的济南桥箱有限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随后齐鲁银行的多名高层被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发生后,有报道称在由普华永道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提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问题直指该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报告》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在普华永道的《报告》直指齐鲁银行部分承兑汇票存在造假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卷入其中,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在众多部门法中起保障法作用的是(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答案: 刑法 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 单行刑法 3、我国现行刑法是() A.1979年刑法 B.1997年刑法 C.2015年刑法 D.1949年刑法 答案: 1997年刑法 4、根据()原则,对于江歌案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管辖 D.普遍管辖 答案: 属人管辖 5、面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经常使用()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必要补充。 A.单行刑法 B.附属刑法 C.特别刑法 D.刑法修正案 答案: 刑法修正案 6、虽然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侵害的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 普遍管辖原则 7、在下列描述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性质和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是子法 B.刑法是强行法 C.刑法是私法 D.刑法是程序法

答案: 刑法是子法,刑法是强行法 8、下列关于刑法基本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 C.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安全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9、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 B.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 C.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D.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答案: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10、下列哪些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A.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 B.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C.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 D.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答案: 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11、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醉驾入刑最高法院最新导读

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最高法发通知要求各法院上报醉驾案例 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刑法答案

单选题 1.C 解析: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案中护士对婴儿的死亡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因而选项A、B是错误的。由于题中并没有给出护士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因而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护士甲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见到,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罪过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D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才负刑事责任,孙某对其于1997年、1999年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两部分盗窃数额不计。 3.B 解析:本题涉及不作为。有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本案甲因先前行为而有了作为义务;丙无作为义务,而又不与甲有共同犯罪意图,丙不构成犯罪。 4.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5.C 解析:甲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人经管的单位财物,是职务侵占。利用了职务便利,排除侵占和盗窃。甲用欺骗手段应聘不等于直接骗取财物,不是诈骗罪。 6.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C 解析:参见刑法第17(刑事主体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规定。 8.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醉驾可以判缓刑吗0407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我们都知道交通法是严重处罚酒后驾车的,如果事态严重的还有可能判刑,对于醉驾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你了解多少呢?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醉驾入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入刑处罚条例: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入刑影响: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 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3、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参与单位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不予认定自首。 [问题3]集团(总)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为集团(总)公司或者本部门谋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确定犯罪主体?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84862332.html,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金融行业做为国家经济的先锋行业,因其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注定要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战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加以控制,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稳健经营。信用社如何减少或杜绝金融犯罪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一个拥有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人,是不会做出违背法律与道义的事。所以在信用社系统之内,经常对员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要求我们学会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遵循正确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认真,努力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损害集体与他人的事。让大家都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不是生下来就都知道如何守法遵纪,所以每个队伍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信用社系统应该以人为本,推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主的理性化管理,把队伍建设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在社会工作中的免疫力,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认识到,若以身试法,结果是是失去比得到的多的多。 二、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 集体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它是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团结一心,艰苦创业的强大动力。有了集体荣誉感,团队才有凝聚力,才有进取心,才有向上的朝气。也只有这样,职工们才会达到以社为家的境界,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这样,使大家都不愿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伤害到整个大集体。这样的员工才是称职的员工,他不仅会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且还会时刻监督并提醒同事们,不要因为一已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个人集体荣誉感的来源,在于他对本职单位的热爱,只有从领导层开始,给大家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保证让大家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样才可以做到把自己的荣誉融入到整个集体中去,知道自己的力量也许并不足够强大,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懂得一个木桶少一块木板都会影响贮水量的道理,体会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

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 【关键词】危险驾驶;危险犯;谦抑性;司法实践 近年来,一系列由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于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随着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醉酒驾驶应否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讨论由此展开。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自此,醉酒驾驶即由行政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全国司法机关针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司法工作有序展开。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今年3月,深圳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9宗,判处被告人349人,其中95人被判处拘役,253人被判处缓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率达72.49%。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259宗,判处被告人259人,占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近74.21%,可见龙岗区人民法院打击醉驾案件的数量和力度居全市首位。由于醉驾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性,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57%,比普通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高不少,影响了打击效果。同时,交警部门对我院的醉驾案件审理结果表示不解。实际上,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要远远低于深圳市的整体水平,其他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更高。随着我院醉驾案件审判工作的逐步深入,笔者对醉驾入刑的法理和司法适用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一、醉驾入刑的法理思考 (一)醉驾入刑提前了刑法发动的时间点,加强了刑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否则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 [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 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 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 (二)对酒驾的看 法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 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论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作者】:徐晋红(1966-),女,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近年醉酒驾车恶性交通肇事血案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危害;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对此处罚不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不一,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笔者认为只有足够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阻止醉酒驾驶,否则人们对较轻的处罚只会当儿戏。 【关键词】醉酒驾车肇事者危险驾驶犯罪严惩不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照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案件的判决将对醉酒驾驶量刑有着示范意义,也将给酒后驾车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 2009年6月30日20时15分许,南京包工头张明宝与他人在金盛路一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后,驾驶“苏ATH900”牌号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西瓜摊,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后被江宁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和群众一同将其逼停,当即将张明宝予以控制。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过血液检测,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即为醉酒,张明宝的检测结果是醉酒标准的4倍多。【1】 2010年12月5日晚,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男,41岁)驾驶黑色帕萨特牌轿车沿新安虎线由东向西行驶,23时30分许,在洛宁县涧口乡东村村,逆行撞上行人,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人均为13-15岁青少年,其中3人系在校中学生,2人缀学在家。经抽血检验,谷青阳血醇浓度为0.57mg/ml,属饮酒后驾车;目前,谷青阳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 一、中国醉驾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缺陷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而酒后驾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3】 造成目前我国交通死亡事故率居高不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有: 首先,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标准太低。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而其他发达国家认定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却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mg/100ml,德国3mg/100ml,美国8mg/100ml。 其次,对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在实践中处罚各异,惩处程度不够严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样是醉驾杀人的沈阳车主吴凯造成3死2伤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 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有专家认为,对醉驾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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