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环保部2011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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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环境保护部二

○一一年五月

— 3 —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参考。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

国人民大学。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

察局组织制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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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 当事人

2.2 证据

2.3 书证

2.4 物证

2.5 视听资料

2.6 证人证言

2.7 当事人陈述

2.8 环境监测报告

2.9 自动监控数据

2.10 鉴定结论

2.1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12 调查询问笔录

3.工作依据

3.1 法律

3.2 行政法规

3.3 部门规章

3.4 司法文件

4.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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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工作要求

4.2 收集方式

4.3 证据要求

5.证据审查

5.1 工作要求

5.2 审查内容

5.3 审查方法

6.证据认定

6.1 直接认定

6.2 证明效力附一: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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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当事人

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2.2 证据

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

(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4)证明执法程序的材料;

(5)证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已经实施的材料;

(6)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

(7)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的材料;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3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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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

2.4 物证

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案件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

2.5 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6 证人证言

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陈述,如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

2.7 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

2.8 环境监测报告

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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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自动监控数据

指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 系统、CEMS 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 系统数据、CEMS 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2.10 鉴定结论

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环保部门、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等。

2.1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指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察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

2.12 调查询问笔录

指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案件情况时当场制作的文字记录,如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对污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

3.工作依据

3.1 法律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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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2 行政法规

z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

z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83 号)

z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 号)

z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 号)

z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80 号)

z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 号)

z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

z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令第559 号)

z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73 号)

z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10 —

例》(国务院令第499 号)

3.3 部门规章

z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环控〔1996〕204 号,国家环保总局令第6 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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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 号)

z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 号)

z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 号)

z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 号)

z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 号)

z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 号)

z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 号)

z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 号)

z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 号)

z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7 号)

z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 号)

z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

3.4 司法文件

z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12 —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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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

4.证据收集

4.1 工作要求

4.1.1 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1.2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4.1.3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提醒提供人

标注。

4.1.4 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但在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暗查等情形下,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执法人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

情况。

4.1.5 证据收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

4.1.6 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4.1.7 禁止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4.1.8 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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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集方式

4.2.1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

(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

(3)查阅、复制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缴款凭据等材料;

(4)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5)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

(7)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

(9)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

(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 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2.3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

4.3 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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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2 尽可能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书证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送达回证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委托送达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也可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要收集回执及投递单随卷归档。公告送达的,要收集公告、登载载体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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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说明材料。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

4.3.3 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3.4 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无法提取原始

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

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3.5 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6 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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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7 环境监测报告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4.3.8 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3.9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4.3.10 调查询问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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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5.证据审查

5.1 工作要求

5.1.1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5.1.2 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1.3 对收集的证据要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5.1.4 案件审查人员不得现场收集证据。

5.2 审查内容

5.2.1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5.2.2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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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

5.2.3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

(2)执法程序;

(3)收集证据的时间、方式和手段;

(4)证据形式;

(5)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

5.2.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4)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5)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6)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5.2.5 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

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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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2)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5)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等。

5.3 审查方法

5.3.1 对书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书证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2)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虚假。

5.3.2 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5.3.3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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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真实性;

(3)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和方式,判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询问方法是否恰当,来源是否可信。

5.3.4 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当事人是否因规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虚假陈述;

(2)当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陈述瑕疵;

(3)当事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否能排除其他证据的矛盾。

5.3.5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

(2)是否有残缺、失真;

(3)现场有无伪造、伪装迹象;

(4)是否有剪辑、加工、删节或者篡改迹象。

5.3.6 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监测机构印章;

(2)有无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

(3)有无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

(4)监测机构有无资质;

(5)监测人员有无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6)监测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5.3.7 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20 —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黄璞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 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一)案件的管辖权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

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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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一)案件的管辖权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7日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文书格式的,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证据应当载明来源、取得时间,并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不得采用以下方式调取、收集证据: (一)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 第九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及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确

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 (一)审查证据的含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地说,审查证据就是对所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可以采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是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明力是证据的实质内容,解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其真实性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 审查证据的过程,有时与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分离。例如,在案件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时,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收集就是分开的。审查证据有时与收集证据交叉或同时进行。办案机构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1.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收集各种证据。例如,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是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在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并予以配合。 二是涉及证据的出证人时,一定要注意出证人是否具备出证的资格。例如,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由有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收集的方法自然也不同。为了规范并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同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每种证据应有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同时成为审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模板】

**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规则,是指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市城建监察支队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我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禁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利诱、欺诈、胁迫、

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五条收集证据应当与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必然、合理的联系,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我局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我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经局机关相关科室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当事人放弃或拒绝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职权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无需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应当载明所依据的证据,并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在行政执法决定中实施行政裁量权的,需要载明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按图索骥—《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解读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

执法考试复习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是非题(正确的选择A,错误的请选择B) 1、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无需审查鉴定的过程。()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B 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钱某提供证据,钱某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进入诉讼程序后,钱某才提供该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因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4、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5、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6、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B 7、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B 8、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B 9、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0、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1、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3、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4、当事人提供的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5、对非原件的复制性书证,要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6、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举证责任。()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7、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1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A 是 B 非 正确答案A

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886303885.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886303885.html,/ 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中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谓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真实;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证据确凿了,即使违法者拒不承认,也可以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权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做象刑事案件那样把所有细节都证明得非常清楚,但起码应做到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赖以定性处罚的主要证据充足,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案件就有瑕疵,就经不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因此,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笔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很多行政处罚之所以被法院撤销,就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但在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对哪些是主要证据,怎样算主要证据不足比较模糊,在此抛砖引玉,旨在引起各位同仁探讨。 主要证据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每一个案件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起码对以下三方面的事实都能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违法情节轻重以及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违法案件的认定认定往往有多个事实,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有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关定性和处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一些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事实证据不足,则不能依此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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