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力度越来越大,资助范围越来越广,资助人数逐年增长,贷后管理工作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一环。为规范贷后管理,降低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现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在校生贷后管理

第三条每学年初,我校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通过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对贷款在校生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为贷款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努力。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与经办银行密切联系,及时准确的将在校贷款学生学习情况与表现反馈给经办银行,同时银行有权对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成绩差、表现特别不良的贷款学生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以及经办银行密切配合,多手段、多方式对在校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等,增强其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诚信还款做好基础铺垫。

第六条在校生成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期间如遇退学、休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延长学籍、提前攻博等特殊问题,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需要办理停贷手续以及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方能离校;休学、转专业、延长学籍以及提前攻博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经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准予停贷或展期。

第三章毕业生贷后管理

第七条在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自愿原则基础上选择以下途径进行还款:

1.签订还款协议按期还款,按照这种方式,还款人在毕业后每月定期在指定账

户存入足够金额的还款金,以便银行自动扣除;

2.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如贷款毕业生家庭情况允许,学生可选择在毕业离校前

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所有在校贷款本金;

3.毕业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毕业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

直接向银行申请选择一次性还清所有剩余贷款;

4.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毕业生如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攻读学位证明,申

请攻读学位期间展期,攻读学位结束后,再进入还款期。

第八条各学院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现场,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以及再次进行诚信还款教育。

第九条每年6月份,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将整理的还款材料与展期还款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条每年7至9月份学生工作部(处)寄送学校、银行盖章确认后的还款或展期还款协议至贷款毕业生,并附一封《至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多种措施提醒毕业生按时还款。

第十一条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后尚未还清贷款之前,如遇还款卡号或账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住址变化,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或者经办银行取得联系,告知并请其更新系统。

第十二条贷款毕业生在还款期遇到各种还款问题,需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经办银行取得联系,避免造成逾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以及各学院,需时刻做好毕业生贷后还款监督工作,关注其还款情况,积极协助经办银行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进行欠款学生催款工作。催款指南如下:

1.邮件发送催款信;

2.QQ联系;

3.电话催款;

4.催款情况记录反馈表。从邮件开始,详细记录催款进度。最终反馈至银行。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贷款学生在还款期间如出现逾期造成不良记录等,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3.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

务;

4.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四川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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