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司安全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我司涉及的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的种类: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
3 职责
3.1 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制度及监督各危险作业,总经理负责审批。
3.2 各危险作业人员应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工作程序
4.1危险作业都必须有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要求和组织措施,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用工程施工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施工通知单后才能按要求组织施工。
4.2高处作业
4.2.1高空作业分级: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高空作业。
(2)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3)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一般规定:
(1)一级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作业时要有2人在场。
(2)二级以上高处作业,除系好安全带外,要有专人监护,有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
(3)平均风力6级以上(风速10米/秒),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4)对二级以上高处作业,异温、强风、雨雪、夜间和带电高处作业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经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后施工。
4.3起重作业
4.3.1一般起重作业,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应设有经验的专人负责。
4.3.2较大设备和较大项目吊装起重工作,应有施工通知单,其内容:(施工目的的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并经安环科审查后施工。
4.3.3大型起重项目应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制定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施工。
4.4动土作业
4.4.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
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4.4.2作业前,申请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3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4.4施工单位在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4.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4.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核和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4.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5.2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4.5.3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4.5.4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4.5.5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严禁乱拉、乱拖。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
4.5.6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4.5.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4.5.8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4.5.9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4.5.10逐级漏电保护。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开关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50—100mA,保护该线路;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
4.6动火作业
4.6.1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4.6.2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4.6.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4.6.4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6.5安环部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4.6.6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4.6.7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
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5 相关作业许可证:
年月日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