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中有哪六种毒性物质

水污染中有哪六种毒性物质
水污染中有哪六种毒性物质

水污染中有哪六种毒性物质

谁都知道“水污染”三个字,以及这三个字的表面意思,但若深究,可能没什么人知道我们被哪种类型的水污染威胁着,更甚至是哪种水污染会影响到我们。

(1)无机污染物质:污染水体的无机污染物质有酸、碱和一些无机盐类。酸碱污染使水体的pH值发生变化,妨碍水体自净作用,还会腐蚀船舶和水下建筑物,影响渔业。

(2)无机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无机有毒物质主要是重金属等有潜在长期影响的物质,主要有汞、镉、铅、砷等元素。

(3)有机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有机有毒物质主要是各种有机农药、多环芳烃、芳香烃等。它们大多是人工合成的物质,化学性质很稳定,很难被生物所分解。

(4)需氧污染物质: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和酚、醇等有机物质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分

解。在分解过程中需要大量氧气,故称之为需氧污染物质。

(5)植物营养物质:主要是生活与工业污水中的含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以及农田排水中残余的氮和磷。

(6)油类污染物质:主要指石油对水体的污染,尤其海洋采油和油轮事故污染最甚。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对人们生活有哪些危害?

污染的水环境危害人类健康,应引起高度关注。生物性污染主要会导致一些传染病,饮用不洁水可引起伤寒、霍乱、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此外,人们在不洁水中活动,水中病原体亦可经皮肤、黏膜侵入机体,如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会致人体遗传物质突变,诱发肿瘤和造成胎儿畸形。被污染的水中如含有丙烯腈会致人体遗传物质突变;水中如含有砷、镍、铬等无机物和哑硝胺等有机污染物,可诱发肿瘤的形成;甲基汞等污染物可通过母体干扰正常胚胎发育过程。使胚胎发育异常而出现先天

性畸形。

为了用水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同时还可以用水龙头净水器保证水的质量,更多相关儿童安全知识尽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888255154.html,/jinhua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分解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 一.粮食及制成品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作的彭化食品等:恶心、致癌;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陈化米主要含有易致癌的黄曲霉毒素、吊白块。 2.添加漂白剂的面粉、馒头、花卷,大部分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疲劳、头昏、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不适感。 3.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4.黑馅饺子。 5.掺入了大量滑石粉的面粉。吃多了会得肾结石。 二.肉蛋类 1.太仓肉松的原料使用了死猪肉、母猪肉,并且大量使用豆粉,用双氧水漂白母猪肉,病死猪被制成肉松还要加上添加剂、着色剂等,使肉松色泽更加好看; 2.含有大量氯霉素、土霉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鲜牛奶; 3.用病死变质禽畜加工成卤菜腊肉等方便熟食;

4.用骡马肉冒充平遥牛肉,并且加工中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上周北京某1岁小孩吃了路边小摊上买的炸鸡腿,半小时内死亡,经检测,为亚硝酸钠中毒。 5.用敌敌畏浸泡制作的金华火腿:专门有人收购母猪、公猪、死猪拿到金华做火腿。工人光着脚踩在清洗过的猪腿里。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生产商就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服用敌敌畏可导致胃黏膜损伤,引起胃出血或胃穿孔,农民自杀经常喝它。 6.江苏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 7.温州有毒的“乡巴佬”食品。 8.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会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危害胃、肠道,引起胃炎、胃溃疡。 9.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好处是女子吃了可迅速减肥,坏处是吃多了会心慌、气喘、心力衰竭、肾衰竭死亡。中国本来没有“瘦肉精”这种化学物质,据说是浙江某大学教授为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从美国引进的,为了发表论文而故意隐瞒了它的副作用。 10.用敌百虫制作的腊肉,广东番禺日前查获许多,该农药 也有剧毒,是人类自杀的好帮手。

食品毒性物质

●酸奶: 果胶 (增稠剂) 副作用:有的增稠剂是淀粉水解产生的糊精、改性淀粉等,它们本身无毒无害,但容易升高血糖,甚至可能导致更剧烈的血糖反应。 标准:我国允许使用的有琼脂、明胶、卡拉胶等25种。 ●冰激凌、雪糕 着色剂 日落黄、柠檬黄、 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等都是食用合成色素, 也称食用合成染料。 副作用:因对人体 有害,不能用于糕点及 肉制品。 标准:我国规定,任何婴幼儿食品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工合成色素。 ●冷藏肉品 山梨酸钾(防腐剂) 与水果的梨无关,山梨酸钾能有效地抑制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活性,还能防止肉毒杆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有害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推荐:山梨酸钾抗菌力强、毒性较小,可参与体内正常代谢,但价格较贵,不少国家已开始逐步用它取代苯甲酸钠。 亚硝酸钠(护色剂) 亚硝酸钠不仅可以使肉制品色泽红润,还可以保鲜和防腐,目前还没有更为理想的添加剂替代它。

副作用:过量食入可麻痹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及周围血管,更可疑的是有一定致癌性。 标准:世界食品卫生科学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人体安全摄入亚硝酸钠的标准为0-0.1毫克/千克,按此标准使用和食用,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 D-异抗坏血酸钠(抗氧化剂) 被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评为“绿色食品添加剂”,可保持食品的色泽、风味,延长保质期。能防止腌制品中的致癌物质——亚硝胺的形成。 副作用:基本无害,但是过量摄入会导致一系列的肠道与皮肤疾病。 红曲红(着色剂) 天然红色素,是微生物发酵的产物,目前并未发现其对人体有什么危害。可以用在调制乳、冷冻饮品、果酱、腐乳、糖果、饼干、腌腊肉制品上,不允许用在生鲜肉或调理肉制品中。 ●速冻面点食品 糖精钠(甜味剂) 糖精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又称可溶性糖精。一般认为糖精钠在体内不被分解,不被利用,大部分从尿液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 副作用:致癌的可能性尚未完全排除。 标准:糖精钠的最大使用量是0.15克/千克,婴幼儿食品中不得使用。在美国,凡是添加糖精钠做甜味剂的食品,均要求标有“糖精钠能引起动物肿瘤”的警告语。 甜蜜素(甜味剂) 甜蜜素是目前我国使用最多的甜味剂,调配清凉饮料、加味水及果汁汽水最适宜。罐头、酱菜、饼干、蜜饯凉果等均有使用。 副作用:对肝脏及神经系统有影响,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的危害更为明显。 标准:国际市场大多要求检测甜蜜素产品微生物指标。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在30多年前就全面禁止使用甜蜜素。 苯甲酸(防腐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公司的原辅料有害物质的控制,通过公司使用的化学品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防止原辅料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防止在使用、贮存、废弃化学品等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产生不良的影响,控制半成品和成品中的毒有害物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的采购、化学品采购及使用、贮存到废弃的全过程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辅料、化学品的购买。 3.2仓库负责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化学品贮存、收发。 3.3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化学品贮存管理,负责化学品废弃的收集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化学品。 3.4质检部负责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化学品的验收对储存、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4.控制程序 4.1公司使用可能性含有毒物质原辅料及化学品的种类。 4.1.1公司使用的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包括涂料、电镀后的五金材料、粘合剂等。 4.1.2公司使用的化学品范围主要包括各种消毒剂、清洁剂、熏蒸药品、杀虫剂、鼠药等。 4.2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及化学品的采购 4.2.1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采购按《采购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4.2.2公司使用的化学品根据实际的需要,报质检部批准后,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过程中,应要求供方在运输供方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具有防止泄露、倾倒等预防措施。 4.3采购部对含有毒有害物质及化学品的验收 4.3.1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验收应查验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报告,并至少每年一次要求供提供由资质机械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报告。 4.3.2化学品的验收 应要求供方提供化学性能方面的资料、合格证、使用说明,并有明显的标识。 4.4对使用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成品的检测。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

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 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

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办法

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对供应商的引导,对其实施环境影响,使供应商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环境影响小的产品,形成改善环境质量的规模效应,最终达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保证我司产品符合环境标志的要求。 2.0范围﹕ 针对已供货给我司的所有物料供应商,(只指生产用物料,不含用于办公类的物料)特别是对我司产品环境标志符合性影响较大的几类供应商,其中包括:塑胶原料供应商、塑胶件供应商、电路板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商。 3.0定义: 原材料供应商:向我司提供原材料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原材料生产商: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提供给我司的供应商。 原材料销售商:不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只是代理销售其它厂家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 4.0职责﹕ 4.1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 4.2工程部:负责对供应商样品确认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确认与管控。 4.3质量部:根据对供应商来料进行相应的确认和检查。 5.0作业办法﹕ 5.1供应商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一般要求: 5.1.1所有原材料供应商除了满足我司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外,必须承诺配合我司达到 相应的环境要求和有毒有害物质限制要求。作为我司原材料供应商原则上必须与 我司签订相应的《RoHS保证协议》,以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及我国的《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5.1.2采购部需引导和推进供应商开展清洁工艺生产,导入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以引导供应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获得环境认证 的供应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作者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新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为食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些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原有罪名造成了哪些影响,本文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来重新认定本罪。 关键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The Judicial Assertion the Crimes for Poison and Hazard’s Food Product and Sale 作者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 big problem which is concerned with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ensure food safety, China has protected the food safety situation and issued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more effectively as well as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However, only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are not enough for lawbreakers who are desperate for profit,. To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do damage to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uarantee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must give play to the last safeguard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food crim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the a list of modification, the changes to the original charges caused what are the effec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ight "to maintain this blame. Key word: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product and sale complete form preparation for a sin

第10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一节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与现状 一、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 在国际上,食品安全不仅是涉及技术问题,而且还影响到政治和经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0)以及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0IE)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世界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制定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意义在于: 1.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虽然对食品安全性并无统一定义,但按照现有的普遍认识和理解,食品的安全性应该是:食品中不应含有任何可能损害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急性、慢性或其他特殊毒性危害,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wHO对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释为“对食品按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不管哪一种表述,其关键是如何对危害的理解和解释。如哪些物质有毒、有害以及对“不应”、“不能”含有和“不超过”这些措辞的把握和界定。这就需要严密的毒理学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制定安全限值,进一步根据被制定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残留量和随食物摄人情况制定限量标准,从而保证食用的安全性。 2。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食品中的危害物关系到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各国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加以约束。在行使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时,从技术层面上必须要有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值作为界定和管理的依据。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安全限量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便于安全质量问题的仲裁以及依法监督管理。 3.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食品生产过程包括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农业、环保、工业、卫生、商业等诸多领域,各个环节存在各种安全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危害因素均可导致终产品的安全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控制则是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4.食品贸易的基本条件 中国加入wT0后,农产品及食品将参与广泛的国际贸易,面临着大进大出的挑战。一方面国外大批农产品将大量走进国门,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形成冲击;另一方面,中国的水果、蔬菜、畜牧品、水产品等将大量出口,这一方面带来极好的市场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常常从各自利益出发,以标准的形式筑起各种技术壁垒,限制进口产品的入境。特别是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农产品走出国门的又一道门槛,由标准频频引发的农产品出口受阻,越来越成为中国农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拦路虎。因此,为了满足国内外消费市场需求,参与国际竞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有相应的与国际接轨质量标准,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食品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二、限量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害微生物及其毒素等。 1.农药残留 各地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农药种类和品种不尽相同,主要种类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菊酯类农药,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加的生物类农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具体品种多达百余种左右,常见的也有50余种。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所规定的种类也都在100种以上。如美国规定的苹果中农药残留标准中包括

快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十大技术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252 快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十大技术正式样本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I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I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ItiPle Perspectives.

文件编号:TP-AR-L4252(示范文本) 编制: 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

快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十大技术正 式样本 使用注恿: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正确检测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对那些发生化学事故后尚难断定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查明毒物的种类就更有意义。根据《简氏核生化防护年鉴》20xx年版提供的资料,目前国际上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现场快速检测总结起来有以下十种技术,即: 电离/离子迁移谱技术离子迁移谱技术使用的检 测器是一种典型的连续工作的检测器,它使用一只空气泵从环境中采样,采集的污染物通过离子化检测器中的一微弱电场并被离子化。气态毒物的电离在大气

为了减少检测中的干扰,在制造仪器时使用气相色谱技术中的火焰光度检测器就会大大降低误报的发生。 红外光谱学技术该技术是通过测定在特定波长范围内(4000'200厘米)样品吸收红外光的强度。红外吸收谱带的波长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每个分子均具有独特的红外光谱。通过红外光谱可以解析分子结构的特征峰,从而检测出未知的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有两种红外光谱技术被运用到现场快速检测仪器中,一是光声红外光谱学技术。光声红外检测器是利用光声效应监测和测定有毒有害物质的蒸气,当一种气体吸收到红外辐射时,会引起温度升高,由此引起气体膨胀。如果调节红外辐射的强度,样品会膨胀和收缩。如设计有音频,可使用麦克风传输声音信号。光声红外气体检测器使用不同的过滤器,选择性地传输被监控的有毒有害物质吸收的特定光波长,用比较大

王岳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岳超,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旗德,男,1962年5月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德华,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以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辩称,其事先并不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陈德华的辩护人另提出本案的罪名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罪名,下同)。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由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截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岳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洪旗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熊猫牌甜炼乳及炼奶酱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岳超、洪旗德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准确无误;原审三被告人严重背离了从业

生活中常见的“有毒食品”

生活中常见的“有毒食品” 生活中我们常听说土豆发芽吃了就会中毒,是这样吗?答案是对的。土豆芽中含有一种叫做龙葵素的物质,它是一种生物碱,主要成分是茄碱,人一次进食 200mg的茄碱就会中毒,300-400mg的茄碱可能导致死亡。 发芽土豆中毒在临床上症见咽喉瘙痒或灼烧感、呕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剧烈呕吐所致的失水、电解质紊乱、血压下降、头晕、头痛、视力模糊等,严重者可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困难、溶血性黄疸、意识丧失、全身痉挛等,最终可因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如若发生此种中毒情况,应立即催吐、催泻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那么除了发芽土豆外,生活中还有哪些我们常见的有毒食物呢? 1、未炒熟的四季豆 四季豆又名芸豆,是许多人喜欢的烹饪食材,为什么我们经常吃,却没有中毒呢?其实是因为未炒熟的四季豆才会引发中毒。与发芽土豆类似,四季豆中也含有有毒生物碱——皂素,食用过多会导致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四肢麻木、脱水等症状。 要怎样做才能避免中毒呢?首先四季豆的皂素主要分布在豆荚处,所以在烹饪前要把四季豆豆荚及两端去除,其次,加热可以分解皂素,烹饪四季豆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加热,才可以除去中毒的风险。 2、没成熟的西红柿 西红柿清脆可口,酸酸甜甜,很多人都喜欢吃。烹饪方法也很多样,既可以拌白砂糖生吃,又可以炒鸡蛋,还可以煮汤,总有一款是你喜欢的。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吃法都是安全的,生吃西红柿一般不会给人造成麻烦,但是如果是没成熟还有些发青的西红柿就不要生吃了,和发芽土豆一样,里面含有龙葵素,大量

食用会中毒的。但是西红柿中含量没有发芽土豆那么多,所以即使中毒也可能只是轻微的不适,但也不能当做无所谓的事情,发青的西红柿还是不吃为好。 3、长黑斑的红薯 如果我们生活中遇到长黑斑的红薯,那么请不要犹豫,扔掉它!这种黑斑红薯,是得了黑斑病的,它里面含有甘薯酮、莨菪素等有毒物质,食用黑斑红薯,轻者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症状,严重的可能出现头疼、气喘、神志不清、抽搐、呕血、昏迷甚至死亡的情况。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黑斑病菌的生物活性不容易被破坏,无论水煮还是火烤都不能解除毒性,所以遇到这种红薯还是扔掉为妙。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致伤害的处理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致伤害的处理 有意无意的服用和接触有毒物质所致损伤,如强酸、强碱的烧伤,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都足以伤害身体,危及生命。一旦发生,要迅速进行恰当的处理:脱离伤害现场,清除毒物,尽量减轻伤害程度,挽救生命。因中毒的途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气体性毒物 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呼吸新鲜空气,使毒气不再继续吸入体内。 二、皮肤、粘膜沾染毒物 原则上可用大量清洁水冲洗,洗掉稀释毒物。但不能用热水冲洗,以免增加毒物的吸收。 强酸、强碱接触皮肤,用弱碱或弱酸中和,生石灰沾到皮肤或粘染时不能用水洗,以免起化学反应加重烧伤。先用干布擦去颗粒或用有一定压力的清水冲掉残留颗粒。 不溶于水的毒物,如酚,可用植物油或10%酒精冲洗。 三、服食有害毒物 原则上均应先予催吐、洗胃,然后导泻或灌肠,阻止或减轻毒物的吸收。 1、催吐:可用筷子、羽毛、匙柄、甚至用手指刺激咽喉部,引起呕吐。适量肥皂水口服也可引起呕吐。催吐时防止呕吐物误入气管。服食腐蚀性毒物及抽搐尚未控制者不宜催吐。 2、洗胃:催吐后,不论其效果如何或不宜催吐者,都应及时充分的洗胃,以便稀释毒物,消除毒物,保护机体,减轻损害。在家中或现场可采用刺激呕吐洗胃法,即先让病人喝下适量的洗胃剂(约500毫升左右),然后刺激咽喉使其呕吐,吐后再饮再使之呕吐,反复几次至呕吐物清澈为止。 因致毒物质不同,应选择不同的方法或不同的洗胃液。 强酸中毒-不宜洗胃。可用弱碱性药物(碳酸氢钠类碱性药物除外),可饮蛋清水、牛奶、植物油类等。 强碱中毒-不宜洗胃。可口服食醋等淡酸性剂(碳盐类中毒忌用),也可服用蛋清水、牛奶、植物油类等。 有机磷中毒-用肥皂水、1%-5%苏打水、淡盐水等洗胃。 敌百虫中毒忌用碱性液洗胃。 安眠药类中毒-用温水、高锰酸钾溶液洗胃。 酒精中毒-用温盐水、高锰酸钾溶液洗胃,也可口服醋、浓茶和咖啡等。 总之,常用的洗胃液有:清水、淡盐水、高锰酸钾溶液(1:2000或1:4000)、淡肥皂水、2%苏打水、茶水等。绿豆水、面糊、蛋清水、豆浆、牛奶、米汤等均可用来做洗胃液。不明毒物中毒时用清水或淡盐水(1%-2%氯化钠)洗胃即可。 3、导泻或灌肠:口服硫酸镁20-30克或中药大黄6克导泻,或用1%盐水、1%肥皂水灌肠,可延缓或减少毒物的吸收。

植物性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植物性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植物性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牲畜影响巨大。饲用植物中已知的有毒化学成分或抗营养因子,大致可以分类为:生物碱、甙类、非蛋白氨基酸、毒肽与毒蛋白、酚类及其衍生物、有机酸、非淀粉多糖、硝酸盐及亚硝酸盐、胃肠胀气因子、抗维生素因子等。 (一)生物碱 生物碱(alkaloids)是一类存在于生物体的含氮有机化合物,有类似碱的性质,能和酸结合生成盐。广泛分布于植物界。 毒性生物碱是植物有毒成分中占很大比例的一类化学成分。它们对动物具有强烈的生物活性。多生物碱是常用的药物,同时也是重要的毒物。生物碱种类繁多,具有多种毒性,特别是具有显著的神经系统毒性与细胞毒性。例如紫云英属植物所含吲哚里西定烷类生物碱—斯旺松宁(swainonine)是一类特殊或强效的甘露糖酶抑制剂,能使家畜产生甘露糖病。 在植物体中的存在形式在植物细胞中,除少数极弱碱性生物碱如秋水仙碱类以外,所有的生物碱都是与酸结合成盐的形式存在,常见的酸有柠檬酸、酒酸、苹果酸、草酸、琥珀酸等有机酸。 在植物体的分布生物碱在植物体组织各部分都可能存在,但往往集中在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一般来说,生物碱多存在于植物生长最活跃的部分,如子房、新发育的细胞、根冠、木栓形成层以及受伤组织的邻近细胞中。其次分布于表皮组织,如叶表皮细胞、毛茸、根毛等。其它如维管束的细胞及其围组织以及乳管中,也都有存在。 (二)甙类 甙类(glycosides)又称配糖体,它是糖或糖醛酸等与另一非糖物质通过糖的端基碳原子连接而成的化合物。其中非糖部分

称为甙元或配基(aglycone),其连接的键称为甙键。饲料中可能出现有毒有害物质的甙类有氰甙、硫葡萄糖甙和皂甙。 氰甙的毒性氰甙本身不表现毒性,但含有氰甙的植物被动物采食、咀嚼后,植物组织的结构遭到破坏,在有水分和适宜的温度条件下,氰甙经过与共存酶的作用,水解产生氢氰酸(HCN)而引起动物中毒。 单胃动物由于胃液呈强酸性,影响与甙共存酶的活性,所以氰甙的水解过程多在小肠进行,中毒症状出现较晚。 反刍动物由于瘤胃微生物的活动,可在瘤胃中将氰甙水解产生氢氰酸,中毒症状出现较早。氢氰酸急性中毒发病较快,反刍动物在采食15~30 min后即可发病,单胃动物多在采食后几小时呈现症状。主要症状为呼吸快速且困难,呼出苦杏仁味气体,随后全身衰弱无力,行走站立不稳或卧地不起,心率失常。中毒重者最后全身阵发性痉挛,瞳散大,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氰甙(cyanogenic glycoside)广泛存在于植物中,是指一类α-羟腈的甙。在植物界约有2000 多种生氰植物。生氰植物是指能在体合成生氰化合物,经水解后释放氢氰酸的植物。 生氰植物在体合成氰甙的过程为不同的氨基酸可以产生不同的氰甙,饲料中最常见的氰甙有亚麻苦甙(linamarin ),是由L-缬氨酸形成的,百脉根甙(lotanstralin) 是由L-异亮氨酸形成的,蜀黍甙则是由L-酪氨酸形成的。氰甙的水解通常由酶催化进行,在含氰甙的植物中,都存在β-葡萄糖甙酶(β- glucosidase )和羟氰裂解酶(oxynitrilase) 。在完整的植物体,氰甙与其水解的酶在空间上是隔离的,即二者存在于植物体同一器官的不同细胞中。因此,在生活期间的植物体,氰甙不会受到水解酶的作用,不存在游离的氢氰酸。只有当植物体完整的细胞受到破坏或死亡后,使氰甙与其水解酶接触时,水解反应才会迅速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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