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约定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保险单中所列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但法律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臵、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四)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六)对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七)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九)第三十八条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责任;

(十三)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责任;

(十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五)保险单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十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按被保险产品的预计年销售收入预交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收保险费,多退少补,但应收保险费不低于本保险合同设定的最低年保费。

预交保险费=预计年销售收入×年费率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预交保险费或对预交保险费交付方式、时

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期间的起始日前支付预交保险费;约定以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预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第一期预交保险费。投保

人未按本条约定交付预交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未按期足额支付预交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各

期预交保险费的情形, 从保险责任期间的起始日起满十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

达投保人时解除;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预

交保险费占应付预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投保产品因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的变化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期间结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应收保险费的依据。若预交保险费低于应收保险费,投保人应在十日内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补交保险费的差额。若预交保险费高于应收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应收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年保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间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和质量状况,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账册或记录进行了解与核实。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就产品安全须知事先在包装明显处及说明书中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它被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

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被保险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资料;

(三)事故证明及事故处理报告;

(四)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要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六)财产损失清单;

(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由于被保险产品相同的缺陷,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发现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一条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退保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申请退保,保险人按退保时被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和年费率计收应收保险费, 若预交保险费低于应收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交保险费高于应收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应收保险费不低于本保险合同设定的短期最低保费。

应收保险费=退保时的实际销售收入×年费率

短期最低保费=最低年保费×与实际保险期间相对应的百分比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释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本保险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其实际组成部分及部件,也包括其安装指示、包装材料、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和告知。

被保险产品:是指由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并且在保险单载明的已投保本保险的产品或商品。

缺陷:本保险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存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或告知及警示等各环节。

受损害方: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操作者或其他任何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

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开始前的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发生事故,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技术除外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始结构所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故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始结构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2、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供使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方案(1)产品分类

产品大类举例

日用化工品及化学原料包括各种酸、碱、肥皂、牙膏、油漆涂料等

橡胶制品包含轮胎包括橡胶管、橡胶带、橡胶垫圈、橡胶鞋、

橡胶裤、轮胎等

造纸及纸制品包括造纸、纸浆及纸制品

医药制造业包括各种药品

塑料制品包括塑料薄膜、塑料管、板、人造革、塑

料盆、筒等日用杂品

文具、游艺产品包括文具用品、玩具和游艺器材等

金属制品包括金属管、板、绳、金属工具等产品

非金属制品包括水泥产品玻璃、陶瓷、石墨产品

普通机械设备包括风机、气体压缩机、轴承、阀门、液

亚设备、齿轮、弹簧、泵产品等

交通运输设备及配件铁路车辆产品及配件、汽车、摩托车、电车产品及配件

电子元器件包括各类电子元器件、计算机、通讯设备

器件等

家用电器及其他电

气设备

包括各类家电设备和照明器具等

食品饮料包括各类食品饮料

纺织品及服装包括各类纺织品和服装等

其它制造业包括各类其它产品

* 1、所有出口产品不适用本费率表,保险人根据具体风险情况与投保人商议承保。

* 2、保险人根据投保产品具体情况比照分类表中相近产品确定所属大类和风险等级。

(2)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的基础是假设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累计赔偿险额人民币500万(基准赔偿限额),年度销售额人民币500万(基准销售额)

产品大类基准费率

日用化工品及化学原料0.0004-0.0012

橡胶产品含轮胎0.0008-0.0024

造纸及纸制品0.0003-0.0009

医药制造业0.00085-0.00255

塑料制品0.00085-0.00255

文具、游艺产品0.001-0.003

金属制品0.0001-0.0003

非金属制品0.0004-0.0012

普通机械设备0.0007-0.0021

交通运输设备及配件0.0005-0.0015

电子元器件0.0024-0.0072

家用电器及其他电气设备0.001-0.003

食品饮料0.0075-0.00225

纺织品及服装0.0006-0.0018

其它制造业0.0006-0.0018

(3)个体风险状况调整因子

3.1 赔偿限额因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L(万元)调整系数F1

L<100万0.7

100万≤L<300万0.85

300万≤L<800万 1.0

800万≤L<1000万 1.3

1000万≤L<2000万 1.45

2000万≤L≤5000万 1.5

5000万≤L 1.5-2.5

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5000万以上业务个案的调整系数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2 产品销售额因子,调整系数(F2)

假定投保年度产品销售额为S,销售额比基准销售额越低,调整系数越高,销售额比基准销售额越高,调整系数越低。

S调整系数F2

L≤400万 1.0-10

400万≤S<600万 1.0

600万≤S0.01-1.0

3.3 以往损失记录因子(F3)

主要考虑因素调整系数F3

包括但不限于:上年索赔次数、

赔案的案均赔偿额、出险具体原

0.5~2.5

因、案情性质和事后补救措施,

等等

3.4追溯期以及延后报告期因子(F4)

基本费率假定保单采用期内索赔制无追溯期或者期内发生制(延后报告期在3个月以内)如果投保人要求更长的追溯期后者延后报告期,F4调整系数1.0-2.0范围。

3.5 免赔额差异因素调整因子(F5)

按照不同额度免赔额的设定,采用调整系数0.5~2.0范围。

保险费=投保年度产品销售额S×基准费率×F1×F2×F3×F4×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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