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一、填写说明

保存方式

保存方式有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异地保存的应注明保存地点。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假期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

“十一、中秋” 假期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 为使全体员工渡过愉快、祥和、安全的节假日,减少节假日前后及节假日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事项: 一、假期安全生产方面 1、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集中思想,安心工作,坚守岗位,循章办事,不串岗,不迟到,不早退。 2、各部门在放假前做好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对现场的易燃易爆品应集中存放严格管制。同时做好门窗、办公设备关闭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3、在节假日期间非工作需要,员工不得在公司逗留徘徊。 4、节假日加班人员,应安心工作,集中思想,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安全。 5、值班人员按时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联系处理,确保公司安全。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同时应保持联系,以便处理突发事件。 6、假日上班人员应做好各项点检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处理。 7、有请假员工,要安排好工作接替,不提前休假,也不延假,以免影响工作。 8、各部门应对节假日前后安全注意事项确实做好宣导教育并执行,部门领导要督促落实和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 1、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社会法纪,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2、员工外出参加集会、文体等活动要谦和礼让,并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体现良好的公司形象。 3、访亲探友饮酒适量,防止酒后失态及行为失控,发生意外,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外出要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牌无照车。 5、外出应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保护自己人身财物安全不受侵害。 6、在人多拥挤场合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被盗和遗失。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 存”之区别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贾子锋 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 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

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适用条件不同。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三、批准权限不同。登记无需批准,可由办案民警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而先行登记保存则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出行注意事项告知书

出行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葫芦岛仟佰惠建材客户: 您好!感谢您对Boloni产品的认可,为了保证此次行程顺畅,为了您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本告知书具有合同法律同等效力,请您认真阅读、仔细了解,切实遵守。 一、基本注意事项 1、请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行程。 2、出行前,请根据您自身情况携带常备药,如:感冒药、止泻药、晕车药等;根据天气变化准备衣物及雨具。请 勿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3、出行前建议把我方行程表及我方销售人员电话等信息告诉自己家人,同时,也需将自己家人的紧急联系方式告 知我方销售人员做备份。 4、请您随身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请勿迟到。 5、我方不接受未成年人、60岁以上人员单独参与本次行程。 二、行程中注意事项 1、出行乘坐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离开座位,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开。 请不要与方机交谈和催促方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勿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任意更换座位,上下车时请注意来车方向。 2、途中服务区下车/火车站点停靠,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避免出现物品遗失、被盗情况。 3、抵达目的地后,请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巴士车牌号/火车返程车次。 4、在北京博洛尼展厅请听从我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 5、自行参观期间,应注意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6、非与我方产品定购有关的任何消费,属个人行为。 三、特别提示 1、出行期间从乘坐我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起,至出行结束离开我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在此期间非我方安排的行 程、自由活动等,出行者自行终止我方安排行程或不参加双方约定的行程而自行活动或是经我方工作人员同意的暂时离团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出行者自已承担。 2、出行过程中损害我方及工作人员或其他同行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脱团自行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需自行承担。 出行者签字:

具体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部门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方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作用:证据类文书,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适用: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在案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采取保全物证措施时使用。 制作: 1、首部: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当事人—是单位,应对照营业执照填写单位或法人全称;--是个人,应对照其身份证填写姓名等。 2、正文: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保存方式—就地封存或指定地点封存。 保存期限—从负责人签发之日起的7日内。 保存地点—填写实际保存详细地点,保存地址内的具体方位。 保存证据清单—按清单项目将封存物品详细、准确填写清楚。 3、尾部: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应按决定书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日期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部门 年月日作出的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作用: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是否需要继续作为证据保存或作出其它处理决定。 适用: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对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决定如何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制作: 1、首部: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正文:当事人—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相同。 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写明法律法规名称条款。 注意:处理决定:1)经查实没有违法,应及时解除先行保存措施;2)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没收或销毁的--必须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证据需进一步确认的—必须另行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延长证据保存时间。4)绝不能以本文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3、尾部: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应按处理决定书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日期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日期(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作为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证据先行保全的措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被频繁使用,尤其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多项权力于一身,经常遇到一些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和矛盾,为顺利解决或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这一措施更是被经常运用于行政执法实践,但由于该措施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不是那么确定和成熟,常常会引起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质疑,更是引发执法纠纷,管理相对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主要诱因,引起了城管执法领域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为明确这一措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笔者对此试作一浅析。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予先行封存固定,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所谓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处罚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二、城管执法大量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原因 城管执法部门之所以大量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原因有如下两点: 1、城管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措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城管执法队伍行使了多方面行政处罚权,这些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虽然行使了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赋予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强制措施的法条极少,其他强制措施基本上没有。 2、保证城管执法管理效果。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动态性和反复性特点,管理相对人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城市意识较低,文明素质较差,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从事大量的市容等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若不当场扣押当事人的物品,不易管理,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日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误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名,行“变相扣押当事人物品”之实,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作执收执罚的“有效手段”,在运用这一措施时,思想认识上产生误区,认为不采取“证

岗位危害告知书

混凝土浇筑岗位危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你将从事的混凝土浇筑作业,存在着高处坠落、窒息、触电、坠物伤人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其他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施工场所后,要进行作业前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给予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浇筑柱、梁板砼时平台外侧应设置可靠的栏杆和扶梯,柱墩高10米以上时,应 加设安全网,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保证架体牢固可靠,不得站在四周的粱模板上作业; 2、吊斗升降应有专人指挥,吊斗下部不得有人停留,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 禁吊斗碰掩模板和支架; 3、使用振捣器时,应由两人操作,一个控制振捣棒,一个配合控制电动机开关; 4、在进入较深的挖孔桩干灌砼或较高的墩柱模板内浇捣时,除做好个人防护外, 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帽、上下人员保持联系,必须机械通风,确保足够的氧气供给; 5、往沉井或幕坑内运送硷时,应设滑槽或漏斗,并应与沉井或基坑内操作人员联 系,通知躲开,方可倾倒砼; 6、发现振捣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检查修理; 7、操作震捣人员,必须穿胶鞋戴绝缘手套,湿手严禁触电气开关,电源线不得有 破皮漏电; 8、混凝土浇筑现场必须设专人观看模板承压变化情况,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止 浇筑,撤离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制定安全措施进行解决,只有当能够确保安全时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操作人员本人存留,一份留项目安全部存档备查。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不同之处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适用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者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二是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或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取证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后者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行为目的不同。前者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后者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行为和违禁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四是实施条件不同。 前者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后者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五是实施对象不同。前者仅针对证据;后者依法针对药品和有关材料,对象范围包括了证据。六是实施主体不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无权实施。 七是控制方式不同。前者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但其若擅自处分已被登记保存的证据,在追究违法责任时应当适用从

重处罚情形;而后者则是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药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八是处理决定不同。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 7 日内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有司法界人士认为,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无法得出行政结果,如果继续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将是违法的。 笔者的理解是,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的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四种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二是需要检验(检测)的,送交检验(检测);三是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已经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四是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而对于查封、扣押,《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七日内必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四种方式。九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承担保管贵方证据原件的责任;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传真【】。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拟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编号为:。 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

xx幼儿园2021春期开学前注意事项告知书

xx幼儿园2021春期开学前注意事项告知书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 您好!新学期即将来临,为了让孩子能尽快地适应幼儿园生活,收获更多的快乐和成长,我们为您准备了春季幼儿园开学告家长书,希望您仔细阅读!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 接上级部门通知,确保所有新学期入校、入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在开学前14天必须返回本地,完成14天在家自我健康观察。返校师生必须填写《健康卡》,并在返校当天上交;排查本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同住人员中高风险区返回人员,并按照上报要求及时上报;按照“九个到位”做好开学准备。 为了让您的宝宝安全愉悦的在幼儿园学习生活,请家长和老师认真阅读这些温馨小提示。 一、入园前准备 1、每天准时送幼儿入园,尽量不要间断。另外在开学这一个月里为了稳定幼儿情绪请您尽量按时接幼儿离园,不要让幼儿产生恐慌心理。 2、第一周应采取送下就走的方式,不要围观幼儿,以免引起幼儿的不安心理,无法顺利适应幼儿园的生活。 3、不要对孩子说诸如此类的语言:“不听话就送到幼儿园去、我不要你了”等。不要让孩子对幼儿园产生反感。 4、切记不要追问孩子,家长总是十分关心孩子刚入园的情况,但是刚入园的日子里,孩子常常很不喜欢幼儿园,切记不要追问孩子。多给予孩

子积极的暗示:今天宝贝很乖哦,跟妈妈说说都认识了哪个小朋友了? 5、新学期,如果幼儿的情况和您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化,请及时与本班教师沟通,以利于家园之间的密切配合。 6、继续配合幼儿园落实晨检、缺勤请假等制度,全方位做好幼儿园的防病防疫工作。 二、着装 本学期入园,天气忽冷忽热,冷热不定,家长给孩子选择衣服就需要慎重,以免引起孩子感冒等不适。一般应遵循简单、舒适、方便脱穿,不冷不热。 上衣最好里面是短袖,外面加薄外套。外套最好不要是套头的,否则孩子自己不好脱,老师很多不会帮忙脱的,靠自己的小人人儿很不容易的,很多时候又不敢喊老师帮忙。裤子是松紧裤,上下都不要太紧,孩子在外一切要靠自己的。 为孩子准备一两套衣服装在书包里,以便更换。天气还冷,一定要给孩子多添加衣服。 为安全起见,请不要给孩子佩带任何挂件,不要让孩子携带贵重物品及首饰、危险物品(如小刀、药片、铁钉、小颗粒物、钉锥、玻璃珠等)入园。 三、饮食 饮食要讲究平衡,注意卫生。相对于其它季节而言,春季是儿童食欲比较好的季节。夏季天气炎热,大部分儿童都食欲不振,营养素摄入不充足。春季万物复苏,孩子的食欲恢复,这一时期,是儿童调节营养状况的关键时期。保证膳食平衡,保证各种营养素的摄入。

通知书注意事项

通知书注意事项 篇一: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 收房流程及注意事项之整体流程 【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 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温馨小贴士★ 1.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 2.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3.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要从一下几个文件来对楼盘进行考察。《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 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实测面积登记表 ★温馨小贴士★ 1.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1.概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 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

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 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法律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法律文书 工商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根据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_______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 附:《财物清单》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局面通知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根据上述规定,58号令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综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该项措施,其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的,则没有必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当经过本局局领导批准。 3、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贴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4、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情况以及应遵守的义务。 5、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以后,应视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在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①栏中填写证据保存时存放的地点。 2、在②栏中写明保管证据的人员的姓名,在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是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的。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 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 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 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适用范围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适用范围 添加日期:2011-3-28 15:22:13 作者:吴建国点击率:4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的一项有力的取证手段。城管执法部门由于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较少,所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成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常用的手段之一。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该措施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现提出个人意见如下,供大家参考。 由于市容环卫执法管理工作中查处的许多违法行为都是动态的,有一些属于稍纵即逝,取证时效性很强,如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抛撒,执法人员一但没有准确发现是哪一辆车子所为,则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将难以开展,案件往往查处不到位。乱倒垃圾、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存在此类问题。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由于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及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利于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往往会出现任意扩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范围的现象。如在查处运输工程渣土车辆抛撒案件时就有执法人员认为,只要对抛撒的车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车辆保存在停车场或本执法单位内,那么无论是车辆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还是驾驶员都会“听话”地接受调查和处理,如果要实施处罚当事人一般也会主动履行,整个案件查处会变得很顺利。笔者认为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具备两个基本法定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二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第二个条件的满足,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在固定格式性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凭证上加盖行政机关负责人印章这一方式,不存在什么争议,一些部门的规章里还规定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然后再由负责人补批,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而对于第一个条件的满足,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概念理解上的误区。笔者认为证据是否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和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是不可以单凭执法人员主观猜想来确定的,而是应当有客观的正当理由。如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被发现后,即使要驶离现场也不属于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因为所有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都有牌号以及所有人(单位),即使牌照存在“造假”等问题,也可通过建设单位和渣土承运单位来调查清楚。如果在现场发现车辆无牌无照或有假牌照嫌疑,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介入查处,而不是对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正确的取证方法应当是对现场进行检查(勘查)并拍照或摄像,尤其是必须将车辆全貌、牌照号码以及抛撒的工程渣土等情况取证到位,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必要时找见证人制作证人证言或在现场笔录上签名见证,然后根据已取得的证据再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当然像对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处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这一违法行为时,如果当事人(驾驶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要将超重车辆驶离现场,为防止当事人(驾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注意事项

浅谈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面最广的制度之一,也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没有调查,就无法掌握证据;没有证据,便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除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外,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进而认为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不全面的。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实施这一证据保全措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在

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为逃避处罚,故意毁损、隐匿、转移、变卖物证;也可能是有些物证受到保存条件和其自然属性的限制,无法长期保存。只有具备了特殊、紧急情况的先提条件,才可以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其次,"先行登记保存"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未经批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以取得"追认"。第三,它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能"先行"七日,因为处罚法同时规定了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就是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登记",这是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将证据的名称、规格(形状)、数量、包装、提取的位置等作出详细记录,并当场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避免日后再生异议。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顺利执法、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五是"保存",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指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地进行保存。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负保管义务,不得销毁、转移证据。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证据灭失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可能被转移、销毁等就地保存有困难的,行政

旅游须知 安全提示告知书

合同附件合同号No: 出团友情提示 (旅游须知?安全提示告知书) 公司以《出团友情提示》告知游客“旅游须知”及“安全提示”,本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提示内容,提示游客注意旅游安全。祝大家旅游愉快! 一、出团前准备事项 1、根据所选旅游项目带好出行物品,选择好所带衣物,备好旅游鞋,不宜穿皮鞋旅游。带好雨具,山区旅游不 宜打伞请自备雨衣。上年纪的游客带上手杖,行李包中不要放易碎的物品。 2、到野生动物保护区游览,应穿中性颜色的衣服,如棕色、米色和土黄色;白色和其他鲜艳的颜色会令动物不 安。同时,尽量穿长袖衣裤,以防被丛林中的蚊虫叮咬。 3、某些娱乐项目只有穿长裤才适合,因此女游客不要仅带裙子,舒适轻便的鞋子、长裤都必不可少。 4、部分酒店实行绿色环保旅游,取消宾馆一次性用品,请客人自带牙刷牙膏脱鞋毛巾等,不便之处敬请见谅。 5、安排好家中相应事宜,把旅行路线,报名点联络方式,联系人等信息留给家人,检查是否携带与家人或单位 的联络方式。 二、提前检查身体,自备药品 1、游客在临行前应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必要情况下旅行前应在征得医生同意,方可动身。如游客体质较弱或曾 患病的必须坚持治疗,防止旧病复发。老年人往往患有多种慢性病,平时需要用长期服药者,出游时切不可遗忘服药,否则,可能导致旧病复发、病情加重或恶化。身体不适时及时通知导游或领队。 2、为防止水土不服,应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常用药品及急救用品,如绷带、创可贴、伤湿止痛膏、感冒药、晕车 药、止泻药、消炎药、黄连素、风油精、健胃药、抗过敏药等。 3、参加高原、野外、长途旅游,旅行社不建议年龄较大或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身体残疾等不适宜旅游 的游客参团旅游,如执意参加必须提前征得医生同意,备好药品,并征得家属子女同意且有专人陪同,如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4、旅行社不建议孕妇参团旅游,如执意参加,必须征求医生及家属同意且有专人陪同,如出现意外,游客自行 承担责任。 三、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旅游合同》,如实填写合同中身体健康状况一栏,确保身体和心理健康,自身没有不适合参加此次 旅游的疾病。 2、旅游出行前建议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游客认真填写报名表,确认姓名和证件号码无误。如因游客自身原因致使证件号码有误,造成游客不能通过 海关检查、不能登机或不能登乘其他交通工具的,一切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四、出团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出团通知,记好旅行社通知的集合时间和地点,游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出团 时请务必带好: (1)自己的车票、机票、船票、火车票等。 (2)出境旅游,要带好有效护照、有效身份证、有效港澳通行证等相关证件。 (3)国内旅游要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残疾证、12岁以下儿童(无身份证的)带好户口本原件等,如因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无法登机及延误旅游行程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登机时所用证件应与游客向我社预定机票时所提供的证件相一致,如因证件不符造成无法登机及延误旅游行程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4)有些景区景点对于军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士、学生有一定优惠,请游客提前向导游出示证件以便导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安监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但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1.克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认识上的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不能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当成对相关物品的没收,也不能当成对相关物品的查封和扣押。 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符合依法实施。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以后,在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首先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执法过程中,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不得实施;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不能不顾情形任意采取,不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能随意

滥用。 3、登记先行保存证据必须规范。对先行保存的证据予以登记是采取这项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安监人员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时,不能漏填证据清单项目,比如证据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级、单位、价格、数量等,也不能使用模糊不准确的计量单位,比如一桶、一箱等进行标记。 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符合证据的三大特征。在执法中不能违背这些要求,扩大先行登记证据的范围,同时也不能违背取证的合法性要求,不注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形式和程序,不让相对人核实登记的物品,不交付相对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由于先行登记保存也有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功能,表面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对涉案财物(证据)自由处置的权利,因此认为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呼声很高。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区别明显: 一是功能设定不同。虽然两者均有防止证据损毁的功能,但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仅限于此,只是为了保障更好、更完整地取得证据。但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则更加丰富,除取得、保护证据外,还包括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作用。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财物,而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对象是证据,虽然现实中许多证据也是通过财物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两者并不能简单的画等号,许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如运输工具等未必可以作为证据,而很多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又不是以财物的形式显现,因此两者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实践中确有交集但并非完全重合。 三是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种控制方式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施加了保管义务,但实质上并没有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实 施暂时性控制,包括查封或者扣押等,这种控制方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涉案财物的占有权。 四是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则只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取证手段,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五是权利属性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收集证据的职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既是程序性权力,又是实体性权力,其实质上行使的是对涉案财物的暂时控制权。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应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判断一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关键在于对“强制”二字的理解:一是以国家机器的行政强制力为威慑。二是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暂时性控制效果。在先行登记保存中,行政机关仅是通过施加保管义务的行政威慑方式达到对涉案证据的行政强制约束,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证据的暂时性控制。按照物权法的理论,行政机关并没有取得对证据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并没有获得对证据的“占有”权利。而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占有”权利,这是两者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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