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2015版)

永安财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2015版)
永安财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2015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保卫制度健全、有进出场车牌号识别设备并书面明确收取保管费的专业机动车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全车盗抢保险责任、非盗抢保险责任、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

(一)全车盗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停放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满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非盗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

3、他人恶意行为。

(三)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在投保了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全车盗抢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停放车辆上的零部件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附加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合法牌照的车辆损失;

(二)未交付保管费或无保管证明的车辆损失。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造成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七)地震、雷击、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八)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停车场地设施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七)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但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的按该附加险责任负责);

(八)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九)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全车盗抢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非盗抢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上述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车位图、停车场营业执照、有进出场电子设备配备证明等用于保险人决定承保条件的投保资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或刷卡手续,向停车人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停车人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收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营性质、保险场所周围环境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的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事故证明及损失清单;

(三)事故车辆停车证明;

(四)第三者人伤的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全车盗抢保险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按照出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计算整车盗抢损失价值。

新车购置价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率表

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对于已从机动车盗抢保险获得赔付的,按照该车盗抢险赔付时评定的车辆实际价值的10%赔付被保险人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发生全车盗抢损失的,免赔率为20%;发生全车盗抢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车位和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每车位责任限额和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驶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约定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时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4家财产保险公司名单及股东

0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0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武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外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0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亚洲保险有限公司 北京松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泰国盘谷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印度尼西亚中亚保险有限公司 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6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史带保险和再保险有限公司(Starr Insurance & Reinsurance Limited)、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等 0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0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10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全国唯一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 11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新疆兵团投资中心、新疆华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1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15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保发…2016?97号 关于印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公司各部门、投资管理中心、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公司修订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1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3日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在有效满足公司正常成本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调配保险资金与投资资金比例,保持公司资金合理的流动水平下适度提高其流动性,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流动性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各单位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的评估和判断,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收支、资金运用变

化的预测和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资金使用,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第六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二、日常现金流管理。 三、业务管理。 四、投资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再保险管理。 七、流动性风险监测。 八、现金流压力测试。 九、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七条公司流动性风险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模式。各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管理层、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管理中心、车险/人身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管理部、产品与精算部、营销管理部、再保险管理部、战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海航永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

摘要;本文对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为健全社会管理格局、深化平安山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它的主要功能:一是可以使受害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二是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及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观上使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安全度。可以预见,责任保险将逐步改变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管理手段,全面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一、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严重滞后,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投保率极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强烈的反差。 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固然有保险公司对此项业务重视程度不足、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等原因,但与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健全更有着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有:相关法律对于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公众维权意识淡薄,受到伤害往往很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此外,公众责任保险保护的是第三方即公众的利益,而支付保险费用的却是业主本身,这种表象上看似投保者与需求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使得投保者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的积极性,所以完全运用商业保险手段难以普及责任保险。公众场所、高危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责任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损害大、影响大,一旦出现大的灾害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又普遍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善后处理工作无形中就转嫁给了政府,增加财政负担。所以,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众责任险的实施,既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负担,是十分必要的。 二、全面推行公众责任险迫切需要地方立法 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当广,已经成为责任赔偿的首要转嫁方式。但我国因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状况等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强制保险还须经历一段时间。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公众法律意识较强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已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二)有助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

公众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保费的计算

公众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保费的计 算 目前,公众责任险的保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二是按业务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费。保费因经营规模大小和保险金额的多少而不同,一般在几百至几千元不等。 21世纪的今天,保险的种类层出不穷。为了在当今的社会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我们不能只关注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更要关注公众责任险。那么什么是公众责任险?它的特征有哪些?公众责任险保费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小编来和大家聊一聊,希望能帮助大家哦。 一、公众责任险的概念及特征 公众责任保险是由经营者或组织者购买,将其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是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即实际上是对经营者或组织者之外的受害方即消费者和民众的补偿。 二、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如何计算 从风险评估的角度看,饭馆酒楼、游乐场、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游乐公园等公众场所的特点是人员高度密集、风险隐患多,属于保险公司谨慎承保的业务种类,承保条件较为苛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目前,公众责任险的保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二是按业务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费。保费因经营规模大小和保险金额的多少而不同,一般在几百至几千元不等。 三、公众责任险的使用范围及赔偿金确定 公众责任保险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等--包括我们熟知的宾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等。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金确定:1.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2.核实责任事故的相关情况;3.写出查勘报告,作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4.进行责任审核;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

保险公司承保的P2P平台大揭秘

保险公司承保的P2P平台大揭秘 银监会明确提出平台不能自保的监管红线和担保行业存在的十倍担保杠杆的限制,使P2P平台开始与担保公司渐行渐远,目前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已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P2P网贷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成为在“去担保”浪潮下,P2P平台对新的风控模式的探索。 保险公司一直为各行各业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在寻求新的机会。目前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主要在信用保证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领域进行合作。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具备了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的风控能力。与担保模式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P2P与保险行业的结合将更具有优势。 而许多网贷平台对于与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保费、保额、保险责任等等细则三缄其口。其中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是与P2P网贷行业最相关联的产品,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借款人质量、还款能力参差不齐,并且缺乏历史累积数据,核保成本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对网贷平台提供这类产品还是较为谨慎,真正实施合作的案例并不多。 保险公司认为P2P行业是近年来的新事物,很多保险公司没有对应的险种。而且,保险公司承保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之上,而单个P2P平台上债权标的的数量本就不多,难以统计成量化模型并进行精算。由于缺乏对众多小微企业的经营、财务数据的积累,国内财险公司不敢贸然为P2P平台的融资方提供信用保险。而其他财产类、责任类保险产品,所能提供的保障十分有限;在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会有诸多限制条件和除外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能不能起到担保赔偿作用仍是一大疑问。 保险公司与P2P公司不同的合作方式对网贷行业各主体所起的保障作用不尽相同。某些P2P公司号称与保险公司合作,但基本上都是以借款人的意外身故、高度残疾或者投资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永安财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2015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保卫制度健全、有进出场车牌号识别设备并书面明确收取保管费的专业机动车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全车盗抢保险责任、非盗抢保险责任、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 (一)全车盗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停放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满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非盗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 3、他人恶意行为。

(三)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在投保了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全车盗抢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停放车辆上的零部件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附加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合法牌照的车辆损失; (二)未交付保管费或无保管证明的车辆损失。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造成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七)地震、雷击、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公众责任险是指什么

公众责任险是指什么 生活中,餐馆、酒店、超市、商场、影剧院、菜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难免发生意外事故。此间,如上述两起事件,有的商家发现责任确实在己,只能自掏腰包为受伤的消费者弥补损失。当然,也有商家宁可与消费者闹上法庭,也不肯乖乖给予赔付。其实,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般的营业性场所事实都面临责任纠纷风险,毕竟营业性单位有保护消费者基本人身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消费者伤亡,商家应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商家是否只能在自认倒霉或不甘“就范”之间作出选择?有没有办法适度转移无法预知的责任风险,避免商家经营损失?答案是肯定的。遇到此类事故,商家完全可以搬出名为“公众责任保险”的救兵化解难题。 所谓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地点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损害事故引

起的诉讼抗辩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就工厂、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办公楼、影剧院、展览馆、动物园、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工程建设工地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投保该险种。 目前,常见的公众责任险有以下五种类型,商家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被保险人的电梯在运行期间给乘客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又可细分为旅馆责任险、展览会责任险、电梯责任险、车库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等。

永安保险报告MCS

审慎调查报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咨询部 2003年12月

序言 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的委托,我们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进行了审慎调查。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慎调查程序,访谈了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各个业务部门,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就关键问题同公司高层领导进行了交流。 我们在此报告我们的发现,我们的报告仅提供给海航管理层内部使用,为海航与永安保险合作提供参考。除此之外,本报告不得为其他目的引用或使用。 另外,我们在基本假设前提下,通过对永安保险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永安保险未来两年的现金流量做出了初步预测,并对海航收购永安保险的目的之匹配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我们的审慎调查并非执行审计程序,因而不能提供审计之保证,以及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信息资料来源于永安保险提供的资料、我们的访谈记录和管理层作出的解释,为我们提供信息的人员主要有:

目录 公司概况与历史沿革管理与管理层 市场与市场竞争

1.公司概况与历史沿革 1.1公司简介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5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公司发起人涉及电子、金融、飞机制造、石油、商贸等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3.1亿元人电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总部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为:彩虹集团公司、深圳发展银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延炼实业集团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国内外的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短期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办理上述各项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查堪、理赔、追偿业务;办理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永安财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 凡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非因保险人原因引起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永安财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5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5版)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及码头和隧道坍塌; (三) 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不属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四) 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五)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五)盗窃、抢劫、整件提货不着 (六)保险货物在装货前已有的损失、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七)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业务;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九)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十)驾驶员酒后驾车; (十一)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的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可以按照一年确定,也可以按照单程运输期间确定。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每次运输的单项保险期间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凭证注明的运输车辆离开起运地发货人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收货人在目的地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永安财险 航班延误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旅纵横航班延误综合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性质固定航班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航班发生延误,保险人自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开始至计划航班或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实际起飞时间结束(最长不超过六小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款计算规则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赔款。 第四条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在计划起飞时间后,被航空公司宣布取消或被保险人办理退票或变更计划航班机票的,保险人按照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开始至(以下述三种情况先发生者为准)航班取消信息发布时间或办理完成退票或变更时间为止计算出的航班延误赔款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所述航班计划起飞时间、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或替代航班实际起飞时间)、航班取消等信息均以民用航空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特殊情况处理约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以下特殊情形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航班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被航空公司宣布取消的,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取消原预定航班行程的,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将计划航班机票变更为其他航班或变更为“开放”状态的,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后仍未值机的,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范围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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