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发布虚假广告

(一)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3.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80万元罚款。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80万元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特别严重】

(5-1)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有4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4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5-1)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1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1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有5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5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5-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7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7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有6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6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

(5-3)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8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5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8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50万元罚款,并可

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有7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7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5-4)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9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9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违法情形

1.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有8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8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5)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3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5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5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广告内容损坏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一)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法发布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治疗的

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广告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

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违法发布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

他食品广告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法发布烟草广告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七、违法发布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0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0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八、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5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5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50万元罚款,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九、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发布内容涉及疾

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5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1.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20元以上不足30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费用20元以上不足30元,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5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 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没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章对按日计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第六条(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关于印发《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1 —

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 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 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5 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 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罚款。 2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 以下 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已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 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n .未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皿.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n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皿.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IV.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在行政执法中正确使 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自主地、有选择地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将长期存在。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决定的特性,客观上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滥施处罚提供了条件,事实也是如此。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背离法的精神和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随意处罚,滥施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权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严重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虚无,个人权力至上,更严重的是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