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版

第一章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

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

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

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

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

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

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答疑编号502784010101]

二、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

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

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

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非涉他合同与涉他合同

依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非涉他合同,又称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

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

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

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

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例外:

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

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具体为:

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

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但有例外,构

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

2.要约的生效(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

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

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①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

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

诺有效。

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第30条)

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

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疑编号50278402010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

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

(一)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

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招投标

招标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

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三)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

酬的行为。通说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

因承诺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

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

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条)。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

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

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

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

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

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

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一)提示规则(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

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 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

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

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条件的特征

1.意定性:有意思表示确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当事人约定。

2.未来性: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3.或然性:有发生的可能性。

4.合法性:必须合法。

2和3如果是不能条件合同无效。

(二)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

就后,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肯定条件是达到这一条件后就作为某一民事行为或导致某一民事法律事实产生;否定条件当然

是相反的,即达到某一条件后,就消灭或终止某一法律事实。

3.偶成条件与随意条件。

偶成条件,其成就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法律事实;随意条件,其

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志。

(三)条件的拟制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合同

期限必然届至;条件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例:遗赠。(通说认为是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例:租赁的延长。

例:股份的买卖。

三、控制合同效力的三种模式

(一)无效

1.性质

是确定无效,但有例外,如: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施工合同在竣

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

三个典型:确定的无效、绝对无效和自始无效。

2.无效原因。

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有瑕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无效行为财产后果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损害赔偿:以过错为条件。

(二)可撤销

1.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

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

2.可撤销的原因(54条)。

意思表示有瑕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除斥期间经过与放弃(55条)。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效力未定(效力待定)

1.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

2.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例: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区分为效力待定和有效两种情况(47条)

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

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四)比较

1.原因不同,

原因并存时候效力的取舍。

口诀:“先无效,次待定,后撤销。”

四种组合:

(1)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2)无效、效力待定。

(3)无效、可撤销。

(4)效力待定、可撤销。

2.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

3.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

4.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

款、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

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民法倒计时。

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是以他人名义;无权处分是以自己名义。

无权代理不发生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可发生善意取得。

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效力及类似制度

经销和代销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经销根本不是代理;代销是行纪合同。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表见制

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2.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有过失的相对人;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相

对人。

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代为清偿与代为受领

(一)代为清偿(合同法65条)

非债务承担。

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代为受领(合同法64条)

非债权让与。

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

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

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清偿抵充

《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

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

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

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

(三)主债务。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就动产买卖合同而言,所有权转移(交付)的地点,为合同履行的地点。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

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

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

四、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迟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的区别。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债的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丙(次债务人、被告)

1.代位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

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怠于行使的含义;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2款: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原告就被告(次债务人)的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止代位权诉讼的情形;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

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7.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

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债权人的起诉。

8.诉讼费的负担及优先支付;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

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9.代位权的胜诉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

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0.代位权诉讼的限额。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

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涉外管辖。

《合同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

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撤销权

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第三人)

1.撤销权是形成诉权;

2.原告就被告(债务人)的管辖;

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4.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况;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

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

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5.撤销后的自始无效;

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

《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

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必要费用的承担。

《合同法》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被告不同;

2.是否为金钱债权的要求不同;

3.债权是否到期的要求不同;

4.是否获得清偿不同;

5.受限制的期间性质不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

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

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2.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

3.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4.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

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撤销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销“债权让与合同中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

义务”。

3.“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

金债权、优先权、形成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权利随之转移是一般原则,

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4.对债务人的保护。

“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

受让人行使。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2.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3.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

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

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3-12)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疑编号50278405010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1)金钱债权让与采“通知”方式,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故A不选。(2)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转让合同)在债权人追认前为效力待定,此时戊公司尚不是债务人,选择B。(3)“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是追认行为,认为戊公司是债务人(承担人),戊

公司依此抗辩不是“自打耳光”吗?故C不选。(4)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

的代位权,D不选。

(三)概括移转

1.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2.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合同承

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

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3.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后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

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分类

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

期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保管合同的保

管人有随时解除权;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随时解除权。

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

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三)情事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

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抵销

1.抵销权是形成权。

2.行使抵销权时(发出的抵销通知中),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3.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

4.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台民第337条:“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权已适于抵销者,亦得

为抵销。”

5.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

6.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7.扶养之债等不得抵销。

8.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

《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提存

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

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

《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

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免除可为单独行为,亦可协议免除。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

第七章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一)概述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

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二)违约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上山杀虎,是法律不能,下

海擒龙,是事实不能。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二,可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

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

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

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

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

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定金的特征

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合同。

(2)定金的适用

①定金亦可适用于部分履行。

②“三金”的关系。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对于同一违约行为,不能同时

适用;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合并适用。

(三)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

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

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

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

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

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时效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

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

词句,确定该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合同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按照交易习惯规则。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

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3.目的解释规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

的的手段。

4.整体解释规则。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

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三、诉讼时效

口诀:一、二、三、四、五,上山打老虎。

五:指的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是五年,其他保险都是两年的诉讼时效。

四: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

三:指的是陆上污染和海上污染的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指的是普通诉讼时效。

一:指的是短期诉讼时效。

口诀:商品存租卖于河

商:商品质量有瑕疵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品: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诉讼时效是一年。

存: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租: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卖:拍卖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效是一年。

河:内河沿海运输的合同,诉讼时效是一年。

第九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

(一)“一交三转”

交付,动产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况。

动产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

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

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孳息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

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检验责任(158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

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

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

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

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

制。

(三)特种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包含选择权。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

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

3.试用买卖包含默示意思表示。质量符合约定我就买,不是试用买卖,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

买由我决定。

4.互易当然是有偿合同。

(四)数物解除和分批解除

数物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

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

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

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

要约与承诺的结合,说明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赠与人的三个形成权

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提前终止权。公益赠与、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

撤销,可以提前终止;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法定撤销。

1.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规定。

2.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

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提前终止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

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借款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无息合同仍可主张

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四、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1.租赁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定期租赁不能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双方的行为可构成不定期租赁。

3.必要费用出租人原则上要承担;有益费用出租人原则上要支付;奢侈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规则:既适用于动产租赁,又适用于不动产租赁。

5.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

(二)司法解释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1.一房多租时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

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6条)。

房屋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只能实际租给一家。在三份合同都成立的前提下,承租人的优先顺

序是:

占有>登记备案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占有排在第一。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但由于债的相容性,一物多租,数个租赁合同可以都有

效。

2.附合

附合是添附的一种。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

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

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

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解释》9条)。这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

能分离的或者分离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未形成附合的,是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折

价归出租人;二是由承租人拆除。拆除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自当承担责任,其实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一定是恢复原状,也可以是金钱赔偿。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

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解释》10条)。这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

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用益租赁),“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租赁期满后应

当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

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

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

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

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

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解释》11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

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12条)。对改良费用(装饰装修费用为

改良费用),承租人仍无主张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在租赁期满后,对装饰装修

的“残值”,只好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

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13条)。“未经同意”,就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

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解释》14条)。可以这样表述:扩建合法的,出租

人负担;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3.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15条)。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

时,实际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赁合同(延长了租赁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

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

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释》16条)。这是默示追认转租合同的规定,

事先未经同意的转租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条文中“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3)“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

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

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解释》17条)。

4.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

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18条)。

5.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解释》19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

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解释》20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例外: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6.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

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21条)。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22条)。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23条)。出租人是通知义务人。

(4)优先购买权具有例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解释》24条)。条文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该“十五日”应当自送达后起算。

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0 年)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 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 40 万元, 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 40 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B)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 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11.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 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12.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 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 1 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 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 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D)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 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14. 甲、乙约定:甲将 100 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 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 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2009 年) 2 6.甲将 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 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 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 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9.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 1000 套, 3 月 10 日交货,乙公司 3 月 15 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 月 10 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 900 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 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 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11.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 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 意解除权 D.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2008 年)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只

最新劳动合同法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含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 每题 2 分)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C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 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ABC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BC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

A.1 个月 B.6 个月 C.1 年 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C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 劳动纪律 C. 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 A.1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B A.3 个月 B.6 个月 C.12 个月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 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B 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订立的程序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

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合同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伙协议 保险合同 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

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解除、抵销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3: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a: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b: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c: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d: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2009-2011年司考真题(合同法部分)

2009司考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清 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98053941.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清 偿 一、清偿的概念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 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合同法司考题

2015年合同法司考真题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劳动合同法考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2、用人单位自(C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订立劳动合同 B、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C、用工之日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B )。A、60% B 80% C 100%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B )。A、一年B、二年C、三年 5、劳动者提前(B)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十五日B、三十日C、六十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BC)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劳动者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AB) A、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B、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C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C )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不服从用人单位领导工作安排;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以下哪些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C) A、在试用期内;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5、以下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以取得经济补偿? (ABC) A、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B、由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判断正误题〔每题2分,共10分〕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错) 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对)

司法考试合同法试题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29. 1. 司法考试合同法试题

3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A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C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 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ABC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BC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 A. 1个月 B.6个月 C.1年 3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C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考试试题

第三次考试试题 1.单选题(本题总分50.0分,本大题包 括25小题,每题2分,总计50.0分) 1.(本题分值: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是() A.一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内 D.二年内 2.(本题分值:2) 因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以及增 加的福利性补贴,均从职务(技术等级)晋 升的()起执行。 A.当天 B.当月 C.半月 D.下月 3.(本题分值:2)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 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 于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 A.15% B.25% C.35% D.45% 4.(本题分值:2) 因公死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 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 准确定。 A.100% B.110% C.120% D.150% 5.(本题分值:2) 婚后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所在单位应给予 产假()天。 A.0 B.10 C.45 D.30 6.(本题分值:2)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 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 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天。 A.5天 B.7天 C.15天 D.10天 7.(本题分值:2)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日。 A.15、30 B.60、30 C.30、60 D.30、30 8.(本题分值:2) 下列哪些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A.涉及国家秘密的 B.因工作需要的 C.涉及技术性的 D.涉及专业性较强的 9.(本题分值:2) 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 A.单一性 B.多样性 C.固定性 D.不确定性 10.(本题分值:2)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 B.二 C.三 D.四 11.(本题分值: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且 均系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天。 A.5 B.10 C.15 D.18 12.(本题分值:2)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 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A.合著著作权 B.产生作品的著作权人 C.原始著作权人 D.继承著作权人 13.(本题分值:2) 以下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且不必支付报酬的有() A.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字出 版发行 B.将他人已出版的教材复制后卖给学 生 C.为介绍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 D.为"希望工程"捐款的义演表演已发 表作品 14.(本题分值:2) ()纠纷不能仲裁 A.合同纠纷 B.侵权纠纷 C.劳动争议纠纷 D.继承纠纷 15.(本题分值:2) 尉某2001年7月2日不服工商机关对其做 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直到2001年11 月2日仍未做处理,该公民向法院起诉。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起诉,因超过复议期2个月后的 15天的起诉期 B.可以起诉 C.该公民仍应等待复议决定,之后再起 诉 D.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监督 16.(本题分值:2) 法院调解不适用于() A.特别程序 B.简易程序 C.普通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17.(本题分值:2) 李某从国外归来,因携带商品过多被罗湖海 关认定为走私,李某欲提起行政复议,则下 列关于复议机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 政复议 B.李某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 议 C.李某应当向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 议 D.李某可以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 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18.(本题分值:2) 我国仲裁实行()制度。 A.二审终审 B.一审终审 C.一裁终局 D.裁审并存 19.(本题分值:2)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违约 B.连带 C.刑事 D.行政 20.(本题分值:2) 著作权因()而取得。 A.创作 B.发表 C.公开 D.主管机关的审核与授权 21.(本题分值: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的作 者只有() A.著作权 B.发表权 C.使用权 D.获得物质报酬权 22.(本题分值: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关于技术发明的 委托合同,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完成一 项有关包装机械的发明,但是,双方并未对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专利申请 权属于()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国家 23.(本题分值:2)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应当有() A.新颖性 B.创作性 C.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D.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 24.(本题分值:2) 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 ()

(完整版)历年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详细解释与答案200220111

2002---2011 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试题汇总与分析、单项选择题 2011 年) 1.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 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 年卷三单选第 1 题) A. 《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 《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 《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 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 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3. 王某是甲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 万元 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 2 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单选第 3 题)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答案】D 【考点】法人的代表机关【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

司法考试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2004-9-2 16:5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学科概述:《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劳动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A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C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白分之八十支付 C.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ABC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BC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 A. 1个月 B.6 个月 C.1年 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歹U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C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劳动纪律 C.社会保险 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A A. 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A A. 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 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乂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A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丁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白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C.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丁本单位平均工资的白分之八十 B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 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AB1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关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1] 时间:2003-6-9 15:31:29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阅读1071次 学科概述: 《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仅从考试来看,《合同法》的重点是第二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第一章主要是合同概念问题。合同概念是理解合同法的基石,对合同概念准确、深刻地把握,对理解交易规则具有指导作用。第二章的重点是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这是无法回避的内容。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受到学者们的偏爱,考试总是难脱这个圈子。尽管个别题目的答案很令人怀疑,但固执已经锁定了这个领域。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从以往的考试来看,尽管涉及了代位权、履行抗辩权,但总体上出题量不足,应有增加的趋势。第五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可以说是按重要性排列顺序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似乎对人们的理解力提出了挑战,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范围等从未出现,经常在几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上打转。第八章的重心本应是合同解释,但人们对它敬而远之。曾经有1分题羞羞答答出现在卷面上。第九章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合同法的规则是以买卖合同的规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买卖合同的内容非常丰富,但风险的负担和特种买卖更领风骚。切以为,划重点是不可取的。理解才是万能的,理解才能游刃有余,理解才能驾驭考试。对考生的底线要求是: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理解。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2]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D [考查知识点] 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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