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不准”“十严禁”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不准”“十严禁”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不准”“十严禁”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

一、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泄漏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购买、传看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四、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搞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五、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

和人身依附。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八、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

九、严禁诬告陷害、诋毁抹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十、严禁加入非法组织、宗教组织,参与各种封建迷

行活动。

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

一、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单位影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或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收送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会议期间以及公共场所打麻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六、不准收受地方土特产,不得在公务活动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七、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八、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占有住房,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和寄送贺卡、明信片。

九、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十、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或借举办婚丧喜庆敛财。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贵州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贵州省委“十项规定”的心得体会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贵州省委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十项规定,给我省广大干部树立了标杆,指明了方向,规范了行为准则。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规定出台后,广大干部职工,社会仁人志士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学习后反映的口碑都非常好,省委的十项规定不是讲空话,不是喊空号,而是真正的说到做到!以下是我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是学习贯彻省委十项规定不需要空喊口号。近日,针对公款大吃大喝问题、违规发放奖金问题、……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问题、……公车私用问题、……工作人员上班打麻将问题等违纪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处分非常好,让广大老百姓拍手叫绝。但这件事仅仅叫做杀鸡给猴看,只是个开头,给广大干部以警示的作用而已。贵州省这么大的地方,这么多的党政干部。需要掀起更大的风暴。当然,这也说明了贵州政府机关已重视了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特别是抓落实的工作,并非空喊口号。 二是学习贯彻省委十项规定并非一朝一夕,要长久性,长期性,形成长效机制。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切中时弊,字字深入人心,彰显了省委整治沉疴顽疾的决心和为民亲民的形象。像一股劲风吹遍了九州大地,如一缕春风吹进百姓的心坎。规定就是约束,规定就是要求,没有规矩哪能成方圆! 打铁还得自身硬,改进作风要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此言铿锵有力,这是省委对全省人民的庄严承诺。有言道,群众盯着党员看,党员瞄着干部看,基层比着高层看,说的就是上行则下效。十项规定是一种务实之风,更是一片决然之心。省委领导率先亮剑,亮剑先从自身做起,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吃苦耐劳,不仅想在前边还要干

组工干部“十严禁”“十不准”纪律测试题

组工干部“十严禁”“十不准”纪律测试题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一、填空题 1.严禁______、______、______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2.严禁违规干预______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______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4.严禁在干部工作中______,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消息。 5.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______、______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6.不准在干部身份、______、______、______、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______或者______事实真相。 8.不准采取______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 9.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______等非组织活动。 10. 不准私自泄露动议、______、______、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有关情况。 二、判断题 1.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金。

() 2.严禁参加任何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3.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廉洁自律,除支付凭证外,严禁收受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 4.根据组通字[2008] 41号精神,组工干部有违反“十严禁”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组织人事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6.组织人事干部必须树立保密意识,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 7.干部档案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涂改。() 8.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9.不准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可超职数配

贵州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心得体会(1)

学习贵州省委“十项规定”的心得体会 普定县坪上中学:张丹 2015年9月28日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贵州省委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十项规定,给我省广大干部树立了标杆,指明了方向,规范了行为准则。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规定出台后,广大干部职工,社会仁人志士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学习后反映的口碑都非常好,省委的十项规定不是讲空话,不是喊空号,而是真正的说到做到!以下是我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是学习贯彻省委十项规定不需要空喊口号。近日,针对公款大吃大喝问题、违规发放奖金问题、……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问题、……公车私用问题、……工作人员上班打麻将问题等违纪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处分非常好,让广大老百姓拍手叫绝。但这件事仅仅叫做杀鸡给猴看,只是个开头,给广大干部以警示的作用而已。贵州省这么大的地方,这么多的党政干部。需要掀起更大的风暴。当然,这也说明了贵州政府机关已重视了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特别是抓落实的工作,并非空喊口号。 二是学习贯彻省委十项规定并非一朝一夕,要长久性,长期性,形成长效机制。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切中时弊,字字深入人心,彰显了省委整治沉疴顽疾的决心和为民亲民的形象。像一股劲风吹遍了九州大地,如一缕春风吹进百姓的心坎。规定就是约束,规定就是要求,没有规矩哪能成方圆! 打铁还得自身硬,改进作风要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此言铿锵有力,这是省委对全省人民的庄严承诺。有言道,群众盯着党员看,党员瞄着干部看,基层比着高层看,说的就是上行则下效。十项规定是一种务实之风,更是一片决然之心。省委领导率先亮剑,亮剑先从自身做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事项工作规范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 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 第三条申请设立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下同)、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备齐申请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应认真及时办理,按时审核、审批,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

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审批工作按照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经重新核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许可单位经营活动要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第二章旅馆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

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通知

优品课件 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通知 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通知各镇(街道)纪委、监察室,县直机关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xx市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将《xx市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xx市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是市纪委监察局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的从严约束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对照“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检验自己,做到公私分明、崇廉拒腐、艰苦朴素、吃苦在前,树立廉洁形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为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 二要严格执行,正人正己。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肩负着艰巨的执纪监督重任,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纪律要求、作风要求和党性修养上必然会比其他党员干部更高更严格。因此,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维护中央权威,严格贯彻执行“十必须、十不准”纪律规定,从严约束自己言行,要以规定为戒尺,经常对照检查,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县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把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确保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四种形态”,明确监督执纪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将从严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中共xx县纪委 xx县监察局2015年11月26日 优品课件,意犹未尽,知识共享,共创未来!!!

十项规定学习心得

十项规定学习心得(一) 中央政治局给全国人民做了率先垂范。接着,贵州省委结合本省实际,也出台了十项规定,给我省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树立了标杆,指明了方向,规范了行为准则。空谈误国,实干兴邦。5月份,贵州纪委开了第一炮,印发《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黔纪通〔2013〕2号)文件后,广大的党员干部职工,社会仁人志士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学习后反映的口碑都非常好,省委的十项规定不是讲空话,不是喊空号,而是真正的说到做到!以下是我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是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不需要空喊口号。近日,针对织金县驻贵阳招商分局局长吴洪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义兴市交通局海事局借用下属企业资金违规发放奖金问题、……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问题、……公车私用问题、……工作人员上班打麻将问题等违纪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处分非常好,让广大老百姓拍手叫绝。但这件事仅仅叫做杀鸡给猴看,只是个开头,给广大党员干部以警示的作用而已。贵州省这么大的地方,这么多的党政干部。需要掀起更大的风暴。当然,这也说明了贵州政府机关已重视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学习,特别是抓落实的工作,并非空喊口号。 二是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并非一朝一夕,要长久性,长期性,形成长效机制。中央政治局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中时弊,字字深入人心,彰显了党中央整治沉疴顽疾的决心和为民亲民的形象。像一股劲风吹遍了九州大地,如一缕春风吹进百姓的心坎。新一届领导改善工作作风建设,提出八项规定,规定就是约束,规定就是要求,没有规矩哪能成方圆!打铁还得自身硬,改进作风要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此言铿锵有力,这是党中央对全党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有言道,群众盯着党员看,党员瞄着干部看,基层比着高层看,说的就是上行则下效。八项规定是一种务实之风,更是一片决然之心。十八大以来新一届的领导率先亮剑,亮剑先从自身做起,从中央做起,领导干部要聆听党中央的声音,紧随党中央的步伐,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吃苦耐劳,不仅想在前边还要干在前边,用自己的实干精神、苦干精神影响人、带动人、凝聚人。贵州省委出台的十项规定,真是及时雨,也是廉政治腐的一把利剑,太符合贵州的实情了,是贵州党政机关拒腐防变的一幅良药。但需要建立健全抓学习抓落实的长效机制。 三是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抓好落实是关键。自省委十项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对违反了规定的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处分的典型例子,有重要的警戒作用,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大刀阔斧进行抓落实。有了好的制度、好的规定,如果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留在嘴上,那就成了镜花水月,损害党的威信,玷污党的形象。落实规定,首先是标准要公平。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标准,统一尺度,确保理解法规不偏差,宣传法规不打折,执行法规不走样,使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标准了然于胸,打消群众顾虑,赢得群众支持。

政治纪律十不准

政治纪律十不准 1、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精神的言论; 2、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3、不准围观、参与或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 4、不准擅自收听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不准擅自成立或参加军队条令规定以外的组织; 8、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活动; 10、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1.不准发表与党中央、中央军委精神不一致的言论;2.不准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发生联系; 3.不准围观和参与社会上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4.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 5.不准传抄、张贴、私藏大小字报; 6.不准听信和传播谣言; 7.不准收听收看国外、境外反动电台、电视节目; 8.不准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9.不准成立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 10.不准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行政管理十不准: 1、不得购买、收藏、传看、复制宣传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不得浏览、下栽、复制、保存、传播互连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不得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贵州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贵州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一、省级领导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多深入基层,特别是到问题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同群众商量解决问题。实行抓点、跑面、指导工作相结合,在调研中不断深化省情认识,完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把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讲、访、帮、促”等活动,定期接访,带头包案,化解矛盾。推动干部大规模下基层工作常态化,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会议传达。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级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参加剪彩等。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五、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严禁超编、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六、要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活动,避免省级各部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七、要规范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规定,不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 八、要改进新闻报道,压缩领导同志会议活动的报道及报道字数、时长,多推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新闻报道。 九、要严格文稿发表,未经省委统一安排,省级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得题词、题字。 十、要坚持廉洁从政,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

三坚决十不准规定

临夏州: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要做到 “三坚决十不准”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的要求以及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增强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纪守规的政治自觉,临夏州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三坚决十不准”规定。 三坚决: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定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和重大考验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坚决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时时处处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十不准: 一是不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二是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是不准拉帮结派、损害团结; 四是不准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五是不准目无组织、欺上瞒下;

六是不准匿名诬告、信谣传谣; 七是不准请托送礼、大操大办; 八是不准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九是不准参赌涉毒、热衷宗教; 十是不准为官不为、失职渎职。 规定同时要求,全州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推动形成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规的政治氛围和政治习惯。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把“三坚决十不准”规定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习惯,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做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忠诚信仰者、坚定捍卫者和模范践行者。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三坚决十不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严格问责,切实捍卫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十不得十不准

假期安全责任承诺书 今年暑假,正值奥运会在北京召开,举国上下为办好高水平奥运会尽心竭力,作为军校学员,为确保暑假期间的安全稳定,本人郑重承诺,同时请家长与予以监督落实: 一、保证按时间归队(归队时间8月23日16:00时),往返途中注意人身、财物安全,如有超假等违纪行为,自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保证假期通信畅通,本人留下的联系方式真实准确,如因通信不畅造成的一切问题,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保证到家以后及时向各级骨干和队干部汇报思想和个人的休假地点。 四、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总政政治纪律“十不准”、行政纪律“十不得”和“六个不发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地方风俗习惯;遵守学员旅车辆管理“四禁止”(禁止自驾车旅游、禁止借用他人车辆、禁止酒后驾车、禁止无证驾车和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牢记季节性安全,注意“三防”(防雷击、防淹亡、防食物中毒),实现“四无”(无事故、无案件、无违纪、无失泄密)目标。 五、不得上京观看奥运会,保证在家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发生网络政治事故。 六、参加数学建模人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落实请销假制度,并逐级向负责人汇报当天情况;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聚众就餐、喝酒滋事闹事;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负责人和中队干部报告。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学员队和本人各执一份。 学员队签字:本人签字:家长签字: 联系方式: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本人电话: 二〇〇八年月日

附:政治纪律“十不准” 1、不准发表与党中央、中央军委精神不一致的言论; 2、不准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问题的人发生联系; 3、不准围观和参与社会上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4、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 5、不准传抄、张贴、私藏大小字报; 6、不准听信和传播谣言; 7、不准收听收看国外、境外反动电台、电视节目; 8、不准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9、不准成立条令条列以外的组织; 10、不准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行政纪律“十不得” 1、不得购买、收藏、传看或者复制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不得浏览、下载、复制、保存、传播互联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不得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9、不得参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 10、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六个不发生” 1、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故案件; 2、不发生枪弹和核生化爆物品被军内外不法分子盗卖案件; 3、不发生泄露和出卖国家和军队重要机密案件; 4、不发生军队人员和重要目标被恐怖分子袭击事件; 5、不发生思想麻痹和指挥处置不当造成影响奥运会舆论氛围的边海空防军事摩擦问题; 6、不发生军人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贵州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黔劳厅发[1999]165号 发文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实施时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发文时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有效性:T 出处:贵州省劳动保障网 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一九八四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 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厅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话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公款吃喝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四风”突出问题之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将狠刹“吃喝风”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重要内容,持续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舌尖上的腐败”得到遏制,但公务活动中违规提供、饮用酒类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发布和施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释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从源头上治理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酒类等问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的范畴”。主要依据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第二条。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供、禁饮酒类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为了体现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本规定将禁止提供的范围从烟、高档酒水扩大到任何酒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同时,为了便于群众监督,也为了避免变通行为的发生,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四条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大外事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用酒审批、购买的原则和方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八条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

政治纪律十不准

政治纪律十不准: 1、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精神的言论; 2、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3、不准围观、参与或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 4、不准擅自收听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不准擅自成立或参加军队条令规定以外的组织; 8、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活动; 10、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行政管理十不准: 1、不得购买、收藏、传看、复制宣传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不得浏览、下栽、复制、保存、传播互连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不得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9、不得参加地方广播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的交友活动; 10、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政治纪律十不准: 1、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精神的言论; 2、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3、不准围观、参与或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 4、不准擅自收听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不准擅自成立或参加军队条令规定以外的组织; 8、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活动; 10、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行政管理十不准: 1、不得购买、收藏、传看、复制宣传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不得浏览、下栽、复制、保存、传播互连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不得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9、不得参加地方广播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的交友活动; 10、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关于党员干部个人承诺书

关于党员干部个人承诺书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做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组织和医院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带头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认真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十不准要求。 四、不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药品、设备、卫材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五、不利用职权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维护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六、本人有义务检举行贿受贿相关人和事。 七、违反承诺愿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承诺人 时间年月日 二 我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四大纪律

八项要求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始终做到清正廉洁。 二、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旗号办私事,谋私利。 三、带头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等各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各类费用。 五、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政法系统的廉洁勤政工作真正负起责任,确保不出问题。 六、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起到表率作用。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积极抓好社会稳定工作,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造平安和谐林芝。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增进团结,抓好队伍,提高政法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行业腐败现象,清除司法腐败。

党员干部十不准十严禁·3篇

党员干部十不准十严禁·3篇 一、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购买、传看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四、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五、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和人身依附。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八、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 九、严禁诬告陷害、诋毁抹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十、严禁加入非法组织、宗教组织,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贵州省干部作风"十不准" 为进一步改进全省党员干部作风,以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单位影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或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收受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会议期间以及公共场所打麻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六、不准收受地方土特产,不得在公务活动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七、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八、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占有住房,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和寄送贺卡、明信片。 九、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十、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或借举办婚丧喜庆敛财。党员干部十不准十严禁2 1、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2、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 3、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 5、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 6、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7、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8、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像制品。 9、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10、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 1、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 2、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3、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时间:2009-04-29 16:09 作者:黄涛来源:阅读人次:4 -------------------------------------------------------------------------------- 一、严禁刑讯逼供,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滥用枪支警械,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五、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撤职。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发生两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对发生《警规》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本《警规》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警规》不一致的,以本《警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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