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票填写和审核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填写和审核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填写和审核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填写和审核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纳税人请关注各省不同的规定。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

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如果是通过办税大厅差额征税全额代开方式的,备注栏不会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四、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 2017-11-13 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 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集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集团《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操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专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税种的申报和缴纳,及税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系统操作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和发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审核员:负责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发票保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进出库的登记及库存的监管。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业务描述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认证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业务流程说明 一、前置工作 (一)领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本单位税务专管员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用。 (二)办理票种核定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之间咋核算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争抢税源,对外来的施工企业在本地中标的工程,必须要求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纳税。这是一种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在工程所地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为了能够开拓市场,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提升业绩,不得不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和管理。这就是出现了“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本文重点分析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 (一)“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不匹配 1、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纳税人请关注各省不同的规定。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一是准确划分用票纳税人类型。 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纳税人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按税收征管法有办证义务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有用票需求的,应自己开具发票,不得找税务机关或其他纳税人代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和广大自然纳税人,他们有用票需求的,应找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合法单位代开,不得找其他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以此划分开票纳税人类型,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划清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数量多,需求各异,必须结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满足他们的用票需求。首先,对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要区分对待,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开票原则上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税控器具费用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意愿,可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UK数字证书、原有地税税控器具、定额发票等方式开票。其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业务需求,区别开票。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器具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再次,对行业特点不同的纳税人允许使用不同的税控器具开具发票。针对饮食、二手房交易、停车管理服务、出租车、过桥过路通行服务等特殊行业,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卷筒、计价器出票、手撕定额等形式开票;最后,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合法代开机构进行代开。他们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证明,随到随开,当即缴纳税款或免税。 三是规范新老纳税人用票标准。 推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应享受一样权利,履行一样义务,统一用票标准。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原增值税自然人是不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此一来,这似乎对原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形成一种税收歧视。在给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票优惠的同时,也要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然纳税人销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货物,需要代开专用发票也明确应该允许,以便他们享受同样的优惠。另外,对原增值税不足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偶尔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也应比照自然人允许代开。 四是服务兜底,千方百计解决纳税人困难。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依法使用发票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权益的观念,不仅要

建筑服务篇工程服务开票示例

建筑服务篇 工程服务开票示例(税控盘版) 例1:某企业为通州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6月为K2苹果湾项目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税率11%,取得工程款11万。 一、登陆开票软件 (一)将黑色带线税控盘(如图示)连接电脑USB接口,双击桌面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蓝色“税”字图标,打开开票软件,选择对应的操作员,如设置的有口令,输入口令,如未设置的话则直接点击登陆。 税控盘口令统一为:88888888,输入错误超过5次,将被锁定,需到办税服务厅解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及编码添加 (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添加 点击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左侧找到租赁服务下的相应的税收编码进行添加,或者在查询条件对应的名称处输入对应的编码信息,查找到对应的编码分类,点击右上角“增加”,输入商品名称、选择税率,点击确定即可。

(二)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初次进行发票开具之前需提前在商品和税收服务编码库中进行添加,操作参考第(一)步,或者在发票填开界面进行添加)。

(三)输入购货单位信息及货物或应税劳务信息,如果所要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信息没有在税收编码库中,则会出现如下提示: (四)点击确定之后自动跳转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手工添加,在左侧找到租赁服务下的相应的税收编码进行添加,或者在查询条件对应的名称处输入对应的编码信息,查找到对应的编码分类,点击右上角“增加”,输入商品名称、选择税率,点击确定即可。

(五)返回发票填开界面,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界面,直接输入之前添加的商品编码可自动读取,或者点击旁边的省略号标示,在编码库中选择。填写“收款”“复核”,核实纸质票号和当前开具的开票软件的发票号码无误后,不动产租赁需在发票开具界面的备注栏填写租赁地址,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打印即可开具成功。 注:在未点击“打印”之前票面信息都可以进行修改! 点击“打印”之后出现如下预览界面,代表此张发票开具成功,如票面信息错误则只能作废。

发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法

发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法 一般我们开发票都知道发票的基本要填的内容,但在发票的备注栏方面,往往容易被我们疏忽,今天和深圳顶呱呱来了解下关于发票备注栏 1、货运发票——必须的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2、提供建筑服务——必须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3、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必须的 销售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4、差额开票——自动打印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上述要求仅仅是指“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差额纳税业务,比如劳务派遣、知识产权代理就有上述要求,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业务、提供水费简易差额纳税业务等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上述要求 ——自动打印: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5、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自动打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报销注意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代开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填写发票“备注”栏的注意事项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填写发票“备注”栏的注意事项 发票备注栏的作用发票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中的备注栏则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发票备注栏的设置发票备注栏下方有销货单位(章),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其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发票备注栏应如何填写运输事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作出了如下相关规定:差额征税开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发票样式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全部在这里,含专票和普票区别 一.发票种类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专票与普票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发票版式 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票种,分别展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六种发票票样。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

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摘要: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增值税税制完善不断完善,提升各建 筑企业竞争力。因此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以对发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从而不断促进我国各建筑企业发票合理管理,促成企业完善发展。 关键词:发票管理建筑业发票影响分析管理 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及风险研究 1.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 1.1.1发票开具 我国现行建筑营业税制下,依法需纳税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收 取及结算时,需开具由我国地税机关负责并制作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由地税机关 代开的发票,开票对象为所需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个人。企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发票管理等主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而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应税 劳务款项收取时需开具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 发票,前者在进行开具时,所建设的相关工程需得到服务接受方认证并接受后, 才可开具有效专用发票,而若相关工程未得到认可则其所开的专用发票失效,需 重新开具。故而针对此类问题,各建筑企业需对对方纳税资格进行合理有效控制,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可开具专用发票,而若为小规模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可开 具普通发票即可。 1.1.2发票收取 营业税体制下的发票若开具则其便真实合法,增值税体制下,建筑企业纳税 资格的差异性对企业发票获取要求也具差异性,增值税本质为代收代付款项,其 税率与营业税制下的税率均等,均为3%,但其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 的发票收取与之前的税制制度无明显差异,同时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即建筑企 业还应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量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1.2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发票管理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建筑企业在 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便需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 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若相关建筑企业在规定 时间内未进行上述操作,则该发票无法作为合法凭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营 改增税制结构改革后对建筑企业纳税、抵扣及发票管理等造成一定的风险,增值 税发票易产生经济违法案件,因此在此基础上,若建筑业无法实现合理有效风险 管理,易造成多类型企业管理风险产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其管理风 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发票类型主要包含经鉴定确 定为伪造发票、非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及作废票等类型,建筑企业若取得上述发票 则会对企业整体造成巨大损失,轻则无法实现进项款税抵扣,重则承担伪造、逃 税等罪名并接受法律制裁。 1.2.2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具体应用时除一般功能外,还具有抵扣税额作用,营业税 改为增值税后,各企业在利益引导基础上进行虚假操作,导致发票虚开问题盛行,而若该行为一旦查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构成犯罪,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

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发票开具备注栏填写

发票错弊风险- 第一部分:备注栏 一、保险发票 保险发票国税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运输发票 国税总局2015年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清单税控系统无法打印,自制后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即可生效。 三、建筑发票、不动产出售、出租发票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的名称及项目名称)即备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的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不动产的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出口发票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五、单用途卡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多用途卡发票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外管证是否还需要办理,增值税应如何预缴,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要求等等,本文今天来探讨一下设立项目部(不设分公司)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 1、是否需要办理? 税总2017年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10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1、增值税如何预缴 (1)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地点 关于异地以项目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要不要开发票 建筑企业以设立项目部形式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时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取得增值完税凭证,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5)附加税费的预缴

建筑业开票流程

建筑业开票流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建筑业开具发票流程 1、当承接的项目跨县(市、区)时,公司财务需要到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外经证,一般需要的资料:合同复印件、印花税缴税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附件等。(以股份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需要股份公司到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具;以工程公司自己的名义承包的工程,需要到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开具外经证)。当外经证开具后,项目人员需在外经证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外经证、合同复印件、相关资质文件等,由于各个税务局需要资料可能不同,请先打电话咨询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项目,需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以股份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需要股份公司到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 3、1)收到工程款的次月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金,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附加税金,申请税金的金额由以下公式确定: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附加税大约为应预缴税款*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附加税大约为应预缴税款*12%。(对我公司来说,这个方法只存在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的建筑服务) 支付的分包款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为了减少预缴税金金额,我方有意向业主申请进度款时,最好让分包商先给我方开具发票。并且针对简易征收方法的项目,尽可能先让分包商给我方开具发票,不然有可能导致重复纳税。 2)预缴税金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各个地方税务局可能还需要其他的资料,请咨询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3)预缴税金的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需保存完善交回公司财务。 4、我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股份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由股份公司自行开具发票。但申请我公司开具发票或股份公司开具发票时,最好要求分包商先开具发票,以延迟税款缴纳时间。

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 发票备注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发票备注栏应该注意 哪些问题 自“营改增”以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今天就和大伙儿聊一聊发票备注栏的那些事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点第四条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四点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点第二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

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

2015房地产营改增如何做好发票管理

2015房地产营改增如何做好发票管理 2015-04-20 08:57:41来源:网络作者:纳税服务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因此,“营改增”的试行对房地产企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 1、及时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为了获取更丰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为这些供应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起到增值税抵扣的作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稍有增大,从成本上扩大到了费用和固定资产上,企业还应当考虑到油费、人工费用等一些成本的支出情况来做选择,对于比较难获得的油费增值税发票,可以通过统一购进充值卡或者记账月结或季度结算的方式来解决。当然,由于“营改增”目前只在特定行业实施,由于地区和行业差异以及时间等因素都会对试点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的获得造成影响,这就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额度了。因此,企业在进行进项税发票纳税筹划时,应该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从而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纳税筹措能力与水平。而且,在分析完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和金额之后,还要有效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实现进项税抵扣的

重要依据,如果能够及时合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有效减轻税负,如果不能及时获取,则在申请税项抵扣时就会遇到困难,无法顺利进行。 2、加强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房地产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实践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仔细认证比对上述发票,否则可能出现轻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重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罪名论处的情形。 3、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营改增”后部分房地产企业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大型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给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而达到调节税金、不缴或少交税的目的。这一点可在已进行的“营改增”试点中得到印证,试点行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五个常识问题

发票稽查力度加大,别让税务找上门,这5个发票常识,会计要记牢。 1、纳税人现在可以开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相关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号以后补开发票应按原17%或11%的适用税率,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纳税人5月1号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的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况,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是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2、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款项已经支出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借合同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补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

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发票作废时,在开票系统找不到要作废的发票,该如何操作? 如果开票的人员有好几个,先在发票查询里检查是否有该张发票,如果没有,点击“发票修复”,修复成功后在“发票作废”中进行作废;已作废发票不能再次作废:核实发票的作废标志写的"是"还是"否",可通过“发票查询”中的“作废标志”进行查看。 4、运输发票备注栏信息不齐全,有货物信息及起止地,但没有车种车号,这样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取得的发票一定是征税发票吗? 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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