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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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 WTO成员的保留

阿根廷: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限制

阿根廷希望在中国加入后维持下列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产品的限制,例如纺织品和服装、非体育专用鞋和玩具:

配额(862/1999决定):将于2002年7月31日前取消。

从量税:将按下列方法逐步取消:

1.从量税的基础水平将为在中国加入之时实施的水平及对每一税号实施的每一从量税的从价税等值。

2.过渡期将为自中国加入之日起的5年,此后将实施35%的从价税。

3.超过35%的关税将按下列方法逐步取消:

-第一年:削减超过35%部分的10%

-第二年:削减20%

-第三年:削减40%

-第四年:削减60%

-第五年:削减80%

-第六年:自第六年1月1日起,将实施等于最小从量进口关税(DIEMs)的35%上限水平。

欧洲共同体:对自中国进口产品实行的工业品(非纺织品)配额逐步取消时间表

匈牙利: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数量限制

匈牙利承诺在2005年之前逐步取消这些限制。限制水平系根据1999年的进口数据确定。年配额增长及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留用和借用比例包含在本通知中。

墨西哥: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反倾销措施

尽管有本议定书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但是在中国加入后6年内,墨西哥下列现行措施不受《WTO协定》条款或本议定

书反倾销条款的约束。

波兰: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

波兰希望在中国加入后继续实施下述措施。

1.反倾销税:

PCN 9613 10 00 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

PCN 9613 20 90 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将在2002年年底前使这些措施符合《WTO协定》5

2.保障措施:

PCN 6402(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

PCN 6403(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的鞋靴)

PCN 6404(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_全国省市县区名称_全国各大城市名称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中国所有城市名单大全

中国所有城市名单大全 全国县级市地级市全部都包括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含县级市)全国各地所有城市名单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

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资料大全

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资料 大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XX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XX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噪音分贝标准如何划分的? 重度污染:>74.0分贝 中度污染:72.0—74.0分贝 轻度污染:70.0—72.0分贝 较好:68.0—70.0分贝 好:≤68.0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等级 重度污染:>65.0分贝 中度污染:60.0—65.0分贝 轻度污染:55.0—60.0分贝 较好:50.0—55.0分贝 好:≤50.0分贝 标准为国标GBZ1 GBZ2.1 GB/T3947 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分贝(A声级),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分贝(A声级)。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情况下,稳态噪声不能超过85分贝,如果超过85分贝,就应减少工作时间,最高不能超过115分贝。

宪法日活动讲稿

宪法日活动讲稿 各位居民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我们社区的法律顾问吕律师。为了迎接国家宪法日,我们社区特别举办了这次的普法讲座活动。感谢各位居民朋友的参加。 可能有的居民听过,也有的居民第一次听说这个“国家宪法日”,那么我给大家解释一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纪念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设立的节日。这个节日是在2014年11月1日设立的,规定以后每一年的12月4日就是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今年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了。12月4日同时也是法制宣传日。所以在这一天,我们要学习法律,重视法律,希望今天一个小时的分享能让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宪法中规定了一些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今天我们主要通过案例讲解的方式来一一了解一下这些权利义务。 宪法中规定了很多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今天讲其中六个权利。接下来我们一个一个的来看。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我们看一个关于选举权的案件。案件是这样的:1994年8月中旬,被告人秦某得知自己所在的镇上将于同年9月选镇长,即产生用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方法当选镇长的念头。尔后,秦某串通其他5人到自己家中,密谋策划贿赂镇上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秦某当镇长一事。随后,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代表选举岑潮作当镇长,秦某还亲自贿赂6人。合计行贿金额3万多元。到镇长选举当日,选举结果是: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得23票,秦某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秦某”姓名,弃权2票。由于秦某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部分贿赂赃款。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等五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为了使秦某能当选镇长,采取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2年。 二、言论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否则可能会导致侵犯别人的名誉权的。 我们看下一个案件:刘某诉乔某名誉权纠纷案 刘老师是金阳光双语幼儿园小班老师,乔某的女儿是刘老师班上的学生。某日,乔某发现女儿下课回家后屁股上有血迹和红点,怀疑是刘老师用针扎的。第二天就找到幼儿园,质问刘老师是否有用针扎孩子,还报警,并在学校门口召集其他学生家长一起察看自己孩子有没有受伤。同时,乔某联系了当地的媒体,大肆报道刘老师用针扎孩子的事情。在此期间,在朋友圈、微博上都开始流传刘老师针扎孩子的事情。然而,经过医院检查发现,乔某女儿屁股上的伤不是针扎,而是

国家宪法日的相关知识(同名9923)

国家宪法日的相关知识(同名9923)

国家宪法日: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法学讲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个多年教授中国宪法学的教师,笔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个带有坚定判断的语句由衷感到宽慰和感动。 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宪法?宪法与党的领导有何关系?如何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信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再次思考并寻找答案。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 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 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行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古典时代的圣贤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如,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等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与它领导的人民之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一种结晶。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构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者。然后经过各个层级的讨论、征求群众意见等民主环节,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的确立过程便是共识达成过程,宪法的颁行就是共识的凝聚。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便是对这一共识的损坏,其危害性不仅使共识无法修复,而且会导致崩塌与解体。改借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脏的是整个水源。 中国宪法的“中国共识”也蕴含了中国传统智识。西方宪法在理论上首先假定了人民与政府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宪法则强调是领导者与人民的一致性。中国古人把这种一致性表达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 试题题目及答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试题题目及答案 1.2018年3月11日第__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C A.十一 B.十二 C.十三 D.十四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______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A.农民阶级 B.工人阶级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 3.我国宪法规定,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C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共产党领导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C A.公民 B.群众 C.人民 D.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__的原则。B A.三权分立制 B.民主集中制 C.多党合作制 D.少数服从多数 6.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 ______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 A.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 C.等额选举 D.民主选举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B A.人民 B.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______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D A.居住 B.集中 C.生活 D.聚居 9.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__的基本经济制度B A.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0.我国宪法规定,______,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A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公有制经济 D.混合公有制经济 11.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__所有。A A.国家 B.集体 C.共有 D.个人 12.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___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流转权 13.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______的重要组成部分。D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652291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一、宪法(1部+4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通过)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通过)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通过)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通过) 二、宪法相关法(4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

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通过) 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通过。1996年10月29日修订,改为现名,2012年6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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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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