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共17个专业,其中包括全科医学专业;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对基层卫生机构放宽注册范围,即“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006年6月29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全科医学专业定位及其技术资格的相关政策

2001年6月11日,《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明确提出全科医师的技术资格级别,“第五条,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2006年6月30日,原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

号)提出,“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由卫生、中医药、人事部门认定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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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10月

全国具备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概况

全国具备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者共10670人,其中,具有全科医学高级技术资格(简称全科高级)844人,全部是各省样本区本地组织的全科高评通过人员;具有全科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简称全科中级)9826人,包括2000年~2007年全科中级国考通过9613人及天津市1995年~2000年本地组织的全科中级考试通过213人。

全国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与规范化培训概况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区开展了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开展率为96.8%。

全国有9个省样本区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国通过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361人。

全国临床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学专业范围概况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等19个省(直辖市)样本区对临床医师开展了全科医学专业范围的执业注册工作,开展率59.4%(19/32),全国临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计6321名。东部地区11个省(市)均开展(11/11),注册3977人,占全部注册全科人数62.9%;中部地区4个省开展(4/8),注册1062人,占全部注册全科人数16.8%;西部地区4个省样本区开展(4/13) ,注册1282人,占全部注册全科人数20.3%。

关于执业注册依据,8个省样本区执行了卫妇社发〔2006〕239号文件精神,对省级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予以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省样本区的42.1%(8/19),占全国32个省样本区的25.0%。11个省(市)均执行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只对具备全科医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人员予以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占57.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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