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浙江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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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是在长期总结体会和按照有关标准并通过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地点特点制定的。

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爱护保养及安全检测评估技术要求,从各个环节的质量操纵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本身的强度、刚度及稳固性,专门为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试验方法,用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内的安全性。重点风景旅行都市能够结合本地具体情形,制定严于省地点标准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建设厅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华东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都市治理办公室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爱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舞按照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承诺偏差

GB/T 223(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爱护焊焊缝坡口的差不多形式与尺寸

GB/T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差不多形式和尺寸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5117 碳钢焊条

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GB/T 9799 金属覆盖层钢铁上的锌电镀层

GB/T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 12470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附条文讲明)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条文讲明)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讲明)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讲明)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讲明)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附条文讲明)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讲明)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讲明)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讲明)

GBJ 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DG/TJ 08-003 建筑锚栓抗拉拔、抗剪性能试验方法

JB/T 6061 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

JG 9 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

JG/T 203 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

JGJ/T 8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讲明)

JGJ/T 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附条文讲明)

JGJ 78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附条文讲明)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附条文讲明)

QJ 990.3 涂层检验方法涂层厚度检验方法

CECS 0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附条文讲明)

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讲明)

3 术语

本规范采纳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识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

3.3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

3.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架立在屋顶上的广告设施。

3.5

风荷载

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4 设置要求

4.1 一样规定

4.1.1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2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和谐,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阻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4.1.3位于都市景观绿化隔离带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4.1.4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4.1.5不应阻碍市政、交通设施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4.1.6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阻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4.2 都市道路、广场及都市绿地上户外广告设施

4.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a) 立杆直径宜≥0.08m且≤0.25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g) 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m~50m;

h) 牌面(单面)面积宜≤2.0m2,单边长度宜≤2m,厚度应≤0.2m。

4.2.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a)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m的地段,或面积≥50m2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单面)面积宜≤3.0 m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0m2。

4.2.3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a) 依附于灯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1)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

2)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3) 牌面(单面)面积宜≤2.0m2,单边长度宜≤2m,厚度应≤0.3m;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1) 广告牌面不应当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 不应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应阻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c) 依附于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同4.2.3b款,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

施规格和谐,不阻碍整体成效及使用功能。

4.3 依附于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3.1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

a)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或8:1;

b)户外广告设施的上沿高度不应超过12m,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0.3m;

c)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m;

d)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1.2m,版面宽度应≤1m,外

挑部分不应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阻碍。

4.3.2 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

a) 户外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应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物两侧;

b) 户外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阻碍行人的安全;

c) 在建筑外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4.3.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a) 不应阻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运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不向内推进0.5m设置;

c) 高层屋顶宜做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

d) 坡屋顶、屋顶造型专门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 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当建筑的高度在3层以下(<9m)时,不宜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当建筑的高度在3层~8层

(9 m~24m)时,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高度应≤5m;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18层(25 m~50m)时,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高度应≤7m;18层(50m)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4.3.4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

4.3.4.1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

a)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应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5m,

牌面左右不应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和谐,并与相邻店招店牌一致;

b)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应当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店牌;

c)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高度不应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应大于1.2m;

d)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不应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3.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

a)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

置;

b)户外店招店牌的厚度应≤0.3m;

c)牌面的上端不应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户外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3.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a) 宜用实体字、立体发光字或霓虹灯形式;

b)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宜超过5m,宽度不应超出建筑物两侧墙

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c)高度在9层~18层(25 m~5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宜超过6m;

d)牌面不应凸出建筑外墙面。

4.4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4.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纳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4.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当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当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4.4.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当设置在都市快速干道以内,都市道路红线外15m范畴内,都市排水管(渠)外侧10m范畴内,都市河道驳坎外侧10m范畴内。

4.4.4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应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应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

离道路红线应≥5m,离都市要紧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立交按照情形确定。

4.4.5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4.4.6关于单幅广告牌面规格小于5m×10m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500m,总高度应≤12m。

表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4.5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

4.5.1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应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应超出工地自身范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设置位置不应超越红线。

4.5.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应≤6m,且不应超出工地自身范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4.5.3 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阻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能够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应≤8m,但尺寸、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和谐。

4.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

5 设计要求

5.1 一样规定

5.1.1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结构设计资质。

5.1.2 设计时应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5.1.3高立柱、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纳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0(,,)

c k S R

R R f f a γ≤=

式中 0γ——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位于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的重要位置,或设计使用年限为20

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1.1~1.2;破坏时对人身安全及财产缺失造成危害小,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S ——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 ——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c f f 、—— 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分不应按表3和表4采纳; k a ——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表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表4 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N/mm 2

5.1.4 施加在户外广告设施上的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广告牌和固定设备(灯光照明设施)自重,操作平台自重,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的土重、土压力和地基变形等;可变荷载包括风荷载,覆冰荷载,雪荷载,安装或检修荷载,常遇地震作用,温度变化等。

5.1.5 风荷载差不多风压按附录A 规定采纳,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系数取值应按GB 50009和CECS 148的规定采纳。

风荷载:

0k z s z w w βμμ=

式中

0w ——差不多风压(kN/m 2

),应按附录A 规定采纳;

z β——风振系数,应按CECS 148的规定采纳;

s μ——体形系数,应按CECS 148的规定采纳;

z μ——高度系数,应按GB 50009的规定采纳。

5.1.6 考虑地震作用时,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CECS 148的规定采纳;其它荷载标准值应按GB 50009的规定采纳。

5.1.7 采纳钢结构的,设计应按GB 50017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运算。 5.1.8 焊缝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5采纳,紧固件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6采纳,设计应符合GB 50017中的有关规定。

2

表6 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N/mm2)

5.2 钢结构变形规定

5.2.1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顶点的水平位移不应超过该点离地高度的1/100。

l(l为横梁跨度)。

5.2.2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横梁的挠度限值为/150

l(l为悬臂长5.2.3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墙面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悬臂梁的挠度限值为/150

度)。

5.2.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立柱和横梁的变形限值与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相同。

5.2.5 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当采纳平面或空间杆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 不应大于下列规定值:

a)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 150;

b) 辅助杆: 200;

c) 受拉杆: 250;

d) 预应力拉杆的长细比不限。

5.3 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设计规定

5.3.1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按照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运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固验算。高立柱基础底面不承诺脱开;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大于1.0时,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6;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不大于1.0时,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5.3.2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5.3.3 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基础采纳刚性基础时,一样承担偏心荷载,应按照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5.3.4 当地基的脆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纳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纳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按照地质情形、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运算应按GB 50007规定执行。

5.4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设计规定

5.4.1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5.4.2 户外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

等强度。

5.4.3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纳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或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纳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5.4.4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按标准JGJ 145规定执行。

5.4.5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 d ~40d(d为螺栓直径),螺栓直径的设计应按JGJ 145规定执行;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装饰层或抹灰层,厚度设计值应符合GB 50204中混凝土爱护层厚度的规定。

5.5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设计规定

5.5.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和谐,应能直截了当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支座压力、拔力和剪力。

5.5.2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应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户外广告设施支座承担的载荷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5.5.3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支座不宜采纳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当采纳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时,必须具有确切的技术参数和质保体系。

5.5.4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 d ~40d(d为螺栓直径),螺栓直径的设计应按JGJ 145规定执行;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装饰层或抹灰层,厚度设计值应符合GB 50204中混凝土爱护层厚度的规定。

5.6 防雷与接地设计规定

5.6.1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 50057规定执行。

5.6.2 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爱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按照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截了当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5.6.3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5.6.4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5.6.5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多层住宅屋顶上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该住宅

建筑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

5.6.6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爱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5.6.7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5.6.8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连接。

5.6.9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样宜采纳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 16规定执行。

5.7 灯光照明设计规定

5.7.1 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单位:lx

5.7.2 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平均度,一样照明情形下,照度平均度应≥0.7。

5.7.3 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6 制作要求

6.1 材料要求

6.1.1 钢材

6.1.1.1 不宜使用废旧材料替代制作原材料;若需使用,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1.1.2钢材质量应符合GB/T 700、GB/T l591和GB/T 699的规定, 当采纳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6.1.1.3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钢材端边和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6.1.2 连接材料

6.1.2.1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的规定;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纳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GB/T 14957的规定;气体爱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达到有关标准中的要求。

6.1.2.2 高强度螺栓、一般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6.1.2.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之间应采纳专用预埋件连接,严禁采纳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当确无条件设置专用预埋件时,应采纳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但必须通过受力运算与试验验证,以确保安全。

6.1.3 混凝土材料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指标和质量标准应分不符合GB 50010和GBJ 107的规定。

6.2 钢构件加工

6.2.1构件放样和号料应按照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和加工余量。

6.2.2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洁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应有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6.2.3钢板卷制的单节圆筒上不宜多于两道纵向焊缝,且每单节圆筒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相临两节管段对接时,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其间距不小于100mm。

6.2.4 材料的拼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未作要求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拼接后强度不小于母材强度。

6.2.5 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承诺偏差应符合GB/T 985、GB/T 986中的有关规定。

6.2.6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钢构件等零部件加工制作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加工,承诺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6.3 钢构件焊接

6.3.1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畴内施焊。

6.3.2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纳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按照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6.3.3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JGJ 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讲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6.3.4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

6.4 钢结构防腐

6.4.1钢结构构件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宜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

6.4.2镀覆材料以及涂料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防腐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表8 钢结构构件制作承诺偏差

6.4.3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其质量等级应符合表9的规定。

6.4.4 结构件的热浸镀锌表面处理,应光滑,在连接处不承诺有毛刺﹑满瘤和余外结块,并不应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6.4.5镀锌的锌层厚度应按下列标准要求:镀件厚度小于5mm时,镀锌厚度不小于65μm,镀件厚度不小于5mm时,镀锌厚度不小于86μm。

6.4.6应严格操纵浸锌后构件产生的热变形,每根构件的长度伸缩量<L/5000,弯曲变形<L/1500(L 为构件长度)。

6.4.7 钢构件采纳油漆防腐时,宜做到2底3面,底漆和面漆配套使用。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应按下列标准要求:干漆膜总厚度平均值不小于150μm,承诺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承诺偏差为-5μm。

6.4.8 钢结构外露部分涂装色彩的选择应满足市容景观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和谐。

7 安装、验收要求

7.1 一样规定

7.1.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有关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必要时,要求有施工监理。

7.1.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安装施工单位联合进行。联合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或提供由安全检测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7.1.3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固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

7.1.4 墙面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必须注意安全。

7.1.5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

7.2 构件运输、堆存规定

7.2.1钢结构构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均不应损坏,并应防止搬动中构件发生变形。

7.2.2在工地堆放构件时应置于枕木上。当发觉构件变形时,应予以矫正,并重新检验。

7.2.3 钢结构运送到安装地点的顺序应符合安装程序,并配套供应。

7.2.4 钢结构、构件的堆存应考虑扩大拼装和安装程序的要求,复杂的钢结构构件堆放应按施工组织

设计规定的场地布置图就位。

7.3 安装规定

7.3.1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a)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b) 基础(支座)已验收合格;

c) 构件齐全,质量合格,并有产品质量保证书;

d)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差不多批准;

e) 辅助材料、劳动组织配备齐全;

f) 机具设备经检验性能良好;

g)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h) 水、电、道路能满足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7.3.2 钢结构的安装,应按审查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7.3.3当构件必须在工地进行制孔、组装、焊接时,其质量要求应符合CECS 148中的有关要求,安装时螺孔不承诺采纳气割扩孔。

7.3.4构件安装和校正时,如检测空间的间距和跨度超过10m,应采纳夹具和拉力器配合钢卷尺使用,其拉力值应按照温差换算标定读数。

7.3.5 构件安装可采纳单件吊装、扩大拼装或综合安装。

7.3.6扩大拼装时,对容易变形的构件应做强度和稳固性验算,必要时应采纳临时加固措施。

7.3.7 综合安装时,大型构件应有足够的空间运程和线路,应有足够的结构刚度和稳固性。

7.3.8 外挑式、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

7.3.9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和高层建筑外挑式、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六级风以上不应施工。

7.3.10采纳法兰连接的节点,法兰实际接触面与设计接触面之比(可按法兰外缘长度运算)不应小于70%,用0.3mm塞尺不能插入即认为达到实际接触要求。

7.3.1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紧固和焊接,在此之前应防止构件受风或自重作用从高处坠落。

7.3.12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ECS 148中的有关规定。现场对接焊缝应按一级焊缝进行检查,开坡口全熔透焊缝应按二级焊缝进行检查,其余焊缝应按三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

7.3.13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ECS 148中的有关规定。受拉螺栓紧固后,必须采纳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拧紧螺栓后,螺杆外露长度为2~3丝扣。

7.3.14整个结构校正后,按照要求,螺栓应采纳力矩扳手检查预紧力。

7.3.15 结构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安装质量。安装承诺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7.3.16 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承诺有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危及人身安全;电线铺设要规范,不应随意搭设。

7.4 验收规定

7.4.1 基础(支座)验收

7.4.1.1 基础(支座)验收时,土建施工单位应交验下列技术文件:

a)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和材料代用证明);

b) 材料质量报告、证明书或材料复检报告;

c) 隐藏工程记录;

d)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e) 基础(支座)混凝土浇注施工记录;

f) 土建基础(支座)复测记录。

7.4.1.2 需验收立杆式、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柱脚跨距、水平标高,外挑式、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间距、位置和尺寸,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对角线尺寸、水平标高等项目;

7.4.1.3 基础(支座)和地锚的承诺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续)

7.4.1.4 露出基础(支座)顶面的螺栓在钢结构安装前应涂防腐材料,并妥善爱护,防止螺栓锈蚀损害。

7.4.1.5 验收时应检查基础施工中混凝土强度试验记录、基础轴线定位记录和隐藏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验收资料。

7.4.1.6 柱脚底板(法兰)与基础间的间隙,在要紧负荷加载前应以细石混凝土浇捣密实。

7.4.2 钢结构验收

钢结构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a)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b) 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检查记录;

c)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d)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e) 焊缝质量及防腐质量检测报告;

f)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g)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证记录;

h)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7.4.3 防雷及接地验收

7.4.3.1 测量接地电阻可采纳接地摇表。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 。

7.4.3.2 采纳降阻剂时,应采纳成熟有效的降阻剂作为降低接地电阻的措施。

7.4.3.3接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JGJ/T 16的要求进行验收。

8 爱护保养要求

8.1 日常爱护与保养

8.1.1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觉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

8.1.2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爱护。

8.1.3 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觉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8.1.4对灯光﹑供电﹑电气操纵设备应每月爱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35首用浙江省公路统一用表(JS)101-226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检测、记录日期 施工放样示意图: 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检测、记录日期 交桩示意图: 控 制 水 准 点 记 录 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仪器型号 测量 日期 年月日星期天气气温℃成像度 测点桩号序号后视仪高前视高程设计高程沿需调整备注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仪器型号 测量 日期 年月日星期天气气温℃成像度 测站目 标 竖 盘 位 置 后视 平均读数角值平均角值备注ⅠⅡ 。′〃′〃。′〃。′〃。′〃 承包人自检说明:监理检评: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平整度现场检测记录表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路(JS)105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日期 分部工程桩号、部位检测、记录日期 本项目为层,平整度最大间隙(h)规定值为㎜。 检测桩号 幅 别超过规定值点数 起讫 1 2 3 4 5 6 7 8 9 10 现场监理日期施工负责 人日期 质检员 日期 施工员 日期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 ――第2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33/653—20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金国庆、何云芳、骆文坚、江波、洪流、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容器苗ContainerSeedling

指在装有培养基质的各种容器中所培育的苗木。 2.2 苗木种类SeedlingType 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类型,如播种容器苗、扦插容器苗、移植容器苗、嫁接容器苗等。 2.3 苗龄SeedlingAge 从播种或扦插到容器苗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有容器中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换盆(容器)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0表示1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5-0表示1.5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换盆容器苗,换盆(容器)移植1次,换盆前后各培育1年。 1(2)-0表示1年干2年砧木未经换盆(容器)的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砧木换盆(容器)1次的嫁接苗,换盆后培育1年。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嫁接苗在原容器中砧木的年龄。 2.4 苗批SeedlingLot 同一树种(品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容器苗,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质量,促进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实施,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健康促进与教育、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及采供血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与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六)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统一管理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标准评审、复审、绩效评估、宣传实施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编制本年度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六条制(修)订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邀请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九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项目由专家评估论证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将立项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由省质监局确定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2004-12-0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发布 DB33/T498—2004

前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B33/T498—2004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 (三)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 (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 (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120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学校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0: School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768.10—2009 I 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DB33/T 768.10—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 学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 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精品文档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 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 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定稿版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规 定发展与协调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 【颁布文号】浙政令〔2010〕273号 【颁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正文】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 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文章发布时间:2005-10-21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且于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运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鼓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营者标准化工作的 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生产运营者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于本省范围内统壹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工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于本省壹定范围内统壹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能够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原则,有 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9〕15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2019年一季度).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036.6-2019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6部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019-01-15 2019-02-15

2 DB33/T2036.7-2019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7部分:监督评价与改进 2019-01-15 2019-02-15 3 DB33/T2176-2019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康复训练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4 DB33/T2177-2019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5 DB33/T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6 DB33/T2179-2019 互联网广告标注与传输技术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7 DB33/T2180-2019 公共图书馆中心馆-总分馆建设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8 DB33/T2181-2019 城市书房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9 DB33/T2182-2019 公共文化跨区域服务规范 2019-01-15 2019-02-15 10 DB33/T2183-2019 家蚕核型多角体病抗性鉴定方法 2019-01-15 2019-02-15 11 DB33/T2184-2019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复审等工作。 经省质监局批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设区的市产品地方标准。 第四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

作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市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七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发布本季度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公告。 第九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省质监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标准化协会协助省质监局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照有关程序转化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出处:作者:发布日期:2007-06-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 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后确认需要立项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下发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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