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

附件1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

*受检(证书)单位全称(盖章):*受检单位所属行业:□轻工□机电□化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检(证书)单位地址:*受检(证书)单位类型:□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其他

*受检(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说明:

1、受检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2、受检单位应对照实物如实填写本表的各项内容,本表填满后需另外附表填写(申请表和附表加盖骑缝章)。

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监测等六个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表中工作计量器具用途请正确选择六个方面)。

4、本申请表须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申明:本单位已知晓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确认所申请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保证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带“*”为客户必填项。

填报日期:年月日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新增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机构名称:×××医院统计日期: 在用受检合格序号强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名称台件台件台件 1 医用直线加速器 602 Co治疗机 3 后装治疗机 4 χ、γ刀治疗机 5 深度X射线治疗仪 6 医用CT机 7 正电子发射CT(SPECT) 8 医用辐射源单光子发射CT(ECT) 9 医用DSA 系统 10 医用CR、DR系统(数字X光机) 11 乳腺机 12 诊断X射线辐射源(普通X 光机) 13 数字胃肠机 14 模拟胃肠机 15 骨密度仪 16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17 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18 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医用超声源 19 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20 医用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超声源 21 骨密度仪(超声法) 22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治疗装置 23 场强计医用磁共振系统(MRI) 24 血压表(计) 25 血压计和血压表数字式电子血压计 26 血压监护仪 27 心电图机 28 脑电图机心脑电测量仪器 29 脑电地形图仪 30 心电监护仪 31 PH计血液气体酸碱分析仪32 火焰光度计电解质分析仪 33 体温计红外温度计 34 听力计听力计 35 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 36 生化分析仪 37 尿液分析仪 38 酶标仪 39 血细胞分析仪 40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41 血红蛋白仪 42 氧气表氧气吸入器 4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44 屈光度计、验光仪屈光度计、验光仪 45 验光镜片组验光镜片组 酸度计、血压计、体 46 血液透析机温计 血压计、压力表、流 47 医用输液泵、医用注射泵、肺功能仪量计 压力表、流量计、氧 48 医用呼吸机、麻醉机气表 体温计、压力表、声 49 婴儿培养箱级计、流量计 血压计、血压表、心 50 多参数监护仪脑电图机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计量器具自校验规范

目录 一.计量设备自校规程 (2) 二.游标卡尺内部校准规程 (2) 三.钢尺、卷尺内部校准规程 (3) 四.千分尺内部校验规程 (3) 五.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4) 六.万用表内部校准规程 (4) 七.匝数测量仪内部校准规程 (5)

一、计量设备自校规程 1、目的 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校验,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2、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检测设备内校的控制原则、内容和方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服务过程中与质量有影响的所有检测设备的校准。 3、职责权限 技术质量部负责计量设备的定期校准。 4. 工作程序 4.1技术质量部根据每台计量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校准/检定周期,由技术质量部按时校准/检定,超过校准/检定周期的计量设备不能作为合格计量设备使用。 4.2在检测周期内发现计量设备出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使用人员通知上级处理,对修理后的性能重新检定和校准。 4.3技术质量部统一管理每台计量设备的原始资料,包括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单、历次送检情况记录、检定记录或检测报告等,长期保存。 4.5检测设备上都应在明显部位有明确标识,包括“合格”、“准用”、“不合格”。 合格:适用于有计量检定规程的,经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用绿色标签。 准用:适用于没有计量检定规程,而按校准规范校准的测量设备也用绿色标签。 不合格:适用于不合格的测量设备,用红色标签,标示禁止使用。 二、游标卡尺内部校准规程 1、目的 对游标卡尺进行内部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保持完好。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的游标卡尺的内部校准。 3、校准用基准物质 一把经外部具有检验资质单位检定合格的卡尺作为参照对比(简称封样卡尺),一块测试量块。 4、环境条件 20℃--25℃ 5、校准步骤 5.1 检查卡尺测量接触面,干净、无污渍、锈迹,指针式卡尺表头的指针是否完好,有无松动,刻度是否清晰,推动表头是否平稳、平滑。 5.2调校零位,或使指针对准零点。 5.3先用封样卡尺测量量块外径,量块被测量面要干净、平整,连续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记录在《计量器具自效验/检定计录》相应栏目内,然后用被检定卡尺测量同一量块同一部位,连续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记录在《计量器具自效验/检定计录》相应栏目内,然后和封样卡尺所测数据相比较,误差小于±0.02mm 为合格。 5.6测内径接触面磨损程度:取同一量块(该量块有一正方形凹槽),先用封样卡尺移动表头,使游标卡尺上面的测量端张开靠紧量块凹槽两基准面后再读数,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记录在《计量器具自效验/检定计录》相应栏目内,然后用被检定卡尺测量同一量块同一部位,连续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记录在《计量器具自效验/检定计录》相应栏目内,然后和封样卡尺所测数据相比较,误差小于±0.02mm为合格。5.7新购卡尺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才能用此比对方法进行检定。 5.8 历次测量值与标准值之差,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判校准合格。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部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10元。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九)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 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1、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4、本单位自行检定和校准的,必须由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进行。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规范计量、测量器具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各计量 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性,以满足使用要求。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范围内贸易结算和各装置间核算的计量器具 三、责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发[1987]31号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保护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职责 本制度由各车间、部门计量网员具体实施,由设备动力部管理并监督检查。 4.内容 4.1强制检定 4.1.1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4.1.2计量器具、计量设备、工作计量器具 4.1.2.1计量器具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例如生产中所用各种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游标卡尺、氧压表、秤、天平等仪器、仪表及各种设备的控制指示仪表等。 4.1.2.2计量设备是指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如生产现场使用的电子秤、电子电能表、密度测试仪、高压试验仪、继电保护校验仪、电缆故障测试仪、机电设备综合测试仪、综合参数测试仪等。 4.1.2.3使用现场是指指包括各生产车间、班组、质检站、变电所、仓库、磅房及其它使用计量器具及设备的部门。

4.2方法与要求 4.2.1登记入册的计量器具、计量设备都要建立台帐,内容包括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相关信息:序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测量范围、出厂编号、生产厂家、使用地点、使用日期、检定(校验)有效日期、检定(校验)编号、使用(保管)人、变动记录。 4.2.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见附录1)。 4.2.3计量器具的流转要符合《计量器具的流转程序规定》 4.2.4计量器具及计量设备的使用与保养要符合《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规定》(见附录2)。 4.2.5计量设备、器具要定期检定,其程序要符合《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规定》,(见附录3),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4.2.6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采购,流转要符合《计量器具、计量设备采购入库、流转、管理规定》(见附录4) 4.2.7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退库、封存、报废管理要符合《计量器具退库、封存、报废管理规定》(见附录 5)。 4.2.8各车间、部门计量网员、使用人员、维护人员要积极配合设备动力部工作,根据标准负责具体内容为: (一)示值例如:电子皮带秤,智能电度表,天平,电子秤,各种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游标卡尺,钳形表,氧压表,乙炔表,台秤,水表,各种盘表的准确度等。 (二)计量器具的灵敏度。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规范程度。 (四)使用环境、状态。 4.2.9计量器具、计量设备使用人、计量网员必须认真、完整地保管该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原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丢失计量器具、计量设备或零配件时,对责任人按《计量器具、设备保管、保养(洁)规定及处罚办法》规定处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称之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强检计量器具目录: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热量计:热量计; 7. 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8. 天平:天平; 9.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0.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1. 轨道衡:轨道衡;12.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3.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4.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5.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7. 酒精计:酒精计;18. 密度计:密度计;19. 糖量计:糖量计;20. 乳汁计:乳汁计;21. 煤气表:煤气表;22. 水表:水表;23.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4.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25.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6. 眼压表:眼压表;27.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8.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29.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0. 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3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2.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3. 场强计:场强计;强制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详细最新)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总则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管理是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的工作。 二、建产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检定原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准制度;2.使用、维护、保养分制度;3.周期检定制度;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规定 一、根据计量器具的可靠性和计量器具在生产和管理中的作用,对企业不同用途类别的计量器具实行“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中各种计量器具的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使本企业的计量器具科学管理,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特制订计量器具分类管理

办法。 二、计量器具的分类 1、A类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如电能表、水表、物料进出厂的台秤;用于质量管理中心试验室的全部检测仪器、仪表。 2、B类计量器具:各生产车间、部门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计量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如万能量具、专用检具、架盘天平、压力式温度计等;用于公司内部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用的计量器具,如台秤、架盘天平、电能表等。3、C类计量器具:生产设备和装置上固定安装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主要有生产设备上的温控仪表、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时间继电器;配电室内除电能表以外的其它指示性仪表和部份简易量具等。以及国家规定标有CCV标志的计量器具。 三、周期检定、检查方法 1、A类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点定时检定,检定周期严格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执行。 2、B类计量器具: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准确度要求等经济合理调整安排检定周期,保证一次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0%以上。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要求。 3、C类计量器具:原则上在设备、装置大修和使用人员发现计量性能不合格时进行检定、修理。正常情况下根据C类计量器具检查办法每年实行周期检查和抽查,判定计量性能是否合格,并出具测试证书。 C类计量器具检查办法 根据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检查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公司确定为C类计量器具的检查。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 有关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

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55 56 57 58 59 质检量 60[2001]162号))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明细目录-(DOC)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明细目录 - (DOC)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 类别: 1、贸易结算 2、安全防护 3、医疗卫生 4、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 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 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计量法》、《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2、封面编号: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机构根据申请备案区域顺序自行编号。 3、表1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照《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将本单位的强检计量器具填入本表。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表共十一项,其中1、2、3、4、5、6、8项由申请单位填写,7、9项由检定单位填写,10项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填写。 其中项种号:是指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所列的项别号、种别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最高计量标准则注“标”; 出厂编号或位号:指器具的出产编号(器号),没有出产编号填写单位资产编号。属于定位管理的写位号; 用途:指用于最高计量标准(a)、贸易结算(b)、安全防护(c)、医疗卫生(d)、环境监督(e)、执法监督(f)六个方面。填写a、b、c、d、e、f字母。 计划检定日期:由检定单位根据周检计划的安排填写; 4、表2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变更记录,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填写,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报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5、表4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使用单位应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计量器具填入本表。 6、本表一式三份,所在市、县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 7、需使用本表电子表格请登入三明市质量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a708050.html,)。

表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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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doc

附件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个人)盖章:填报日期: 2017 年月日 申请检定是否现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编号数量用途检定费备注 日期场检定 1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CS-030A 243 2 平板制动试验台HPZS-3E 226 3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MQD-6A 4 汽车侧滑检测台CH-030D 309 5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CH-100A 981 6 轴(轮)重试验台ZCS-100C 277 7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FZ-100G1 1085 8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MQD-6A 9 汽车侧滑检验台CH-100D 1678 10 轴(轮)重试验台ZCS-130D 364

11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FZ-130J 734 附件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个人)盖章:填报日期: 2017 年月日 申请检定是否现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编号数量用途检定费备注 日期场检定 1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MQD-6A 170263 13 数字式声级计HY114 14 汽车侧滑检验台CH-130F 216 15 数字式声级计HY114 16 数字式声级计HY114 17 空盒气压表DYM3 18 空盒气压表DYM3 1022834 合计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市区(县)路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或打印,盖章有效。如与实际不符,相关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2. “用途”栏用符号表示,其中“1”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为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3”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a 贸易结算 b 安全防 护 c 医疗卫生 d 环境监测) 3. 计量标准器具须提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要求现场检定的请在“是否现场检定”栏填“是”,送检的填“否” 。 5.备注栏可填写特殊要求,如需修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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