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创办学校合同书

联合创办学校合同书

甲方:昌江县糖厂

法定代表人:

乙方:昌江佳艺外国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承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提供场地(既原昌江糖厂所有校舍、场地以及糖厂的招待所和工人俱乐部),乙方投入资金联合创办“昌江佳艺外国语

学校”一事,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联合创办学校名称:昌江佳艺外国语学校

二、地址:昌江糖厂原子弟学校。

三、联合创办期限为拾五年(既自贰零零玖年拾月壹日至贰零叁玖年拾月壹日止)。

四、四、联合创办形式:

甲方提供场地(万宁市万城镇原芒坡小学所有校舍、场地),乙方投入资金壹佰万元。

五、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原万城镇芒坡小学所有校舍和场地,以便乙方进行办学设施优化建设。

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校舍、场地权属明确(即财产所有权为甲方所有)。如由此造成权属争议应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所提供的原芒坡小学校舍、场地四方界址以原有校舍、场地围墙为准)。

3、甲方保证乙方在筹资办学过程中有关人事、财务等其他事务进行自主管理,对乙方财务管理甲方不加于干涉。

4、甲方应为乙方在办学过程中的用水用电提供保障(乙方自主申请用水用电户),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供作为教育管理费。

每一年付一次,每年的拾月壹日之前交付。否则,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乙方因办学需要,可在联合办学学校址范围内自主设计、装修和建设(含教学楼),不乙方需经甲方同意,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7、在联合办学期间,因政策或其他原因,学校获得政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资助,该资金由乙方负责管理和使用,与甲方无关。

8、在联合办学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乙方承担。联合办学之前原芒坡小学所负债务由甲方承担。

六、联合办学期限届满,除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外,其它财产归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自行修改或解除合同。如需要改变、补充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八、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仟元,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申请万宁市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不因法人更换而影响合同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万宁市教育局、万宁市万城镇政府各执一份。

万宁市教育局(盖章)万宁市万城镇政府(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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